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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税改革的问题分析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3-23 01:57:15
我国个税改革的问题分析
时间:2023-03-23 01:57:15     小编:

【摘要】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其基本职能是调节收入分配。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发展的经验表明,高收入者应该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但是在我国,工薪阶层一直充当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力军,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本文旨在指出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现存的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分类征收模式存在的弊端、税率设定不合理以及高收入者逃税现象严重等几个方面,以期为我国个税改革指明方向。

【关键词】个税改革 征收模式、税率、公平

个人所得税是对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基本职能。当前我国的社会贫富差距较大,这种情况下更应该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职能,但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起步较晚,在税制体系中占比也很小,这种职能得不到有效发挥。我国个人所得税经过几次改革,仍没有打到预期的目的,究其原因在于改革集中于免征额的调整,未能设计深层次的问题。

一、分类征收模式难以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

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我国现阶段实行分类征收的模式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还比较落后、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也还待加强、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思淡薄。实行分类征收模式可以有效的节约征收成本,同时可以严格控制税源,减少税款的流失。但是该种征收模式对不同来源的收入适用不同税率和扣除额,这就为为那些收入来源渠道多的纳税人提供了合理避税的空间,因此不能很好的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阻碍了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职能的有效发挥。

二、税制设计未与家庭挂钩

在税制设计标准一致的情况下,乍一看两个相同收入的人所承担的税费是一样的,而在实际情况中,取得相同收入的两个人实际缴纳税费所承担的成本是不一样的,因为每个家庭的实际情不一样,相同收入的两个人在家庭方面比如家庭人口数量、家庭有固定收入人数、所赡养老人数量和家庭成员健康情况等不一样,故在其实际家庭开支中所承担的压力也是千差万别的。而税制标准的扣除率只以所取得收入为衡量尺度是明显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故将税制设计与家庭因素挂钩,严格制定税制设计中家庭因素的量化标准和相对应的权数,确保税制更加人性化和操作性更强的同时也坚决避免偷税漏税情况的发生。

三、税率结构设计缺乏科学性

现阶段我国所采用的分类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所得的性质不同而不同。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对工薪所得实行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的个体经营、承包租赁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二是对其他的八项所得统统适用20%的比例税率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的政策导向给予一定的减成征收或者加成征收,例如,稿酬所得在适用20%的基础上减征30%,而对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加成征收。这种税率的设计过于复杂、繁琐,既不利于纳税人计算税费和缴纳税费也不利于相关部门的税务征收和进行管理及其税费历史记录查询。尤其是工薪阶级的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因现行税率结构对工资薪金的征税结构达到了七级,这是与税率结构档次就简原则相悖驰的,同时边际税率达到了惊人的45%,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另外,劳动不分高低贵贱,工资薪金为劳动所得,劳务报酬一样是等同的劳动所得,那么就应该在税费征收中等同对待,而在实际税费征收时是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区别开来,这是有悖与科学常理的,是税率结构不合理的集中体现之一。

四、对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税收征管不力

个人所得税涉及的面广,由于当前我国社会信用结算制度尚不健全,对纳税人的隐性收入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高收入群体的纳税意识总体上也还有待提高,个人所得税应经成为税收征管中比较薄弱、征管比较困难的一种税种。虽然我国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特别是对高收入重点行业和重点群体采取了一些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但是目前仍存在以下的问题和不足:

(一)、对隐形收入缺乏有效监管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产业结构不合理、行业垄断经营严重、收入分配失衡、金融系统发展滞后等问题突出,权钱交易现象严重,使得经济生活中货币化程度低,现金交易频繁,大量的隐形收入和灰色收入处在公众的视野之下,相关部门也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所以在我国要想确定有多少富人或者谁是真正的富人都是很难的。其实现在税务机关重点监控的私营业主和演绎明星只是高收入者中的一小部分而已,还有很大一部分富人隐藏在大众的视野之下。

(二)个人福利收入难以掌握

不少企业和单位为了帮助纳税人进行合理的避税,将员工的收入转化为员工福利,给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带来了极大地挑战。现在各单位支付渠道增多、隐蔽性增强,很多单位“低工资、高福利”现象普遍。从账面上看,员工领取的工资并不多,但实际上很大一部分收入是以分红、实物、入股等方式支付的,在账簿上不做记载,或者化整为零,或者在企业、单位的小金库中支出,或者巧立名目,直接化作费用支出。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这部分收入难以并入应税所得,造成税源的流失。

(三)税务部门征管信息难以互通

我国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税务代码制度,纳税人的纳税信息不完整、不规范。在全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系统应用之前,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时差性也很差,纳税人的信息资料难以跨区域实现顺利的传递。同时,税务部门跟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信息不能实现共享,造成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机关不能准确判断税源,从而实施征收管理工作。如果纳税人不主动地、准确地进行纳税申报,那么同一纳税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区域取得的各种所得难以实现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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