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在人们消费方面也会有不少选择。人们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会面对很多选择,要自由的选择出适合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从而使自己更便利。所以,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自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中国改变了计划经济的发展道路,开始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后来在中共十四大上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那时起中国就开始了以市场为中心的经济建设,如今,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了市场经济体系,合理配置了资源,调动了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市场经济是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础的经济,在市场经济下,价格是由供求决定,即消费者的需求,应该说现在的市场应该是买方市场。消费者应该在商品交易中处于优势。本文所写的论文是为了证明出消费者是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权的、告诉消费者怎么样才能够实现自己的自主选择权、以及告诉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的其他方面。
关键词 自主 选择权 消费者权利
作者简介:谷思雨,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文法系法学专业。
一、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制定的来源
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和中共十四大召开之日,中国开始提出实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就开始了以市场为中心的经济体制建设,即为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现如今,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了市场经济体系,跻身于市场经济的国家行列,合理配置了资源,调动了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市场经济是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础的经济,它是一切商品社会化大生产所必需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体现出了供求决定了价格,即消费者的需求,也就是供求决定需求。在市场经济的制定下,整个市场应该是:“消费者需要什么?生产者就生产什么?”消费者应该在商品交易中处于优势。但是,在这个买方市场的非常强大的情况下,消费者却在商品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自从改革开放后,我们经历了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转折。消费者的权益越来越被受到重视,并且同时消费者也在逐渐的提高自己的法律维权意识。
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对经营者义务的约束,从而维护所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二、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概念、内容
(一)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概念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和要求,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的权利。它是消费者的一项权利。所谓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我们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都不会盲目不受约束的进行,而往往是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喜好来选择商品或服务。
(二)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内容
1.有权利和自由来对经营者进行选择。为方便购买和接受服务,消费或服务场所会提供一些经营者来为其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利对经营者进行选择,来为自己提供更好更周到的服务。禁止强卖,消费者有权利选择交易相对人,不受任何国家机关、个人的干预。
2.有权利和自由来选择商品种类和服务方式。消费者在进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时候,由于商品种类繁多、服务方式各不相同,所以消费者有权利有自由对其进行选择,挑选出最适合自己、最需要的商品种类和服务方式。
3.有权利和自由来决定是否要购买一种商品,或一种服务。在商场提供出多种商品和服务时,消费者有权利有自由对其进行拒绝,从而挑选自己喜欢的商品。
4.在选择商品种类和服务方式时,有权利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筛选。消费者挑选商品和服务时,由于一些经营者会对其挑选行为产生怒骂、生气的反应,使得消费者不能自由地对商品进行挑选。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保护消费者自由挑选的权利的,所以消费者完全可以自由使用这一权利,对物品或服务进行比较、挑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依法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由和权利,简称为自主选择权。因此,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兴趣,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或服务。
三、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特点
同其他消费者权利相比,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
(一)选择的自愿性
一切消费行为和要求都由消费者自己决定,不受任何外来其他力量的影响与左右。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目的各不相同,需要自己产生足够的意识,到底需要什么,只有自己知道,且由自己决定。
(二)选择的自由性
消费者的在消费的过程中其行为仅受自己想法的支配,不受外界打扰,经营者不可进行禁止、限制和干涉等行为。自由性是自愿性的结果和反映,是消费者选择自愿性的外在表现。是完全自由的,由消费者自己来决定。经营者的禁止、限制和干涉都是无效的行为。
(三)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是合法的行为
中国宪法规定了中国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相对的,要遵守社会公德,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相关案例和情形
在我们的生活中,往往会发生一些强制的交易行为,具有很强的欺骗性,或者在不知不觉中诱引消费者使其发生消费行为,这些做法都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一些人利用抽奖、推销等形式,向消费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一些旅馆在车站等地设立可服务性的地点,诱哄旅客消费;商场超市的捆绑式销售;餐饮服务业的一些“最低消费”等要求,这些消费行为都具有强制性,侵犯了其自主选择的权利。 案例1:李女士由于身体原因在某医院要求治疗自己的病,对其进行手术。在手术之前,某医院要求李女士及其家属签订了手术自愿书,明确注明了手术情况、方向和方法,但是没有涉及其他说法。手术中,医院发现李女士的病情情况有变,且在没有联系家属的情况下擅自实施了对其身体有影响的手术。术后,李女士的父亲认为该医院对其女儿进行的手术违反了自愿书的规定,且病情治疗是不正确的,导致了李女士身体出现了严重后果。随后受害方向对其医院的行为提起了诉讼,强烈请求医院做出应有的赔偿。
案例2:王女士在某个批发市场买苹果。卖家徐某告知她不能挑选,按批发价20元/斤出售,王女士购买了10斤。王女士回家后发现苹果已被虫蛀,随即返回要求“退一赔三”,徐某不同意。王女士起诉要求认定徐某存在欺诈行为,应“退一赔十”。
例如,王先生在建材商场看中了一扇门,在他进行付款的时候才知道此商场出售的所有门窗都由A公司送货上门并安装,此门应付的价格中包含了安装费用,王先生本来对那款门非常喜欢,但想起以前跟服务态度非常恶劣的A公司打过交道,实在不想再继续和他们打交道了,便跟商场服务人员商量能不能换一家安装公司,但是商场服务人员却说此商场规定的安装服务公司只有A公司一家,他们没有权利对其进行更换,如果不接受安装服务购买者可以自行运货并安装,但不能降低总价款。这一点让张先生十分不开心,但又十分喜欢那扇门,只好同意了。此案例反映出了目前消费市场上的弊端:强制捆绑性销售产品或服务的情况。在众多消费法律规定中,明确地写出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但众多消费者面临这种情况时采取的大多数都是容忍消极的态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所说,消费者有权利自由且自主的来选择提供于他们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有自由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所以消费者要擦亮双眼,应该明确地对经营者强制的行为进行拒绝,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够营造健康的社会消费环境。
五、加强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保护
(一)完善法律法规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保护
1.修订并完善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法律。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虽然对经济发展和消费者的权益起到优化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逐渐暴露出了许多缺陷和重大问题,没有起到给消费者的自主权利一个很好的满足,例如此保护法对消费者的保护没有起到至关重要的保护作用,对违反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人没有达到良好的惩罚和制约措施,也就是说这个法律机制和条例没有达到很好的制定和完善。在此情况下要制定出完善的法律法规,首先应明确提出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进行保护的立法宗旨,并将经营者是如何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实大大提出,以加强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力度;然后在法律法规中加强修改和规定,清晰的明确出消费者的需求和选择,将消费人群扩大,保护了更多的消费人群;再次,要扩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范围,加强规定力度,严肃的提出对违法经营者的惩罚,要具体、明确。所以,应该在立法的方面提出并且强调消费者的权益的重要性,从而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立法宗旨,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
2.优化政府部门使其明确分工,加大其执法的力度。由于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写出了政府的各部门、岗位和工作职守,并且明确表明各部门相互配合的行政框架,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达成互相帮助各尽职守的态度,所以造成了政府内各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使工作拖沓停止不前,降低了办事效率,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所以要整合部门,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统一协调各部门进行执法工作,方便消费者,提高了消费和服务水平。同时,国家也可以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建立出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优化机制部门,强化了部门间的分工与协作,协调了各机制的执法工作。
(二)建立健全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保护机制
以上职责要想正确实施,需要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的积极配合,充分利用社会信息资源,在大众传媒或者信息资源的提供下,可以推出申诉热线、网上信息回馈,来起到一个快速反映消费者意见的作用,有助于更有效地解决消费者权益的争议,更快捷有效地及时处理问题,在有限的时间内给予最快速明确的答复和解决方式。
2.建立独立的消费者争议仲裁制度。仲裁指的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所自行订立的仲裁协议制度,自主自愿的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这种形式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至于消费者仲裁机构的建立,应独立于消费者协会和经营者协会以示公正,要充分的体现出其机构的独立性。并且应该在地方试点的基础上,总结并修改经验,遵循自主自愿原则,制定部分符合该地方的法律条例,来监督实施仲裁协议和机构的达成。
(三)消费者如何实现自己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