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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校与大学生契约关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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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校与大学生契约关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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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契约 高校权利 大学生权利 构建

论文摘要:在实行交费上学的今天。如何维护大学生权益,深化高校改革,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构建高校与大学生的契约关系。不仅是有可行性,而且是有必要性。随着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入,如何看待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兴起,重新定位高校和大学生关系,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从契约的角度构建高校和大学生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商校与大学生的契约关系

(一)契约的订立

高校招生宣传和录取新生的过程事实上就是契约的订立过程。这个过程由高校发布要约邀请。考生发出要约。高校承诺构成.整个过程如下:

l、要约邀请:高校向考生发布招生简章和招生宣传广告。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生源已成为高校生存的生命线,高校之间的生源争夺战已呈白热化趋势。为确保生源充足,保证生源质量.各个高校都制订了招生简章.通过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刊登招生宣传广告。召开各种咨询会,甚至组织人员由校领导带队深入各个中学争取生源。

高校向不特定的考生发出招生简章、招生宣传广告的目的,是希望广大考生填报志愿选择自己学校。根据契约理论和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高校向考生发出招生简章、招生宣传广告可以视为要约邀请。一且契约成立,高校在招生简章、招生宣传广告中告之的事项,如教学条件、奖励事宜等,将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要约:考生填报志愿。考生根据各高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宣传广告,填报高考志愿,选择高校和专业事实上是对高校要约邀请的具体回应,根据契约理论和合同法有关规定,可以视为要约。考生填报志愿这一要约,对象特定、目的明显、意思表示明确。考生发出要约的对象就是志愿上所选择的高校,考生发出要约的目的是希望进入自己选择的高校就读,要约的内容则是招生简章和招生宣传广告中告之的内容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内容。

3、承诺:高校发出录取通知书。高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本校招生简章录取考生、向考生发出录取通知书可以视为对考生要约的承诺,即同意与考生订立教育契约。根据契约理论和合同法有关规定,要约一经承诺,契约即告成立。

(二)契约的生效

考生与高校订立的教育契约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也没有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契约理论和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就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生效要件。但高校发出录取通知书,教育契约成立后,并未立即生效。考生与高校订立的教育契约在法律上可以视为附条件契约。只有条件成立时。契约才生效。教育契约所附的条件就是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报到、注册。考生报到、注册取得学籍后。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大学生.双方开始正式履行所订立的教育契约。享受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三)契约内容分析

契约的内容。主要就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大学生与高校订立的教育契约的内容主要有二:一是依据高校招生简章、招生宣传广告形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高校与大学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高校与大学生履行契约的过程就是双方各自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过程。对于依据高校招生简章、招生宣传广告所形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是高校应在大学生在校期间兑现在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中承诺的内容,如对高分考生的奖励、一流教学设备的利用、学生就业时的推荐等等。因各个高校具体告之的内容不一样,高校应兑现的内容即履行的义务也不一样。

在当前条件下,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高校与大学生的权利义务应是双方教育契约最主要的内容。在大学生与高校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因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即高校的权利就是大学生的义务,高校的义务就是大学生的权利,故笔者在本文中只论述双方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章制度,高校与大学生双方的权利主要有:

l、高校的权利:

(1)规章制度制定权。高校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生教育和管理的各项制度,如教学制度、学生行为规范、宿舍管理制度等。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高校有权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其实,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于高校来说,其性质具有双重性,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3)招生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高校有权招收学生,并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4)学籍管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高校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5)奖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为加强学生的管理,实现教育的目的,高校有权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处罚。

(6)收缴学费权。高等教育已不是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缴纳学费对学生来说,是一项义务,对高校来说,收缴学费当然是一项权利。"

2、大学生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大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以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2)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大学生为学习的目的,有权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

(3)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权。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大学生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权,但从规定高校义务的角度,承认了大学生享有此项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高校有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章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12号)从高等学校的教学投人和教学条件保障等方面对高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义务都做了具体的规定。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权是学生的核心权益,如果高校教学教育质量没有保证,学生其它权利将失去意义。近几年由于连续扩大招生规模。很多高校办学条件满足不了学生的要求,成为损害学生权益最常见的表现。虽这种损害不是那么明显。但对大学生影响深远。明确大学生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权对于维护大学生权益、规范学校建设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4)获得奖、贷、助学金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有权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

(5)获得公正评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大学生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有权获得公正的评价。高校的评价对学生今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高校应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学生进行公正的评价。

(6)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可以获得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7)组织、参加学生社困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8)就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大学生享有就业的权利。高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为毕业生办理各种就业手续。大学生毕业生可以在国家就业政策范围内自主择业,选择自己满意的用人单位。

(9)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高校有公开校务、接受监督的义务,这里的监督当然包括大学生的监督。大学生有权参与学校涉及学生权益的决策,监督学校涉及学生权益的各种行为。

(10)申诉、起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大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二、构建高校与大学生契约关系的必要性

1、构建高校与大学生契约关系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整个社会权利意识有了很大提高,高校实行交费上学后,大学生教育投入逐年增加。大学生自主择业制度的建立,使大学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就业压力。知识经济的到来,也对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变革引起大学生利益的危机,使得他们不得不进行思考如何维持和扩大自身的利益,对学校为其提供的各种教学、生活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学生权益意识的兴起,必然要求重新定位高校与大学生的关系。过去那种视大学生为单纯的受教育者的思想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在法律上,大学生与高校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在这个追求平等的时代,高校与大学生契约关系的构建适应了社会的发展,有助于二者关系的重新定位。

2、构建高校与大学生契约关系是维护双方权益的需要。双方契约关系的构建有助于明确高校与大学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使得各自对自己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认识。有利于促进高校增强法律意识,切实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改善教学条件,履行契约,同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规范对学生的管理,依法处理学生恶意拖欠学费等不履行契约的行为。大学生也可以根据契约切实维护自己的权益。由于双方权、职、利明确,对纠纷的处理也较为简单。

3、构建高校与大学生契约关系是深化高校改革发展的需要。理顺与大学生关系,对促进高校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在社会上普遍认为大学生进校后。学校应对其学习生活、安全等一概负责,甚至对学生因个人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损害也要承担责任,使高校承担了大量本身应由学生自己负责的事情。对学生教育管理职责不明,使得高校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效益不高、成效不明显,严重制约了高校的发展。高校与大学生契约关系的构建有助于理顺高校与大学生的关系,促进高校的健康发展。同时高校与大学生契约关系的构建也有助于高校法治化建设,促进校务公开,依法决策,实现法治化管理。

三、积极构建高校与大学生契约关系

1、进一步增强大学生法律观念,加强对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引导,提高大学生维权能力。高校应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大学生法律观念,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对大学生产生的权利意识加以正确的引导,提高大学生的维权能力,让大学生学会通过合法的手段维护

自己的权益。避免大学生权利意识走向极端。

2、高校应以学生为本。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尊重大学生合法权益。在高校与大学生契约关系中。大学生一方职显处劣势,高校通过行使管理和处罚权,可以较容易地让违反校规校纪、不履行契约的大学生承担相关责任。而如果高校不履行契约、侵害大学生权益。大学生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对困难。教育、培养学生是高校设立的宗旨,高校以学生为本是理所当然的。高校应理性看待大学生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维权意识的产生是当代大学生逐渐成熟的表现。其实。在高校与大学生契约的关系中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高校在教育管理中。应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尊重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3、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法对高校和大学生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并没有职确的规定。学者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虽有研究。但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并没有统一的认识。应根据有关法律、教育部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高校和大学生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关法律法规对侵害大学生权益的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应承担的责任,使得高校责任意识不强。应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高校侵害大学生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4、完善大学生申诉、起诉机制。明确纠纷的确决办法是构建高校与大学生契约关系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保障。我国教育法虽规定了受教育者有提出申诉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但对申诉的程序、受理机关、申诉的内容、对象和时限没有具体的规定。大学生申诉权在现实生活中很难真正有效的行使。提出申诉和提起诉讼是大学生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途径,对于在契约关系处于弱势地位的大学生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应进一步明确大学生申诉、起诉的法律程序。完善大学生权益受侵害时的法律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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