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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中的财产继承制度特点及影响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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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中的财产继承制度特点及影响略考
时间:2023-03-22 00:53:17     小编:刘元和

分析中国历代的财产权继承制度可以发现,财产的继承权是伴随着私有制的发展而变化的。宋代以前,社会的组织形式是以宗桃为基础构建的,此时宗桃继承是财产权继承的主体,宋代以后,商品经济萌芽,私有制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从而衍生出较之宗桃继承更加完备的继承权兼及财产继承的制度。在宋代法典《宋刑统》中,对于财产继承问题,无论是受益人的范围,还是遗产分配等问题都较前代做出了更加完备的规定。宋代的财产继承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和历史意义。

一、宋代的财产继承的内容

中国古代,征订纳税都是以户为基本单位,家庭是整个社会结构的中最基本的单元。传统的宗法制度提倡累世同居而合力共财,所以在封建法律中有大量以维护家族共有财产所有制为目的的法律规范,宋代法典《宋刑统》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对于企图分家的子孙施以重刑,用法律的手段维护合力共财的社会原则。在中国古代的封建家庭,只要父祖健在一般不会分家析财,但是一旦父祖过世,原有的大家庭无以为继,此时就会面临子孙分割财产的问题。封建时代,财产的主要形式包括田产、牲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房屋、锅碗等生活资料,这些财产在父祖在世时是家庭共同财产,任何个体没有私自处置的权利,当父祖过世以后,这些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就会变为诸子孙继承的遗产。宋代的法律中对于可以进行分割的财产作了详细规定,家庭共有财产和父祖私有财产可以进行分割,但是其他家庭成员的私有财产则不在分割之列,宋代的法律认为子孙享有一定的私有权,譬如妻子的随嫁财物归子孙个人所有,由子孙自行处理,同时考虑到尊宗法尚祖宗的传统,对于父祖愿以田宅充奉祖宗响祀之费者,亦听官给公据,改正税籍,不许子孙分割典卖,这一部分用来响祀的财产不在可以分割之列,子孙后代是没有处置权利的。宋代在江南等经济发达地区,虽然朝廷严令禁止,但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父祖在世而分家的情况屡见不鲜。对于在父祖生前就已分家的状况,父祖享有财产任意处置权,但是按照当时的社会惯例,一般是将父祖财产作为先人丧葬之用,若有结余则子孙可以进行二次分配。

二、《宋刑统》中的财产继承原则

1子女继承和代位继承。子女继承的原则是诸子均分,女得其半,代位继承的原则是子承父分,妻承夫分。宋以前,一直秉承财产诸子均分的原则。《宋刑统》中规定扩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对于父祖留下的财产,没有长幼嫡庶之别,诸子孙享有均等的继承权。虽然宋代的女子没有继承宗桃的权利,但是依然可以享有较前代广泛的继承权,对于那些尚未出嫁的女子则可以继承与男子继承财产半数相当的财产,这一遗产分配方法在当时尤其是经济相对较发达的江南地区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在《宋刑统》中对于继承权的剥夺也有相应的规定,宋代法律从伦理道德出发,强调子孙对于父祖的财产继承权利来源于子孙对于父祖的赡养义务,一旦子孙没有尽到赡养死葬父祖的义务,子孙就丧失了继承父祖财产的权利,父祖可以按照个人意愿进行财产的分配,官府也可以依照此原则对于财产继承问题进行判决。在宋代的法律中,对于子孙不能尽到赡养死葬义务而虐待父祖的,官府不但有权利剥夺其继承权,甚至可以以经济手段、刑事手段对其进行惩罚。宋代的法律对于父亡祖生、夫亡祖生的财产继承继续了明确规定。《宋刑统》中规定扩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宋刑统》明确规定,对于父亲亡故而无法继承财产的可以由儿子代替继承,夫君亡故而无法继承财产的妻子可以代为继承。父子之问拥有天然的宗法血缘关系,所以子承父分无可厚非,但是对于妻承夫分却有许多限制性规定。《宋刑统》规定寡妻有男嗣者,不能进行财产继承,为夫家守寡的必须为夫家立嗣,一旦寡妇改嫁则没有继承权,所分财产归还夫家供其分配。寡妻实质上只是起到接收财产再传递给夫家继承人的作用,而对于实际财产并没有处置权。即使允许寡妻在夫死后在夫家再招丈夫,就是所谓的接脚夫,在寡妻亡故之后,再招丈夫也没有财产继承权,前夫家的财产作户绝处理。由此可见,《宋刑统》所规定的妻承夫分,只是一种鼓励节妇的手段,实际上并没有赋予寡妇财产的使用权和所有权。

2养子继承和非婚生子女继承。《宋刑统》规定夫亡而有养子不得谓之户绝。养子享有和亲子一样的财产继承权。《宋刑统》把养子分为两类,一类是抱养同宗族的年龄相近人家的孩子,这种情况必须符合官方规定并经过官方登记之后收养关系才成立,此种谓之抱养子,另一类是收养的没有父母的三岁以下的被遗弃的异姓儿童,经过官府审查登记在册,这种收养关系依然成立,而且收养子更从养父之姓。法律规定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则无法变更,养父母不得剥夺养子的继承权,同时养子与亲子一样必须对养父母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假如养子没有尽到义务则可以遣还归宗,剥夺其继承权。同时宋代的法律较为严谨且富人情,规定对于予以遣还归宗的收养子,假如其无家可归而且与养父母生活了很长时问,州县的行政长官可以酌情给予一定的财产。《宋刑统》规定扩其百官、百姓身亡之后,称是在外别生男女及妻妾,一切禁断。这一规定严格遵循宗法制的精神,父祖的非婚生子女是不能享有继承权的,如果想要获得继承权则必须要在生父有生之年认祖归宗。从《宋刑统》规定可知,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的关键因素不在于子女的是否是已婚生养还是未婚生养,而在于这些子女是否可以归入族籍,得到宗族的承认。如果非婚生子女得到宗族的承认则享有和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反之,私生子非但没有继承权,还会受到歧视和侮辱,宋代法律规定对于父不认的子女不但没有继承权,假如他们因此诉讼官府,还会受到官府严惩。由此可见封建社会非婚生子女的悲惨命运。

3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主要适用于户绝财产继承,所谓户绝,就是没有法定男性继承人的人家,封建社会认为只有男性可以继承宗桃,而女性后代没有此等权利和义务。对于户绝,财产继承问题,遗嘱继承是一种相对有效的法律形式。在宋代,遗嘱继承成为了一种法定的财产继承形式。《宋刑统》规定:若亡人在吕泊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宋代的律令规定若亡人遗嘱证验分明,并依遗嘱施行。宋代规定的遗嘱形式包括遗书遗嘱和口头遗嘱,所谓遗书就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后签名盖章的文本,口头遗嘱就是有中人在场时立下的遗嘱,由于口头遗嘱无法保存且易于伪造,所以可信度不如遗书。宋代的遗嘱规定立遗嘱人无权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必须依照法律行事,只有在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并且经过官方认证做出遗嘱才有效。宋代规定所有受益人无论是同宗还是异姓,都有继承权。所立遗嘱包含的内容包括立遗嘱人生后的各项事宜,没有范围限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可照准实施。遗嘱继承权的形成和发展意味着死者生前享有对其财产的处分决定权,这是宋代社会经济以及私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种财产继承方式的出现无论是对于中国经济史还是法律史都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

三、《宋刑统》中的财产继承制度的特点

以《宋刑统》为主的宋代法律中关于财产继承的问题规范完备翔实,与唐代及以前的规定相比,宋代的规定法律条文增多,规范也更加严密。无论是对于遗产的分配原则,可以继承的遗产的分类,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还是当遗产分割不明引起诉讼时的法律规定都很完整,甚至对于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都作有规定。宋代的遗产继承制度较之前代形式更为多样,除了基于宗桃传统的继承制度还出现了遗嘱继承的雏形,死者在一定程度上享有了独立于宗法制的财产处置权,这反映了宋代私有权的发展。宋代的遗产继承和宗桃继承出现一定程度上的分离,虽然宋代的遗产分配主要遵循的原则还是宗桃继承原则,但从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中来看,宋代的财产继承制度发展出了独立的内容,以女子继承财产权为例,宋代女子的绝户继承权相比唐代更加广泛,没有宗桃继承权利的在室女、出嫁女、归宗女都有了一定的财产继承权,甚至对于一些异姓义子、女婿等近亲属只要尽到官方法律及宗族规定的生养死葬死者的义务都可以享有继承权。宋代的财产继承主要是围绕继承香火和赡养双亲这两个原则展开的,无论是亲生子女还是养子女,养子女无论是抱养还是收养,子女只有尽到这些义务才享有财产继承权。一旦亲子、养子、义子、女婿没有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都会被视为忘恩负义,父母官有权剥夺其财产继承权,更有甚者会受到法律制裁。宋代的财产继承制度既体现了宗桃制的传统,又体现了宋代经济的发展现实,在一定程度上把宗桃继承和财产继承相互分离,而从赡养和继承的角度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扩大财产继承范围,提高女子和异姓人等承担了赡养义务的近亲属的继承地位,以赡养义务和继承权利为前提,判定继承权的合法性,把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亲养子女排除在继承人之外。宋代的继承制度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宋刑统》中关于财产继承的规定是宋代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时在法律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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