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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诱惑侦查在毒品犯罪中的运用与规制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28 02:30:39
论诱惑侦查在毒品犯罪中的运用与规制
时间:2023-01-28 02:30:39     小编:

摘要:毒品犯罪作为一种被国际性犯罪,历来被各国重视与严厉打击,但随着现代科技与社交方式的发展,传统的毒品侦查打击方式已经不能满足针对反侦查能力日益提高的毒品犯罪的需求,在此背景下诱惑侦查得到了大力的推崇,但另一方面诱惑侦查本身的合法性又常常被怀疑,本文论述了诱惑侦查存在的合理性,同时又对如何构架此种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毒品犯罪;诱惑侦查

诱惑侦查,就是由侦查人员设置圈套或者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①

一、诱惑侦查在我国实践中运用的现状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51条以及《人民警察法》第16条的规定似乎对诱惑侦查进行了“捕风捉影”的支持,但涉及甚少,导致法学界的声音并不整齐。

(二)实践操作现状。现代科技及交流方式使制度贩毒犯罪呈现出国际性、隐蔽性、科技性、集团性、新颖性等传统或现代犯罪特征的交叉和重叠②,导致即使侦查部门初步掌握了线索,仍然不能在诉讼过程中胜券在握。

正是基于此,以诱惑侦查为代表的一批新型侦查手段应运而生。诱惑侦查如今的大范围应用已经说明了其在针对高隐蔽性案件的不凡效率。但由于法律规制的相对空缺,诱惑侦查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应当如何制定合理的审批程序、如何把握适用案件的范围等等,在如今还没有具体规制的情况下,一切都靠侦查人员自己把握,难免出现权力滥用情况的发生。

二、诱惑侦查在我国毒品犯罪实践中运用的必要性

(二)毒品犯罪的特点决定了诱惑侦查的必要性。当代的毒品犯罪隐蔽性极强,传统的侦查手段很难抓住线索。不同于传统的通过群众报案获取线索的方式,毒品犯罪由于其相对隐秘性,一般群众主动发现此类犯罪的可能性很小。此外,即使掌握线索也有很大的难度让其暴露犯意及行踪,由于毒品是一种可消耗物质,一旦被消耗,就无法再复原,故而侦查难度是很大的。

(三)破案压力决定了诱惑侦查使用的频率。由于进来我国毒品犯罪的猖獗,政府已越来越重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迫于此种压力,侦查机关也不得不去布更多的“线”。

三、诱惑侦查在我国毒品犯罪实践运用存在的问题

(一)程序开启机制。虽然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1条对诱惑侦查有了初步的规定,但是此种规定是很粗糙的。一方面,侦查人员对于诱惑侦查程序的开启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没有规定其适用犯罪类型的范围,犯罪嫌疑人拥有何种特征可以开展诱惑侦查、在犯罪嫌疑人拥有何种特征的情况下又禁止开展诱惑侦查等等这些都没有具体的配套措施。

(二)监督制约机制。由于程序开启机制的口径较大,很有可能导致侦查人员权力的滥用,甚至可以极端地推测个别侦查人员为了制造案件而开启诱惑侦查,使轻罪重判、无罪判有罪。为了避免以上不人道执法手段给公民带来的伤害,必须要有法律进行明确的规制,并阐明违反的惩罚的措施,必须要让侦查机关及人员认识到权力使用的界限。

(三)事后救济机制。对于侦查机关可能滥用诱惑侦查的规制,最终要落脚到事后救济机制上来。即使程序开启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再完善,如果缺少事后救济机制,侦查机关仍然可能在衡量得失之后作出冒险举动,因为在缺少事后救济机制的情况下,即使被惩罚但因诱惑侦查所得的证据仍是有效的,也会激励侦查机关铤而走险。

四、我国毒品犯罪诱惑侦查制度构建的建议

(二)侦查主体。侦查主体应严格限定在“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和受侦查机关合法委托或雇用的人员”。具体来看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监狱以及海关的海关缉私局,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诱惑侦查。

(三)侦查适用对象。对于诱惑侦查适用对象的把握应当十分谨慎,否则极有可能超越本意将无辜者卷入其中。对于侦查对象主观上有无犯罪意图和犯罪倾向的把握是十分重要的,侦查主体只能对正在或者十分有可能进行毒品犯罪的对象进行诱惑侦查。另外一方面,绝对禁止对无犯罪意图者故意设圈套诱导其犯罪。

(四)侦查程序。首先,程序开启机制必须严格审批。一方面,侦查主体在获取线索、经过严格论证后认为有实施诱惑侦查需要的,应当将案情、计划方案、侦查对象进行书面阐述,并论证进行诱惑侦查的必要性,报请有关方面批准。另一方面,审批权交由侦查机关最高行政长官,并在批准后报检察机关备案。

其次,监督制约机制必须完善。侦查机关的最高行政长官对诱惑侦查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退回申请部门,督促其做补充说明,若补充说明后仍认为不具有必要性的,除非案情发生变化,否则再次退回后不得再次申请。此外,检察机关认为没有诱惑侦查必要的也可要求申请机关做补充解释,若补充解释后仍认为不具有必要性的,应取消诱惑侦查。

(五)法律救济。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说,必须确认其本来就有犯罪的意图或者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诱惑侦查对其主要进行的是一种犯罪机会的提供,来促成犯罪行为的暴露;从侦查人员角度来说,侦查程序必须合法,否者应按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 “当证据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节时,若无合理解释,则不能用以判定案情”予以排除。此外,侦查机关和负有监督义务的检察机关在诱惑侦查行为被判定不合法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结

诱惑侦查的出现有其合理性,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本文认为应尽快出台法律对其予以规制和细化,使权力合理利用,发挥最大力量,同时不超越边界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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