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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4-10 00:39:30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时间:2023-04-10 00:39:30     小编:

回望至改革开放的几十年以来,由于中国长期是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导致了现今社会经济效益与自然资源利用之间存在极大的矛盾与冲突。为了经济更好的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应运而生。而在汽车行业,循环经济要求大力发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汽车零部件的再制造是指把旧汽车零部件通过拆解、清洗、检测分类、再制造加工或升级改造、装配、再检测等工序后恢复到像原产品一样的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的批量化制造过程。经过这个过程使原本已经处于报废状态的汽车重新恢复使用会直接导致据此专利生产出来的产品销量的下降,影响原专利权人的销售权。若经原专利权人许可的再制造行为则是不存在专利侵权问题的。但未经许可的再制造行为在现有法律法规中被认定为侵权行为。为了更好的发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同时响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倡导本文将讨论未经许可的再制造行为纳入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框架内的合理性。

一、再制造行为的界定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是指把旧汽车零部件通过拆解、清洗、检测分类、再制造加工或升级改造、装配、再检测等工序后恢复到像原产品一样的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的批量化制造过程。它以旧的机器设备为毛坯,采用专门的工艺和技术,在原有制造的基础上进行一次新的制造。①通俗地说,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就是让废旧的汽车重新焕发生命活力的过程。

再制造既具有维修的特色,即“以废旧件为加工毛坯,以恢复废旧件工作性能为目的”;又具有制造的特色,即“以标准化生产为前提,以流水线加工为标志”。但再制造与制造修理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一)再制造与制造

再制造以旧的机器设备为毛胚,采用专门的工艺和技术,在原有制造的基础上进行一次新的制造,而且重新制造出来的产品无论是性能还是质量都不亚于原先的新品。科学地说,再制造是一种对废旧产品实施高技术修复和改造的产业,它针对的是损坏或行将报废的零部件,在性能失效分析、寿命评估等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再制造工程设计,采用一系列相关的先进制造技术,使再制造产品质量达到或超过新品。②而制造是指:把原材料加工成适用的产品的过程。制造时再制造的前提与基础,制造是第一次专利权的实践运用。

(二)再制造与修理

再制造是将大量相似的废旧产品回收拆卸后,按零部件的类型进行收集和检测,将有再制造价值的废旧产品作为再制造毛胚,利用高新技术对其进行批量化修复、性能升级,所以获得的再制造产品在技术性能上达到甚至超过新品;而修理是在产品使用阶段为了保持其良好的技术状况及正常运行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常具有随机性、原位性、应急性,修理多以换件为主,辅以单个或小批量的零部件修复。再制造的本质是修复,但它不是简单的修理,再制造的内核是采用制造业的模式搞修理,是一种高科技含量修复术,而且是一种产业化的修复,因而再制造是修理发展的高级阶段,是对传统修理概念的一种提升和改写。③修理不会涉及到专利侵权,因其是在专利权用尽的情况下,使用者为了更好的在合理的适用年限内发挥专利产品最大的使用价值而进行的修复。

二、专利限制制度

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④专利权是一种独占实施的私权利,这种权利的独有性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专利权人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采取不实施专利或不愿意充分实施,或在专利许可中不正当的限制交易等方法,这势必会阻碍新技术的传播与应用从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专利法》中规定了对专利权限制的若干制度,专利权限制制度是指:允许第三方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其实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如对专利权客体、授予条件、期限的限制制度,强制许可制度,先用权制度,善意侵权制度,权利穷竭原则等。再者从法理方面而言,所谓自由也是“带着镣铐跳舞”没有绝对自由的权利因而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究其本质也是十分有必要的。以下具体论述几种常见的专利限制制度。

先用权限制制度:某项发明创造在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任何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在该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后,仍有继续在原有的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该项发明创造的权利。即使后来申请专利的人获得了专利权,具有先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的制造或者使用行为也不视为侵犯了专利权。

权利穷竭: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换言之,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授权被首次销售后,专利权人即丧失对该专利产品进行再销售、使用的支配权和控制权。它的核心是:在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一般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便于贸易活动的正常开展,防止专利权对国内商品的市场流通造成阻碍。专利权用尽是针对每一件合法投放市场的具体专利产品而言的,它并不会导致该项专利权本身效力的终止。因此,专利权用尽的准确含义应当是:专利权人对合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不具有再销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权或支配权。 强制许可制度是一种典型的专利权限制制度。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程序,不经专利权人同意,把使用专利权的许可授予申请使用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其实质是通过行政权力违背专利权人私人意愿以保障社会利益的一种专利权限制制度。我国《专利法》中规定的强制许可有三种情况: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普通强制许可和交叉强制许可。但现有的专利限制制度对可以适用强制许可制度的项目规定十分严格,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对该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强制许可制度适用的具体项目进行扩张性解释。

三、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与强制许可制度的关联

总之,从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的知识产权研究入手,更深层次的研究了再制造产业中,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再制造属于侵权,但也应当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即未经许可的再制造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否则要向原产品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且有权禁止第三人擅自使用该产品并获得赔偿。同时扩大到循环经济产业发展中,明确专利侵权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建议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将再制造行为能纳入到专利权限制的框架中,给予再制造产业更大的发展空间,为循环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促进汽车零部件产业乃至整个循环经济产业的健康发展,最终达到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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