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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新路径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3-11 00:12:44
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新路径
时间:2023-03-11 00:12:44     小编:

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只是公司设立时的一个抽象数字,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作用。但在中国,人们普遍接受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观念,即便理论的先行者可以接受最低注册资本的废除,但普通民众未必能接受“最低注册资本无用”的事实。

如果非要说最低注册资本的作用,至少可以让债权人有一种心理安慰,毕竟拥有最低注册资本的公司看起来要比“一元公司”有更强的偿债能力。我们迫切需要一条新的公司债权人保护路径。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二、资产信息公开制度

“公司法的目标不是代替股东对公司最低资本作出划一的僵化规定,而是如何确保公司所反映的资产特别是资信状况具有真实性、非误导性”,因为公司是以其所拥有的资产来偿还债务的。债权人所关心的,是当债权人与公司发生交易的那一刻起至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后止,公司是否有能力偿还该笔交易所产生的债务,即便公司破产,只要公司所剩资产足以负担该笔债务,债权人利益就不会受损。

因而建立、完善公司资产信息公开制度,让债权人充分了解公司资产状况后再决定是否交易、交易数额或其他交易条件是比较公平的,若公司资产状况较差,债权人在了解之后仍愿意与之交易,即使出现公司破产、债权人部分甚至全部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那也只能归结为债权人商业判断或决策失误。资产信息公开制度在我国处于非常不成熟的阶段,要用于实践可能还需要大量的研究,包括如何公开,信息更新的周期等等,但在理论上,公司资产信息公开制度的确可以为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提供一条崭新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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