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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困境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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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困境及对策
时间:2022-10-21 00:47:49     小编: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居民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借款,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1]我国民间借贷的存在已久,近年来,随着个体经济和私营企业等中小企业对流动资金的需求越来越旺盛,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银行放贷门槛的一再提高以及受个体小额信用贷款难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方式和用途多样化的特点。同时,由民间借贷引发的相关民事纠纷也呈现井喷的状态,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且由于近年来进沪人员数量上的激增,大量资本的涌入及需求的增长,外来人口参与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也呈明显增长,由此带来的送达难、取证难、执行难等问题愈发突出。

一、民间借贷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民间借贷案件的的特点

1.送达困难,缺席判决率高。民间借贷案件近年来呈现出明显的送达难特点,大量使用公告形式(具体见表二)。如果当事人各方都能到庭,则案件就具有调解解决的可能,也有助于理清案件脉络,当事人缺席会使审判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判决的周期也远远长于调解。不少借款人负债累累便外出躲债,下落不明,法院只能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判决书),这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也给法院的工作带来诸多困难。另外还有一些担保人拒不到庭,认为意义不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所难免。大量案件无法送达只能采取公告形式致使简易案件转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大大延长了审理期限,致使无法快速结案,缺席判决率居高不下也使得公告的数量大大增加,无端浪费国家资源,公平正义也难以尽快得到伸张。[3]

2.案件审理的难度较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难,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体现在送达上,无法送达则矛盾不能尽快得到解决;二体现在“实际债务”上,一些被告对自己被诉十分不解,提出自己已经向原告归还了全部或部分借款;三体现在民间债务的形式上,民间借贷的形式越来越多样,案情也越来越复杂,审理法官需要比以前投入更多的精力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尤其是借款数额及用途。

3.存在高利贷倾向。大多数民间借贷借款时间短,较之以往的借贷在期限上有缩短的趋势。以往借款期限多数在一年以上,短则在半年左右,但是近几年借款期限一般在三个月以内,且在一个月以内的居多,少数案件借款期限仅为10天。尽管借款期限短,但却存在丰厚的回报,出借人不但要求高额利息和利滚利,还会要求违约金,如此,则常导致借款人无力偿还。对起诉至法院的案件,法庭可以依法驳回出借人不合法的诉讼请求,制止高利贷行为,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但对未进入司法程序的纠纷,借款人的权益就无从保护了。

二、民间借贷案件的形成原因

(一)社会上资金大量闲散

表现为:一是城乡结合部经济快速发展,大量的农民通过自己的劳动得到了不菲的报酬,手里有了钱。闵行作为上海较早发展的区域,家庭经济状况普遍较好。二是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城镇居民通过多种渠道也有了一定的积蓄。三是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闵行招商引资使得大量外企进入,大量劳动力得到很好的吸收消化,职工年收入不断增加。四是城镇化进程中的旧城改造和扩建,居民因征地拆迁得到的丰厚补偿,作为上海近郊,闵行的拆迁改造工作使很大一部分人富了起来。以上这些资金为了发挥更大的效益,必然要投放出去,从而诱发了民间借贷。

(二)利益回报高

一方面金融存款利率连续下调。自1997年以来,储蓄收益率大降,从而促使城乡居民想方设法让自己手中的钱赚取更多的钱。另一方面,一些初试的出借方已经从中得到了理想的实惠,民间借贷的利率甚至是银行贷款利率的数倍,而没有税负也是借款人和出借方双方皆大欢喜的事。实际办案中遇到的多数情况,原被告间约定的利息收益都远高于银行同期收益。再一方面,民间借贷比银行贷款到账快,可以在短时间内筹集所需资金,即使利息高于银行贷款利息,但可以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或解决突发困境,仍有利可图。

(三)信贷门槛过高

(四)金融监管缺位

三、民间借贷案件面临的审理困境

(一)送达难

大量民间借贷案件无法送达被告,不利于查明案件实际情况,也不利于快速定纷止争。不少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在背负大量债务之后选择“消声觅迹”,有的是在发生借贷之后,为了躲避出借方追讨债务选择更换住所、电话等联系方式,让出借方无法找到债务人;有的是在得知法院立案送达时选择临时更换住所、电话等联系方式拒绝接受诉状、传票等文书,躲避法院传唤,拒绝履行和原告之间的约定,使紧张的司法资源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法院和原告在不得已情况下选择公告方式送达传票等文书,就会大大延长审理期限,正义无法得到快速伸张。

(二)借贷关系趋于复杂,难以查明其是否为高利贷

近年来民间借贷的案件,案情趋于复杂,借贷关系不明晰,证据链条不紧凑,给承办法官查清事实真相方面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且由于借贷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承办法官需要不断掌握新型借贷案件的各个关键环节。在证据认定和事实认定方面,都存在不小的困难。比如在某些案件中,当事人之间采取每年不断加大借款本金以及各部分分别按照不同利率计算利息的方式来处理债务,借贷关系十分复杂。

(三)原被告之间矛盾激烈,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民间借贷案件,说到底就是“钱”引发的问题,从古至今,钱引发的纠纷是向来是矛盾最为激烈。承办法官要不断平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争吵,还要在庭审中逐一查清债务的具体情况。牵扯到金钱,多数当事人会选择用谎言来争取最大的利益。如果识破谎言,在真实与虚假之间不断游走,需要承办法官120%的专注和高超的审判智慧。

(四)借贷形式多样化

随着借贷关系的频繁发生,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形式也趋于复杂多样化。闵行区作为上海的近郊,是各地进沪人员的第一站,在这里有各种不同地域文化之间的激烈交锋,每种文化都有属于自己的风俗习惯,借贷形式也就趋于多样化。这种情况不仅加大了审理的难度,也要求法官在坚持法治坚持公正立场的情况下学会应对各类人群,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又要有细微的区别,有的多做调解工作,而有的只能以判决方式解决,以求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

四、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对策

(一)加强诉讼调解工作

诉讼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能够避免当事人之间因“官司”加重矛盾心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般都是借款人久未还款,出借人又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才诉至人民法院的,因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有矛盾尖锐的特点。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具有借贷双方是“熟人”的特点,借贷双方本身就是亲朋好友,或者是通过中间人认识的。因此,在审判活动中灵活运用调解手段就显得尤为重要,法院可以在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后,先了解案件情况,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为当事人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其互相体谅,然后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分期还款或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进行调解,以最大程度收到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5]颛桥法庭多数以调解结案的民间借贷案件都可以在第一时间内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近年来调解结案的上访率几乎为零。如若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就要求及时确定开庭时间进行审理,最后依法判决。

(二)高度重视直接送达工作

(三)从严审查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对于银行转帐进行的借贷,我庭要求当事人出具转帐凭证,确认转帐的真实性。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我庭要求出借人本人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我庭还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出现被告对借款数额、借款用途不合法的抗辩时,承办法官要有“高利贷”、“赌债”或其他“问题借贷”的意识,要从借据的形成过程、借据项下的借款来源、借款的交付情况及有无他人知晓等方面加强审查,尽可能地查清案件的本来事实。

(四)做好举证释明工作

根据法律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抗辩已还款或“问题借贷”中的“问题”,承办法官应当将“问题”确定为案件审理的争议焦点,引导双方特别是被告围绕“问题”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必要时要主动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清案件事实,防止非法借贷合法化,防止当事人跟法院矛盾对立。

(五)明确高利率标准,惩治高利贷

为统一对高利率的司法认知,立法部门或者最高院应出台法律、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对高利率的涵义正确界定。根据审判实践经验,我庭认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概念不足以完全表述高利率的内涵和外延。因为各银行利率不一,做法不一,政策不一,尤其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规定,一般商业银行金融贷款利率已取消上浮区间限制,这样利率标准更难掌握,那么“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不管从理解上还是操作上显得更加宽泛。为此,建议将该规定更改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比较科学。同时,为便于审理,法院应及时掌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各期限的利率并将此形成书面文件下发至承办该类案件的法官,以供法官审理时参照执行。另外,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发现存在高利贷且情形严重,应移送公安机关,通过法定程序给予高利贷者刑事制裁。目前的现状是,对于发放高利贷造成严重后果应以何种罪名追诉在审判实践中值得商榷,主流观点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五、结语

为了应对日益增加的民间借贷类案件,不仅要求承办法官不断提高自身审判业务能力,各个法院也要针对相关情况做好调研和应对措施。显然,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是一套系统工程,仅依靠法院职能明显不够,还需要党委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需要在立法、执法层面不断提升规范首控能力,需要公众的监督和配合,不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民众相关法律及风险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净化借贷环境降低借贷风险,使民间借贷行为依法、有序、规范进行,有力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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