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查字典论文网 >> 对合同违约中减损规则具体措施的探讨

对合同违约中减损规则具体措施的探讨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3-15 00:44:37
对合同违约中减损规则具体措施的探讨
时间:2023-03-15 00:44:37     小编:

一、减损规则的含义及特性

被告基于合同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此时原告应当运用各种手段来降低被告违约行为带给他的影响,假使原告没有采取措施而被被告取得相关证据,在诉讼中原告就很有可能得不到相关损害的赔偿,这是减损规则的题中之义,也是美国法典《布莱克法律字典》所下的定义。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则对减损规则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它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合同违约的受害方不得请求赔偿。有英国学者在对于减损规则的探讨中认为:减损规则是对违约后合理的行为作为原告的当事人仍然需要负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果存在能够减少损失的合理行为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采取,而且之后原告不能获得该部分的损失赔偿。在减损规则的问题上,我国《合同法》也有相关规定,认为尽管合同的一方已经违约,但合同另一方也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来降低违约行为将会带来的更大的可预见性的损失,如果合同一方不作为,不采取防止扩大损失的措施,那么合同中的违约方有权利不再承担扩大的损失。

二、减损规则的具体措施

减损规则的作用在于强加给受害方以减损义务,促使他在违约发生后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但是这一规则显然过于笼统,实践中很难操作。对此,有许多学者就此展开讨论,联合国在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规定,就算合同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他也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发挥积极能动性,采取必要措施来减少利益的损失,假如他没有采取这种措施,那么合同违约方就不再承担原本能避免的这一部分损失。但公约第77条减损规则则只概括性地提出了“合理措施”,那么综合各个情况,笔者将减损规则的具体措施探讨如下。

(一)停止履行合同

英美法上把减轻损害的措施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积极行为,二是消极不作为。那么显而易见减损规则的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停止履行合同,停止履行合同就是要求非违约方消极地不作为。这种减损措施主要针对先期违约的场合做出,合同一方无正当理由,在履行期限到来前向另一方提出违约,而没有违约的一方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尽力减轻各种为准备履行合同约定所需要的费用支出。非违约的合同一方在因对方毁约而等待履行期到来的这段时间内,他应该停止合同约定事项、中止自己一方的工作。但卖方对于半成品则可以依减损规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继续完成这些半成品的制造还是停止制造这些产品。停止履行合同在实际生活中也是一种最基本的减损方式和措施。

(二)缔结替代性合同

上述讨论的停止履行合同,当违约情况发生以后,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避免损失的扩大。缔结替代性合同便在非违约方采取更积极有效的措施以避免损失扩大中应运而生,这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当然缔结替代性合同没有非得解除原合同的规定,它只是双方缔结能够替代原合同的合同,比如要求合同双方进行适当的补货或者直接转卖给其它人。我们说的缔结替代性的合同也是指替代交易,但它并不要求将原来的合同废止。合同中的违约方应当以诚信原则作为交易的基础和准则,货物买卖中的卖方应当将价格合理提高,而买方对货物的价格应尽量压低,并且没有违约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就原合同价值与替代合同价值之间的价格差要求违约方进行相应赔偿。

(三)继续履行合同

在通常情况下违约事实发生后,非违约方会依据减损规则的要求停止履行合同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但有时继续履行合同也不失为在一定条件下的好的办法。对此美国《统一商法典》中有一个“完成制造”的规定,大意如下:半成品如果在合同中遭遇违约,那么商家就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去积极地避免损失的扩大,甚至尽可能地实现货物的价值,当然商家可以展开自主选择,选择把这些半成品加工成成品或者直接把半成品出售给需要的其它买家。除此之外,没有违约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要求违约的一方继续履行,当然是在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现实中比如承包合同,承揽合同等。承建房屋的承包商因为各种原因停止建设,委托建造房屋的人并不是立马换承包商才是最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而应该积极解决双方之间的问题,继续让承包商建设房屋,因为承包商对已经建到一半的房屋是最了解的,且此时承建商对工程情况更加了解,施工也更容易开展,委托人让原承包商继续建设也是最经济的,况且在以后使用中如果房屋出现问题,委托人能够很快找到单一的承包商解决问题。

(四)非违约方应争取利益最大化

《德国民法典》第324条规定,受害人因为免除给付义务所节省的成本,或者由于他的劳动力挪作他用而取得的报酬,或者故意怠于此而取得的利益,在其后要求损害赔偿时应予以扣除。在第615条规定了劳动者如果故意不争取利益,或者直接去别的地方劳动而赚取报酬,那么负有该劳务的义务人不能取得因为怠于行使义务而取得的利益。合同违约发生后,非违约方应尽可能地取得可以取得的利益,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受害人尽可能地取得可以取得的利益也表明减损的具体措施在具体的实践中具有灵活性,合同当事人应该以合理的思维方式思考并积极地采取善意的行动,在明显能取得的一定的利益的情况下不去积极争取,并因为自己放弃的缘故或者不适当地减损的缘故而向合同违约方要求赔偿,这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

(五)对货物进行合理保管

对货物进行合理保管要求非违约方应当在合同违约发生后,对业已占有的货物进行合理、积极地保管,这种保管也是双方互相负有代替管理的义务所产生的,因为很有可能不接收保管货物给双方当事人造成更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可以选择先接收货物,再寻求其它解决的办法。当然,双方对货物进行合理保管期间所产生的保管费用,或者非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最终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方提出新的要约

因违约方承担着较重的违约赔偿责任,因此违约方常常会在预见到合同将要违约后提出一系列具有替代性的新的合同要约。在此种情况下,非违约方往往不能拒绝成立新要约,原因是一旦拒绝成立新要约,非违约方会因个人决策而增大不能履约而产生的损失数额。以是,非违约方应在考量实际情况和实际环境的基础上,同意违约方提出的合同新要约。出于综合考虑提出替代履行的要约也可以理解为:他对其无法实现的履行提供一个次佳或者弥补的方案。不管违约方提出在新情况下修改合同内容,还是变更合同履行方式,假如此时违约方提出的要约对于非违约方是恰当合理的,能够达到因不能履约而造成的损失减少的目的,这个时候如果非违约方不合理地拒绝违约方提出的新的要约,这就违反了减损规则。

三、结语

除了以上所列减损措施,现实中还有诸多减损措施等待探索和发现,实践中只要在违约发生之后非违约方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客观上避免了损失扩大都应归为减损措施。法律除了防止和弥补个人的损失,维护公平公正,还在于以无形的手调控市场,带动社会发展进程。然而,减损规则的弊端同样存在,这就要求我们制定具有高效可行的减损措施,立足实际情况,并尽量使得具体措施对双方的利益平衡处于宽严适中的平衡点上。对减损规则具体措施的讨论使得减损措施的外延逐渐变得明朗,这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发挥能动性提高经济效益,取得资源和经济的双赢。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相关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