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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法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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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法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里程碑
时间:2022-10-24 01:23:29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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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是20世纪60年代法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指导性法案。该法案针对法国中央集权教育体制的弊端,在“自治、参与、多学科”的基础上,颁布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本文围绕该法案的制定、原则和实施等方面做简要的分析和评述。

论文关键词:高等教育;改革;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

20世纪60年代,法国经济快速发展,中央集权的高等教育体制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考验,改革势在必行。1968年《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Loi d'orientation de l'enseignement supérieur)的颁布,是法国近代高等教育改革的里程碑。“自治、参与、多学科”的改革目的,目前依然是一些国家高等教育改革的方向。

一、《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的背景

1968年的学生运动(又称“五月风暴”)直接促成了法国《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的出台。大学生的主力军地位使政府不得不正视高等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1.僵化的中央集权教育体制 课程设置趋同,教学内容落后。全国统一的公共考试导致所有高校讲授相同的内容,从而忽视了学生兴趣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教学内容方面重视通识课,新兴学科和应用性强的专业很难在大学开设。

陈旧的授课方式,教学质量差。“教授唯我独尊,师长席上一坐,除了上帝便是他,对于同仁的工作往往一无所知”,学生“既感觉不出自己同一些明确的任务有什么关系,也感受不出自己同导师亲密无间。”另一方面,高校固守“纯学术殿堂”,不与产业部门合作,培养的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创新能力不够,难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教授专制的内部管理体制无法调动年轻教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法国“大学只是学院的集合,实际权力在院长手里。下面,系和其他组织形式没有任何实际权力,不掌握任何经费;上面,校长,作为国家官员,主持大学理事会,只有象征性的代表权。”年轻教师“他们的工作仅仅是教学,而不是学术研究性质的,因此通向教授的道路遥遥无期。”这种内部管理模式还导致了聘任制度的近亲繁殖,学校的民主管理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2.高等学校的不平等现象 3.教育投入严重不足

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使法国政府清楚地意识到教育的重要性以及增加教育投资的必要性。1958年至1968年的10年间,法国高等教育的经费增加了近6倍。但是,由于学生数量的剧增,增加的教育投入依旧不能满足教育的需要,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与其他国家有很大差距。“法国学生的建筑物和工作条件比美国学生差得多。就法国学生的教学设备和住宿而言,一排破旧的建筑物和都市大学的传统产生了问题。”1966年图卢滋大学的学生就“为要求改善大学食堂而经常骚动”、“学生进行全体罢课,抗议他们的宿舍供应不足”。

4.毕业生就业问题

二、《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的原则

“五月风暴”平息以后,戴高乐总统辞职。为了缓解与高校的矛盾,改组后的政府开始着手进行高等教育改革。新任教育部长埃德加·富尔(Edger Fature)根据法国高等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制定《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时提出了改革的三原则。

(1)参与,各方面的代表都可以对大学的工作提出意见。从《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各级组织机构的构成中可以看出,小到教学科研单位,大到全国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理事会,各级管理中都有学生、教师和社会各方代表参与,加强高校同社会的联系。

(2)自治,指在国家法令允许的范围内,大学可以确定自己的组织机构、运行机制、教学方式和培养目标,改变过去法国大学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中大学自治的条款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行政自治,“大学各层机构确定各自的章程、内部结构及其与大学其他单位的关系。”[8]其次,教学自治,大学自行决定本校教学和科学研究的总体方针,规定招聘教师和科研人员条件;自行改革教学方法、内容和考核学生知识能力的方式。大学自己决定教学方式,教授内容及考核方式。最后,财政自治,为了保证完成各项使命,大学除了使用由国家提供的经费和设施外,还可以利用捐赠、遗赠、协作资金及其他资金;大学预算由大学表决通过并执行,但是必须接受后期的财务检查。

(3)多学科性,大学应当是多学科的综合性大学,文学艺术应与科学技术或医学等学科相结合,发展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 "

三、《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的实施

《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明确规定国立高等教育为新型的具有“法人资格和财政自治权的公立科学文化性机构”(EPCSC);大学任务是“发展和传播知识,促进科学研究和培养人才”,“努力为大学生提供定向和选择理想职业的条件”,“大学应向国家输送各方面的干部,参与各地区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工作,以满足国家的需要”。改革虽然构建了法国现代高等教育的基本模式和组织机构,但是法国根深蒂固的中央集权体制使改革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障碍。

1.组织机构改革

改革从大学的组织机构入手,改革传统的中央集权教育体制,采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第一,取消学部(facultie),组建大学新的基层单位——教学科研单位(EUR),并允许其自愿组合成大学。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设置课程、教学方法、预算方案、学生考核和选举参加大学理事会的代表等事务,并由单位内的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则由教师、科研人员、学生、技术服务人员和校外代表组成,打破了以往一切都由国家统管的局面。

第二,确定大学理事会为校级决策机构。由各教学科研理事会选举出来的教师、研究人员、学生和社会各方代表共同参与学校事务管理。大学理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准备大学经费预算与分配、选举大学校长(任期五年,不得连任)等。

第三,建立全国高等教育和科研理事会(CNESER)。按照《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第九条规定,设立全国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理事会,成员包括大学选出的代表、其他高等教育和研究机构代表及代表国家重大利益的外界人士等,主席则由国民部长担任。全国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理事会没有审议和决策权,只能“就大学和其他隶属国民教育部长领导的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学大纲和经费申请提出意见,有义务就不同机构间的预算分配提出意见”。但是,各方代表中大多数成员都具有明显的政治倾向,只关注自身的利益,对大学的预算请求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可以说在经费预算上不起任何作用。

2.加强大学的自治权

《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只是一个指导性的法案,实施起来还需要制定一系列政令、条例和通知等。这就出现了矛盾的两方面:《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明确规定大学在行政、教学和财政方面有自治权,并将这些权利授予了大学理事会。但是,法律的其他规定、1971年的修正法和教育部长颁布的实施法令等都极大地限制了大学的自治权。

首先,《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中多次提到了“诉诸中央当局”、“紧急情况下,部长可以先采取行动”等。但是,对紧急情况没有给出一个详细的解释,这就为教育部长的专制提供了便利条件。其次,1971的修正法案更是扩大了教育部长的权力。例如,第七条:“国民教育部长听取全国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理事会的意见之后,确定各个学科、各类学校和各种学生的检查条件……”的规定实际上剥夺了大学教学与考核自主权;国家继续垄断高等教育文凭发放,教师的教学自由受到限制。再次,财政权也间接地握在教育部长手里。虽然《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规定教育部长和全国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理事会共同协商大学预算,但是因为成员只关注自己的利益,预算实际上由教育部长一个人决定。他完全可以增加和自己相同理念学校的经费,相反,削减其他。“缺乏自己的财源又不得不按国家文凭的统一模式进行教学和设置课程的学校,怎能真正称得上享有自主权呢?”总的来讲,富尔想授予大学自治权的意图没有完全实现。

3.参与原则的贯彻 4.跨学科的合作

改革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建立起能够促进跨学科合作的大学。按照《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的规定,解散23所大学及其学部,重新组建了730多个教学科研单位。各教学和科研单位自由组合成新的大学。大学的课程设置向多元化转变,一些实用的、同社会经济联系密切的知识出现在大学课堂。巴黎大学的改组和调整是最大的一次改革:巴黎市区新成立的175个教学和科研单位重新整合成13所大学,即巴黎的第一大学至十三大学。新成立的大学都是独立的实体,直接归国家大学部领导,排名顺序不代表教学质量的高低和名望大小。十三所大学都提供研究生课程、短期职业课程等各类高等教育,各校在学科领域上既有重叠又各有所长。

跨学科的目标在较小的省属大学中却常常被忽略,改革中出现了保守和倒退的趋势。这类大学同改革前的机构几乎完全一样,医学部、药学部、法学部和部分文学部等学部只是将原来的系改为了教学科研单位,然后重新组合,仍由学部主任领导,实际上是换汤不换药。虽然跨学科的结构方式有利于自治,但是对多学科目标的实现没有太大意义。

综上可见,《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由于立法仓促、法律条款含糊不清、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导致实施起来有很大难度。但是法案对法国高等教育的组织结构、教学和专业学科等方面做了很大调整,打破了法国大学僵化的办学模式,奠定了法国现代高等教育教学和管理的基础。这些对我国所进行的高等教育研究与改革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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