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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概念的法律意义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5-08-12 16:07:07
消费者概念的法律意义
时间:2015-08-12 16:07:07     小编:

现阶段,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消费,消费者范围不断扩大。消费者作为社会服务及产品的最终接受者,是消费行为的最终主体,是购买、持有、使用、接受、处分服务和商品的人。该文主要分析对比国内外法律中的消费者概念,研究消费

者概念界定缺陷,并针对重新界定消费者概念提出完善建议。

从现行法律角度来看,消费者是以个人目的接受服务和使用或购买商品的社会成员。为了充分维护消费者权益,法律界定消费者概念不宜过窄,亦不能过宽,不能仅将消费动机设定于“生活需要”方面,消费者应为不以个人盈利为目的而接受服务、使用或购买商品。以下主要从国内外法律中的消费者概念比较、消费者概念界定缺陷、完善建议三方面探讨消费者概念法律意义。

一、国内外法律消费者概念

国外消费者概念法律意义。英国“消费者”定义为:“消费者”指购买、使用、获得各种服务和商品的人,商品包含住房。美国消费者定义为:“消费者”有别于零售商、制造者和批发商,是购买、处分、使用、保存服务及商品的个人,也是产品的最终使用者。分析国外消费者概念的法律意义可以看出,国外界定“消费者”时,认为消费者非制造者,更非商人,而是接受服务或购买商品的人,交易前提为个人使用。

国内消费者概念法律意义。1985年,我国《消费者使用说明总则》首次定义“消费者”:为满足家庭或个人生活需求而使用、购买服务或商品的社会个体。现行消法仅界定了调整范围,并未明确总结消费者概念,规定:为了某种生活需要,消费者接受服务或使用、购买商品,依法保护其权益。消法“消费者”含义为:消费者所接受的服务或使用、购买的商品,为经营者提供;消费者是指接受服务或使用、购买商品的自然人;为了满足某种生活需求进行消费活动的为消费者。主导观点认为:为满足家庭或个人生活需求,有偿服务及使用、购买商品的人,为消费者。

有资料显示,消费者定义有三大要点:自然人才能称之为“消费者”,单位不属于消费者;购买、接受、使用三者符合一项要求即为消费者,未直接与经营者交易,由他人购买后自己接受服务的或使用的人也为消费者;

(3)接受服务或使用、购买商品的前提为生活需要。

二、消费者概念界定缺陷

1、消费动机未明确界定

特殊目的消费:根据“消法”相关规定,日常穿、行、吃、用、住等生活花费的人属于消费者。而现如今,社会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生活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逐渐出现特殊目的消费,人们为了收藏、潜在投资、精神享受等特殊目的而消费,此种消费人群是否为“消费者”饱受争议。在现行法律下,以收藏、投资等为消费目的的行为,或购买字画、古董等满足精神需求的行为,是否实用消费者法律意义,学者们看法较不统一。反对方认为上述消费行为目的并非生活消费,无法判为消费者;赞同方则主张现行法律下消费者概念没有超出精神消费范围。实践中,难以界定字画、古董等购买者是为购入增值后再销售,还是为了纯属欣赏而购买。另有学者认为,购买精神商品与购买实物的消费目的有统一性,在当今社会,旅游、看演唱会、参观美术馆、看电影等精神行为也应为消费行为。

知假买假消费:知假买假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职业打假索赔,购买行为不为满足生活需求,以警示世人或索赔为目的;另一种是购买者明知商品是假,但为其他原因而购买。

2、消费主体未明确界定

单位: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单位是否是消费者,大部分学者不主张将单位列入消费者范围,仅有少数认为消法同样适用单位,而我国江苏、河北、江西等地方性法律中将单位列入消费者范畴。

患者:现实生活中,患者与医疗服务投诉、纠纷较多。部分学者认为消费者概念中不应有患者,认为医疗服务有非盈利性,医院不属于经营者,医疗收费均为政府定价。很多学者认为消费者概念中应包括患者,认为医院药品及服务具有有偿性,类似于货物买卖,因此,消法保护中应包括医疗活动。其他学者认为判断患者是否是消费者,应根据实际条件确定,具有盈利性的个体诊所、私人医院等,可将患者列入消费者;对于执行政府定价、不具盈利性的机构,患者不应列入消费者。

3、消费内容未明确界定

购房消费:有学者指出,商品房为特殊商品,属于不动产,价格高昂,购房者不应为消费者;另有研究显示,商品房购买时欺诈、故意隐瞒等行为严重损害购房者精神及经济,应当将此行为列入法律界定范围,维护购房者权益。

生产消费:汽车、钢材等产品,既能满足生活需求,还能满足生产需求,因此认为,依据购买商品是否为生活消费品,从而判断消费行为是否符合生活消费,较不妥当。

三、如何完善消费者概念界定

排除认定消费动机。根据生活消费品标准、经验法则、折中说、转售标准等,排除认定消费动机。生活消费品标准:结合接受服务、使用及购买商品的性质,判断消费动机是否是生活消费;经验法则:根据“一般人标准”,对使用商品、接受服务、购买商品是否是消费行为进行判断;折中说:参考一般服务或商品标准、一般人标准对生活消费品进行判断;转售标准:对于接受服务或购买商品并非为了再次销售的人,可判断是消费者;对于非专门从事交易活动的人,也可将其判为消费者。一般人标准指理智的、一般的、通情达理的、同等的消费行为。对于知假买假者,可以不区分是否明知伪劣产品或假货而购买,仅需判断购买者是否为了再次销售或其他交易而购买,从而进行消费者界定。

扩大解释消费行为。为了充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需在双方平等基础上,将患者列入消费者范围,充分尊重患者接受服务及消费的人格及权利,既符合医德要求,也符合立法精神。将患者列入消费者范围,可真正保护患者,实现平等就医,减少医疗纠纷及事故。规定为满足文化精神需求,以陶冶情操、愉悦心情、提高知识水平等为目的的精神消费,应列入消费者。若精神消费的购买者非书画商、古董商人等,则购买者属于消费者。

明确界定消费内容。从生活消费来看,单位确实无法产生消费行为,但从广义上讲,单位作为拟制人格,接受服务或购买商品后,需要将此服务或商品转化成个人消费,从而消费行为的最终对象仍为自然人。将生产资料消费列入消费内容,界定消费者范围时,应充分考虑消费者所处的弱势地位,依据经济法理念进行考察。当单位购买商品并非为了满足生产及经营需要,处于弱势地位时,应将单位列入消费者。

随着消费产业的不断繁荣,不断出现新型购买消费形式,有别于传统意义及法律意义的消费者定义。现行法律中对于消费者的概念界定弊端日益凸显,必须加强对消费者法律意义的深入分析,重新界定概念,不断完善。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对消费者概念法律意义进行探讨,供血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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