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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流动人口犯罪的形成与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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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流动人口犯罪的形成与防治
时间:2022-11-12 00:45:07     小编:

摘 要 流动人口的形成与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特定历史发展的产物。而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必然有更多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流动人口为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城市经济社会的繁荣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巨大贡献,其个人价值也得到某种程度的实现,但同时人口的大规模流动也带来一些负面的后果,对城市环境与治安带来巨大的压力,流动人口犯罪便是其体现之一。如何在发挥流动人口价值的同时,预防和控制其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广大城市决策者所亟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 流动人口 治安 犯罪

作者简介:赵晓恩,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一、流动人口犯罪的现状与特征

(一)犯罪数量上,基本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且社会危害性较大

(二)犯罪类型上,所触犯的罪名相对集中

从流动人口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来看,主要为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这与流动人口的形成原因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于大部分外来务工人员人口来说,其到城市的目的便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以改善自己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而一旦该目的没有实现,加之在城市生活无依无靠,便容易产生通过非法手段来满足自身起码的生存需求。

(三)犯罪主体上,团伙犯罪较为普遍,文化水平低,且呈低龄化态势

进城务工人员出于传统乡土文化、家族观念以及安全等因素的考虑,往往成群结队来到城市打工,来到城市后也喜欢集体生活在一起。这种抱团的特征导致团伙类犯罪在流动人口犯罪中表现的非常突出,并以血缘亲属或原籍同乡较为普遍,特别是在盗窃、抢劫、抢夺等犯罪中表现的更为明显。

(四)犯罪时间和空间上,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从犯罪时间来看,由于大量农民工在城,市打工的同时还要兼顾农业生产,故在农耕或秋收时节往往要回乡进行生产。根据近些年流动人口犯罪的状况,每年七月至十月以及春节期间,犯罪的数量相对较小,而在春节回家前的十一月至一月期间以及返城的三月至五月期间,案件的数量相对较多。从犯罪空间来看,大多数犯罪分子会选择在自己熟悉的地方进行作案,由于大多数外来务工人员都居住在房价较为便宜的城乡结合部或城市郊区,故这些地区的犯罪数量较多。

(五)犯罪动机上,偶发性、随意性较大

犯罪的外来务工人员犯罪时主观上往往临时起意,随机性较大,事前进行预谋的犯罪比较少,这与流动人口的流动属性具有一定的关系。这一特征在侵财类案件中表现的尤为突出,在笔者所接触到的大部分盗窃、抢夺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是一旦没有了钱财便开始行窃,在作案的地点、对象的选择上往往比较随机,由当时特定的现场状况决定,只要嫌疑人认为条件成熟便开始实施犯罪。

二、流动人口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客观因素

1.经济因素。我国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生产力都得到解放,同时农村开始出现大量剩余劳动力,而伴随着城市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以及以长期以来我国以农业反补工业的经济政策,农业用地不断减少,农民特别是青壮年农民,纷纷涌入城市寻求就业,农民工的概念逐渐形成,这类群体逐渐开始影响着社会的发展。这些外来务工农民为城市的发展带来巨大的能量,同时也给城市管理带来极大的压力,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并不是所有的流动人口都能适应新的环境与生活方式,从而导致各种不适应,理想与现实出现冲突,就会引发犯罪等各种社会问题。

2.制度因素。长期以来我国实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虽然农民工身在城市,但由于受到户籍制度的影响,往往无法受到与城市居民相同或平等的社会待遇和社会保障。另外在人口管理上对流动人口还存在着偏见,没有建立有针对性的流动人口管理与保障制度,在农民工权利救济等方面,程序过于繁琐,致使农民工在权利得到侵害时获得救济的难度较大。

3.社会因素。用人单位过度追求企业自身利益,缺乏责任感,忽视科学人性化管理以及企业的文化建设,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规范自身行为,甚至知法犯法,利用员工对法律知识比较淡薄,忽视对外来务工人员权利的保障,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主观因素

一是文化冲突。流动人口进入到城市后,无论在生活方式上还是在文化价值观上,都与乡村有着巨大的差异,这就需要他们转变自己的观念和思维,让自己逐渐接受和适应新的环境与文化。但对于一些人来说这并非易事,他们思想观念比较固化、乡土化,注重人情,文化水平又很低,相较于农村,在很多城市,随着西方思想文化的传入,许多传统的中国观念正在逐渐弱化甚至消失,乡土文化必然与城市文化产生冲突。对于那些面临文化冲突,一旦思想上未能完成转变,就容易出现混乱、模糊、迷茫,失去判断的标准,而这时离违法犯罪或许也就不太远了。二是犯罪者自身原因。对于绝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来说,都处于社会最底层,自身素质和文化水平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对城市的好多事物缺乏了解,有些人离开原籍来到城市打工并非有着明确的目标或计划,有些盲目跟风,获得成功或认可的能力非常有限。 三、流动人口犯罪的预防与治理

(一)政府层面

1.控制城市规模,调整产业布局,发展乡镇经济。对于城市而言,一是要控制大城市的规模,着力发展中小城市,改变现在大城市规模盲目扩大的现状,合理引导人口的流动。二是要调整产业政策,做好城市规划,对城市进行准确定位,按照不同功能将城市划分为若干功能区,引导人口更加合理的布局。三是要进行产业转移,将东部发达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带动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同时,缓解东部城市人口压力。对于人口流出地的农村而言,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乡镇企业,改善农村剩余劳动力过剩的局面,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缩小城乡贫富差距。

2.加强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形成防治流动人口犯罪的强大合力。建议各部门建立统一的工作平台,从犯罪的源头抓起,在各阶段都能共享相关信息,及早发现及早预防。同时要改变过去重流入地管理,轻流出地管理的思维,要实施流入地流出地双向管理制度,两地要在流动人员基本信息、生活状况、现实表现等内容上做到相互分享,确保具有犯罪行为的流动人员在可控的范围之内。设立犯罪预警制度,对于具有重大作案迹象与嫌疑的人员,应当向社区发布预警,提高社区居民的防范意识,让犯罪嫌疑人无机可趁。对触犯刑法的流动人员,司法机关要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打击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了解其犯罪的动机,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做到宽严相济。

3.转变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模式,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变传统对待流动人口重管理、义务,轻服务、权利的工作思路,在依法对农民工实行管理的同时,加强服务和保护意识,真正地把农民工当做城市的一部分。改革传统对外来务工人员消极的就业政策,对外来务工人员制定有针对性的就业政策。在住房、医疗、教育等社会保障方面,多考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弱势群体,使外来务工人员享有与城市居民平等的机会与待遇,取消各种限制性规定,营造关爱和保护外来务工人员的良好氛围。

(二)社会层面

1.鉴于流动人口大都在城市租住房屋,且集中连片租住特征明显,政府部门应积极作为,与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地的出租人进行联系,鼓励出租人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登记工作,出租时严格检查租住者的身份证、暂住证等证件,与租住者签订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2.用人单位要科学、依法进行对企业进行管理,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责任感,重视员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提高其职业技能和生存能力,注重外来务工人员心理健康问题,对存在心理问题的员工要及早干预、加强疏导,保障外来务工人员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提高管理者与员工的法律意识,同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三)个人层面

1.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正确评估自身能力,不盲目随从。

2.提高职业技能,增强自身硬实力。广大外来务工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能力、生存技能、文化水平,同时树立积极健康的生活态度,积极融入到城市环境及文化之中。

3.加强法制教育,树立法制观念,做到知法、守法、用法。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树立法律思维,习惯用法律思维想问题,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考虑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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