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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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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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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在协助政府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管理、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的发展势在必行。

【关键词】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社会组织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在这里将人们熟知的“社会管理”表述成了“社会治理”,这不仅成为了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一个亮点,也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一、从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十七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按照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要求,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能力建设。”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此基础上提出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把“法制保障”作为重要要素纳入到社会管理体制中来,并把加快形成“社会管理体制、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管理机制”等概括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体制的基本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纵观我国社会管理体制的发展历程,从加强社会管理能力到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从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到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所有这些举措都充分表明了中国正实践着一次重要的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与变革。

所谓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二者之间既有区别也有联系。第一,社会管理虽然包括“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主体的管理行为,但社会管理更加侧重于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强调政府是社会管理合法权力的最主要来源;社会治理的主体同样是多元化的,但它强调合法权利来源的多样性,政府只是社会治理合法权力的主要来源之一,社会治理主体间的责任界限模糊不清、主体间的权力相互交织依赖。第二,社会管理更多的表现为党和政府自上而下的为人民做主,是从主观意愿出发来完成对社会系统的各个环节的协调、监督和控制的过程;社会治理作为当代民主社会的一种新的实现形式,它强调充分发挥各个主体之间合作互动、协商对话的作用,从而形成共识,制定出符合全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共政策。第三,社会管理的实践往往仅依靠于政府的权力和权威,依靠于政府的发号施令;而社会治理则在运用政府权力之外,使用多种管理手段和方法来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更好地有效引导和控制。

由此可见,“从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正是实现了社会管理的创新,同时表明了我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正朝着良性化发展的趋势。

二、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变革,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如若要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变革,当务之急就是要改进传统社会治理方式。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是在对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的科学认识的基础上,对传统社会管理方式实行的重大变革,从而实现社会治理方式的改进和转变。在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变革的过程中,政府要在明确和履行好自身职能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与此同时也应注意到,社会治理体系强调的是多个主体间的互动和依赖,所以政府要从居高临下的纵向管理转变成与各主体之间平等的横向协调,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协同作用。

我国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公益性或互益性为组织活动方式的,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正式组织。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强社会建设,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关键在于大力培育和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创新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首先,要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的创造有利的法律和政策环境。目前,关于我国社会组织的法制建设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现存的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一些差异或冲突;现有的一些与社会组织相关的管理条例缺乏实效性;现行的关于社会组织的主体、财产、行为、监督等方面的一般性法律显得明显不足等等。如若要解决当前在社会组织方面的法律缺位问题,一方面要着手制定一部关于社会组织的基本法,另一方面要及时出台一些根据分类监督原则的专项法律法规,形成一套完整的社会组织法律法规体系。

其次,要改革现行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我国现行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主要还是延续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双重管理体制”,即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进行双重管理。双重管理体制成为了阻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主要因素,还导致出现了许多管理层面上的问题,因此,政府需要改革现行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解决制约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的一些体制机制障碍,建立支持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政策体系。

第三,要创新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体系。正如“政府失灵”、“契约失灵”和“市场失灵”一样,社会组织在其运作和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由于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质,导致其在组织运行中往往不注意控制成本,造成生产效率低下等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很多社会组织的性质相同或相似,极易导致它们在一些领域里出现重复提供公共服务等现象。基于这两方面问题,如果缺乏政府和社会对社会组织的有效监督,就容易出现资金随意使用、财务管理不清晰、服务模式不规范等情况。所以,政府要不断创新社会组织监督体系,密切关注和重视社会组织开展的各项社会活动,对其行为过程及结果加以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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