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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答疑制度的实际作用分析与改革路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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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答疑制度的实际作用分析与改革路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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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最高人民法院倡导在全国法院系统内大力推行判后答疑制度以来,许多官方媒体和研究者对于判后答疑制度的实施效果给予了极大的褒奖与赞扬,然而,判后答疑制度实际发挥的作用有限。因此,有必要对其加以改革,将其纳入裁判释疑体系的范畴。

[关键词]判后答疑制度;作用分析;改革路径

前言

在2005年11月召开的全国法院立案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我国信访接待工作存在的问题,并高度赞扬了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创新接访制度――法官判后答疑制度的实践经验,此后,判后答疑制度以星星之火的燎原之势,迅速在全国法院系统内开展起来。这项法院系统内部的创新接访制度,引起了人们的激烈讨论,支持者、反对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而许多媒体、官方工作人员对于该制度取得的实际成效,更是大肆渲染与称赞。然而,从笔者实际的法院工作与调研经历来看,判后答疑制度理论定位模糊、程序规范混乱以及制度本身的政策性缺陷,是导致判后答疑制度实际作用有限的主要原因。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奠定了基调,指明了方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将主导在全国法院系统内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①在深化司法改革的新形势下,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判后答疑制度从理论定位和实践规范方面进行改革,并结合庭审调解过程公开化、判决文书规范化、执行信息公开化,适时将判后答疑制度纳入裁判释疑体系的范畴。

一、判后答疑制度概述

(一)判后答疑制度的概念

所谓判后答疑制度,据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的解释,指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有疑问,初次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请再审,作出生效裁判的法官、审判组织依一定程序给予必要释明,促使其息诉服判的制度。②

(二)判后答疑制度产生的背景

在2005年11月召开的全国法院立案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我国信访接待工作存在的问题:长期以来,审判法官只管判案,不问息访,由此导致了重复上访、缠诉缠访等问题。同时,高度赞扬了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创新接访制度――法官判后答疑制度的实践经验,并建议这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随后,河南、安徽、重庆、贵州、湖北、广州、海南等地的法院系统积极响应号召,全面推行判后答疑制度,并逐渐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判后答疑制度。

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员介绍,法院系统大力推行判后答疑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行使释明权,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提高人民法院接待处理来访的质量和效果,缓解群众“申诉难”的问题;增强法官的司法为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把依法公正、及时判案和做好细致耐心的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③由此可以看出,该制度出台的主要动因在于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

(三)涉诉信访与判后答疑

2004年4月,在湖南长沙召开的全国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了“涉诉信访”的概念,即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案件,案件当事人或亲属对于案件处理结果不满,通过来信、走访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等其他国家机关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涉诉信访与一般信访不同,它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到法院的司法权的运用。由于我国处于深刻的社会变革时期,各种利益冲突加剧,司法资源有限的人民法院很难完全处理好各种社会利益纠纷,涉诉信访量攀升。以2005年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涉诉信访量占全国法院涉诉信访总量的32.39%。④由此可见,解决日益严重的涉诉信访问题,是信访工作的当务之急,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政策之需。于是,判后答疑制度受命于危难之间,担起了解决“涉诉信访”的重任。

二、判后答疑制度的实际作用分析

(一)从涉诉信访产生的原因分析

造成涉诉信访的原因是多层次的,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等诸多因素在司法领域综合作用的结果,社会转型时期的利益冲突是涉诉信访产生的根本原因。将纠纷诉诸于法院的当事人,归根结底,都是了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当法院无法协调双方当事人的讼争利益时,一方当事人自然会通过上诉、申诉、上访等方式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同时,部分法院的审判工作质量不高,裁判工作有失偏颇,接访工作存在敷衍了事等行为,也极易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因此,判后答疑制度只能通过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在有限的程度内吸收当事人的不满情绪,从而达到为当事人答疑解惑的目的。但是通过这种言词说理的方式,试图去说服当事人放弃其期待的利益,其效果将大打折扣。因此,判后答疑制度无法从根本上、源头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

(二)从涉诉信访的案件类型分析

总之,判后答疑制度实际发挥的作用并不是如新闻媒体或官方工作人员宣传的那么大,其发挥的实际作用非常有限。因此,有必要对于判后答疑制度进行根本性的变革。

三、改革路径思考

(一)判后答疑制度的理论定位

判后答疑制度不应该是解决涉诉信访的工具,沦为信访政策的附庸。判后答疑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引导当事人理解判决,吸收其不满情绪,从而达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审判工作,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判后答疑制度并不是法定的诉讼程序,具有非正式性、非程序性,因此,笔者认为:判后答疑制度应该定位为一种诉讼服务制度,即既服务于法院的审判工作,也服务于当事人诉讼需要,其应当成为裁判释疑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判后答疑制度的规范设计

判后答疑制度不仅需要结合地方法院的实际情况斟酌考量,更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判后答疑制度的原则性内容加以统一规范。第一,明确判后答疑案件的范围。合理地规定判后答疑案件的范围,既可以排除一些不必要的答疑案件,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也可以更大限度地发挥判后答疑的作用。对于判后答疑的范围,应当限于判决生效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且排除对一审案件的判后答疑工作。对于法院宣判后的一审案件,在上诉期间内,当事人可以选择上诉,这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理应得到保障。第二,明确判后答疑的主体。判后答疑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为当事解答疑惑,促使当事人理解判决。对于判后答疑,可以交由参与原审案件的书记员进行答疑,特殊情况下由原合议庭法官答疑。第三,答疑的启动主体。笔者认为:判后答疑启动主体应当限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基于判后答疑制度为当事人提供答疑服务的性质以及对司法资源有限性的考量,只有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才能成为判后答疑的主体,同时,对于申请再审的案件,法院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主动启动判后答疑。

(三)将其纳入裁判释疑体系

裁判释疑体系应当是一个由判决书说理制度、法官释明制度以及判后答疑制度组成的相互配合、紧密联系的统一整体。其主要功能在于用充分的法律依据、易于理解的法理、深入民心的情理系统地阐释判决产生的过程、依据、理由,让当事人切实看懂判决文书,理解判决的理由,从而接受裁判的结果。

当前,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已然被纳入了深化司法改革的进程,这有利于规范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审判行为,有利于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信心。将判后答疑制度纳入裁判释疑体系,无疑会形成判决书说理、法官释明及判后答疑有机互动联系,更充分有效地发挥其答疑释法作用,进而提高案件审结效率,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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