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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的判定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7-13 00:14:22
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的判定
时间:2023-07-13 00:14:22     小编:

摘 要 现阶段我国在依法治国的发展上有了新的推进,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我国在法治进程上将会取得进一步的发展。在刑法因果关系的问题上比较的复杂,之所以对其研究最为主要的目的就是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以这一问题在刑法理论界也有着重要的位置。在刑法理论界对因果关系的问题一直都存在着争议,而对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进行的研究在近些年才开始兴起。怎样能够判明因果关系从而能够确定刑事责任提供客观基础便显得比较重要,而刑法的因果关系的理论也是没有完全统一的理论系统。本文主要就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判定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希望能够通过此次的研究对实际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 介入因素 刑法 因果关系

作者简介:林泽昕,华东政法大学。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逐渐的完善下,针对刑法的因果关系的判定也逐渐的得到了相关人员的重视,哲学是社会意识的具体存在以及表现形式,也是通过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方法论作为研究内容的,在哲学当中的因果关系理论认为因果关系是客观世界中比较普遍联系的现象之一,而我国的刑法学也对这一观点有了继承,在刑法当中的因果关系也应当存在于客观世界普遍联系的因果链当中。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及在刑法中的地位分析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分析

在刑法因果关系自身有着比较鲜明的特点,首先它有着客观性,在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的现象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这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以人的主观认识作为转移,所以不能够否认意外的事件当中的行为人的特定行为和危害结果也有着因果的关系。另外还有着顺序性的特点,在客观事物的不断更替运动过程中,通常表现为原因在前结果在后,在顺序上不能够被颠倒。

还有着复杂性的特点,在刑法的因果关系方面不仅只有一因一果的情况,同时也存在着一果多因以及一因多果等情况,这些特点也是客观事物间联系的多样性所决定的。在相对性的特点方面,主要就是在客观世界当中,各种现象是相互联系以及制约的,从而就形成了多个因果的链条,其中的一种现象对其引起的结果来说是因,而其本身又是被某一现象引起的结果,所以两者间有着相对性。另外就是有着条件性以及具体性的特点,针对刑法因果的关系查明是没有固定模式的,都要以实际情况而定。最后就是法定性的特点,主要是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内容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再者是刑法因果关系研究是危害行为和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是刑法主观选择得到的结果。

(二)刑法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地位分析

在刑法的因果关系方面其在刑法学界当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在国外的一些学者认为,在社会的危害行为和这些行为的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是对产生的社会危害结果承担着刑事责任的必需及必然的条件。从我国的刑法界的刑法因果关系在刑法的理论体系当中的地位观点来看,在争议的关键点上主要就是犯罪构成要件方面,针对这一环境就出现了几种不同的论述,首先就是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的要件,从这一观点进行分析它主要是认为任何的犯罪都会对犯罪的客体造成损害,故此任何犯罪也都是有着危害结果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的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根本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刑法因果关系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依据之一,不仅是正确的定罪客观的一个基础,同时也是正确的量刑客观基础。

二、介入因素的特征及在刑法因果关系中的体现

(一)介入因素的特征分析

在介入因素的特征方面首先就是介入因素发生在先行行为之后,在时间上先行危害行为发生在前,介入因素出现在后。还有就是,在介入因素中断了先行行为以及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和危害结果间的联系是直接性以及必然性的。再者就是介入因素和先行行为间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或意识联络,两者之间是独立存在的。在先行行为和介入行为间缺乏共同意识性,在存在介入因素情况下,两者虽共同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先行行为和介入因素间并不是相互的联系的,两者不能够形成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另外就是两个以上因果关系链条的紧密联系性特点,先行行为是最后危害结果产生的前提,先行行为通过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作用,故此在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中至少存在两个以上先后顺序且密切联系的因果关系的链条。

(二)介入因素在刑法因果关系中的体现

在刑法因果的关系问题在刑法学界比较的关键,介入因素在刑法因果关系中的体现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在自然事件以及状态的介入这一方面,主要是在行为人的行为之后倘若是介入了自然事件,那么由于自然事件所引起的行为人追求的结果,以及介入因素对结果的发生产生了一定的作用,那么这一自然事件就对行为人的行为因果链形成了阻碍。在行为人行为的时候,已经存在着特殊的自然状态的介入,在这一情况时,行为人实施行为后造成的结果存在着特殊的自然状态相结合,并最终通过自然状态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这一状态能够得到有效的认识就可以说行为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成立。

另外就是第三人的介入以及被害人自身行为的介入和行为人行为时被害人已经存在特殊体质介入、行为实施的第二行为的介入。其中在第一种介入就是倘若第三人行为实在行为人行为结束后的介入,就能够认为行为人的因果关系被第三人行为所阻碍,反之则不能被第三人行为阻碍。但是如果行为人对介入的第三人行为不明确或者是不认识,第三人的行为就阻却行为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反之行为人行为和危害结果间因果关系不能被第三人行为阻却。

而在被害人的自身行为介入方面介入的被害人行为是故意追求危害结果这时被告人行为的因果链就会被介入的被害人行为阻却。在行为人行为时被害人已存在特殊体质介入主要就是被害人有着比较特殊的体质,在行为人实施行为过程中,被害人特殊体质和行为人行为共同发挥作用所致使损害结果的出现,就应当肯定行为人和被害人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而在行为人实施第二行为的介入主要就是行为人在实施导致结果发生的故意第一行为后,介入了行为人第二过失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发生,这时候要能够对前行为和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三、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及现状

(一)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分析

在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有着重要的影响,首先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的有无对刑事责任的有无起着决定作用。在构成犯罪的特征最为主要的就是刑事违法性以及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倘若是行为和结果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另外还要能够考虑到介入因素的独立性以及异常性的特点。同时,先行行为和危害结果的联系程度也对刑事责任的程度有着密切的影响,这主要体现在先行行为对危害结果起到的作用有着很大差别,倘若是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和危害结果在联系的程度上比较的紧密,这也就从另一方面说行了先行行为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客观基础也就愈强,而随着先行行为和危害结果间的联系程度逐渐的削弱,那么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也就会随之得到减弱。

再者就是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和人的主观认识得以结合后对刑事责任也会产生影响,其中在因果关系和主观的要件得以结合能够决定着刑事事件的有无,故此即使是客观上存在着刑法因果关系,由于主观上对这一因果关系没有具备认识上的可能性,这样这一行为人就不可能对这一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由于实际情况的不相同,所以在因果关系上和行为人认识结合的方式也会随着因果关系的性质以及犯罪的本身性质有着一定的差别。另外在因果关系和主观要件的结合成都也会影响着刑事责任的程度。在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对定罪也会产生影响,这主要是体现在先行行为还是介入因素都是危害结果的原因力,犯罪基本结构中有着定罪因果关系,结果加重犯中的定罪因果关系,以及情节加重犯中的定罪因果关系。在介入因素异常性和独立性的程度方面主要有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和加入因素的独立性程度。

另外,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对量刑也会产生影响,先行行为和危害间的联系程度对量刑的程度也会产生影响,危害的后果严重程度对量刑的程度产生着危险,法律精神以及社会的观念对量刑的程度也产生着影响,对于量刑的情节在法律上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实践当中常常是表现为多种特征,这些都需要司法人员根据法律精神以及社会观念进行判断。

(二)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发展中的现状问题及理论发展探究

在我国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的解决,首先就是在因果关系的理论实际应用的过程中显得比较的复杂,主要是由于在实践的过程中,对于这些相关的理论需要司法工作人员对每个具体的犯罪行为人行为时的客观性进行准确的判断,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工作效率得不到提高的作用,从而出现案件的累积。还有就是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将主观的因素引入到了因果关系当中,这样就使得责任要素和因果关系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然后就是相当因果关系在理论上并非是没有限制的进行使用的,它自身有着不合理以及局限性的性质。这些不足之处就对我国的刑法完整性造成了影响,在合理的发挥上也受到了阻碍。

在介入因素下我国的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发展要能够结合我国的国情出发,要对偶然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进行舍弃,在必然以及偶然因果关系是我国的传统刑法的因果关系理论,其中在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我国的刑法因果关系只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这一种形式,从实践的发展来看,刑法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以及偶然性的解决上很难寻求一种新的=出路,故此要对研究的方法进行创新,对以往的陈旧理论研究的模式进行改善。要能够在承认条件说的这一基础上进行选择适用相当因果关系的理论,在实践的过程当中,多数的案件都会有着介入因素的存在,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对条件说的刑法因果关系的范围进行了程度的限制,并在判断具体刑法因果关系的时常将日常社会生活的经验以及主观认识的能力引进来,所以在操作性上比较强。另外,在适用相当因果关系的理论时要能够遵守相应的一些原则,要能够以社会日常生活经验作为一个重要的标准,从而准确合理的把握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判定要能够从多方面进行分析,由于刑法因果关系比较的复杂,这也需要在今后的研究过程中继续的深入探讨,这一部分虽然比较的复杂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也发挥着比较重要的作用。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的重要转型期,一些规章制度等都需要进行完善,在法律法规中有专业和社会不相符合的音符也就显得能够理解了,所以要能够跟上时代的发展潮流,积极的在法律的建设上得到加强,随着当下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的推进,相信在法律的建设上会向着新的局面得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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