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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值社会学分析日本护理保险制度的改革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5-08-28 11:22:20
从价值社会学分析日本护理保险制度的改革
时间:2015-08-28 11:22:20     小编:

摘要:日本护理保险制度自2000年正式实施以来运行平稳,效果显著,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近两年,日本护理保险制度随着问题的凸显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本文拟通过社会价值理论中的行为概念、社会集团的模式等理论重新分析并研究近两年日本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的必然性及内容的合理性。

关键词:价值社会;社会;日本护理保险;老龄化

一、价值社会学

《价值社会学》日本知名社会学家作田启一教授的代表作。该书涵盖了社会价值的理论和日本社会的价值体系两篇,其中社会价值的理论中,包括了行为概念,社会集团的模式,等六个方面的内容。本文将从这两大理论进行阐述。

(一)行为概念

行为产生于环境中。对行为者而言,具有意义的环境部分,就是状况。行为总是发生在行为者与状况的相互关联中。更确切的说,只有当我们在这种相互关联中,才能称其为行为。

左右行为的要素主要由“作为手段的有效性”“价值的一贯性”“满足欲望的切实性”三方面构成。

(二)社会集团的模式

互惠性的维持被作为集团体系的第一性功能要素之一被提出来,其中包含的集团功能要件有“适应”“实现目标”“结合”“动机性调整”四个。①

二、日本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的必然性――行为概念

日本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预计到2050年,老龄化率将达到35.7%,其中最多年龄阶层为77岁②,这对日本社会诸多方面有深刻的影响。从经济社会上看:社会保障费用的增加,劳动力不足,经济活动的停滞等;从家族影响看:家族规模缩小,以及育儿看护老人负担增大等;从对地域社会的影响来看:过度密集高龄化,地域活力丧失,地域社会脆弱化;从看护问题看:护理长期化,护理虐待等。

在人口老龄化的大环境下,以上具体的问题便构成了有意义的环境部分即状况,日本厚生劳动省作为行为者在与状况的相互关联中产生了日本护理保险的必然性改革行为。同时,制度的改革可作为“手段的有效性”来设定,即通过采取制度改革这一手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日本护理保险制度的问题,并有效的缓解日本的少子老龄化问题,即目标追求行为。其次,从“价值的一贯性”理解,价值作为取向的客体,同时也是对客体的取向。③行为者认为通过护理保险制度的改革值得达到值得的客体,即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有行为的价值,可以说其价值与行为者的认识取向同时成立。再有,从“满足欲望的切实性”考虑,欲望作为直觉,是习惯选择化的产物,因此更具有直接性。但此处调整制度,减缓老龄化的影响这一欲望不可单认为是个人的意识,护理保险制度作为社会福利保障的措施,便具有了国民全体的普遍意义。制度改革部门作为反映国民欲望的代表,从满足欲望的切实性来看迫在眉睫。

总之,对目的、价值、欲望的综合考虑构成了采取制度调整改革措施的动机分析,通过对动机分析后的合理性把握采取措施,反之来实现缓解老龄化问题的目标,价值,满足欲望。

三、日本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社会集团的模式

从社会集团模式的要素上来分析,首先要明确本文中欲研究的社会集团的范围。任何社会中,人们总是要按照一定的类属和组合,结成各种社会集团或社会阶层。⑤在日本护理保险制度中,被护理的高龄者,护理的护工,以及制定并监督护理保险制度的机构等,这些个体按照护理相关的类属集中并组合,形成了这个范围内的社会集团。下面要从构成社会集团的功能性要素之一互惠性的维持角度进行深度分析研究。

互惠性的维持在第一部分中提到,包括“适应”“结合”“实现目标”“动机性调整”四个。首先,适应,即是为了满足对方的要求,需要作用于环境。在此次护理保险制度的调整中,最为显著的即为负担费用的公平化及重度护理老人才能申请并入住特殊护理机构。这两项措施正是为了适应不同收入阶层的经济条件,使其有能力负担保险费用并享有国家福利政策以及缓解护理老人人数激增造成的“社会性入院”这一护理状况的严峻性而进行的调整,因此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及可实施性。

其次,结合,可理解为为了维持互惠关系而形成的“连带关系”,通过“结合”活动,是各个当事者互相进行情感交流,形成集团的凝聚力。同时集团成员通过向这个具有“结合”功能的价值靠拢,全体的连带就会得到维持。强化医疗和护理的连带作用,构筑整体的护理系统这一措施恰说明了这一点。高龄者的护理保险制度主要是面向65 岁以上凡过去加人过一种医疗保险,并自动加入的第一号被保险者,和40 至64 岁以下加入过医疗保的第二号被保险者。从对象上来看,护理保险的目的主要是对老人的护理照顾及老人进行治疗时的保险报销,由此可以推测护理保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分割的。那么将医疗及护理的结合,构筑整体性一体化的地域护理系统无疑是日本老龄护理保险制度的一大进步。

第三,本文将把“实现目标”与“动机性调整”综合起来考虑。原因是“实现目标”作为动机或者结果,是点的行为,而护理保险法作为制度被提出,贯彻实行则是为面的行为,“实现目标”只可作为制度内容的依据或结果,因此单用“实现目标”这一理论是无法分析并支撑其内容的合理性。同时目标及动机紧密结合,在此,可理解为为了“实现目标”而进行“动机性调整”或者是“实现目标”达成后发现问题而再次进行“动机性调整”。本文暂且从后者进行论述。日本护理保险制度自2000年颁布以来,随着阶段性的成果的取得,其问题也同时暴露出来。对此,厚生劳动省也在不断修改完善护理保险法律。此前,高龄群体是以保险方式缴纳,会出现白交保险费而享受不到服务或因经济原因交不起保险费的情况。对低收入者而言,交保险费会使本来就不富余的生活更加困难。而税收方式是国家通过税收, 形成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 对所规定的保险项目统一实施保障的一种方式,似乎更符合社会保障公平性的原则。⑥新法律中增添了创设活用增收消费税的新基金并减轻低收入者的保险费用,将高收入者的保险费用提高2成的内容。因此,这一措施在使集体成员个人保持平衡化之外,也是集体成员的满足量合适化。

四、结语

日本护理保险制度问题不断凸显,但同时也在不断完善。新调整的制度从价值社会学的理论中得到合理性的解释的同时,也证明了该制度的价值性和社会性。本文以新的视角看待该制度,使这一制度的社会效用解释更加全面化,同时用社会理论来阐述社会现象和制度,更具备说服力。理论与现象结合,不断完善该制度,以更好地解决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共同面临和关注的老龄化问题。(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2]宋金文,《日本护理保险改革及动向分析》,《日本学刊》2010年04期

[4]周云,《日本护理保险制度述评》,《人口学刊》2000年第3期

注解:

①摘自作田启一《价值社会学》 第一篇

②数据来源厚生劳动省

③摘自《价值社会学》,作田启一著,宋金文、边静译。第五页

④来源厚生劳动省《平成26年日本介o保法改正の概要》

⑤摘自中根千枝《日本社会》

⑥摘自宋金文《日本护理保险改革与动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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