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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律立法语言表述的若干问题浅析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4-10 00:16:36
我国行政法律立法语言表述的若干问题浅析
时间:2023-04-10 00:16:36     小编:

摘 要 针对目前我国行政法律在立法语言表述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从统一性、逻辑性、确定性、操作性四个方面以例析方式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

关键词 行政法律 立法语言 语言表述

作者简介:莫敏,梧州学院副教授。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场深刻革命,是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共同推进的综合性系统工程。行政法律作为国家的重要法律,在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等方面取得了具有开拓性的成就,极大地推进了中国民主政治和行政法治的进程。与此同时,行政法律法规在立法中特别法条的语言表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亦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救济法,本文所称的行政法律主要包括行政行为法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以及行政救济法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本文将从统一性、逻辑性、确定性、操作性四个方面对我国行政法律立法语言表述主要存在的问题进行探析,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

一、用语表述不统一

作为同一行政法律体系的各部行政法规,对立法语言表述的标准和要求,应该是一致的,以示严谨、科学。但目前行政法律立法语言表述存在的问题有:

(一)对同一问题的表述,不同法律用语不统一

建议统一表述为“为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因为大多数行政立法的表述均采用此格式,且该表述也符合人们的表达习惯与断句习惯。

建议统一表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为法律要强调的是行政相对人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一整体,而非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的一个或几个。

3.对听证举行的表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三)听证公开举行;《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建议统一表述为“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强调听证行为的必要性。

4.对同一语义同时存在几种表述方法。《国家赔偿法》中“违法”、“非法”、“错误”交替使用,界限不清,如“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等,同一语义同时使用几种表述方法,易产生语言矛盾冲突。

(二)同一法律的不同条文对同一问题的表述用语不统一

1.用语随意增减“应当”。《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对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和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时,均有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的规定,但这两条法条在用语上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表述,有的有“应当”有的则没有,这在相同的情境下,表达显然缺乏严谨。

建议统一表述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2.用语随意简化。同样是对“出示证件”的表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表述为“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而该法第三十七条则表述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建议将“证件”统一为“执法身份证件”。

3.随意增减主语“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九条“划拨的存款、汇款……,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十条第四款“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建议统一使用第六十条第四款的表述。因为“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足以表达所有的主体,除了行政机关和个人外,还有非行政机关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省略主语后,可表达所有的不确定的主体。

4.随意增减状语“依法”二字。《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在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刑罚或处罚金时,若行政机关已进行处罚后,应当折抵的表述时,同一条文中出现了两种结构:“人民法院判处……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与“人民法院判处……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的,应当折抵相应……”。 第二款却省略了“依法”,成了“应当折抵”,让人感觉第二款的折抵比第一款的折抵要随意一些,尽管事实上“应当折抵”也要求“应当依法折抵”。

建议统一表述为“应当依法折抵”,使之严谨统一。

二、结构逻辑混乱

(一)结构关系混乱

《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在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的条件时,要求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这样的表述让人感觉逻辑结构关系不清晰。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这是一个省略了量项“所有”的全称肯定命题,它意味着“所有的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但第

(三)项中的条件,仅是部分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的条件,不应独立列为一项条件。建议把该条款的第二项与第

(三)项合并为一项。

(二)结构顺序混乱

《行政强制法》第六章是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其中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四条是关于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六条是关于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是关于人民法院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同为行政强制的执行机关,而金融机构为行政强制的协助执行机关,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应依次规定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的法律责任、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这样在逻辑层次上更为清晰、准确一些。

三、语言表述不精确,易歧义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这样的表述容易让人误读为“每日的赔偿金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建议在陈述每日的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后,在“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前再加上 “误工赔偿金”一词,以明确“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指的是“误工赔偿金”而非“每日的赔偿金”。

2.关于交付冻结通知书的表述。《行政强制法》第三十条与第三十一条规定了行政机关依法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机关应向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交付”冻结通知书。

如:《民事诉讼法》用“发出”,例如,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冻结、划拨存款的裁定时,同时“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行政强制法》用“书面通知”:第四十七条规定在有权的行政机关在决定划拨存款、汇款时,“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对法院的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用“出具”或“留置送达”。

四、用语模糊,不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是关于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第二款则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从以上规定中可看到,依照第十九条,紧急情况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后的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而且还赋予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在一定条件下的解除权。但在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对于事后的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却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即“在返回行政机关后”在时间上不具有明确性,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而且规定也并未赋予行政机关负责人在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的立即解除权。

介于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强制措施中较为严厉的一种,实施时要慎之又慎,因此,建议将两条法规的表述保持一致,将第二十条规定修改为 “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法律是通过语言表达的。“法的优劣直接取决于表达并传播法的语言的优劣” 。现代法制要求,立法语言不仅应是最准确的语言,同时还应该最能彰显法律权威性的语言。行政法律直接涉及国家权力的确定和行使,在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科学性、规范性以及统一性的同时,也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我国行政法律法规在语言表述中存在的瑕疵和不足,将影响法律的正确适用和权威性,立法部门应该严格按照“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的要求,对其加以认真的规范和完善。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依法治国在中国发展阶段的必然要求,科学立法是法治之始,良法之基。因此,提高行政立法的科学性,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行政法律的立法语言,使法律条文的语言更加准确、严密,将更有利于传达和彰显现代法理精神,使行政法律对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发挥更重要、更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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