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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在社会公益供给中的弱动力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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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在社会公益供给中的弱动力问题分析
时间:2023-08-05 23:13:52     小编:

摘要:2012年以来,国家各层面的制度创新激活了更多社会资本,社会公益事业正逐步融入国家“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各种公益性活动备受各界关注和议论。同时,十八大也明确提出了要“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在这种形势下,NGO在社会公益供给中所扮演的角色将日益重要,如何激发活力,增加动力,成为各NGO考虑的问题。

关键词:NGO;社会公益;弱动力;补给

一、NGO公益性表达形式

(一)组织理念的公益性

从西方成熟国家非政府组织(以下简称NGO)的成立和运转情况来看,NGO要想保有强大的生命力,具备公益性宗旨是一项重要的保证,我国各类NGO也大都在其机构规划中制定并践行着明确的公益原则。如成立于1994年的CCF(中国慈善总会),从设立之初就明确了“弘扬传统美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的使命;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宗旨和使命是通过资助服务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等等,其开展活动的主要目的并非谋取利润。

(二)组织成员志愿精神的公益性

各家NGO均将“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作为其行为准则和精神动力,这种志愿精神是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大动力①,如成立于1998年的中政法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近年来一直活跃于相关受害者电话咨询、法律培训、组织专业研究等领域,其成员从讲师至博导,除了具有专业知识外,成员的公益性十分明显。

(三)关注和服务的对象的公益性

我国NGO主要关注贫穷、幼儿救助、法律援助等弱势群体亟需的领域,人道主义色彩十分强烈,其所服务的对象大多是被主流社会所忽视或排斥的社会弱势群体,致力于让其机会均等地参与社会的发展并公平地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具有强烈的公益性。

我国非政府组织如何施行其公益行为,与西方发达国家几乎一样,基本依靠公共服务及物品的输出,改革开放三十六年来,我国NGO取得了长足发展,其本身具有的公益属性符合我国传统道德预期,为其成为除了政府之外的公益供给主体提供了强大的软性保障。

二、NGO内社会公益供给的弱动力表现

(一)活动经费紧缺导致无法满足其公益性产出需求

我国NGO在具体公益供给活动中,与企业及其他组织一样,需要大量启动资金和运作资金,但仅仅依靠公众的自愿捐款和筹款根本无法支撑NGO的正常活动运营,在这种情况下,我国NGO只能被动接受政府财政拨款,部分不愿意直接接受的也是不断探索其他方式,比如市场化运作,但不可避免的是,这种尝试往往对其独立性造成较大削弱。

(二)志愿失灵及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导致公益性产出较低

NGO内部的志愿性失灵最直接的后果是导致其自身运行成本的抬高,对其财务状况产生不良影响,最终降低其社会公益供给的能力。志愿性失灵产生的原因固然有社会文化和价值理念的影响,但很重要的一点因素是从业人员价值观的变化,当前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浮躁之风、享乐理念、拜金主义对志愿理念造成了严重侵蚀。

(三)自利性膨胀导致公益性产出减少

志愿失灵时,NGO的自利倾向明显,在这种情况下,我国NGO其设定的既有公益目标和内部财务配置方式逐步在改变,部分NGO不得不依靠收费如收取少量法律咨询费用等方式维持其运转,这显然不利于它为那些真正需要服务的贫困和边缘化群体提供服务,甚至允许私营企业介入,NGO不仅逐渐缺乏自主决策的能力,其所享有的优惠税收和其他特权也受到人们的普遍质疑,公信度也随之降低。

(四)独立性削弱导致公益性产出变质

因特殊的管理制度,我国大部分NGO在管理方式上仿效政府,长期以来其官僚化表现十分典型②,从政府母体中剥离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同时,NGO的社会公益供给范围是有限的,它往往是某些或某种社会力量的集合体,无法反映社会整体的利益,往往只为某些专门的群体服务③,对社会公益是造成了严重侵蚀。

(五)主观依赖性增强导致公益性产出减少

由于NGO是人们自愿参与的公益性组织,其运行过程则主要依靠成员个体的道德信念与道德意志的激励,但是人性的复杂性使得信念、意志这种软资源的支撑缺乏持久性和稳定性,不足以充分维持其公益行为,而且在NGO的运行中,精英领导人的主观意志色彩过于浓厚,其主观愿望的变化也直接影响到NGO的工作方向和社会成效。志愿性的人性基础是NGO的双刃剑,它一印方面给NGO带来了低额的运行成本和高额的关系资本,另一方面也成为NGO的软肋,使得它更容易滑向低效率和腐败的边缘。

三、NGO在社会公益供给中弱动力补给

“郭美美事件”后,红十字会遭受了严重的信任危机,四川芦山地震后,其所收善款大幅降低,在网络渠道收到较大抵制。其实早在2008年汶川地震时,公益组织对善款用途的不公开已经拉开了NGO信任危机的序幕。完善内部管理,强化自我约束,积极接受他律成为其扭转困局必由之路。

(一)加强内部管理,确保NGO机构运作规范

1、推动从业人员素质专业化,提高NGO公共服务及产品输出质量。对NGO而言,每一个成员都应当是我国当前社会中公益理念的传递者,他们的一举一动直接影响社会正能量的传播快慢。NGO在招募新人时,第一个考量的因素必须是应聘者是否具有较高的奉献精神,并最大可能取舍与本组织理念相同或者近似的人员。这也是后期新人能否适应本NGO激励机制的基础,反之招募的优秀人才也将推动本NGO管理的进步规范。

2、促成NGO管理民主化,减少公益供给的支付成本。NGO在日常运转中,包括公益活动策划、日常运转模式等方面,都需要充分调动成员的积极性,一个有威望的决策层、和谐的工作氛围、有力的监督机制将对日常运作起到较好推动作用,能够避免贪腐现象的发生。纵观西方部分NGO,部分贪腐事件严重损伤了公益精神,因此能做到管理的民主化,是NGO良性运转的前提,也是让现有资源得到最大利用的根本保障。

3、主动适应新常态,在创造价值、传播价值方面扮演跟重要作用。与政府不同,NGO自身的公益形象不能依靠公权力、公共资源来强力推行;与追逐利润的企业也不同,NGO必须尽量淡化利润。因此,要实现设定的公益目标,NGO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通过具体行为一点一滴积累形象,并以此为基础,获取公众的支持。在向帮助对象提供服务或者产品时,NGO必须事前做好充分评估,可以借鉴企业“顾客导向”的理念,让受益者主动去宣传,获取资金、政策等支持,在弥补成本的基础上进而实现自身的发展。

(二)强化他律作用,以问责为防线强化其公益行为

1、他律机制监督自律机制的建立与完善。首先督导NGO在内部建立一套健康向上的公益理念④,如廉洁奉公的道德标准、公共责任理念及道德诚信意识等等,在外部机构的指导支持下,形成形式丰富的监督手段,在内部杜绝办事不按程序、违规吸收公众资金、成员约束无力等现象,对外则避免公益活动目标的盈利倾向。

2、维护好他律机制,运用好社会多元监督。我国NGO的成长环境要求其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接受政府的监管,从政府层面而言,从外部来看主要是借助其公权力对NGO相关活动进行约束,从微观角度而言则是对NGO实施影响,比如评估其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标准等等。这种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NGO日常行为不偏离公益目标,否则NGO具有的各种优惠条件(如税收优惠)就成了对投机分子的一种纵容。除政府外,其他组织和社会个人对NGO的公益行为也富有责任和权利。社会监督、第三方评估机构等都是他律主体,他们更在监督方面专业性更强,对监督发现的问题问责十分严苛,能与政府主体做好配合,是相对于广度而言的深度监督。

3、畅通内外部互动渠道,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危机。工作重点应放在社会公益性行为和信息的公开上,如效仿国家层面各级政府“信息上墙”制度,向公众公开自身活动、财务状况等等。在覆盖面积较广的独特服务领域,努力促成NGO和社会的良性互动,

听取受众的意见,接受咨询。更重要的是,在涉及捐款、捐物等募捐活动中,吸收好近年来“红十字会”的经验教训,必须保持绝对的透明,“鱼缸式”运作,让公众对所有行为一览无余,让NGO的行为和目标统一起来,通过类似的行为宣扬公益价值,不断增加社会资本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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