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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鉴定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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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鉴定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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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鉴定的概念

研究问题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其概念,从而建立探讨该问题的平台。因此,对司法鉴定的概念作出准确界定,是研究、探讨和改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首要问题。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就对司法鉴定的概念做出了明确的表述,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司法鉴定科学性的价值

司法鉴定有三个基本特征,分别是法律性、科学性和主观性。考虑到实践中法官经常赋予鉴定意见较高的期望,因此,笔者认为,科学性是司法鉴定的核心点,也是司法鉴定意见区别与其他证据的一个重要特征。

(一)实体公正价值

司法鉴定的实体价值在于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实体正义。我们知道,法官对案件的审理需要就案件所涉及的事实问题进行裁断,这种裁断必须建立在法官对该事实有一定认识能力的基础上,因此,对专业性问题进行科学的司法鉴定,实际上就是为法官作出公正的裁判提供一个相对确定的事实基础。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扩张事实裁判者的认识对象

实践中法官不可能通晓各个领域的知识,针对某一专业领域的问题,法官的认识对象在某种程度上被限缩了,往往只能根据经验获取证据的表面信息。而司法鉴定的核心是通过对科学理论的运用,从所鉴定的对象中获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客观信息,并与之相结合,形成科学性的判断,该判断使法官所要关注的认识对象的范围大大扩张,能让法官更全面、更科学的了解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决。

2补充事实裁判者在专门问题上认识能力的不足

通常情况下,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是以下三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法官的裁判力、法官作为正常理性人的生活经验和诉讼中收集到的法律认可的证据。但是,面对一些专业性很强的案件,缺少专门知识作支撑的单纯的判断力就失去了用武之地,因此,利用科学的司法鉴定对裁判者无力认识的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解读和判断便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二)程序公正价值

司法鉴定作为一种司法程序必须具一定的可操作性,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其所运用的科学技术应当来源于一种科学探索、科学研究或者科学实践活动,而不是源于一种伪科学。现实生活中,司法鉴定所依据的理论和技术方法,它们的科学性保障了司法鉴定程序的公正价值。

三、影响司法鉴定科学性的因素

(一)鉴定人员的素质

在实践中,个别鉴定人不遵守职业道德,进行权钱交易,在鉴定过程中混入个人因素,出具不符合客观事实的鉴定结论,因此,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对司法鉴定的科学性至关重要。其次,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在保障鉴定意见科学性上同样举足轻重。在实际情况中,一些鉴定机构为了掩盖其有限的鉴定水平,面对复杂案件时,他们给出的鉴定意见总是简单化的表述,没有任何理论分析,这很可能导致法官作出不公正的裁判。

(二)鉴定方法的科学性

目前,我国缺乏对司法鉴定运用的理论与方法科学性可靠的衡量标准,因此,几乎所有的鉴定意见都可以堂而皇之的进入审判,使某些不科学的鉴定意见凭借其科学的表象,成为法官裁判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不仅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也让鉴定意见之科学证据的美名蒙羞。

(三)鉴定程序的不规范性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工作应当于司法鉴定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实践中,司法鉴定机构经常在两三个月之后才提交鉴定意见,这种程序性的不规范很可能导致实体的不公正,进而影响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其次,鉴定程序的不规范还表现在对鉴定人员鉴定资格的审查方面。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忽视对鉴定人员鉴定资质的审查,经常出现没有相关鉴定资质的人员参与鉴定,或者没有参与鉴定的人员在鉴定意见上面签章等现象,这一系列不规范的鉴定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鉴定意见的科学性。

四、提高司法鉴定科学性的建议

(一)加强鉴定人员职业道德培养,完善鉴定人员的资格考核制度

首先,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的鉴定人员及相关鉴定机构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严厉的处罚。其次,对鉴定人员的资质考核应该实行“考试+考核”制,督促鉴定人员积极提高专业素养,对考核不合格者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吊销鉴定资格证书。

(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性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该条款虽然规定了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能够增强其科学性,但笔者认为,质证的前提必须是鉴定意见已经给出了相关的理论分析,因此,针对没有理论分析的鉴定意见,法院应当主动要求鉴定机构补充理论分析,保障鉴定意见的科学性。

(三)严格规范鉴定程序,保障司法鉴定的科学性首先,法官要做到提前审定与临时审定相结合,对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员严格排除,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其次,法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鉴定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鉴定意见,保证鉴定程序的公正。对于违反鉴定程序的鉴定人及鉴定机构,笔者认为,法院应当协助当事人,向省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举报该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规范司法鉴定程序。

五、结语

随着时代的变迁,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司法鉴定起着伸张正义、给予人民公平的巨大作用。因此,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建立健全司法鉴定体系是非常必要的,在科学的司法鉴定指引下,事实裁判者能够在保障公平的前提下以更高的效率为人民分忧,使我国以更快的步伐走入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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