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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罪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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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罪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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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自提出到现在两百多年来在促进人权保障、维护司法公正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关于无罪推定原则是否已经在我国确立的问题却尚无定论。本人认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所谓的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是有很大缺陷的。下文将结合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分析我国的相关规定并指出存在的争议和规定的缺陷。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法条表述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沉默权的规定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情节或者无罪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个法条的内容不仅排除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还将证明犯罪事实的义务交给了犯罪嫌疑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证明责任应当由控诉方承担。但118条的规定给犯罪嫌疑人设定了“如实回答讯问”的义务,很明显,这是不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的。

(三)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疑罪从无”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就是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有关“疑罪从无”问题的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7条又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当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时候,除了是因为法定事由,往往是出现其所持证据无法将被控诉者入罪的情况。试想,如果人民法院在审查过后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那么这样的裁定对于被控诉者并不意味着无罪,而是有被重新起诉的危险。这种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起诉撤回制度不符合“疑罪从无”的制度,也与我们所讨论的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不相符。

(四)“超期羁押”与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在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的现象却屡见不鲜。当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法律所限制的时间内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时,往往想方设法延长期限、补充侦查。而不是遵守无罪推定原则精神以及法律的规定恢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当然,我们不能否认,司法机关的这种行为并不都是一味的单纯追求所谓“破案率”,在这其中也有一大部分是由于现实侦查条件的限制,为了追求实体的公正不得已而为之。但是,无论是处于何种原因,超期羁押的出现是违背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的,也严重的侵犯了公民的人权,极大的破坏了程序公正。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确立的障碍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从立法到实践,我们国家在刑事诉讼方面没有确立严格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在立法方面抑或是在实践方面出现上文所述无罪推定原则的无法完全实现的现象的也是有许多现实的原因的,这些原因客观存在、不容忽视。

(一)公民的教育水平有限,人权保护的思想未深入人心

中国的封建历史有两千年之久,封建制度被废除不过也才一百多年。可想而知,封建思想对中国人的影响十分深远。以至于在已经进入21世纪的今天,一些封建的、腐朽的思想仍然影响着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在普通百姓的心中,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公安、法院和检察院是国家力量的代表,即俗话所说的“官”,百姓认为服从所谓“官”的管制是天经地义的。“官”所为的行为是具有不可置疑的权威性的。即使最终法院对其作出无罪判决,这个曾经受到指控的人则很有可能一辈子都活在受到他人非议的阴影下,这是对一个人的名誉权极大的侵害。至于被控诉者,在被侦查、起诉的过程中其对于在自己是否享有相关权利却一无所知。

(二)新闻媒体的舆论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影响

我们在中国最主流的媒体就经常看到某些违法违纪的政府官员接受“党内处分”之后被移送司法机关的一类新闻。虽然说新闻中并没有明确提出该名政府官员为犯罪人,只是公布了党对其违纪行为的处分,但是这样的一种公布的实质就是向全社会、全国人民暗示这个即将移交到司法机关进行调查的官员有实施了犯罪行为。此时,被移交的人也就是即将受到控诉的人已经被贴上了犯罪人的标签。同时,审判机关也就先入为主的将其视为犯罪人,在侦查起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对此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确认”。很显然这种行为是不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的。 (三)立法与实践的存在巨大差异,执法人员执法存在现实困难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与普通的百姓不同,理应是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熟知法律知识的人。可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许多司法机关,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司法机关的执法者的素质很低,在执法工作中不讲科学、简单粗暴,抱持着与许多普通百姓相同的封建思想。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的与无罪推定原则相关的内容,如禁止刑讯逼供,仍然采取无视的态度。同时,如果在立法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设立沉默权,则会对侦查人员获取证据带来极大的不便。尤其是在一些犯罪事实非常明显的案件中,侦查起诉人员搜证困难,法律又规定了沉默权,最终,侦查起诉人员很可能因为无法获得支持起诉的证据而放纵犯罪,使实体公正的实现受到阻碍。

三、在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建议

由于历史、现实等各方面的原因,无罪推定该原则完全确立仍有阻碍。但同时我们也看到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性和其可能对我国刑事司法民主化和保障公民人权所产生的积极作用。所以,本人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应当考虑在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为此,本人提出对在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与无罪推定原则相关的法条内容,使其表述更加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有一系列与无罪推定原则相关的法条,但是通过前文的比较分析,这些法条在表达上存在或多或少的意思表达漏洞以及内容的矛盾。这些漏洞与矛盾的存在影响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同时也给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中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

本人认为,需要修改的法条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应当将“对任何人不得确定为有罪”的表述改为“应当将任何人视为无罪”。这才是对无罪推定原则概念的准确表述。

与无罪推定原则相关的法条中存在矛盾的如前文提到的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款关于“疑罪从无”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宣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7条中有关人民检察院在宣告判决前撤诉的规定。后者的规定不符合前者“疑罪从无”规定的精神。故本人认为,为了保证前者有关“疑罪从无”规定的实施,应对解释177条进行适当修改,明确在出现因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需要撤回起诉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申明。

(二)建立与无罪推定原则内容相关的刑事诉讼制度

由我国的现状来看,要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最需要增加的就是沉默权的制度,许多人认为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会增加侦查机关搜集证据的难度,进而妨碍惩治犯罪,影响实体公正的实现。本人认为,以我国现在的刑事侦查水平,确立沉默权制度的确会给侦查人员的搜证工作带来麻烦。然而,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对全体公民包括被控诉者的人权保护才是刑事诉讼程序民主化、科学化的表现。所以,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为了我国的人权保护事业的发展,为了促进司法制度的民主化,应当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在侦查讯问的过程中,侦查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并且向其宣传放弃沉默权、如实反映案件情况可以获得的从宽、从轻判决的规定。另一方面,提高侦查技术,改变刑事侦查过分依赖口供的现象,使沉默权制度在保护人权的同时不影响对犯罪的惩治。

(三)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灌输民主、人权知识,增强普通公民的权利意识,使无罪推定原则在实践中能发挥作用

立法与实践脱节向来是我国司法工作人员执法的通病,在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践中无疑也存在这一问题。在种种原因的影响下,我国某些地区的司法工作人员,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司法工作人员,文化程度有限,民主、人权观念比较淡薄,在执法过程中仍然采用过去的封建的、粗暴的方式,以惩罚犯罪为由,侵犯人权,在司法判决之外对为定罪的被控诉者私自进行惩罚性行为。所以,需要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民主、人权意识。改变侦查人员过分依赖口供的侦查习惯,扭转他们只重实体、轻视程序的办案思想。打消审判人员在审判时对被控诉一方先入为主的错误观点。对普通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让他们在识法、懂法的基础上学会用法。在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时,能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四、结语

我国现在正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在不断推定人权保障工作。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无疑能让我国的这两项重要工作向前迈一大步。虽然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在我国仍然存在许多障碍,也在实际的司法工作中会给工作人员带来一些不便。但是,我国要想成为一个成熟的民主、法治国家,就需要努力排除这些障碍,将无罪推定原则在立法和实践中都得到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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