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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主义双刃剑下的中国该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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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主义双刃剑下的中国该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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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05年9月14日,外交部部长李肇星在纽约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此举无异于放出一个重要的信号弹,在世界潮流趋向于限制豁免的大环境下,我国政府没有逃避,而是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去面对这个问题。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公约》规定的国内法,不难看出,我国政府是较为谨慎的,这其中有诸多因素需要被考虑,并且也要利用一个较长的时间来完善。

【关键词】国家豁免;绝对主义;限制主义;中国国情

一、绝对主义与限制主义概述

(一)国家豁免的概念。所谓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指不受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不受所在国法院的管辖,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强制执行。

(二)绝对豁免论。绝对豁免论是最古老的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它认为,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另外,它主张在国家未自愿接受管辖的情况下,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有关国家的民商事争议。该论在著名的“比利时国会号案”、“佩萨罗号案”中得到支持。

(三)限制豁免论。限制豁免论,又称有限豁免论或相对豁免论。限制豁免论把国家的活动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抽象地说,它仍然承认国家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般原则,但却将国家不享有豁免的情况作为各自例外,并规范的非常具体。依限制豁免论,区分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的标准有三种:即目的标准、行为性质标准和混合标准,赞同行为性质标准的人居多。限制豁免论还主张以法院地法来识别外国国家的所谓主权与非主权行为。

无论是适用绝对主义还是相对主义,其根本原因不是在于哪一种更公平、更合理、更先进,而是出自于维护自身利益的结果。在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这部法律中,国家的定义包括国家及其政府机构和国家的代理机构,其中美国定性为“非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中的国有企业也被作为国家的代理机构对待,这使得美国有理由扣押这些国家在美国的任意财产。湖广铁路债券案就是个很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二、中国该如何应对

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挑战和压力十分巨大。虽然享有了豁免并不代表着在实体上可以免去国家的责任,但是能得以通过国家豁免原则的运用摆脱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对于本国还是相当有利的,尤其是避免强制执行,也就是执行豁免的利用对于一个国家利益的保护是绝对必要的。

面对这种现实,中国是否应该坚持绝对主义呢?我想答案无疑是否定的。面对发达国家引领的限制主义浪潮,中国应当“风物长宜放眼量,不宜只顾眼前利益。”21世纪初中国加入WTO,也是收益与风险并存,但经过实践证明,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红利远远超过损失。如今,选择再一次摆在中国面前,答案是肯定的,但中国必须做好以下三点。

(一)不断增强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联系,提高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政治经济中的话语权,积极主动参与到国家豁免的草案公约的制定,力争权益,并且保障国制定之后的草案或者公约不被某些国家利用,成为霸权统治的工具。有必要指出,现代社会各种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各国必须对此进行慎重和细致地考量,双边和多边条约才是最终解决豁免问题的关键。

(二)我国应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财产豁免法》。近些年,制定此法的呼声逐渐增高,此法的制定也应该是众望所归的事情。但是,对于这部立法的原则,我认为一定要充分考虑到中国国情,放眼世界潮流,在绝对豁免与相对豁免之间取得平衡点。笔者认为在具体标准制定方面,应当放宽限定条件,鼓励国有企业与外国企业加强联系,同时让外国企业不畏国有企业的“保护膜”而拒绝合作。

(三)积极地参加诉讼,利用司法实践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向其它国家明示中国关于国家豁免的政策和态度。迄今为止,中国法院很少遇到对外国国家及财产提起诉讼的情况,但是中国在其它一些国家或地区法院遭到被诉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前文所提的“湖广铁路债券案”。虽然中国政府鲜明地表明了自己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立场和态度,使此次案件得到了解决,但方式却略有不同,也并没有表明美国同意了中国关于国家豁免的立场。因此,在未来的时间里,中国若想提高话语权以及在豁免问题的谈判时处于主动地位,利用司法实践维护自身权益以及向其它国家明示中国关于国家豁免的政策和态度是不可或缺的。

三、结语

虽然当今世界大部分国家依然坚持绝对豁免的立场,但是限制豁免的浪潮最终会席卷全球。在此浪潮之下,我国外交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国签署《公约》明确表明了在此问题上的立场。然而,我国在此立场的基础上如何维护国家权益和形象,公平解决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发展,同时也需要国家、法学工作者和普通民众奉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 黄惠康,黄进.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成案选[M].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

[2] 曾涛.中国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上的实践及立场[J].社会科学,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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