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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音乐版权侵权及著作权法规制研究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05 22:59:01
数字音乐版权侵权及著作权法规制研究
时间:2023-08-05 22:59:01     小编:连顺国

摘 要 数字音乐侵权行为广泛存在,其产生的原因集中在两个主要方面:制度上,授权机制不健全;思想上,版权意识淡薄。解决办法对应分为两个方向,健全版权授权机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树立大众音乐消费观念、培养大众版权意识。

关键词 数字音乐 版权侵权 授权模式 版权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136

一、 付费数字音乐遭冷遇引发思考

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以互联网下载方式获得数字音乐产品已经成为当今网络用户使用、传播音乐作品的常见行为。近两年会员制付费下载音乐的消费模式逐渐流行,但此种方式在保护数字音乐版权上并未发挥理想作用,有学者抽样研究的数据显示网络用户中选择消费免费音乐产品和购买正版数字音乐的人数比例为6:4,即大多数的网络用户倾向于选择免费音乐作品,只有少部分人会选择购买为音乐产品付费。这类支撑整个网络音乐作品市场的主要消费者还主要集中在艺术专业的人群。 可以看出付费音乐确遭冷遇,版权侵权问题仍旧是需要社会持续关注的重点。

二、 数字音乐版权侵权的表现

付费音乐是社会对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催生的产物,互联网、移动终端等技术发展使消费者对音乐产品的消费从传统实物转移到更加便利的数字音乐上,数字化实现了人们对数字音乐个性化、及时性、多样化、广泛性的消费需要,但同时它却具有很多弊端,这些弊端衍生出的诸多原因导致社会对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存在缺失,其侵权行为形式多样且波及范围广泛。

(一)音乐网站擅自上载音乐作品供用户免费下载

20世纪 90 年代以后,数字计算机技术发展并迅速普及,计算机成为电子音乐创作和制作的核心设备,音乐创作和制作进入了便利、 高品质的数字化时代。 数字化音乐时代产生大量的数字音乐作品,数字音乐作为社会的新生事物是法律未能规范的新现象,数字音乐产品市场中的大小主体其权义未能得到明确,使得市场的逐利性催生许多违反规则的行为。音乐网站为赚取点击率将大量数字音乐放在网站供网民免费下载,使其成为传播免费音乐作品的便利平台,用户免费下载音乐的侵权行为广泛存在。

(二)网络服务商为非法音乐网站提供超链接

音乐网站是专门提供音乐作品的网络端口,音乐作品被大量收集并分类后提供给广大网民免费使用,相比网络服务商的服务模式,音乐网站具有集中且便利的特点。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是一种搜索链接,即一种自动从英特网搜集并整理信息供用户查询的系统。 用户通过服务商的搜索链接,能够在浩如烟海的信息中迅速定位所需要的信息,信息搜索的范围被极大拓宽。一些在音乐网站上找不到的资源,利用网络服务商的超级链接便能很快找到。提供超级链接是网络服务商赚取利润的有效途径,数字音乐侵权现象则以更快的速度蔓延至更广的范围。

(三)数字音乐的盗版主体已由盗版商转变为普通大众

传统音乐作品的呈现离不开有形的物质载体,其音乐作品的传播离不开相关技术支持,制作盗版音乐需要一定成本,包括物质载体和相关技术等等,所以最初盗版音乐的传播者与制作者往往联系密切,更多的时候二者是合二为一。数字音乐依靠数字格式存储,具有无形的特点,其下载、复制、播放均不影响作品的音乐品质。基于这样的特性,数字音乐的传播更加便利,每个享有数字音乐作品的普通大众都是数字音乐潜在的侵权主体,是数字音乐市场上新的盗版主体。

三、 数字音乐版权侵权的成因

数字音乐版权侵权的成因探究回答两个问题:为什么提供侵权音乐作品的一方能够实施侵权行为?为什么接收音乐作品的一方乐意与侵权行为达成一致?

(一)数字音乐版权授权不畅

大量侵权音乐作品的存在首先基于数字音乐版权授权不畅。数字音乐版权授权渠道不畅通,音乐产品就不能顺利投入市场,但市场对数字音乐却存在巨大需求,这都极易导致数字音乐从其他“旁门左道”流散进入市场,成为未经授权的侵权作品。授权渠道不畅通,究其根源是授权主体的不明确。授权主体的授权是使数字音乐作品合法化的唯一主体,学术界对数字音乐版权的研究也都集中在授权模式的研究上,版权授权模式通常以授权主体为标准进行分类,现主要的授权模式就是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其它的授权模式还有著作权人与使用者自行达成协议、授权要约、著作权代理机构授权等等,但这些授权模式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

第一,集体管理组织授权模式中,集体管理组织权限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集中概括为订立合同、收取费用、转付费用以及代理诉讼等其他权益。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在解决大众对数字音乐海量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授权模式也得到了市场的较高认可,但其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诸如管理组织利润分配机制不明,分配机制不健全导致权利人越来越不愿将著作权委托给管理组织进行集中管理,而那些没有进行登记的权利人其作品的著作权管理就将游离于组织管辖范围之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发挥将大打折扣。

第二,一对一的授权模式中,著作权人与使用者自行达成协议对作品著作权进行约定,这种模式下,作品可以得到充分使用并发挥更大价值。在数字音乐产品出现之前,一对一的授权模式也是唱片公司主要的运营方式,在最初的音乐市场上曾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使得音乐作品的传播不会因为著作权的授权不畅而受阻。但数字时代的到来给原先的音乐市场造成了巨大冲击,一对一的授权模式已经不能跟上海量大众对海量音乐的消费需求,这种授权模式也因其自身需要地域时间等交易基础而收到限制,逐渐退出主流市场运营模式。

第三,授权要约的模式,它相对于一对一的授权模式有一些进步,解放了一对一授权模式中的授权主体一方。著作权人先将自己的版权在图书等信息流通平台上展示,同时表达一经受众承诺就达成音乐作品授权的要约,这大大减少了双方交易的成本,增加了合同订立的数量,提高了授权的效率。但这种模式有其自身的缺陷,一方面在现代复杂的市场环境下,授权合同双方若不能彼此充分了解,就大大降低契约达成的效率,另一方面授权要约机制本身运行尚未完善成熟,也将阻碍要约模式作用的发挥。

  (二) 避风港原则运用有时成了侵权行为的避风港

对授权模式的分析使得数字音乐著作权侵权问题的根源进一步清晰,权利根源之下的制度规范缺失则是紧跟其后的重要问题,而对制度构建的讨论就离不开对备受学界关注的避风港原则的讨论。某种意义上说,避风港原则是平衡权利人及公众利益的一项产物,具有调和人类文化思想传播和个体利益保障的功能,但这一原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不当使用,歪曲了制度设计之初的美好愿景。在市场经营过程中,“避风港规则”变成了搜索网站和分享网站的“安全港”,演变成某些网站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挡箭牌――“先侵权、等通知;不通知、不负责;你通知、我删除、我免责”。

(三) 复制成本低与传播易使侵权更加容易

市场生产倡导“无纸化”的绿色生产模式,数字音乐是顺应这一潮流的产物,其性质是先进的。音乐无形化使音乐的传播更加便利,使其以更加快捷的方式实现共享。但技术进步给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弊端。正如本文对数字音乐侵权行为现象的分析,数字音乐的盗版主体由盗版商转变为普通大众就是这一技术带来的负效应。复制成本低、传播简易使得受众可以不加多余的思考就能完成一项对数字音乐版权的侵权行为。

(四) 普通用户付费观念淡薄

如果不是思想意识不到位,技术的便利也不会导致数字音乐侵权范围的扩大与蔓延,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普通用户版权意识的淡薄。版权利益平衡机制就是旨在解决权利人与普通用户之间的各种利益,集中对双方经济利益的平衡把控,既要保障权利人的经济收入,激发其持续创作的热情,又要顾忌普通大众的消费水平,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太高的前提下,保障物质与精神的双向需求。

四、 对数字音乐版权侵权的法律规制

(一) 完善数字音乐版权授权模式

数字音乐版权授权模式不健全,是导致侵权行为不断产生的根源。没有正确渠道进行疏导,加之市场方面的极大需求,行为主体必定会失足掉进侵权的泥潭,或为追求利益主动实施侵权行为,或不得已而被动侵权。完善数字音乐的版权授权机制是实现版权保护规范作品流通的基础性工作。

第一,完善相关制度建设。通过颁布管理制度对授权组织的构建、权义、运行方式等进行规定,使不同的授权主体都有法可依,满足不同主体的需求。

第二,建立多元化授权模式。市场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产品的多样性,为实现多样化的交易模式,必须建立与之适应的版权授权模式,使得音乐产品通过多种渠道最大限度满足普通大众的多样需求。

“避风港原则”之所以对网路运营商失范,是因为该规范内容存在模糊,“通知-删除-免责”不应是常态,“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才是常态,因为是否侵权在行为之始就应当有明确的认识,而此条款对“明知或者应知”的含糊规定却使得侵权责任的承担形同虚设。所以,要让这一法条发挥应有的规范作用,就必须对明知和应知做出具体界定,制定可以量化的具体标准。

(二) 数字音乐网站与网络版权服务商应强化行业自律

制度的本质是强制,是外在的约束,但真正的行为规范靠自律,靠内在的思想意识。对于数字音乐侵权行为主体的规范,一方面来自于制度的建立,另一方面则靠其行业的自律。行业自律相比国家制度有其自身的优势,首先,其对侵权行为的发现更加敏锐。其次,行业规矩对行业人相比法律要密切得多。

(三) 普通用户应当提高付费玩音乐的意识

数字音乐版权维护需要每个普通用户树立版权意识,尊重权利人的著作权,提高付费玩音乐的意识。当精神消费能够为受众带来愉悦时,意识自然就得以建立,整个社会便可以营造健全的版权文化,人人尊重版权,人人抵制侵权,整个社会的版权保护才有一个坚实的社会基础。

五、 结语

付费音乐经营模式是市场尊重版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力进步,它之所以不为社会所喜,不被大众接受,从制度层面分析,是基于授权模式不明导致源头不畅,从思想层面分析,就是大众对版权保护的法律意识缺失。营造健全的版权文化,需要从制度、思想两方面开展工作,健全版权授权机制、完善现有相关法律制度,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大众版权意识。

注释:

丁卯.网络音乐作品下载付费会员制现状调研 ――以陕西省西安市高校大学生群体为例.牡丹江大学学报.2015(4).122.

张纯.论数字技术对当代音乐生产和音乐消费的影响.中国音乐学(季刊).2012(4).108.

周应江、谢冠斌.论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科技与法律.2009(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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