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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10-14 00:19:57
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
时间:2022-10-14 00:19:57     小编:

一、职务犯罪自首的相关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成立自首。这是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的关于犯罪自首,职务犯罪是犯罪的一类,因此,职务犯罪自首基本上适用犯罪的自首相关规定,但是职务犯罪又不同于一般犯罪。下面我们认真探讨职务犯罪自首的具体认定相关规定。

(一)自动投案

在职务犯罪里,自首往往是犯罪分子向本单位主动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或者纪检机关调查问话时主动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意见》将纪检机关也视为办案机关,使得在认定职务犯罪的自首时更加具有法律依据。同时关于自动投案,提出如下意见:A、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电话通知去问话,而他又没有逃脱,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说明他有向办案机关交代犯罪事实的意愿,如果在谈话的过程中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这种情形就构成自动投案;B、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接到谈话通知时没有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意愿,或者逃跑,这样即使在谈话讯问中他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也不应该认定是自动投案。这样的详细的规定才有助于更好的适用不同的情形。

(二)如实供述

1、供述的范围认定

“如实供述”的认定包括如下方面:

一、犯罪分子在其犯罪投案后必须交代的是客观事实,能够查证属实的的犯罪事实。

二、犯罪分子所供述的事实应当与客观事实基本一致:因为犯罪分子自动供述应该是自己自愿做出的,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其供述的犯罪事实不可能与客观事实做到完全一致,但是只要犯罪分子积极主动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即使与犯罪实际情况有所差异,仍然可以认定自首。

三、犯罪分子供述的应该是其最主要的犯罪事实。

2、供述的时间认定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起初是不愿投案自首的,随着案情的发展,嫌疑人就感到害怕,最后当司法机关准备正式起诉嫌疑人的时候,嫌疑人就愿意交代自己的罪行。在司法机关正式起诉嫌疑人的时候,嫌疑人才向司法机关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这明显具有逃避处罚的嫌疑,没有主动承担责任的意愿,因此,应当将犯罪分子如实供述的时间作一个界定,督促犯罪分子主动及时的自首。因此,对于犯罪分子自首中如实供述的时间认定是很重要的,笔者认为最好时间设定在提起公诉前,并且不能虚构事实。

3、如实供述的几种特殊情形

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犯罪分子除了如实交代本人的罪行,还应当交代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交代所知的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的犯罪事实,否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交代与未交代的事实轻重:犯罪嫌疑人多次触犯同种罪名,应该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孰轻孰重,从而来认定其是否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如果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的重于未交代的,或者交代的数额比未交代的要多,可以认为其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但是若是区分不了孰轻孰重的话,通常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二、职务犯罪自首与其他犯罪自首的区别

1、自首主体不同

职务犯罪自首的主体是职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采取调查措施的公职人员;其他犯罪自首的主体是不要求一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办案机关不同

犯罪后自首的办案机关通常是司法机关,但是在职务犯罪自首中,纪委也属于办案机关,《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纪委对其调查期间主动向办案机关如实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而其他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办案机关是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3、如实供述罪行认定的不同

职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罪行一般办案机关掌握了其部分犯罪事实,而主要犯罪事实还尚未查清;但是其他犯罪自首中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罪行可能是办案机关已经掌握了嫌疑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但是人没有到案,也可能是办案机关还尚未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犯罪事实。

4、体现的价值理念不同

职务犯罪相侵犯的是国家的信誉,损害的是国家的形象,立法者在立法时正是考虑到这个问题因此对职务犯罪的打击要严厉点,就算不能刑事处罚也会行政处分,这体现出立法者是站在国家利益这个价值位阶上做出的;而其他犯罪侵犯的主要是公私财产或者个人人身安全,这在价值位阶上显然要低于国家利益。

三、职务犯罪自首的完善

1、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双规”期间的自首认定的混乱,当前存在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这期间如果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就构成自首,理由是:

一、根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办案机关包括了纪检机关,犯罪分子主动向纪检机关投案,都成立自动投案。

二、只要犯罪分子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都可以视为其愿意接受有关机关的审查和监督,也成立自动投案。

三、因为如果嫌疑人在这期间主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另一种观点认为“双规”期间如实供述纪检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其理由有如下几种:

一、事实状态不一样: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中的“形迹可疑”仅仅指的是外在表现,有关机关并没有相关证据,而“双规”期间对嫌疑人的调查问话一般是纪检机关已经掌握了嫌疑人部分客观犯罪事实,这与“形迹可疑”被盘问不一样。

二、意志性:被“双规”的嫌疑人是被迫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具有主动性,不符合自首的意志性。

坚持分情况看,但是我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一、在“双规”期间,若是在调查人员迫使其交代自身的犯罪事实之前,嫌疑人主动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可以推定嫌疑人有自首的意愿,此时就不管其罪行是否被发现都可以认定为自首。

二、“形迹可疑”作为认定是否自首的标准欠妥,因为对嫌疑人是否认定为“形迹可疑”是有办案机关说了算的,这个很难把握。同时“形迹可疑”往往表现在外部,没有客观事实佐证,因此,“形迹可疑”不能作为认定嫌疑人自首的标准。第

三、嫌疑人在被调查期间尽管最终交代了真实情况,但是反复无常,陈述虚构事实,可以不认为嫌疑人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2、职务犯罪自首认定的完善

最高检检察长于2010年在最高检座谈讲话指示要求鼓励职务犯罪分子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自首,规范职务犯罪自首认定的混乱局面。近年来,国家也推行了一系列措施,包括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实现了在音频和视频同步讯问犯罪嫌疑人,取消“双报告,双审批”系统,使罪犯更愿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最高法院院长借用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通过权钱交易,违法暂予监外执行、减刑等案件,要求规范各司法机关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时应当妥善处理,切忌做一些违法违纪的事情。对于职务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对于职务犯罪分子主动自首的并且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最高法是希望职务犯罪分子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主动自首,建议职务犯罪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是典型的数额犯罪,希望国家给予更多的立法予以完善,让犯罪分子得到更加公正的惩罚。司法机关尤其是最高法和最高检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出台更加详细的司法解释,使地方司法系统办案工作有法可依。我相信,不断地立法和司法解释将会推动我国自首制度的向前发展和法治社会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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