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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师德行为监管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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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师德行为监管机制研究
时间:2015-09-10 13:44:19     小编:

摘 要 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直接影响学生、家长、社会和国家的利益,需要进行必要的监管。当前,我国中小学师德行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监督的失效和惩处的随意性。构建有效的监管机制是预防师德失范的内在要求。本文从合法性基础,系统结构和运行保障等三个方面建构中小学师德行为监管机制,以实现师德失范行为及早发现,信息传递通畅,失范行为惩处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关键词 中小学 师德行为 监管机制

On the Supervision of Teachers' Ethics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ZHANG Dansheng

(Faculty of Education, Southwest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

Abstract School teachers ethical behavior directly affects the students, parents, community and national interests, the need for the necessary supervision. Currently, the main problem of the existence of 'Ethics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is the failure of regulation and oversight of arbitrary punishment. Build an effective monitoring mechanism is an inherent requirement prevention ethics anomie. This article from the three aspects of the legality of the construction based on the structure and operation support systems, such as primary and secondary ethics in regulatory mechanisms, in order to achieve early detection of morality anomie behavior,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smooth, substantive justice and procedural fairness punishable behavior anomie.

Key words primary and secondary; teachers' ethics behavior; regulatory mechanism

1 中小学师德行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监督失效

中小学师德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监督主体的多元性,当前师德行为最主要和最直接的监督主体是学生、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和学校负责人(以下简称学校)。但三者的监督作用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2)家长的监督力不从心。当前,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权利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实践中家长与学校的地位并不平等。某些家长为了自己子女的利益,给老师送礼,送购物卡等等,这些行为助长了师德失范行为的发生和蔓延。一些家长迫于压力,即使发现教师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由于担心打击报复而选择隐忍不言,而不是投诉或举报。目前,家长委员会是我国中小学最重要的家长组织,应当在师德失范行为监督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其性质和法律地位不明晰,同时委员由相关教师推荐产生,与教师存在较大的利益相关,其监督的功能难以实现。

(3)学校监督不力。学校负责人与教师同属于一个小集体,空间位置近,接触机会多,具有师德失范行为监督的便利条件。但同时他们也具有较大的利益关联性。导致学校负责人在履行监督职责时难免受人情关系,单位利益乃至自身利益的影响,监督行为难以实现。如某些学校负责人出于自身利益或学校荣誉考虑,对本校发生的师德失范行为视而不见,或者推诿隐瞒。明知个别教师存在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问题,不及时批评教育,不严格按制度进行处罚,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师德失范行为的一种放纵。

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惩处方面,由于缺少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往往临时应对,每一起案例的处理都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自由裁量”,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当处理结果会给学校带来利益上的损失,或使学校面临更大的困难时,缺乏岗位责任意识或这种意识不强的学校负责人,为了尽可能维护局部的乃至个体的利益,就可能会从轻甚至包庇纵容相关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致使师德行为失范的低成本和低风险。 综上所述,由于监督不力和惩处的随意性而导致的师德失范行为的低成本低风险是师德失范行为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

2 中小学师德行为监管机制建构

2.1 监管机制的合法性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了教师遵守职业道德的法定义务。《教师资格条例》,《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教育法律法规为中小学师德行为监管机制的建构提供了制度保障,是监管机制的合法性基础。

2.2 监管体系的构成

监管系统包括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三个组成部分。

监管主体是指从事监管活动的人或组织。即由谁来监管,谁享有监管的权力。中小学师德行为监管的主体包括学生、家长、学校、社会公众、教育行政部门等。在这些监管主体中,只有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既有监督权,又有管理权,而其它主体只有监督权。因此其它监督主体作用的发挥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但学校与教师之间有较多的利益关联,因此,师德行为监管应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导。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应成立专门的师德行为监管机构,负责法律法规宣传、制定应急预案和监管规则,开展日常巡视和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师德失范行为监管工作。

监管对象。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师德失范行为的监管对象包括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监管内容是指监管主体需要对教师的哪些行为进行监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在梳理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明确列举九种违反师德行为需要加以处理。

2.3 监管机制的运行

2.3.1 运行过程

中小学师德行为监管体系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导。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使监督主体了解自己在师德行为监管中的权利和义务。当师德失范行为发生,监督主体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投诉或举报后,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协同学校负责人或责成学校负责人开展调查,随后提出处理建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建议对教师做出处理决定。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2.3.2 有效运行的保证

(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使监督主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实现权利的途径。当前,对监督主体进行法律法规宣传的任务主要由学校和老师来完成,由监督对象引导监督主体对自己实施监督,通常情况下难以实现。学校和老师往往更加注重引导学生履行义务,遵守校纪校规,尊敬师长等等,忽视或故意淡化学生的维权意识(尤其是对学校和教师监督)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应该承担起对监督主体进行维权意识教育和宣传的责任。如通过宣传手册,宣讲视频等方式明确告知监督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实现权利的途径。同时通过向社会公布一些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结果。一方面对其他教师起到警示作用,另一方面引导监督主体正确维权,同时有利于全社会了解教师职业的特殊性,为教师创造依法执教的社会环境。

(2)畅通投诉和举报渠道。投诉和举报是向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师德行为信息的主要途径。如果渠道不畅,师德失范行为的舆情就会受阻,监督也就失去了意义,整个机制也会失灵。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向社会公布投诉和举报的途径和程序。最先投诉或举报到哪里,哪里应该无条件地受理,帮助解决问题。对于不合理和不合法的问题,予以认真的、负责任的说明和解释。让每一起投诉或举报都有回音。

(3)及时惩处师德失范行为。失范行为由教育行政部门处理而不是由学校直接处理可能存在的弊端是时效性差,成本高。教育行政部门应该明确规定投诉和举报的处理时限。及时惩处师德失范行为,一方面,让师德失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使其他教师能够预先了解师德失范行为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从而抵御诱惑,遵守职业道德。另一方面,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者,及时清除出教师队伍,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4)监管机制不能损害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我们首先应该注意区分道德行为与非道德行为,教师的教学行为等非道德行为不在监管之列。其次,在道德行为中,我们应该注意区分职业道德行为(即师德行为)与非职业道德行为,非职业道德行为不在监管之列。应该防止监管范围扩大化或借监管之名损害教师的合法权益。如果监管机制的运行损害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必然遭到教师的排斥和抵制,对其有效性的发挥必然产生负面影响。

3 结语

监管机制的有效运行对减少我国中小学师德失范行为的发生必将产生积极的意义。但师德行为监管只是师德治理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全体;只是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基础,而不是师德建设机制本身。它需要与教育、宣传、考核等机制共同发挥作用。在加强监管,重视他律的同时,也不可轻视自律的作用。只有自律和他律有效结合,才能真正提高我国中小学教师的师德水平。

参考文献

[1] 冯克诚,范英,刘以林.教师行为规范的基本原理[M].北京:华语教学出版社,1996.

[2] 陈振明.政策科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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