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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物处置谨防“次生腐败”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3-10 00:10:31
赃物处置谨防“次生腐败”
时间:2023-03-10 00:10:31     小编:

十八大以来,在强劲的反腐风暴中,超过90名省部级“老虎”落马,被拍的“苍蝇”不计其数,涉案金额数以亿计。前不久“两会”上,代表委员和公众在关注反腐“成绩单”的同时,也开始追问:贪官的巨额赃物去哪儿了?是否顺利足额进入国库?这无疑值得从法治视角进行认真审视。

在古代,抄贪官的家向来都被视为“肥差”,个中缘由不道自明。现在查办贪腐案件,从纪委立案查处,到检察机关批捕侦查,再到法院接受审判,贪官的赃物要经过多个部门之手,如果缺乏严密公开透明的程序规制,缺乏足够的制约和监督,那么这种查处腐败的过程,便很可能衍生出“次生腐败”。因此,检讨现行的法律规范不足,有针对性地进行修订完善,显得至关重要。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是在法律根据上,上位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赃物的处置性原则,对于追缴、没收的主体、程序、责任、监督,尤其是不同办案机关之间的权限划分,并不明确。其根据主要为司法解释和文件规定,相应的处置性规范不具有权威性,真正可操作性的法律层面规范很少,使得执行起来容易变形,很容易造成涉案财物处理秩序上的混乱。

二是在规范内容上,部门规定缺乏协调性,条文间容易冲突。除了立法机关对赃物处置进行规定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也出台各自的司法解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等行政部门也制定相关文件规范,各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导致一些规定容易出现冲突,不同办案机关在处理赃款赃物的过程中容易各自为政。例如现实中,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涉及的赃款,由检察院反贪部门负责;违纪和廉政账户资金,由纪委负责;依法移交到法院的由法院负责。各部门都有自己的文件规定,如纪委有《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没收追缴违纪违法款物管理的通知》,检察院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彼此之间的规定缺乏衔接性。

三是在程序规范上,重结果处置、轻查处过程,透明度不高。从整个规范结构上看,涉案财物的规范程序不明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侧重于对涉案财物的结果处置,而对查处过程的程序规范极度缺失。例如从赃物的查处流程看,纪委先行控制和处理涉案财物,后由检察院反贪部门查处,最后由法院处置。这中间,各部门查办涉案财物需要具体遵循哪些程序性规范,如何判断涉案财物哪些应当向后移交、哪些可以自己处理,都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使得人们在印象中依然保留着古时候“抄家”的神秘感,暗含着极大的风险。

四是在监督机制上,缺乏外在的监督力量。尤其是查处涉案财物的过程,虽然执法主体上有一定的要求,但单个执法部门的主体间监督如何防止监守自盗?因为缺乏第三方监督机制,涉案财物处置工作随意性大,保管不规范、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处置不及时、救济不到位等问题非常突出,甚至民间还有查办贪腐案件“纪委最肥、检察院次之、法院油水最少”的说法,严重影响刑事司法和反腐的公正性。

以正当程序规范“阳光作业”

人们对贪官赃物去向的追问,只是对刑事执法涉案财物处置省思的一个“切口”。立足于法治改革的大背景,对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从司法公正的角度进行系统设计。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以此次改革为契机,应当突出正当法律程序价值,通过制度的统筹与更新,提高涉案财物尤其是贪官赃物处置的法治化程度。

一是加强涉案财物处置的立法顶层设计。系统梳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政策文件,按照改革确立的目标,将涉案财物查处作为一个完整的执法环节,在立法中进行顶层设计,从主体、权限、程序、监督等方面进行系统规划,防止部门利益的干扰。

二是建构涉案财物查处的正当法律程序。涉案财物处置规范的核心,在于全程引进正当法律程序,立足于涉案财物在刑事执法和司法中的特殊性,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实行涉案财物查处程序信息公开,公示腐败分子贪污受贿所得的赃款赃物的详细情况以及处理后的具体去向,以开放化的透明度防止涉案财物查处中的种种猫腻。

三是从行政模式转变为司法模式。我国目前对涉案财物的处置,总体上依然采取的是行政化模式,居中判断和审裁的环节羸弱。由于对赃款赃物的查处和处置,涉及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的界分,本质上是国家司法权的形式,而非行政权力的运用,因此需要从法治的角度构建更为正当的司法程序,按照司法规律进行统一规范和运作。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建议确立法院最终的审查和处置权力,赃款赃物只能在审判后才能确定,追缴赃款赃物的工作经判决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对于法律规定涉案财物依法不移送的情形,需要立法明确具体标准,并落实法院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监督功能。

四是强化办案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相互制约机制;同时还必须强化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制。无论是对纪委对违纪资金的查处,还是对法院判处罚金刑、没收财产及继续追缴赃款赃物的执行情况,还是对自己查办职务犯罪的追赃情况,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都没有得到充分履行。在制度设计中,必须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五是完善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机制。例如制作详细制式清单,实行重大物品分类保管,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等等。通过管理机制的信息化建设,以透明公开、可视可查的方式,倒逼涉案财物处置过程的规范化、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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