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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生物资产准则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6-29 00:41:28
生产性生物资产准则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时间:2023-06-29 00:41:28     小编:

【摘 要】伴随着农业产业和经济的深入发展,客观环境要求对与农业相关的生物资产进行标准化的会计核算,需要思考出一个全面完整的生物资产的规范,但生物资产是树木、牛马等等活性物种,这为其确认和计量的过程增加了诸多难度和争议。本文便是主要针对生产性生物资产在符合定义划入、数量金额考量和对外说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因果分析进而提出几点可行的针对性解决方法。

【关键词】生物资产准则;生命周期;生产性生物资产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准则解析

生物资产是与涉及活性物种企业的生产相关且具有活性和脉搏的资产,它可以进行物种产出,导致自身在定义划入、衡量数据和对外说明方面产生特性。尤其针对活性物种相关企业,活性物种资产的正确划入和衡量,将有助于企业的良好存续。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之后有盈余的成年类型的生产用途活性物种资产,其价格的记录是盘点当时的市场的价格,在借方增加记录生产用途活性物种资产,贷方增加记录为待处理财产增减。如果成年类型的生产用途活性物种资产之后进行处理或是转出出售,价值仍然是处理当时的账面的价值,要从生产用途活性物种资产的账户转出,然后成为固定资产账户下属的用于处理用途的清理账户,同时将已记录的累计折旧和跌价准备进行相应转出。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准则执行现状分析

1.生物资产分类标准界定不明

由于活性物种资产具有活性,处于不同阶段的活性物种资产的本质迥异,因此衡量方式应不同。而现阶段的基本情形是我国的活性物种上市公司依照规章规定将活性物种资产划分了为耗竭用途、环保用途、生产用途三大类,只是反映了企业持有生物资产的用途,界定过于简单化,没有注意到生物资产生长特征,未完整反映出活性物种资产的确实本质。显然处于不同活性时期的活性物种资产有很大本质区别,只反映活性物种资产的服务运作将会使决策者无法清楚明确地了解企业的活性物种资产在当前的确实本质以及资产的未来本质。

2.现存折旧方法的缺陷

我国会计规章针对活性物种资产取消了加速折旧法的实行,加速折旧法加快了成本分摊速度。事实上在实务中加速折旧法对于生物资产是很有效的折旧计提方法,因为加速折旧法是根据资产的效用逐年递减来计提的,而生产用途活性物种资产在成年期后也具有逐年服务递减的特性,若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生产用途活性物种资产会更符合收益费用相配原则。

使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导致生产用途活性物种资产于成年后的成本分摊增加、收益下降,违背了配比原则。而工作量法又是假定了每一个服务单位要分配相同的成本分摊支出,实质上就是年限平均法的延伸。

产量法的原理是按活性物种资产提供的产品数量和活性物种资产数量计提成本分摊,即指活性物种资产提供的产品越多,计提的成本分摊也相应越多,这更符合活性物种资产的活性周期。

3.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引入的困境

我国的生物资产市场不完整,对于大多数活性物种资产,尤其针对未成年的生产用途活性物种资产,难以找到可观察到的市场价值,加之估值单位不可信赖,资产评估的人为操纵,且公允价值的估价技术也有一定难度,各方面因素共同导致了我国活性物种资产还不能满足规章中的公允化买卖价格衡量状态,因此在实务中还是大多普遍采用了成本衡量,可见规章中关于公允化买卖价格的引入与运用仍将会有一个较长的适应和调试过程。

4.信息披露不足

我国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准则中要求披露的信息仍不够详尽,未针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分类标准、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生产性生物资产生长的地理环境和气候、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收益信息等等方面的披露做出具体要求。此外,针对农业相关活动的风险和会计政策方面的规定也不充分,这将会降低生产性生物资产提供的信息对于决策的有用性和相关性。

我国的活性物种资产规章只要求企业对外说明生产用途活性物种资产的成本分摊,但是缺乏针对活性物种资产的定义划入、有关收入的衡量、以及价值减损的衡量等等规定。

生产用途活性物种资产因为活性生长,第一次产出的收益应该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对外说明。因为生产用途活性物种资产成长价值的信息对决策者影响较大,增加该信息的对外说明可以大幅度提高生产用途活性物种资产对决策者的评判准确性。

三、完善生产性生物资产准则的建议

1.细化生物资产的确认和分类标准

我国规章中根据用途和目的将活性物种资产划分为耗用类型活性物种资产、环保类活性物种资产、生产用途活性物种资产三大类,但活性物种资产中各种不同类型又有各自生长特性和周期,简单划分为如此三大类进行会计核算会造成折旧等成本的错误划归。要根据其成长活性具体划分为幼年期、茁壮期、成年期、老化期四个阶段来进行不同的会计确认和计算,尤其针对生产性生物资产,其生命周期难以明确界定和划分,还可以根据是否进入正常生产周期来划分为未成年型和成年型两类。成年的生产用途活性物种资产指的是进入了成年服务期,可完整提供服务的生产用途活性物种资产,而未成年的生产用途活性物种资产是指将来用于生产用途活性物种资产,但还不能完整提供服务的生产用途活性物种资产。

2.改进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政策

3.逐步推进公允价值的分类实施

在我国,生产用途活性物种资产的完整交易市场近似存在,即便某些情况中无法取得生产用途活性物种资产在现存条件下的本质价值,企业也可以通过估算将来取得资金折算到此刻的价格确定其公允化买卖价格。在此种情况中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用公允价值替代历史成本计量是有效可行的,建议我国针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运用条件可以适当地放宽松。公允化买卖价格衡量的信赖程度成为难题与运作中的坎坷,需要通过立法规章、严密监察监管,且具体情境具体运作推行生产用途活性物种资产的公允化买卖价格衡量,则其信赖程度可以提高。

4.完善生物资产信息披露制度

此外还要增加生产用途活性物种资产的利润取得的对外说明。收入包含净收益、其他收益等,净收益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所产生,其他收益指的是企业其他业务的个别活动和自然条件变化造成的,这些收益项目采用了公允价值而形成。一般出现于资产后期衡量时期,会产生已经确认但没有收到或付出的损益,因此必须在财务报告中对外说明生产用途活性物种资产的成长活性增加额的信息。

四、结论

我国生产性生物资产准则的不足在于:⑴活性物种资产定义划分简单;⑵折旧方法欠合理;⑶公允价值引入难;⑷披露制度不完善。这些问题反映在实务处理中,会导致农业企业错误划归生物资产成本和费用的归属期间,同时因市场价格的波动而使账面利润与实际不符,增加农业企业运作和资金损失可能,不利于农业产业的长远存续。因此,完善生产性生物资产准则的四点建议:⑴依据活性阶段划分资产种类;⑵更换成本分摊方式;⑶分类逐步实施公允价值;⑷增加风险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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