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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公平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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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公平之建议
时间:2022-09-27 02:55:39     小编:

【摘要】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个人所得税税制的设计应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在2011 年6 月30 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背景下,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中分类征收制、费用扣除标准、税率设计等方面欠缺公平的现状出发,就今后如何在改革中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提出了从分类征收制向综合征收制转变,合理确定费用的扣除标准,合理调整税率等建议。

【关键词】税收公平原则,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现代各国的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税收公平原则是近代平等性的政治和宪法原则在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至于何谓公平,不同历史时期的学者的认识也是不同的。亚当.斯密认为,个人为支持政府,应按个人的能力,即以个人在国家保护下所获得的利益,按比例缴纳税收,此即为课税公平的意义。

一、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征收制,并最终转变成为综合征收制

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主要有三种: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混合征收制。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分类征收制,即对不同来源的个人所得进行分类,以不同的税率进行征收。综合征收制是将个人全年各项所得予以汇总,减除法定费用扣除标准后依据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收。“综合征收制的税负最为公平,最终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也应采取这种征收模式。”但这种征收模式的运行需要具备高水平的征收稽核系统,需要税务管理、税收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综合协调。“我国目前全国税收系统并未全部信息共享,不同地区、不同户籍导致人口结构复杂,个税收入与社保系统不连通等很多原因使得我国目前还没有足够的条件实施综合税制。虽然个税改革一直在朝着这个方向努力,但是什么时候能达到还无法给出一个准确的时间表。”

我国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从分类征收制到综合征收制的转变,所以可以分阶段进行,先经过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阶段,然后扩大综合征收制的范围,最终转变成为综合征收阶段。

1.分类与综合相结合阶段。这种混合所得课税模式,需要对不同所得进行合理的分类。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收入等经常性的容易监控的应税所得实行单一税率的综合课征;“从应纳税所得上看,属于投资性、没有费用扣除应税项目如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宜实行分类所得征税。”由于个人的纳税支付能力的高低只有在经过较长时间后才能全面反映出来,为真正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建议对实行综合征收的应税项目实行以年度为课征期,按年计征,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既保持了税收收入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又能促进税收公平,培养公民良好的纳税意识。

2.完全综合课征阶段。只有当具备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健全的金融实名制和高水平的征收稽核系统才能实行综合所得制度。将纳税人全年各项应税所得统一加总,统一扣除,变按月按次分项计算纳税为按年收入综合计算纳税,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其优势在于:第一,纳税人无法化整为零逃避税款;第二,便于征管节约成本;第三,收入来源方式发生变化时政府可不需修改税法就能捕捉到课税对象。

二、合理确定费用的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可以分成两类:一是一般扣除;二是生计扣除。

1.一般扣除。针对如何确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建议应在全国确定的扣除标准的基础之上,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地区的实际工资水平、物价水平以及“三险一金”等各种保障因素,相应的上下浮动。这是实现税收公平原则的一种途径,既符合实际情况,也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

2.生计扣除。对于个人生计扣除,除了考虑个人的日常开支外,还要侧重考虑个人在家庭方面的支出,如赡养费用、子女教育费用、父母医疗开支、住房开支等。有必要参考美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就纳税人的范围进行一定的调整,“引入家庭、配偶和单身个人为纳税人”。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在对居民个人收入的调节上应重点考虑居民及其家庭的整体情况。其理论依据在于对基本人权的重视,“个人生存权保障的优先性需要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得以贯彻,纳税人的家庭抚养义务应优先于其纳税义务”。

三、合理调整税率

如前所述,我国目前适宜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征收制。在混合征收制阶段,按照“合理设计累进级数,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的思路,可对税率进行如下设计:

1.分类环节税率。分类课征的比例税率分为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两类。按照国际惯例,考虑到资本等非劳动所得的弹性大、风险高、易隐匿等特点其税率的设计应低于劳动所得,而目前我国收入差距主要集中于非劳动所得,可对两者设计相同的税率,以降低税收差异带来的效率损失,可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中的第二级次的10%的税率。

2.综合环节税率。综合环节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这一环节是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的关键。从国际税制改革实践看,超额累进税率设计的级次不宜过多,多数国家一般集中在5档左右;边际税率不宜过高,“因为过高的边际税率会引起纳税人心理的不平衡,诱使其增加偷逃税的动机”。在体现纵向公平的同时,也降低了税收成本。在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中贯彻税收公平原则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提高纳税遵从度,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其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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