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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宪法解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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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宪法解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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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谈论阐述一个问题时,我们通常先理清此问题的科学内涵或定义,但在如何定义宪法解释这个问题上还真是个问题,因为学界对宪法解释的定义还未达成共识。目前在我国宪政实践中,学界对宪法解释的共识认为,宪法解释是由有权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的,宪法解释的形式也有以下几种。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立法解释,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宗旨,以及条文的含义;第二,我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决、议形式通过的对宪法的解释;第三,实际法治生活和实践中的有关的宪法惯例。总之,不论从何种视角定义宪法解释都不难看出宪法解释是以宪法为蓝本,对宪法条文或精神原则进行释义,以期对宪法更好的适用。

宪法解释的初衷是美好且实际的,但宪法解释在我国宪法实践中到底有无立足之地,还是值得商榷的问题。笔者认为:宪法解释是探求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一种活动,其基本的价值取向是追求解释的合理性、正当性与宪法秩序的稳定性的。首先,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认为,人类的认知限于一定的技术水平,且随实践发展而发展。以此说来,一部宪法不管其制定多么完美和周延,都具有滞后性和缺陷性,由此导致的宪法解释确实是急切和必要的。其次,从宪法的适用角度来看,只有付之宪法适用性才能给予宪法生命和活力,也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检验出一部宪法的良莠,文本中的宪法条文向现实宪法实践转化时,主要且只能是通过宪法解释活动来实现,而当某种宪法条文与社会现实发生联系时,这种对条文的内容进行解释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当宪法规范与宪法现实发生冲突时宪法解释制度功能显得更为重要。

既然宪法的解释功能如此完美,那么启动宪法解释机制在中国应该便是顺利成章的了。但是在我国的宪政实践中,还未产生有真正意义的宪法解释实践,说到底如何开启宪法解释机制还尚在讨论之中。而笔者就中国实现宪法解释实践,简短发表自己的观点,以期对中国宪政实践贡献绵薄之力。

三、在谈论如何开启宪法解释实践问题时,我们首先碰到也不能回避的问题便是解释宪法的主题是谁。翻阅中国的历届宪法条文,可以清晰的看到:对于宪法的解释,54宪法没有相关的规定,仅仅对解释宪法主体予以了说明,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与此一致,75宪法也未明确规定宪法解释的内容。而78年宪法却确定的确认了宪法的解释机关,基本上确定了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82宪法也规定了宪法解释的权利机关,同时也增加规定了宪法实施的监督的主体。

简而言之,仔细考量我国宪法实践,宪法解释既要结合我国的宪政实践,也要考量我国的实际国情,同时参见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准确的界定宪法解释的科学内涵以及其外延,切忌盲目地标榜国外的宪法解释制度,应完善我国的宪法的监督制度,使得宪法解释制度形成制度,规范运行。我国宪法解释制度尚且刚刚起步,也不可能一下完美无缺一步到位。在这样的情形下,我们不应急功近利的对宪法解释要求过高,也更不能意想会在短期之内制定出专门法律来规范宪法解释。唯一可行的是,我们在参见宪法解释的价值的同时,设计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可操作性强的宪法监督体制,使得我国宪法解释迈向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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