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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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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制度研究
时间:2023-01-22 04:00:02     小编: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检察机关办案工作透明度,促进规范执法,全国检察机关正探索建立规范有效的检务公开制度。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服务群众的第一窗口、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主要管辖院,研究完善检务公开的相关制度具有深远意义。

一、检务公开应坚持的原则

(一)严格依法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应当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的与检察职权相关的活动、事项、信息予以公开。对法律规定不应公开不宜公开的、涉密的信息,要严格保密,杜绝泄露。实践中某些检察院邀请专家、媒体列席检委会,这种做法看似创新,实则突破了法律的界限,导致了涉密信息的泄露,是不可取的。

(二)如实充分原则

除因涉及国家秘密等原因外,对办案程序、各个诉讼阶段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监督结果等依法应该公开的事项,都要充分公开,如实公开。为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案件信息公开内容应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数据库,数据库内容随每个诉讼环节及时更新,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数据库信息,公开内容确保与数据库信息保持一致。在相关信息公开时,对依法应予保密的内容做特殊加密、隐去等处理,并对当事人或公众特别说明,其余信息应一律如实公开。

(三)及时便民原则

检务公开应以服务群众,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为目标,因此要确保人民群众方便、快捷、有效地查询、获知关注信息。检察机关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全天候、多途径的信息公开系统,采用互联网、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公开,打破人工查询只能在工作日查询的时间限制。积极拓展公开渠道,如建立检察官方微博、新闻发言人制度、就重大事项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检察开放日”等,向群众公布、宣传检务公开的内容。

二、检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关于检务公开的内容,高检院在《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做了详细列举,但其内容不应局限于上述规定,还应包括《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开内容的规定,其内容应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

具体来说,检务公开的内容应包括两大类,即检察事务的公开和检察业务的公开。检察事务是指检察机关的自身管理活动,主要包括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和职能部门的职责,检察人员的工作纪律和考评机制,检察机关的基本工作程序等。①检察业务主要是指检察机关依法指控犯罪、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查办职务犯罪等法律活动。检察业务的公开内容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公众可以知悉的与检察权行使有关的事项,如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与申诉有关的事项,等等。②二是检察机关承办的具体案件情况,如案件流程信息、终结性法律文书、控告申诉案件的办理情况、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等等。

三、检务公开的制度化发展

检务公开是一项长期性工作,作为基层检察机关,要树立“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改进工作”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具体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一是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基层检察机关可以成立检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检察长或主管该项工作的副职领导担任组长,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负责制定检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抓好组织、协调,研究和解决深化检务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检务公开提供必要的组织、物质条件,保障检务公开持续、有序、深入地开展。

二是实现从告知性公开向说理性公开的转变。完善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对于各个诉讼环节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的告知,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同时,要将告知的内容通过办案笔录、诉讼文书、工作文书等予以明确记载,并定期检查。对信访案件中不属于职责权限内的事项,应明确告知群众通过诉讼或其他合法途径维权。在此基础上,应探索实现从告知性公开向说理性公开的转变,如针对农村地区区域特点推出“法律文书配翻译”等制度,在送达法律文书时,附上一个用农民群众看得懂的语言制作的说明材料,便于当事人全面准确地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使得检务公开更加便民。

三是实现从单向公开向双向互动公开的转变。在公开方式上,坚持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相结合。对于人民群众关注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大部署,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办理进展和结果,以及关系民生民利的典型案例等进行主动公开。同时,针对控告、举报、申诉、律师预约申请等群众需求,实现依申请公开。

四是实现传统公开模式与新型公开模式的结合。传统的公开模式主要有设置专栏、印发小册子,开展宣传日、宣传周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检务公开内容等。这些方式提高了检务公开宣传的覆盖面,在实践中也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检务公开作为一项长期开展的工作,应当制度化。相比较而言,群众自助式查询模式更值得借鉴,如建立检务公开大厅,设置电子显示大屏幕、自动触摸屏,在互联网上开通宣传页、网址等,便于社会各界和公众查询。③还可以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执法检查、列席有关会议等,实现执法办案公开。

五是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由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承担对检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办公室应定期对各部门公开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检察工作的阶段性成果、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办理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等是否及时向人大、政协和新闻界通报;检查相关案件办理情况是否向诉讼参与人及时公开,签字文书、回执等是否规范、齐全,对检查情况要定期通报。对当事人针对检务公开的意见和投诉,由办公室负责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并及时向投诉人答复反馈。对于检察人员严重违反检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影响诉讼参与人行使权利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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