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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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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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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高校管理 法治化 学生权利

论文摘要:针对近年来高校学生管理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出在加强管理工作法治化进程中,树立依法管理、维护学生权利的理念是关键,完善学生管理法律法规是重点,提高高校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是保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雄伟大略在十五大上得到确立。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先导性、全局性作用和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在十六大被明确提出。作为依法治国在教育领域中的具体体现,依法治校愈来愈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教育管理者的重视。学生管理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保障。本文拟就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相关问题提出拙见。

一、树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新理念

传统的高校管理在政治、行政意味很浓的权力至上观念的指导下,重专业知识轻法制宣传,重伦理道德轻法制教育,重人治轻法治,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学生的利益,其显见的后果是以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为开端的一系列涉及到学籍管理、学位授予、日常生活管理等方面的诉讼风起云涌。川这些诉讼给高校带来了更多负面的东西:诉讼前来自社会各阶层和媒体的压力,诉讼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以及诉讼后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一切都严重影响了高校的改革和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作翔教授认为:因为权力客观上存在着易腐性、扩张性以及对权利的侵犯性,因此要对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有些权力主体并不具有公权力属性,但在客观上却充当着公权力的角色,对公民合法的、宪法所赋予的神圣的受教育权、劳动权、人身自由权、结社权、行为自由权等造成侵害。由于权力存在上述诸种特性,因此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lz’而限制权力的惟一工具便是法律。高校学生管理权力必须受到法律制约,减少高校学生管理中人治成份,增加法治因素,提高学生管理合法化和规范性程度。

目前高校正处于改革的关键阶段,各项事务头绪繁多,如果没有良好的管理,其组织目的难以实现。管理者在力图解决各种复杂问题时自然希望借助于高一级的力量。从管理的角度出发,管理亦呼唤法制。L,,树立依法管理的理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通过法定程序规范管理学生的行为,维护学生权益,必然可以避免管理工作中的随意性和无序性,实现管理工作中的合法性和高效性。

二、完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我国的法治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核心是个“法”字。研究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问题也离不开“法”这个本源。高校学生管理所依据的“法”又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呢?笔者认为它应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的效力。高校学生管理人员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2、法律。我国目前制定的教育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这些法律与高校的联系最直接、最密切,应该构成高校内部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3.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仅低于宪法和法律。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订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如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校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4.地方性教育法规。它们是由特定的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修改的教育法规。

5.各高校的规章制度。它们是各高校根据自己的特点,结合本地区办学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宪法和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内容及其精神的前提下制定的规章制度,效力仅及于该校。

从表面上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确实有法可依,但是如果细细研究便能发现不少问题:

2.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语言空泛,可操作性不强。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原则性规范太多,可操作性不强。例如作为高等教育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于高校学生的权益也仅仅有一个原则性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障。合法权益包括哪些内容?高校管理人员不得而知,高校学生也不得而知。再例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自然是高校管理人员随欲而定。

3.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章程内容不完备,缺乏程序性规定。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法律的一大传统,这一弊端在高校学生管理法律法规中也明显地体现出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大学生享有告知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诉权、起诉权等程序性权利,但符合法制精神的申诉程序、调查程序、行政决定程序、执行程序等都没有得到规定。川著名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正是由此引起。l’!

加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立法是首要环节。法治不仅要求有法可依,而且要有“良法”可依,‘“好法”可依,这样才能实现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的目的。笔者认为在高校学生管理立法中应当坚持原则性与科学性相结合、稳定性和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相关法律、法规、章程三者共同构成的法制体系应当具有协调性、衔接性、互补性的特点。高校学生管理立法不仅要有数量,更要有质量,这也是十六大报告“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贯彻到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具体要求。

三、高校学生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

江泽民同志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曾论及对教师的要求: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而且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老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高校管理人员是学生管理工作的实施者,他们的法律素质高低决定着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合法性和规范性的程度。

目前各高校都存在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工作10年以上的管理人员有相当一部分文化水平不高,更谈不上什么法律素质了。即使近年来加人到管理队伍中的也多是留校的毕业生和转行到学校机关的专业教师,他们一般都没有系统学习过管理理论和法律知识,存在着“先天不足”。而高校管理人员既不是纯粹的教师又不是国家公务员,再加上待遇、职称问题解决棘手,许多管理专业、法律专业人才对这一工作不屑一顾。"

提高高校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迫在眉睫。笔者认为途径有二:第一,把好人口关,即做好高校管理人员的选留工作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大体相当的情况下,选拔那些法律素质较高的毕业生。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高薪聘用一些法律专业和管理专业人才。第二,加强对现有管理人员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提高。相当一部分人员的“先天不足”,再加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新陈代谢,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对高校学生管理人员来说尤其重要。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高校学生管理方法中亘古不变的一个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在贯彻这个原则的过程中,树立依法管理、维护学生权利的理念是关键,完善学生管理法律法规是重点,提高高校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是保证,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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