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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完善债券市场监管体系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22 00:00:53
浅析完善债券市场监管体系
时间:2023-08-22 00:00:53     小编:常迥

一、我国债券市场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目前,在我国债券市场起到管理监督职责的部门主要是人民银行和证监会。除此之外,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对我国债券市场也负有监管职责。在这样的多头监管体系下,我国债券市场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监管边界模糊,分工不合理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属于多部门监管体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监管分工是机构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人民银行、证监会和国家发改委之间的分工是功能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其中,机构监管分工是根据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经营特点,在市场准入、经营业务、市场退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对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和控制提出合规性要求,属于微观管理范畴;而功能监管分工则从债券发行、交易等行为入手,对信息披露、交易制度、信用评级等方面进行规范性管理,监管的重点在于防范和控制系统性风险,属于宏观管理范畴。这两种监管体系的产生都是出于对我国债券市场安全性和稳定性的考虑,但是由于两种监管体系之间的边界尚不清晰,因此很容易造成监管交叉或是监管空白。事实上,相比监管空白,目前存在的更多情况是机构监管部门与功能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重叠。例如,当某一类市场主体进入债券市场之时,原本其日常行为应该由债券市场监管当局进行管理,但是机构监管部门在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时通常倾向于涉及其日常行为的各个方面,这就导致了监管重叠的问题。

(二)监管效率低下,发债成本大大提高

当前我国债券市场的多部门监管现状,不但会导致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重叠,而且还会造成监管效率低下、市场主体发债成本大大提高的状况。举例来说,如果一家企业想要发行债券,那么企业首先要向其监管部门国家发改委上报企业债发行材料,同时主承销商向证监会上报承销团成员资格核准材料;国家发改委审查同意后将会向证监会和人民银行发出会签批文;证监会和人民银行进行会签,其中人民银行会签的重点是发行品种和利率;人民银行的会签文回到国家发改委,如果没有问题,国家发改委才会正式下达批文。但在实际生活中,企业债券的利率通常是在SHIBOR的基础上增减,而券商资质在短时间内也不会发生太大变化,因此对利率和券商资质进行逐期审核不但耽误时间,降低效率,增加了企业发债的隐性成本,还很有可能影响企业对发债时机的把握。

二、对当前我国债券市场的改进建议

建立部门间监管协调机制针对目前我国债券市场上由多头监管体系带来的监管标准不一、监管效率低下、企业的隐性发债成本高和创新受阻等困境,建立一个统一高效权威的监管体系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监管体系改革的重中之重。

首先在各监管部门之间建立监管协调机制,从而有效地对各个部门之间的政策差异进行有效协调。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增进部门间的交流,从而达到相互理解政策意图,致力于建设一个更加有效率的债券市场,确保债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安全。监管协调机制的具体内容可以包括信息共享机制、风险管理机制和危机处理协调机制。其中信息共享机制是提高市场监管效率最有效的方法,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可以保证各个监管部门之间进行及时的沟通与交流,也能够更加有效地防范重大市场风险。

建立统一完善的债券市场监管体系目前银监会也参与金融机构的债券发行管理,但其主要监管职责在于审查发债机构能否从事发债业务,经认定有效资格后,在资格有效期内,金融机构的发债行为便不必再报银监会进行资格审查;保监会在保险机构的债务发行中扮演的则是风险防控的角色,并不对债券市场进行直接监管;证监会作为证券监管部门,负责对债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统一管理是十分合理的。除了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外,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对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审批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监管。

除此之外,国家发改委也负责企业债券的审批管理,但是作为国家宏观调控部门,发改委对债券市场的直接管理职责是否合适还有待商榷;国家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管理,由于国债的性质较一般的企业债券而言又有所不同,所以国债由国家财政部进行管理是合理的。

因此,除国债的发行管理外,建议我国债券市场的监管职责由人民银行和证监会来承担。由于人民银行和证监会之间的职能差异,我国建立的债券市场监管体系应当是多层的,由证监会对债券市场的日常事务进行管理,而人民银行则行使监督职能,防范大规模风险危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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