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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中原地区的立嗣民事习惯问题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10-28 01:14:04
清代中原地区的立嗣民事习惯问题
时间:2022-10-28 01:14:04     小编:

摘要:清代中原地区绝嗣家庭同姓继嗣的情况最为普遍,是主流,包括独子兼祧或二子并继等特殊情况;而异姓承嗣和招赘承嗣的情况作为同姓继嗣的补充,体现了乡土社会民众的实用主义和现实主义的原则。血缘承祧历来被人们所重视,但人为的拟制血缘关系也为民间社会所认可。作为绝嗣无子的救济手段,清代中原地区不同家庭面临的立嗣选择是多元的,乡村社会生活图景有其自身的多元性和丰富性。

关键词:中原地区;立嗣;契约文书

中国传统宗法社会里的宗祧承继问题长期受到学术界的关注①。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一方面偏重于上层的制度和相关规制,旨在探求中国民事规则的本土资源;一方面注重恢复区域内民事习惯的本来面目,受资料的限制,研究主要集中于有千年文书的徽州地区。由于中国地域的广阔和各地风俗习惯的巨大差异,促使我们更要进一步加强区域民俗史的研究工作。为此,本文通过对洛阳民俗博物馆馆藏继嗣契约文书的研究,力图全面揭示清代中原地区绝嗣家庭的立嗣民事习惯图景,从而为更加深入地认识清代乡土社会和民间秩序提供一些参考。②笔者从洛阳民俗博物馆藏契约文书中整理出的大量继嗣类文书主要来自豫西和晋南,属于狭义中原地区的范围,该地区是中国古代文化的核心区域,其文化研究更具有普遍意义。③所谓绝嗣,是指一个家庭没有男性传承人,民间通常称之为“绝户”或“断香火”。这在传统家庭中是一个很严重的危机,除了可能面临老无所养的问题外,宗祧血祀也将断绝,没有给自己祭祀的人,成为馁鬼,成为“不祀之鬼”将是人的最应悲哀的不幸的命运。④对此,不同地域不同家庭往往根据自身条件,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从相关契约文书来看,清代中原地区的立嗣民事习惯是灵活和多元的。

一、同姓继嗣

为了保持宗族血缘关系,立嗣首先考虑在本宗的范围内选择,这是立嗣的基本原则。在本宗的原则下,又须遵循由亲及疏和昭穆相当的规定,以维护宗法秩序。清代律典进一步强化了这些规则,《大清律例》关于立嗣的规定指出:“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若立嗣之后,却生子,其家产与原立子均分。”⑤因此,同姓继嗣是各种承嗣类型的主要形式。

洛阳民俗博物馆所藏继嗣文书约200余件,其中,多数为同姓继嗣。这些文书的立约时间从康熙二十三年(1684)到宣统元年(1909),从中我们能够看到,契约格式基本定型,很少发生变化。其中,立约人、文约详情、承继条件、见证人和立约时间,是清代相关继嗣契约的必备要件。

对于有争执的,有时会有官府介入,如契约001616,立约人为亲族族长史三让,盖有官印,该次立嗣发生了如何的纠纷不得而知,但最终应该是在官府干预下通过亲族调解议定了承继人。

如果一个家族中兄弟俩仅有一子,为续立门户,经同族长者说合,双方同意,立字为约,可以独子兼祧,俗称“一门两不绝”。如:“立合同人宫礼因胞兄无嗣,蒙太老爷金批,身情愿将子殿荣成继,一门双嗣,今同族亲各立合同成继告庙。恐后无凭,立合同存照。”⑦这里立合同人宫礼将其子宫殿荣成继胞兄,殿荣兼祧父伯双嗣,即是典型兼祧承嗣类型。此俗过去河南地方较多,该承继人由两家共同抚育。当子成婚后,若系兄子者,新生第一子则立长门,次子立弟门;如系弟子者,新生第一子则立弟门,次子立兄门。也有不论兄或弟之子,均先立长门,后立弟门的。河南开封杞县则有习惯,以一子兼祧两门,各为之娶一妻,俗谓之一门两不绝。⑧

也有家族虽兄弟多人立户,但有两门或多门绝嗣者,不得已也会由一门之子兼祧立户的。如:“立过继婚书人郭明午,不幸长胞兄明庚、三胞弟明戌早亡,尚未立嗣。”“情愿将身长子过于长兄、三弟一门二嗣承接后继。”“凡□□□□家产、器物俱系继子得受,族侄不得争竞。”“如有人争碍,执此赴官鸣究。”⑨契约为红布材质,黑字书写,想见当时家族的重视程度。 当然,如果绝嗣家庭面临选择的同宗承继人较多,则有可能会出现争相出继的局面。出于妥协,承嗣合约中还有二子或多子并继的情况。如:

立命承嗣人张刘氏,因为次子问政夫妻物故,乏嗣无子,本主无人奉祀,氏今不忍绝其嗣,故请氏弟与亲友商酌,命长子问明之次子举娃,又命三子问仁之长子继娃,并承其叔考之嗣。新有次子分到三股之一家产,命其二人均□□图永祀其叔考之主。自命承嗣之后,俱不得争长论短,有反悔之说,如有反悔者,即为不孝。恐口不凭,立字据存照。

这份契约中,二子问政夫妻亡故无嗣,由其母张刘氏主持,将老大次子,老三长子共同承继。并规定了相关财产分割的情况,由其娘舅刘兴太中间见证。多子承嗣,主要是为了继承财产,这则由众兄弟母亲主持的承嗣合约,避免了家庭纠纷,但也有调解不成,闹到官府的,如:“立合同人冯河、冯海,因为族兄鹏赛物故乏嗣,冯河、冯海均愿着子承继,令冯海之子承继,冯河弗愿,令冯河之子承继,冯海不舍。两造争论不已,以致□在案蒙批未传之际,同邻友执中婉说执权留理,着两造之子准立□嗣以息讼端,冯河、冯海之子如心、蛋蛋,两家奉祀,所有族兄亲生三女来往以及上坟拜墓,两家支应,新遗院落、地亩商明议据均出,甘愿毫无异说,日后仍归旧好,各管各业。自议之后,两造倘再挟嫌滋事见官,不得回□,恐口不凭,立合同为据,各执一张,以为证质。”冯河、冯海两兄弟则为了承继族兄鹏赛,争论不已,还闹上了衙门。最终由亲族邻友调解,两家并祀,而族兄产业由两家明议均分。清代为财争继案频发,并多拖延难断。对此,清代学者汪辉祖曾指出,有人为子殇立继案,争讼十余年而未结。

中原地区也有在“户绝”无产可继而又确需绵延宗祧时“带产过继”的习俗。如河南省固始县,“乏嗣之人家,贫无立锥之地者,近房兄弟之子,携其本生父家应分之产应继者,俗谓‘带产过继’”。这种情况较为罕见,应为中原局部地区的习惯,承宗继产仍是主流。

二、异姓承嗣

《大清律例》规定:“其乞养异姓养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但不得以无子,遂立为嗣。”从法律上严禁异姓之间的立嗣行为,但从存留下来的文契来看,制度的规定并未严格执行,异姓承嗣现象依然存在。

一般绝嗣家庭会在同宗继子乏人,或同宗亲族不睦无合适继子的情况下寻求异姓承嗣。对于养子除要求出身清白外,年龄以小为好,这样既有利于隐瞒身份,也有利于培养感情。河南开封县有习惯:无子之人,偶生子女,未弥月而殇,则令人密抱一贫家甫生之孩,乔充己子,俗谓之买血娃。无子家庭抱养异姓,不仅要对乡邻隐瞒孩子的身份,更要对养子本人隐瞒,往往要改从养父之姓,以亲子扶养。为确保万无一失,还会写立文书为凭。如:“立过继文字人董习祥、弟侄三乐,因吴村镇温建荣是属至亲,乏子无后,同人说合,将弟三侄男过继承祀,两家情愿并无异说,日后若有反覆者,罚白米十石,空口无凭,立过继文字为证。”一般来说,被收养人家境都较为贫寒,或父母无力扶养,或父母双亡成为孤儿,才会过继他姓承嗣。因此,这种承嗣关系尽管有文字约束,难免有时也会发生反复。异姓养子长大成人后,认祖归宗并和养父断绝关系的事情也屡有发生。如:“立断绝明白人赵后乡,因胞弟世乡年幼时与上鲁庄王门继嗣为义子,娶妻师氏,自二十四年师氏病故,世乡一心情愿归宗,于二十四年已回西张本家赵姓矣,惟师氏灵柩尚在王姓地内葬埋。今同人说欲搬师氏灵柩回埋于西张之地,承王情后帮助银三百两,以为世乡安家搬灵之资,当日文足,自此以后,赵与王姓葛藤已断,并无干涉,恐口难凭,故立断绝明白付王姓存证。”

异姓养子在家族中的地位很低,常常受到家族中其他成员的排挤,经常有宗族以“异姓乱宗”为理由阻止收继行为的发生。对此,美国学者沃特纳通过对明清时期收继行为的研究认为:“非血缘的收养都涉及财产权转移的问题。这种转移似乎比起男系收养,以及在妻方、母方或姐妹之子中收养出现的财产转移,更为频繁地发生争执。”正如费孝通根据他在吴江县开弦弓村的人类学观察的那样:“领养一个外人意味着在最近的亲属方面失去了对财产的潜在的继承权。因此,潜在的继承人的父母往往想尽一切办法制止这一行为。通常的结果是妥协。或者最近的亲属答应赡养领养父母,或者年老的父母领养一个外人,但是允诺把一份财产传给潜在的继承人。”

可以说,无论是清代国家法还是宗族法都排斥异姓承嗣,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异姓继子继嗣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一旦遇到竞争的发生或家族的异动,这种承嗣关系可能就会中断。即便如此,我们仍能够看到有一些异姓承嗣的实例出现,则说明所有的理性规则都将让位于现实的生存策略。

三、招赘承嗣

《大清律例》规定:“招婿须凭媒妁,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其招婿养老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分。如未立继身死,从族长依例议立。”清代法律尽管认可凭媒妁招婿养老,但却禁止招赘承嗣,仍要求立同宗应继者承嗣,并均分家产。不过,从现实的案例来看,清代招夫承嗣的现象仍是相当普遍的,女婿承嗣在民间社会被认可。虽然女婿是异姓,但女婿之子则为女系接续血脉,因此女婿承嗣比纯粹的异姓承嗣更容易让人接受。河南、河北地方的习惯认为,“有义子无义孙”,“义子来自外姓,不可与亲子同论,犹有非我族类之意;若义孙,则产于己家,虽义子所出,而情均天伦,固与亲孙无殊也”。同样陕西潼关县也有,年老无子有女者,多为女招婿在家,以其婿所生之子为孙,一切权利义务俨如亲孙承受,名之曰“异子不异孙”。从清代的契约文书来看,中原地区招赘承嗣的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1.以女招赘

河南开封习俗,“无子者,留女赘婿以养老,其赘婿对于岳父母,有终身扶养之义务”。陕西凤翔县则有风俗,50岁以下,40岁以上,尚无子息,即须择立嗣子,有本宗承继者,亦有外戚改姓承继者,亦有遗腹子未生指胎承继,一旦生女,则为之招婿,冒姓顶门者,盖乡愚,唯知择贤择爱,久已置血统不顾矣。陕西南郑县习惯则有,民间有夫妇,年逾四旬或五旬,无子而仅有一女者,可以商同亲族,择一异姓之子,年龄相当者,以女赘之,所有遗产,均归赘婿完全承受,名曰赘婿为嗣。陕西洛南保安华阴等县习惯,乡民无子(或子尚冲幼),而仅有女者,既不愿爱女适人,又有需人奉养之必要,往往赘婿于家,养生送死,由婿负责,先生之子,承继岳父宗祀,再生之子,归婿。产业按两股平分,赘婿仍依原姓,不随岳家更改。间亦有改名换姓,永承岳父宗祧,完全承受财产者。 以女招赘,往往要双方父母同意,并召集双方亲族,明立招赘文字合同。合同中要言明入赘条件,如规定入赘女婿要更姓换名,顶门立户,为岳父母养老送终,并且要双方情愿,永不反悔。如:“立写招宿文字人闫玉珍,兹因为膝下无子,年老力衰,难以为日,所生一女,心起孝心,在家奉祖母,要将父母养老送忠。同家族户长介绍人等李王生招在家,改名还姓,双方愿情改名闫起明,于闫门立户,要将父母养老送忠,不许东跑西走,不能远行,若是心存二意,东跑西走,有闫姓产业于他。李姓恐口无凭,立招宿字具为证。”

2.以媳招赘

还有因儿子亡故,以儿媳招赘的实例。在这种情况下,儿媳被当作女儿,以招夫养父。如:“立写婚书人李法有,因为掌子死后,所你无抗,见妻无人兆管,情原于段小回兆夫养父,抱孩见娶,亲女改嫁,各子成人,弟三子段小回顶门立户,小回于李姓半个。日后永不的反言,李门若有闲言,法有一面成应;娘家若有闲言,本妻一面成应;段门若有闲言,出银三十两,书明画字,一并在内,恐口难凭,立写约为证。”这一婚约涉及三个家庭的利益:李门、媳妇娘家、段门,因此,必须协调好三方面的利害关系,事先讲明条件。费孝通在江村也观察到类似以媳招赘的现象,他指出,儿子成婚后死去,未留下孩子,其父母将为死去的儿子找一个替代人作为儿媳妇的后夫,此替代人被称为“黄泥膀”或“黄泥腿”。并进而考察出中国北方方言中也有同样的叫法,即“泥腿光棍”。对于“黄泥膀”还给出了一种城镇识字人的解释为“防儿荒”。

3.以妻招赘

另外,又有因丈夫亡故,妻子携子度日艰难者,妻以自身招赘,民间也称之为“招夫养子”。如:“立写招夫养子文字人翟家湾陈进学于去岁物故,留妻曹氏并二子年幼无靠,同胞弟陈万学商定,情愿招于阳城村刘永善为夫,合谋勺□明,日后但有子女,具系刘门。若无子女,将陈曹氏次子改姓为刘,不绝刘门祭祀。刘永善□□地八亩,银十两,二人各去情愿。恐后无凭,立字存照。”该文约中陈曹氏因丈夫陈进学亡故,携带二子年幼无靠,因此情愿招阳城村刘永善为夫。招夫行为与其胞弟陈万学协商并得到支持,陈万学是这次招夫婚姻的主婚人。但从文字来看,陈曹氏才是这一事件的主角,出于生活所迫,她不得不主动招夫上门。因涉及陈、刘两个家族香火,因此要立约写明以后宗祧祭祀问题。

结论

从以上清代中原地区的继嗣契约实例来看,绝嗣家庭同姓继嗣的情况最为普遍,是主流,往往既承祧又继产。其中,也有所谓独子兼祧或二子并继等特殊情况。而异姓承嗣和招赘承嗣的情况作为同姓继嗣的补充,更多体现了乡土社会民众的实用主义和现实主义的原则。从相关契约文书来看,被继承人多数已经亡故,或由其父母、族长或由其遗孀进行立继承其嗣。部分契约是由本人因年事已高无子而立嗣的,至于多大年纪无子才可以立继似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契约027744记载有王国瑞因三子日通年已四旬有余,无有子息,要求长子守基过继其子与日通为嗣。这一年龄也正是明清律典规定合法纳妾的年龄,因此年过四旬仍无子,纳妾和立继都是选择之一。

可以说,作为绝嗣无子的救济手段,清代中原地区不同家庭面临的立嗣选择是多元的。正如有些学者研究所指出的,清代上层社会的制度表达和基层的民间实践之间存在着背离的情况。意识形态化的制度规定无法涵盖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乡村社会生活图景有其自身的多元性和丰富性。清代中原地区绝嗣家庭的困境及其抉择有其普遍的意义,无疑为我们深入考察传统乡土社会提供了一个较好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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