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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化中的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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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化中的职业培训
时间:2023-08-09 00:29:44     小编:

[摘 要]法官是具有审理和裁决争讼问题权力的官员。在法官职业化改革进程中,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基层法官的职业培训是法官职业化的重要环节,职业培训的目的之一就是让法官离开了高校后能继续接受与职业有关的技能学习与训练,以便法官进一步适应和胜任工作。职业培训的顺利、科学开展某种程度上也决定着法官在实际工作中能更正确运用法律依法判案。文章从基层法官职业培训的重要性、职业培训与法学教育的界限、职业培训的对象、内容、方法、评价展开论述、探讨,以期更好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

[关键词]法官;职业化;职业培训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内容中提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法官作为司法人员中的重要一员,直接担负着公平裁判的工作,其直接关系人们权益维护的最后一种救济途径能否有效实现。法官的身份也代表着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能否体现公平正义。会议明确肯定了建立一系列包括法官在内的司法人员的各种职业保障制度,而职业保障制度其实属于法官职业化的一部分。

法官是具有审理和裁决争讼问题的权力的官员,一般是指正式受命主持法庭或进行审讯和裁决争端的人。最高人民法院给法官职业化进行了定义,所谓“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和职业地位。”[1]目前,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中,职业化所涉及的理论与实际问题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例如:法官职业意识的加强、法学教育如何改革、法官的职业准入与遴选、法官的职业培训、法官的考核制度、奖惩制度、法官助理制度等。但笔者认为,在法官职业化改革进程中,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例如:司法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司法环境还需进一步改善、基层法官的待遇保障还需进一步合理化、法学教育还需进一步深入等。其中,基层一线法官反映的问题更多,面临的挑战也更大。随着法治思想的日益深入人心,公众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加强,公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渐渐增多,这一方面反映大众对法律的信任,另一方面也反映公众素质的提升。这也导致基层一线法官办案工作量增多,另外,基层法官还面临人身安全、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压力,导致法官办案积极性不高、人员日趋流失,已影响到该职业群体的稳定性。

基层法官的职业培训是法官职业化的重要环节,职业培训的目的之一就是让法官离开了高校后能继续接受与职业有关的技能学习与训练,以便法官进一步适应和胜任工作。职业培训的顺利、科学开展某种程度上也决定着法官在实际工作中能更正确运用法律依法判案。

一、职业培训的重要性

《法官法》第一条规定了:“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国家已将法官的素质提高列入首位,终身接受教育与职业训练对于法官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法学理论与实践都在与时俱进,法条也在不断修改与完善,审理案件时所遇到的情况会越来越复杂与多样化,如果没有持续的职业培训,法官队伍中尤其是基层一线判案的法官会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例如:基层法官的专业理论薄弱导致的审判困难,即面对复杂的案件不知如何下手;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审结案件导致当事人上访;不知法院的具体规章制度而导致工作失误;当有职业心理压力时不懂如何舒缓等。此时,如果缺乏一些系统且有专项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就会加重这些问题,甚至带来一系列严重后果。

二、职业培训与法学教育的界限

法学教育是法官职业化的最基础阶段,有些学者则认为法官的职业培训就是法学教育,应该在进入法院之前就将法官职业培训的实践性教育内容加入到高校培养学生的课程内容中。笔者认为:法官职业化中的法学教育和职业培训是两个不同的内容,所处的阶段也不同。法学教育中确实应该加入实践性的内容,这些内容与职业培训时的内容、内涵可能会重合,例如:法学教育中会加入一些辩证思维的训练、职业规划、模拟法庭、社会调查、旁听、各种沙龙,但这些实践性的内容最终目的应该是促进法学理论学习的理解,学生时代的主要任务在于奠定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基础,此与学生真正成长为法律人,例如基层一线法官时所需要的实务培训是不同的。在任法官职务期间的职业培训所侧重的更多是实际工作中需要学习与加强的知识和训练。有关机关不能将此责任都推给院校完成。

三、职业培训的对象

《法官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此条明确界定了法官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有关培训条例与规划中规定了:“拟任法官和拟任法院院长、副院长须接受任职资格培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被录用的人员在被任命法官职务前,必须接受培训,培训合格才能任命为法官。”可见,对于任法官职务前的人员、院长、副院长是有明确规定培训任务的,但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是否必须接受培训、多长时间培训一次等则不确定。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法官培训条例》中有了进一步明确:法官培训分为预备法官培训、任职培训、晋级培训和续职培训;拟任法官的人员,须接受预备法官培训;初任法院院长、副院长,须接受任职培训;晋升高级法官,须接受晋级培训;法官履职期间,须接受续职培训。条例的规定展现了法官职业培训对象的细化,这是值得肯定的。目前基层法官的工作仍在案件审判方面,而所设置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其他人员在与基层法官的工作职责协调上还需完善,基层法官常反映除了日常审判工作外,还需花大量时间在向当事人解释如何应诉上,而当事人由于文化素养与知识的缺乏,难以理解这些解释,有时会引发一系列不良后果,导致司法审判人员与当事人间产生误解、矛盾。因此,法官的职业培训与社会公众及非法官岗位人员的法律意识、素养的培训也非常重要。

四、职业培训的内容

我国《法官培训条例》首先明确了培训的原则,即:法官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根据《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的规定,目前的考评主体是“院考评委员会”。考评的重点则是案件数量、调解率、结案率等量化的指标,也同普通公务员的德、能、勤、纪、廉考评指标一致,因此,在职业培训中也应该从这些方面入手。我国《法官培训条例》中也强调了职业培训应注重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教育,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诉讼调解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法官培训的具体内容应视不同培训对象的需求有所侧重。例如:预备法官培训应注重岗位规范、职业道德和审判实务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年;任职培训,要按照岗位规范要求,进行以提高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管理与业务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半月;晋级培训应注重高级法官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续职培训应注重所在岗位专业知识更新的培训和审判业务技能提高的培训。法官每年接受续职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半个月。而现实的职业培训中,这些内容还需细化与落实,避免产生重复与交叉。各地各层次法院培训内容的标准不统一会影响培训的质量与效果。当前的法官职业培训还需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紧密结合,在培训内容中融入下基层、亲百姓的实际调研活动,多听百姓心声,从而在审判活动中更好处理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随着2013年中央出台的一系列公务员禁令,其影响也波及法官队伍,特别是基层法官,于是有些基层法官抱怨自己的隐性待遇减少;自己的岗位与一般企事业单位相比没有了以前的优越感;有些则产生了离职的念头;更有的认为离职后由于缺乏其他工作技能而只能留守原岗,从而表现得非常被动与消极。这些都反映了基层法官的政治思想觉悟不高的状态,因此,务必在职业培训中增大政治思想道德的内容学习。针对基层法官面临的各方面压力,例如:需求压力、工作压力、社会压力、单位压力、人际压力、家庭压力等,务必要在职业培训中增加心理健康辅导、时间有效管理方面的内容,通过专业的培训,使法官在保持自我身心健康、轻松的状态下履行好公职。

五、职业培训的方法

我国《法官培训条例》明确了法官培训主要采取在职离岗集中培训的方式,也可采取分段培训、累计学时的方式。 法官培训应不断探索灵活多样的培训手段和方法,推广和运用远程教育等方式,提高法官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率。法官培训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派法官出国进修,例如:每年日本最高法院都组织一些法官到国外学习。或邀请国外法学专家、教授和法官来国内进行专题讲座。这些规定为法官职业培训的方式提供了很好的指引作用。但我国目前法官培训基本都是“指名道姓”的,参加培训的人都是因为即将被任命而“刻意为之”,这很像是一个手续而已,不具有竞争性和淘汰性,培训成绩的好坏对于法官的实质利益不产生任何影响,因此大大削弱了法官参与培训的热情。现阶段的法官培训极易陷入形式化的境地。并且,法官考评制度采取的是“分块经营、各自为政”的模式。由于经费、师资、设施等诸多方面的限制,地方各级法院无法采取高标准对法官进行系统化的培训。具体表现为采用“短、平、快”的培训模式;在培训课程和培训日程安排上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但培训与实际工作冲突时,培训工作则需要为实际工作“让行”;培训师资安排具有随意性。[2]可见,必须将培训真正落到实处,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培训的时间充足、高效利用,务必做好师资、经费、设施方面的保障。涉及到邀请国外法学专家与院校法学教育者、司法实务工作者方面,要与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对接,明确各自的职责、培训方法、待遇保障,以免影响培训效果。也可以尝试在培训中让法官与律师、检察官等岗位进行职业角色互换,以体验各自岗位的实务,从而在今后的工作中能更好的互相理解、配合。在培训时间方面,可以借鉴德国法官教育培训机制的终身性,树立终身学习、探索、提高的思想,以顺应瞬息万变的世界。

六、职业培训的评价

在法官职业化背景下,法院各种人员的综合考评渐渐实现了分类化,即对于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行政及其他人员有不同的考评方式,借鉴这种分类的思想,对于法官的职业培训评价也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即对各类职业培训对象,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指数、分值等,培训的成绩与法官的实质利益挂钩,例如:我国《法官培训条例》鼓励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高素质法官担任法官培训兼职教师。兼职教师经组织安排到各级法官培训机构从事培训工作的,工作量应当纳入所在部门业务考核范围。人民法院法官管理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建立所辖人民法院法官的培训档案。法官参加培训的履历、成绩和鉴定应存入本人档案。严格各类培训《合格证书》的验证、发放制度。法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培训的,其所在人民法院应督促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任职、晋级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和设立地(市)级法官培训机构的高级人民法院要建立法官培训评估制度,定期对法官培训机构的培训条件和培训质量进行检查评估。经评估达不到要求的法官培训机构,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责令其停止法官培训工作。这些规定对于完善法官职业培训的评价起到了指导作用。在德国,法官考评的内容一般为:专业知识、理解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处理事情的能力、待人接物的能力、沟通技巧、贯彻能力和吃苦耐劳精神,等等。[3]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考评内容,在职业培训中增加相应内容的培训与培训评价,

从而引导法官综合素养的提升与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进而更好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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