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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性视角探析预防部队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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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性视角探析预防部队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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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预防职务犯罪是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如若不加遏制,职务犯罪必将愈演愈烈,严重危及部队形象,损害部队战斗力。文章从人性角度进行探析,重点分析职务犯罪的人性成因,由于人的两面性、多样性、可变性,不可避免地造成人很难在充满诱惑的社会环境中始终如一地保持健康思想,必须从加强制度建设、提升道德修养境界、构筑“阳光运行”模式等方面来规避人性的自发性所带来的各种不良表现,从而为预防职务犯罪提供一种思考和借鉴。

【关键词】人性视角;预防部队职务犯罪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日益提高,在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逐步改善的同时,由于行业制度的缺陷、行政监管的漏洞,再加上社会人利益需求的持续膨胀、道德观念的严重滑波,致使社会中诸多行业领域内的职务犯罪现象愈演愈烈。部队作为社会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社会功能的特殊性、社会影响的广泛性给预防部队职务犯罪提出了更严峻的要求。通过剖析部队内部诸多职务犯罪案件发现,引发职务犯罪人的犯罪动因虽然很多,但是深入思考,最具决定性的还是作为社会人的“人性”在起根本作用。

一、部队职务犯罪现象分析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由于部队绝大多数官兵“二次择业”的现行职业机制,使官兵生存前景具有不确定性,在部队法制建设尚不健全或者违规违法成本较低的背景下,那些有一定权力但缺少坚定信念的人以权谋私心理随之生根发芽、肆意蔓延。

从当前部队职务犯罪人的涉案主体来看,主要分为四类,一是各级领导干部,领导干部是各种权力的掌管者和行使者,容易利用手中职权谋私,进而引发职务犯罪;二是机关干部,机关干部手上都掌握着一定权力,各自负责某方面工作,单独处理业务工作比较多,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滥用职权;三是基层干部,基层干部虽然权力不大,但身处带兵第一线,直接与士兵打交道,离士兵最接近,发生职务犯罪机会也很多;四是普通士兵,士兵是部队最基本的战斗员,如果在履职尽责中稍有松懈,就极易发生问题。从职务犯罪人的主观动机来看,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主动犯罪。为谋取私利,把职权当作“摇钱树”,在利益催生下,贪欲膨胀,主动伸手;二是被动犯罪。别人都这么做了,自已不这么做会被视为“另类”、“假清高”,或受到裹胁,要么“同乘一条船”,要么“卷铺盖走人”;三是无意犯罪。因工作业务不熟悉,或过于能力自信,没有认真履行必要的检查督导之责,导致渎职犯罪。三种类型的职务犯罪,主动犯罪危害最大,被动犯罪基数最大,无意犯罪最为可惜。从职务犯罪人的发案领域来看,多以越权办事、违规操作、贪污挪用、渎职、滥用职权、卖密泄密等方式涉及政治、经济等多个领域。

二、部队职务犯罪的人性成因

人性的两面性、复杂性、多样性决定了部队职务犯罪有着深刻的内在动因,只有深刻认识、紧紧把握这个引发思想行为“异动”的这个内因,才能从根本上理解武警职务犯罪发生的必然性,从而为有效预防创造有利条件。

(一)人的利益追求的排他性

著名功利主义学家边沁说:人的本性就是追求个人利益。受社会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一部分人把追求吃喝玩乐当作生命意义的终极目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在利益的追求上表现出强烈的占有欲。由于个人的合法收入难以满足其不断膨胀的贪欲,随即把贪婪的目光转向公共利益,于是利用职务之便以贪污挪用、吃拿卡要等方式,谋求源源不断的“黑色收入”,虽然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犯罪理由更显“合理”,犯罪行为日趋“合法”,但是侵犯“公权力”的犯罪本质难以掩盖。同时,为谋求私利最大化和保障自身的绝对安全,不惜利用手中的职权打击异已,为其获得非法利益扫清障碍,表现出强烈的“顺者昌,逆者亡”的排他性。

(二)人的存在方式的矛盾性

人是自然人和社会人的复合体,表现为人的个体生存方式和群体生活方式。内在上,人由于受生命本能情感的催发,对于利益追求表现出强烈的自发性;外在上,表现为最大限度地改善个体生存方式,使之趋于更加丰富。当道德观念、法律意识、党性原则等外部束缚无法制约这种本能冲动的自发性时,人的追求个人发展的能量必然聚积迸发,直至冲垮防卫的堤坝,导致职务犯罪不可避免的发生。同时,人的群体生活方式,要求人要自觉地把利益追求纳入道德、政治、法律等秩序轨道来调节,要求人必须对自发行为进行适当节制,从而实现社会群体和谐共处。由此,在现实实践中出现的履行与违反职责要求的矛盾表现,实质上就是人的自相矛盾性。

(三)人的生存能力的差别性

由于每个人先天不可选择的生命遗传等自然性因素和后天独一无二的学校教育、实践经历等社会性因素的影响,在现实生存能力上表现为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差别。强势群体要求差别权益,弱势群体要求平等权益。当自身利益不在其中时,人会允许平等权益的实现,才有可能会实现暂时的公平公正;若自身利益存在其中,人的私利性就会追求差别权益的实现,就会利用职务之便追求差别权益最大化。不难理解,人都是以自我利害为轴心追求差别权益和平等权益。因此,人的生存能力的差别性,若缺乏外部规范的影响和制约,必然会使有权支配社会资源者,充分利用职务之便,甚至不惜渎职以获取非法利益。

(四)人的政治素质的相关性

政治素质的差别可表现为“贤能”与“不肖”,“贤者在位而能者在职”的政治状态是最为理想的运行要求,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择优汰劣”的运行机制受制于不健全不完善的社会民主政治,不能保证理想的政治格局实现,甚至将“不肖之徒”淘汰出局的机制保障也难以实现,因此,一些“不肖之徒”身在其位时的注意力不是全神贯注在如何履职尽责推动部队建设全面发展上,而是殚精竭虑地思考着如何追求职务权力最大化,从而为谋求利益最大化不惜代价。

通过分析不难得知,部队职务犯罪因“人性恶”的特质,决定了只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拥有权力缺乏信念的人,发生侵犯职权的行为具有主观必然性。因此,只有在深刻把握人性特点的基础上,通过构建外部综合体系规避化解“人性恶”的力量,才能从根本上实现预防部队职务犯罪的目标。 三、预防部队职务犯罪的基本对策

人性成因虽使职务犯罪有一定的必然性,但究其侵犯公共权力的实质而言,也是不能容忍的,因此,要通过一系列严密科学的防范措施,从制度、道德等方面促使人性的这种必然性引入健康的运行轨道,从而降低职务犯罪的机率。

(一)逐步构建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体系

邓小平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做坏事,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制度建设是带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加强制度建设,是预防部队职务犯罪的重中之重。一方面,运用制度构建,从空间上将诱发职务犯罪的矛盾对立要求,纳入到社会规则中加以协调。人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追求个人价值的实现无可厚非,但是,在此过程中,要注意追求的道德性和合法性,不能以损害和侵犯工作职责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为代价。这种自由的最富生命力的追求力量只有纳入到道德观念和法律规则中,才更有生命意义和普世价值。另一方面,运用制度构建,从时间上将预防职务犯罪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乃至局部制度调整纳入规范化加以化解。制度构建是一个渐进而持久的过程,预防部队职务犯罪更需要深入探索、稳健推进,对于那些在实践检验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不断加以整合规范,使之更具法律效力,可有效堵塞各种职务犯罪的漏洞。总之,通过制度体系的全方位构建,将诱发职务犯罪的人性矛盾消弭在制度运行中,将诱发冲突的“负能量”转化为履职尽责的“正能量”。

(二)不断提升以道德修养为根基的智慧境界

古人云:自诚明,谓之性;自明诚,谓之教。诚则明矣,明则诚矣。高尚的道德追求必然生发出智慧之果,而真正的睿智之人必然又是以其高尚的道德作为基础,这样的智慧才稳固而长久。道德虽然不是建功立业的基石,但却是守成功业和移风易俗的保证。通过调研部队诸多职务犯罪案件,笔者发现,许多职务犯罪行为人,常因为最初的道德修养缺失和理想信念淡化,致使对职务权力的理解发生严重偏差,把本应因道德而生发出的智慧之花,没有绽放在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地运用职权上,而是隐匿在暗处大肆损公肥私,最终在职务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由此,提升部队官兵的道德修养和坚定理想信念在当前显得尤其紧迫而必要。为此,一要通过研读中共党史坚定理想信念。党史全面深刻地阐释了我党在各个历史时期所解决的涉及亿万民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研读中,要学会不断换位思考和时代对照,深刻体验和吸收净化灵魂的有益成份,树立敬畏职权公信力、感恩组织、为人民服务、坚定信仰的良好道德观念和高尚情操。二要通过研读国学经典提升道德修养。国学经典是人性智慧在漫漫历史长河中的丰富积淀,其深刻的哲学思想引导人们要做一个用道德把控智慧的人,自觉克服自私自利等人性弱点,积极弘扬“人性善”,自觉扼制“人性恶”。国学经典为我们如何破解形形色色的人生难题提供了道德的力量和智慧的翅膀,使我们能够做的合理合情而不存后患,在扬善抑恶中使我们生发出观察世界纷繁表象的慧眼,认知世界非同寻常的见识,评判世界独一无二的尺度,不断确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保证身在权位者成全社会成就自已。三要通过观看警示案例警惕职务犯罪。教训是最深刻的,也是最促人警醒的。各类部队职务犯罪警示案例,可以让人在已发生的最真实、最直观的事实面前深刻反思,触发思想震动、激发心灵震憾,对实施职务犯罪行为前的“动念”保持关照的清醒,及时扼制不法行为的进一步发展。“小胜靠智,大智靠德”的古训提醒我们:无论大胜还是小胜,“以德驭智,以智济德”是我们必须坚持的人生法则。

(三)探究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力运行阳光模式”

职务犯罪是一个渐近演变的过程,受社会不良风气熏染和私欲膨胀影响,权力运行逐渐偏离正确轨道,如若缺乏科学有效、持久强力的监督监察机制,久而久之,权力运行就会转轨,由“公益性轨道”岔入“私利性轨道”。为防止权力运行模式异化,一是要“立”,即建立“权力运行阳光模式”。严格按照职权范围,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阳光操作,使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程序、内容都要在阳光下操作,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不嫌繁、不动摇、不摇摆,使群众切身感受到权力运行的阳光公开,代表着他们的真实意愿,体现着权益保障的公平公正。二是要“破”,即破除妨碍“权力运行阳光模式”的制约因素。职权者掌控着社会资源的基本流向,运用权力谋求个人私利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当此类不法行为与外部制约发生对立冲突时,就会由“阳光运行”走向“月光运行”,甚至“黑夜运行”,就会出现“暗箱操作”、“搞变通”、“明走程序,暗中内定”等情况。为此,要制定更加科学合理、更为具体完善的制度措施,切实将那些披合法外衣行违法之实的犯罪现象查摆出来,逐一分析,寻求更为妥善合理的防范措施,清除侵害“权力运行阳光模式”的恶性毒瘤。三是要“全”,即健全“权力运行阳光模式”。“权力运行阳光模式”有其适用的条件和范围,也随之带来不可忽视的弊端,这些隐性的或显性的不利因素都成为“权力运行阳光模式”不断健全的重重阻碍。因此,要不断加强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分析其存在价值和功用,以及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堵塞安全漏洞,填补安全补丁,及时完善制度,把各种不利因素都纳入到制度的范围内进行调节,切实减轻各种弊端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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