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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多边贸易体制下成员谈判集团制度与中国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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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多边贸易体制下成员谈判集团制度与中国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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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发展中国家成员建立的各种类型的谈判集团其谈判模式仍为“主要供应国原则”的延续,谈判集团的实质在于纠正大国操纵,运用集体力量维护主权利益进而推进重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但是相关成员谈判集团制度在现行WTO多边贸易体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因而面临制度障碍。中国应借助WTO决策过程的集团化趋势,与利益契合的其他成员合纵连横,共同发声。

〔关键词〕多边贸易体制;发展中国家成员;成员谈判集团;机制化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WTO体制中成员集团化法律问题研究”(12AFX017)

〔作者简介〕周跃雪,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重庆

400031。

一、引言

二、发展中国家成员谈判集团形成和发展的缘由

(一)WTO谈判机制缺位,密室会议大行其道

在缺乏谈判规则的前提下,GATT/WTO的谈判进程依赖于一系列习惯性做法,即非正式的谈判方式――小型的不透明的“密室会议”。由于参与人数有限以及内容不公开透明,故看起来像“密室会议”,且成为贸易规则法律文本的主要形成场合,其中以“绿屋会议”最为典型。WTO秘书处和发达国家成员认为绿屋会议在协调不同成员立场,最终促成共识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先在少数几个成员之间取得突破,然后推广到其余成员,最后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共识。绿屋会议和正式会议是分不开的,是委员会、分理事会、总理事会乃至部长级会议达成共识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1〕但是,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一直严重质疑绿屋会议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2.绿屋会议的透明度。《多哈部长宣言》第49段规定“谈判应在参与方之间以透明的方式进行,以便利所有参与方的有效参与。”WTO的正式会议在透明度和会议记录等诸方面有一套严格规范的程序,但是绿屋会议缺乏透明公正的会议规范:选择参与会议的成员标准无从知晓;会议讨论没有记录;会议决策不透明,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无法参与议题文本的起草。〔4〕这种不透明导致了不公平的结果,被排除在外的多数成员只能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由少数成员方起草的提案。

(二)贸易大国操纵谈判议题

WTO多边贸易制度的谈判议题至关重要,决定了谈判内容和WTO规则的发展方向,一直以来都是贸易大国操纵WTO的谈判议题。在一个议题从提出到经过谈判变为成员之义务的过程中,要么变成“一揽子承诺”(single undertaking)中的一部分,要么降级为诸边协议,要么被彻底拒之门外。如贸易与劳工标准议题。在《多哈部长宣言》第8段明确规定:“我们重申我们在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关于国际公认的核心劳工标准问题的宣言。我们注意到国际劳工组织正在进行的关于全球化社会问题的工作。国际劳工组织为此问题的不同方面的实质性对话提供了一个适当的论坛。”那么,谁会提出议题?他们提出的议题如何被授权谈判?哪些议题最终会成为一揽子承诺?哪些又将被纳入部门自由化谈判中?哪些会被彻底放弃?

WTO的所有成员都有权提出动议,成员动议主要源于在多边贸易谈判中有重大利益的国内企业或者利益集团 游说所在国在WTO中提出。但不是所有的动议都会被授权谈判。要成为谈判的正式议题,理论上只有那些在WTO中获得其他足够多成员支持,反映他们共同利益所在的议题才能被最终摆在谈判桌上。然而,谈判议题一直被贸易大国所掌控。在东京回合中,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主导下的GATT出台的《补贴与反补贴守则》《反倾销守则》《技术性贸易壁垒守则》《政府采购守则》《海关估价守则》《进口许可证程序守则》等六项守则,更多的是体现了西方工业化国家的根本利益,而对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影响的农业议题却被排除在谈判之外。自WTO成立以来,由于有了“一揽子承诺”的新谈判模式,发达国家成员掌控议题的局面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更为不利,发达国家成员不断以“与贸易有关”(trade-related)的名义提出新的议题,搁置贸易问题,通过“绿屋会议”等不民主的决策场合“淘汰”或者忽略关乎发展中国家成员利益的议题,最终迫使发展中国家成员一揽子接受众多协议。发展中国家成员之所以最终接受发达国家成员的议题基本上都是为了在“一揽子承诺”模式下换取发达国家成员在其他领域下的妥协,但是从GATT到WTO,此种做法总体上是“得不偿失”的。由此发展中国家成员在GATT/WTO体制下并没有实质的和充分的提议权,关乎其重大利益的很多提议被置之不理,不了了之。 多哈回合启动前后,发达国家成员又抛出包括贸易与竞争、贸易与投资、政府采购透明度、贸易便利化在内的“新加坡议题”,企图通过制定多个多边协议,统一协调WTO成员方在投资、竞争政策、政府采购透明度以及贸易自由度问题上的政策和做法,此举遭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强烈反对。随着发展中国家成员数量的增加和参与WTO决策能力的提升,发达国家成员难以像既往一样独霸谈判议题。值得一提的是发展中国家成员通过集团化和联署提案方式有效地阻碍了发达国家成员对谈判议题的垄断,新加坡议题最终没有完全被授权成为多哈回合的谈判议题,反而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很多议题被纳入其中,棉花议题、公共健康议题等还最终取得了胜利。

(三)现行谈判模式主要延续了GATT时代的“主要供应国原则”

三、WTO多边贸易体制下建立

成员谈判集团制度的建议关于WTO成员谈判集团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谈判和决策过程实践中出现的新兴事物。虽然目前看来谈判集团有活跃的生命力,也有利于增强WTO决策机制的民主性、透明度,但是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支持和规制,谈判集团在谈判和决策中继续发挥功能仍然存在系统性障碍,这会给成员集团的稳定性、连贯性乃至整个WTO决策机制的健康发展带来问题。然而,WTO谈判集团模式化或机制化是一项很艰巨的任务,因为成员组建集团以及组建何种类型的集团、集团的成员资格、集团内部利益的协调机制、集团发言人的选举和权责、集团之间利益的协调、集团的谈判策略等都是十分复杂的问题,涉及成员方方面面的利益,常常处于动态变化中,且更多的是一个政治博弈和策略选择的过程。

①虽然区域集团代表制不完美,但是其他国际组织已有成功例子,如联合国采用区域分配方式保证其国际法院成员国的平等代表制。议题集团的体制化是一个更加困难的问题,因为该类集团的组建要根据各成员的特殊利益、策略等具体情况而定,是一个政治博弈的结果。关于议题集团的成员资格很难建立一个客观标准,可能包含不同政治和经济实力的成员,如凯恩斯集团。有学者建议议题集团的建立不应以成员身份进行划分,而是由对特定议题有共同利益的成员组成,每个议题集团选出代表参加WTO的决策和谈判。〔14〕

3.谈判集团发言人的选举和责任制度。根据经验,集团中综合实力较强的成员往往是发言人,如G20的巴西。为了确保发言人能够忠实地代表本集团行事,需要建立发言人的责任制度,如事前仔细聆听集团所有成员的意见,根据集团的共同意志在绿屋会议等场合进行协商和谈判,及时反馈谈判信息并与集团协商进攻或妥协的方案等。如果发言人没有恪尽职守,如利用集团发言人身份为自己谋取单方面利益,那么集团可以罢免其代表资格,另选择其他成员为集团代言。

四、中国选择参与WTO成员谈判集团的策略

2.中国应将在不同的利益上寻求不同的盟友作为参与谈判集团的基本原则。在直面和参与各类议题的磋商与谈判时,中国必须首先搞清楚自身利益所在和各个利益集团的内在脉络与复杂关系。经济和贸易利益在一个日益全球化与政策一体化的世界中往往是盘根错节、错综复杂的,所以谈判中应对“事”(议题、领域、立场、案文),不能对人(成员)。只要某一项议题、某一项建议、某一个案文符合中国利益,不管是谁提出来的,是发达国家成员还是发展中国家成员,中国均应采取积极的态度,不能贻误战机,丧失主动权,反之亦然。〔20〕在各个议题中,临时的联合力量在多边谈判中相当常见,各种组合变化并没有一定之规,而是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利益加以取舍,中国的谈判策略同样也不能简单地以发展中国家划线,而需要在具体议题中寻找和选择适合自己的同盟。〔21〕

3.中国应准确把握在谈判集团中的角色期待、定位和作用发挥。中国往往被期望成为发展中国家成员或者某集团的“领头羊”,这样做固然可使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整体利益得到提升,但却可能让中国独自承担来自发达国家的各种打击和报复。因此在选边站队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首先,坚持发展中国家成员地位不动摇,这是中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经济水平的客观反映;其次,维系好作为两类成员的桥梁角色,经贸利益多元化和双重地位决定了中国必须善于处理发达成员和发展中国家成员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关系,若简单地依据“阵营”确定谈判基点和策略,可能将受到极大束缚,甚至损害自身利益。牢牢关注自身的利益所在,低调有力地参与才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即便成为集团的代言人,也应避免“扛大旗”“造声势”的表面文章,认真研究美、欧、巴西、印度等主要方在提案和决策上的经验和教训,既慎重选择具体谈判议题的出价,又做到大胆出击积极争取,并学会酌情妥协与让步,注意有效地设置议程以关切所有集团成员的利益,在集团规模上则尽量包含大小成员,通过边际支付协调立场,维持集团的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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