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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后监管亟需专业化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5-08-19 14:02:15
标后监管亟需专业化
时间:2015-08-19 14:02:15     小编:

摘要:本文诠释了标后监管的内涵,通过阐述标后监管专业化的重要性,论述了当前标后监管存在的薄弱环节,认为亟需加快推动标后监管专业化进程,并提出标后监管专业化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标后监管 专业化

近年来,随着招投标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标前管理在“阳光”照耀下得到规范,标中监督在“科技”助推下得到完善,有效遏制了腐败问题的发生,社会反响良好。

阳光下的标前管理让暗箱操作消失无影,严格的标中监督让潜规则无处藏身,于是招投标利益博弈战场由标前转移到标后,标前的眉来眼去转变为标后的暗送秋波,这种现象应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标后监管亟需加强。

1 标后监管的内涵

标后监管与标后管理是相互联系而又各不相同的两个概念。所谓的标后监管应该是指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部门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履行标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有序推进,维护招投标的严肃性。而标后管理含义相对较广,包含的内容更加丰富,不仅包含招标人和中标人履行标的进程的管理,还包含行政监督部门及其他第三方的约束管理,主要涉及合同签订、实施、变更、质量技术要求、款项结算支付等履行标的的内容。因此标后管理主要侧重于履行合同内容,而标后监管则是侧重履行合同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简而言之,标后监管应该是作为一个第三方平台介入,让招投标双方的权益都得到尊重,从而确保双方依法履行合同。

2 标后监管的现状

当前各地普遍认识到标后监管的重要性,纷纷出台相应政策,建立相关制度,因地制宜采取措施进行标后监管。各地设立的招投标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展服务中心等机构,仍是作为招投标的平台,主要负责标前、标中的工作,基本没有涉及标后监管工作。各地标后监管主要采用的方式是成立监管小组,以监察局或招投标中心作为牵头部门,建设、财政、审计、交通、水务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建立联动机制,定期或不定期联合开展日常或专项检查,这种方式虽然也取得一定成效,但与目标要求仍存在较大差距。

从监督层面来看,标前审查、标中监督体制较为完善,而标后监管相对薄弱,存在盲区和“真空地带”,主要表现在:

2.1 制度缺乏

制度是基础,制度是保障。细读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不难发现,即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其他地方的法律法规,对标后监管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即使有所涉及也只是一笔带过。制度的缺乏导致标后监管失去法律保障,缺少可操作性的依据,因此各地标后监管工作的方式方法五花八门,社会效应也各不相同,究其主要原因是政出多门,没有统一模式,常常由临时机构负责运行,所参照的政策也只能是阶段性的,缺少长期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2.2 体系缺陷

纵观各地的标后监管,不难发现当前政府管理体系中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这是一个严重的致命伤。临时监管小组或多部门的联动经常出现推诿扯皮现象,许多职能部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各个部门“自扫门前雪,不管瓦上霜”,使得检查成为走过场,流于形式,往往停留在问题表层,即使检查存在问题也难以一查到底。

2.3 机制缺失

当前各地的标后监管其实是标后检查而已,多数是以执行领导的意志而进行的专项检查,缺失完善的运行机制。各行政监督部门从本职工作需要,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多数采用抽样检查,并把结果进行通报要求整改,相应的奖惩基本没有运用,约束力及震慑力也就大大削弱。

鉴于上述种种原因,尽管各地纷纷加强标后监管,但都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许多固疾仍旧存在。薄弱的标后监管导致投标人和中标人利益直接对话,面对面的谈判滋生诸多问题,于是存在“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现象就不难理解;政府采购中以次充好屡禁不止;项目进度难以如期进行;工程(产品)质量无法保证;标书合同成为一纸空文;招投标的严肃性被破坏;企业诚信体系无法构建。这就严重影响了项目建设进程,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发展,严重浪费了国家财政资金,给经济发展和廉政建设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3 标后监管专业化的重要性

3.1 有利于维护招投标的严肃性

标后监管的薄弱让一部分人趁虚而入,经常出现围标、串标行为,提前设置高门槛让其他人望而却步,中标后又降低要求让人扼腕长叹,严重破坏招投标的严肃性。专业化的标后监管从程序和内容层面进行约束,以第三方身份有效介入,既监督又协调,防止招投标双方“打默契牌”,有效推动诚信体系的建立,最大限度减少恶意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形成良性竞争氛围,建立良好社会效应。

3.2 有利于推动项目建设进程

由于不同的利益立场,招投标双方常常在某些环节互不退让造成僵化局面,以致因小失大,导致项目无法按照计划进行,直接影响项目的进度、质量。如某地安置房电梯采购招投标后,由于双方就土建配合费和井道改造费问题发生纠纷,争执不下,致使安置房难以如期投入使用,群众无法按时回迁,过度费每月达上百万元,引起群众极度不满,这就是 “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典型案例。专业化的标后监管以第三方身份介入,没有利益掺杂因素,可及时发现问题有效协调,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从而确保项目顺利进展。

3.3 有利于节约投资成本

标后出现的种种问题常归结为制度不规范、责任难落实的原因,其实关键点在于招标方没有专业管理人员,难以管理到位,有些招标方甚至直接把管理的责任赋予中标方,受利益驱动中标方自然而然降低质量、抬高成本。专业化的标后监管可以帮助招标人规范管理,制约中标人如实履约,避免出现随意性和漏洞,从而提高财政性资金利用率,节约投资成本,防止资金流失。

3.4 有利于有效预防腐败发生

“风正,则百官皆守;风不正,则百弊俱生”。近年来利用项目招投标搞腐败而落马的贪官层出不穷,成克杰、许宗衡等案哄动一时,令人嗟叹。一个项目上去了,一批干部倒下了,究其原因在于标后监管机制不到位,缺乏震慑力和约束力,让人心存侥幸,把国家资金看作“唐僧肉”,把标后监管的漏洞变成了个人搞腐败的“机遇”。所以一旦标后监管步入专业化进程,由于其专业性、系统性、细致性而产生的规范化运作、法制化监督,恰如“孙悟空的火眼金睛”能轻易识别“妖魔鬼怪”,又如“齐天大圣的金箍棒”具有强大的震慑力和约束力,使人不想为、不愿为、不敢为,彻底消除侥幸心理,铲除腐败温床的土壤,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发生。 因此,迫切需要通过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提高认识、强化责任等手段抓住薄弱环节,找准工作切入点,扎实推动标后监管专业化进程。

4 标后监管专业化应对措施

标后监管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如何实施专业化监管值得探讨,借鉴国内外标后监管经验,结合我国政府体系构成特征,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4.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正行进在法治化建设的道路上,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都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中。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开展标后监管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法律保障、法律武器,形成统一的法律框架,使得当事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设立标后监管专业化部门的法律依据,从法律层面赋予标后监管的责任和义务;二是标后监管的实施办法及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4.2 设立相对独立机构

标后监管部门应具备相对独立的行政权,自主开展监督工作,作为一个第三方平台介入标后管理工作,日常业务应与纪检、监察、财政、建设等行政监督部门互联互动;还应配备较高素质的专业人员,熟悉财政、经济、法律等相关知识,熟悉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了解掌握招投标的程序,能从关键环节入手切中要害地进行监督管理。

4.3 完善监管运行机制

首先要确保具备完善的运行机制。遵循综合管理、分类指导、重点监督、有效介入的原则,对监管的目标、内容分门别类,从工程交易、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不同项目不同专业的特性出发建立各自适应的监管机制,发现问题及时介入干预。其次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不能简单地认为具备专业化标后监管部门后,其他职能部门就可以袖手旁观,置之不理。标的履行本身具有时间长、跨度大、涉及部门多的特点,相应标后监管工作就必然具有渗透性、关联性和复杂性,因此各个部门更应加强联动,紧密配合,增加合力,共同推动标后监督工作的进展。第三方面要建立结果应用机制。标后监管的初衷是为了促进标的按照要求履行,因此标后监管的结果只有高效运用才能充分体现职能部门存在的意义。完善的应用机制应包含奖惩机制、公开机制、信用体系建设机制等,特别要健全信息披露、诚信体系应用制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公告、专业网站公示、社会网络公开等多种形式,对标后失信行为及处置结果进行披露,对违纪违规行为绝不姑息,使得标后违法行为成为“过街的老鼠”,无立足之地,使得招投标双方对标后违法不想为、不敢为、不能为。

4.4 开发运用软件系统

监管的目的在于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各地招投标项目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传统的监管肯定不能面面到位,应当借用科技助推监管。当前开发软件应用系统条件具备,技术成熟,项目参数录入后可实现实时监控标的履行动态,具备预警功能,可以实时纠错,从而帮助监管人员掌握第一手材料,发现问题第一时间介入协调,可以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诚如招投标发展的历程一样,标后监管专业化进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必然需要一个发展的过程。尽管各地标后监管工作千差万别,各有特色,可喜的是都在不断探索不断成长,相信只要坚持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兢兢业业的敬业精神、深入实际的工作方法,标后监管工作就一定能步入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进程,招投标活动就一定能健康规范运作,从而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高邮市纪委执法室.《进一步加强标前标后监管 力促建设工程招投标全程规范》.高邮廉政网调研文章.

[2]文力.警惕项目建设中的腐败.《中国监察》,2010年第10期.

[3]杨小兵.浅议如何加强建设工程标后监管http://www.gsei.com.cn/Html/zbgg/zbgg/swcz_156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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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庞义华.对权力实施规范化精细化数字化监督.《中国监察》,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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