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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院审判管理的去行政化研究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5-12 01:01:10
基于法院审判管理的去行政化研究
时间:2023-05-12 01:01:10     小编:

摘 要 我国当前法院审判管理的运行体制是经过漫长的历史时期形成的,法院内部管理框架中存在一部分内容是关于行政管理方面的,这就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法院审判管理的公平性,当然,致力于我国法院审判管理体制研究的有关人士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以建立科学二维度管理体系来削弱法院审判管理的行政效力,进而规范法律体制的合理运作,保证国家及社会各方的和谐发展。本文就基于法院审判管理的去行政化及其有效手段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强化我国法院审判工作的管理效能及其执行效率带来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 法院 审判管理 去行政化

作者简介:郑克奉,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政治处。

从社会实践领域来看,我国现行的法院审判管理体制的建立有一定的社会基础,是经过了长期的体制改革所演化而来的,实质上,高效率的法院行政管理有助于法院审判管理有效性的增强,对其是一种正向的促进,但如若格外突显法院行政管理的效用,则就可能会对法院的司法公证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由此可见,权衡以及处理法院审判管理当中的制式化审判管理以与行政管理十分关键,且存在一定的研究价值有待进一步挖掘。

一、法院审判管理体制当中的行政化内容研究

随着全球一体化格局的形成,一个良性的法律环境对于我国社会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法律逐渐成为现代文明的标志。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法院审判管理的行政化是法院管理过程中的一个重点问题,只有将该问题进行解决,才能有助于我国法院审判管理体制的良性发展,而且,法院审判管理在全球经济、政治、文化一体化建设的影响下,诸多环节也存在一定的调整意愿,呈现出与以往所不同的管理效果,由此可见,法院审判管理体制当中的去行政化要求是促使其顺应社会发展的必然发展路径。

(一)我国法院审判管理体制及流程的发展沿革概述

纵观中国的行政法体系,其最初源于“成文化”,其内涵价值深厚。但实质上,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视角下观察,行政法的司法适用问题可以归结为行政法本身各项原则的执行效力问题,也就是意味着,法院审判管理的流程当中参杂着或多或少的行政体制问题,无可厚非,这与我国实际国情有着密切的联系。从总体情况来看,鉴于行政法执行体系的特殊性,行政法的司法适用需要以诚实守信为基本原则,并且,行政法的司法适用要与行政权利相配套,才能够进一步强化行政法的法律效力,以此来维护我国法制的权威性。

(二)法院审判管理体制当中行政化因素的历史根源

在一段时期以来的国家法律机构建设的过程中,对于国内法院管理体制建设而言,在没有任何可借鉴经验的前提下,我国审判机关在诸多方面都套用了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当然无可厚非,这是国家部门及机构发展所必须经历的过程,但就目前的国家法院发展形势来看,有必要对其管理方面进行适度的调整,尤其需要将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弱化,削弱法院在执行司法建设及其管理过程中的行政干预,避免行政权干扰法院判决结果等方面的公平、公正以及公开。

(三)法院审判管理行政化问题的实质性内容分析

总体来说,法院审判管理行政化问题出现的弊端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可能会破坏掉法院的审级监督体系,造成法院审判管理的失控;其次,若存在过度的行政权干预司法权,则会影响到司法独立性原则的推进,进而可能会对法院审判业务活动的公正性蒙上一层神秘的面纱,即可能动摇司法独立的核心基础;最后,鉴于法官的独立审判是建立在法院内部审判业务流程管理的基础上所实现的,而且也与法院行政管理有着一定的联系,因此,如若法院审判管理行政化问题出现,则对于法官的独立审判及其结果的出具也有着一定的干扰,这样一来,会给国家司法机关带来不利的社会舆论影响,尤其是法官在处理一些重大案件时,案件的处理结果将影响到社会当中极广泛的一部分群众对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其负面影响较大。因此,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国家司法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在国家治理过程当中所充当的角色不尽相同,需要针对法院审判管理的行政化管理内容进行剔除,还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结案一个清新的空间。

二、基于法院审判管理的去行政化所需要实施的环节及其基本策略分析

(一)剖析法院审判管理体系当中的去行政化所需要实施的具体环节

经研究分析可知,法院审判管理行政化的弊端十分突显,因其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法院审级监督体系的有序运作,而且,还会影响到法官的独立审判,甚至会干预法院司法权的正常行使,其对整个社会体制管理所带来的不良后果不堪设想。审判业务环节存在着一定的行政化问题,因此,在处理好“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当中的行政化问题以外,还需要注重审判业务细节方面的去行政化处理,以此来强化国家法院审判管理的总体效能。从具体情况来看,尽管我国目前一直在坚持着将依法独立审判作为国家各地区各级法院所遵循的宗旨,同时也出台了相应政策来巩固执行,但仍旧存在着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等情况,这就是地方各级法院所强调的所谓现实问题。从社会演进的发展进程、社会体制变化以及法律制度的改革过程来看,西方发达国家当权者对于国家治理经历过一段强权统治,甚至也存在一段时间的行政干预问题。但从本质情况来看,西方发达国家的法院审判管理机制去行政化的经验对于我国推进公开、平等、竞争的国家司法体制各环节的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并从中受到了启发。实际上,无论是哪个国家在法治的过程中,当管理层意识到行政化问题的严重性以后,便为解决该项问题的解决带来了极大的可能性,通过舆论以及政府施压管理,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法院审判业务细节当中的行政化问题,有助于法院领导以及各岗位人员来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二)权衡好法院审判管理与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

从实践中来看,鉴于我国法院内部存在着审判管理以及行政管理这两种性质的管理,因此,法院在进行实际审判管理时,需要权衡或是考量的因素,避免由于行政因素导致法院审判管理的良好秩序被干扰。通过我国现阶段研究法院审判管理的基本状况可知,如若推进法院审判管理的去行政化进程,则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二维管理制度,以此来强化法院审判管理的效能,并逐步营造出法院审判管理与行政管理二者间的和谐氛围,从而保证国家权威法律机构能够维持其公证性,而且,探究基于法院审判管理的去行政化策略,有利于改善我国现行法律行政管理的效率及其质量。

(三)规范法院审判管理及其行政管理的核心职能范围

我国的行政机关承担着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责任,仅从这一点内容而言,法律就应当赋予其适当的执法权利,有利于行政机关开展基础工作,与此同时,也需要有与之配套的法律监管策略来维护行政法的权威性。凭借以往的实践经验来分析,即便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有关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出现过不当行使的情况,这就需要借助法律的手段来有效限制行政权力,并依法追究不当行为背后的当事人的责任,促使行政法的司法适用性原则的推进要与行政权利相配套。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性,以及维护更广泛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

对于我国长期以来所形成的法院内部管理体制而言,行政管理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法院内部体系当中,审判员、书记员或是其它行政工作人员,都可以称其为法院的行政管理当中极为重要的人物,在他们当中,存在着一部分人与国家及地方政府工作人员有工作上面的来往,实质上,在法院内部从事行政管理的岗位人员的级别与政府公务员的行政级别一致,而且,在实际的工作中,这两个岗位无论从薪资待遇还是从岗位考核等方面的状况基本趋同,这是在体制内部所能够看到的基本行政管理现状。

三、探究基于法院审判管理的去行政化策略的现实意义

通过规范法院审判管理与行政管理职责等有效手段的实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法院审判管理的公平性,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在时代的发展变革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社会体制所呈现出来的每一处细微变化,广大老百姓的法律意识的渗透在信息时代氛围的影响下逐步得到加强,因此,法院审判管理当中的去行政化策略更要尽快执行完毕,以正视听,夯实国家法治建设与管理。在当下,随着社会舆论的显现,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带领我们重新认识到了社会关系和法律制度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时代发展的重要性,以及在法院审判管理过程中去行政化策略的重要意义所在,即为国家的综合法治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现行法律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家各级法院的实际运行状况也趋于良好,以往法院内部所存在着的审判管理以及行政管理这两种性质的管理体制也将逐步趋于统一,且都构建一套科学、合理、健康的国家法律运行体制注入新的动能,朝着独立性较高的法院审判管理的方向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解决更多更实际的问题,维护国家法律体制的权威性与公平性。因此,可以说,基于法院审判管理的去行政化的研究及其实践具备较高的社会价值与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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