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青年公务员来说,今后可能面临更便利的职业选择,跳槽后没有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的窘境将不存在。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
在党管干部的原则的背景下,公务员管理体系走向现代化,同时吸取科举考试和国外文官制度的长处,成为中国人事制度的一种特色。
科举制:西方文官制产生的动因
科举制源于隋朝,完备于唐朝。科,是考试的科目;举,由地方分科举人参加考试选拔。中国经由科举制逐步形成了古代文官制度。
唐代文官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俊士、明法、明字、明算等五十多种。常科的考生有两个来源,一个是生徒,一个是乡贡。京师及州县学馆出身,而送往尚书省受试者叫生徒;不由学馆而先经州县考试,及第后再送尚书省应试者叫乡贡。由乡贡入京应试者通称举人。州县考试称为解试,尚书省的考试通称省试,或礼部试。科举考试制度加强了文官制度的效力,使它开放且可流动,使“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成为可能。
《全球通史》这么评价科举制度:“是非凡的国家考试制度。这一制度,中国推行了近两千年之久;他们通过考试,品评人才的优劣,为政府机构配备文官这并不意味着,统治中国的是世袭贵族阶层,相反,是一个由学者组成的统治集团即文人学士集团,他们为中国提供了一种赢得欧洲人尊敬和羡慕的、有效稳定的行政管理。”
很多西方学者认为科举考试制度的创立是中国在精神文明领域中对西方和世界的最大贡献之一,是堪与物质文明领域中的四大发明相媲美的贡献。
1983年,时任美国人事总署署长艾伦・坎贝尔曾说,“当我被邀来中国讲授文官制度的时候,我感到非常惊讶。因为在我们西方所有的政治学教科书中,当谈到文官制度的时候,都把文官制度的创始者归于中国。”
干部制度:吸收西方文官制度长处
建国后,我国一直施行干部人事制度,相对高效的管理体系,保障了革命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1949年10月到1956年间,所有干部都按照党政机关干部的单一模式进行集中管理,干部人事制度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适应。这段时期,干部队伍迅速发展。1949年底,全国干部总数为90.8万人,到1956年底达到976.8万人,年平均增长36%。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强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权限和责任”,“认真实行考核、奖惩、升降等制度”。1978年到1986年间,改革了过分集中的干部人事管理体制,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工分人负责。强调解决组织路线问题,就是要解决年轻人的接班问题,还要解决机关臃肿和退休制度的问题,加快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人事部从1989年起即开始组织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首先在国务院的六个部门即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环保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建材局进行了部门性试点。1990年,又在哈尔滨市和深圳市进行了地区性的试点。在此期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草案中的一些单项制度,如考试录用制度、亲属回避制度、人事考核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也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在此基础上,1993年8月14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发,明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与此同时,在党群系统以及人大、政协机关等分别实行或参照实行《党的机关工作人员条例》或《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至此,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特征的国家的公务员制度诞生。中国的人事制度在完善进程中,也向西方的文官制度学习了其考试、考评规范化的长处。
此后,公务员制度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要法律依据。
针对社会上一些干部,刻意制造政绩、忽略民生的现象,2014年1月,中央修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从严管理干部。明确: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裸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注重考察工作实绩,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干部制度,在吸收西方文官制度的规范化管理过程中,也在因地制宜地解决着中国人事管理的实际问题,形成中国特色的人事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