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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拿大防止利益冲突的伦理规范与实践机制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07-23 01:56:14
论加拿大防止利益冲突的伦理规范与实践机制
时间:2022-07-23 01:56:14     小编:刘瑞英

如何防止公务员的利益冲突是一个国际性的公共管理问题。利益冲突是指公务员私人利益不恰当地影响他们履行公共义务和责任,由此造成了公共资源分配无效与行政管理职责失渎的现象。当前,世界各国政府为实现廉能政府的发展目标,普遍通过伦理法制途径防止利益冲突,以维持公务员诚实廉正的公共服务行为。

公共服务价值与伦理法制是加拿大政府永续发展策略的最核心要素,其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设计具有代表性。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加拿大政府制定并推行一系列防止利益冲突的伦理规范及实践机制,公务员整体道德水平在当今国际社会赢得广泛赞许。

本文拟系统总结和深入考察加拿大防止利益冲突在伦理规范与实践机制建设上的相关经验,以期为我国实现廉洁政治发展目标和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一、价值指引和行为遵从:加拿大防止利益冲突的两种规范方式

加拿大防止利益冲突的伦理规范制度创建有其深刻的时代动因。1987年,加拿大政府为解决政府新公共管理改革所带来的日益严重的利益冲突问题,开始着手对公共服务核心价值进行澄清和重新规范。促成加拿大建立和完善防止利益冲突的伦理法制的最主要推动力来自1996年加拿大政府改革领导小组发布的《基石:公共服务价值与伦理任务小组报告》。

这一报告通过记录调查人员与大量公务员所进行的诚实对话,发现防止利益冲突的行政观念和伦理价值虽在加拿大过往政策中有所呈现,但远未获得民众的高度认可和公务员的深入认知,由此引发了加拿大各界对利益冲突现象和公务员伦理现况的广泛关注,更进一步得到了包括国会在内的政府各级管理者对于伦理法制建设的积极承诺。2003年,加拿大政府通过了防止利益冲突的专门伦理法典《公共服务伦理与价值法》。

这一法典所规范的内容涵盖了公共服务核心价值的规范、在职间和离职后利益冲突的伦理行为规范以及对法律有疑惑时的解决途径等内容。这些明文规定的伦理规范明确要求公务员不能有不当使用职权、角色或资源,图谋私人直接或间接利益的行为,扮演了一种从外部途径防止利益冲突行为的角色。

总体上看,加拿大防止利益冲突的伦理规范主要通过价值指引和行为遵从两种方式,分别表现了伦理规范在应为和禁止两个层面的意义。在应为层面上,伦理规范揭示公务员被期待达到的应有行为,体现为:陈述公共服务核心价值的规范,以激励公务员达到除法定责任外的更高道德标准;在禁止层面上,伦理规范明确公务员所不应出现的利益冲突行为,表现为:限制公共服务行为的规范,一般附有违反规定之后的惩罚规则。

这表明,加拿大防止利益冲突的伦理规范并不仅仅局限在反贪腐的意义之上,同时还强调公务员理想行为的伦理价值或原则。公共服务核心价值规范和行为规范作为加拿大防止利益冲突的两种主要的伦理规范形式,既有通过规则的方式的硬性表述,也有通过原则的方式的柔性要求,在价值指引和行为遵从两方面发挥了防止利益冲突的重要作用。

二、加拿大防止利益冲突的实践机制建设

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伦理规范都必须借助于一套行之有效的实践机制,以保证其伦理要求在现实中转化为人们的具体行为。静态方面的法令明文规定和动态方面的政府提升伦理的具体作为,都是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架构中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加拿大政府一直非常重视防止利益冲突的实践机制建设,首先是设计负责与执行伦理规范的专门组织机构,再通过制定多层次、多样化的价值传递和社会监督的推动机制,最后是衔接与公务员伦理建设相配套的人力资源管理措施。这些做法有力确保了防止利益冲突的伦理规范的实践有效性。

从防止利益冲突的角度看,如何通过法令使政府规范自身是一个重要的制度设计问题。加拿大政府安排了专门的伦理规范负责与执行机构,整体上负责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发挥管理上的统筹作用。这一集中设计的做法有效避免了多部门平行分工协作所易导致的管理效率降低问题。加拿大最重要的伦理规范负责与执行机构是公共服务伦理与价值局。该机构隶属于公共服务人力资源管理署,由政策研究局、评估和问责局、学习和沟通局等部门组成,具有调查权、建议权等独立职能,主要负责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的监督和问责工作。

当遇到公务员重大违规和情况特别复杂的事情,则通常由公共服务伦理与价值局协同其他部门,如利益冲突委员会或国库委员会,或直接移交至司法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此外,加拿大公共服务伦理与价值局还在以下几方面发挥了防止公务员利益冲突的功能:首先,将伦理价值整合入文官体系,如为各部局提供所使用的伦理准则手册与相应的解释和建议;其次,通过一种价值导向的领导促使加拿大政府公共服务现代化,如负责提出有关伦理性的决策;最后,建构一个有活力和价值导向的工作环境,如提出解决职场伦理不当行为的建议,对公务员的绩效进行考评。

三、启示与借鉴

促使政府公共服务的决策过程与结果以及日常运作的行政行为更加符合伦理准则,减少利益冲突现象,是当代政府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我国在历史上拥有悠久的德治传统,儒家思想认为公共行政中的官僚关系是被道德传统所引导。如今我国的公共服务伦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相连,体现了国家、社会和个人层面的三重价值观,从而为防止公务员利益冲突提供了根本性的价值指向。

2006年出台的《公务员法》是我国公共服务伦理法制化的历史性跨步,该法典要求公务员在行为上遵从一系列规定,积极追求为人民服务的高尚品德。然而,当前我国防止利益冲突的现实成效依然有待提升。从数据上看,2014年全国审结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达25583件,判处罪犯25676人,尤其是在基层政府,公务员不当追求私利、谋官不谋事的行为时有发生。借鉴加拿大政府在防止利益冲突的伦理规范和实践机制建设上的经验,建议我国完善以下方面的相关制度

加拿大政府对公共服务伦理规范管理的一个重要特色是与人力资源管理相关措施高度结合,为防止利益冲突的伦理规范管理提供真正的长效保障机制,值得我国政府借鉴。

目前我国已确立了公务员考任、考核和竞争上岗等机制,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如公务员录用、考核、晋升、奖惩、工资报酬等方面还存在诸如歧视、不公正透明、同工不同酬现象等,对公务员伦理建设产生了消极影响。应在完善公务员相关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在录用、薪酬、考核等多个机制中加入维持和提高公务员伦理行为的内容。

在选人、用人时,将公务员的公共服务伦理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考察。应将公务员的公共服务伦理表现,尤其是工作绩效作为其任职、升降、奖惩的必要条件,在组织文化上形成追求公共服务核心价值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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