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查字典论文网 >> 浅谈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风险防范以及诉前准备

浅谈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风险防范以及诉前准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5-07-29 10:49:56
浅谈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风险防范以及诉前准备
时间:2015-07-29 10:49:56     小编:

一、律师刑事案件执业风险产生的来源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面对执业环境中各种风险的产生,有来自法律上的,有来自相关执法机关的,还有来自当事人的,更多的是由于自己的不重视、不克制、不谨慎而“不幸中招”。

(一)纵观现在生效的与律师相关的几部法律,都有一些在对律师执业不利的规定。也没有明确对律师的保护制度。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的压力和风险越来越大。《刑法》306条①的威胁始终伴随着辩护律师执业生涯,入罪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会见中的风险,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之后,如果被告人或犯罪或嫌疑人改变了自已的供述,那律师很可能会被怀疑为串供或帮助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另一个是在律师取证调查过程中的风险,一旦律师收集的证据与办案机关收集的证据不相符,律师也很可能被怀疑作伪证或引诱证人变更证词。《刑事诉讼法》②的规定导致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法调查取证,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而不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证据材料。《刑事诉讼法》又规定,律师的调查取证除了要获得证人本人的同意外,在对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人的调查上,还必须得经过办案机关的许可。因此,律师在工作中就必须要小心翼翼,否则就会被扣上这样那样的罪名。

(二)很多的机关单位有其执法人员将律师的辩护看作是对自己执法的妨碍,将自已的工作为与律师的辩护对立起来,觉得律师是与自己敌对的,因此对律师本人也怀有敌意。在这种观点的基础上,许多办案人员甚至是办案机关不惜违法违纪,对律师的工作不认同、不配合,刻意刁难、使绊,甚至走极端路径干扰律师办案乃至迫害律师本人。

(三)许多的当事人都认为律师就是靠拉关系、钻空子办案,觉得既然是花了钱请了律师,那么律师就应满足当事人的需求,而且是无条件的。于是,当自已的要求未能实现时,就把牢骚和不满发向了律师。有些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或者为了保全自己,不惜“消费”律师甚至出卖律师,有的当事人没有向律师提供如实的信息资料。或者隐瞒甚至虚构案件事实,前后陈述不一。而律师则由于过分相信自已的当事人,由于基础事实的错误,当然也会导致案件处理的失误。

(四)一些律师由于自身理论水平欠缺、业务知识不扎实、实践能力和办案经验不强,以致对案件性质把握不准,判断失误;或者对办案程序不熟,贻误时机,错过期限、时效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一些律师的工作态度有问题,不懂装懂、马马虎虎,这样工作就难免出现问题,造成不好的后果;还有一部分律师道德品质低下,不守执业纪律,故意曲解法律、隐瞒事实、欺骗当事人,严重侵害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的权益,最终导致律师要承担相适应的风险和责任。

二、谨慎的诉前准备是防犯刑辩风险的有效方法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章,千万不能做出诸如③带着被会见人家属、朋友一起会见;将手机提供给被会见人让其与他人通话;将案件材料交给被会见人观看;告知被会见人其同案犯的供述信息;向被会见人提供能使其立功而其本人没有掌握的线索;给被会见人传递香烟、信件、照片等看守所明确禁止传递的材料、物品;未与看守所民警移交被会见人,就离开会见室的。诸如此类,一定要小心谨慎。

辩护律师必须对经复印查阅得知的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他人,对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严加保管,绝不能用于除了案件辩护的其他地方。如果确需向被害人、其近亲属还有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处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最好书面申请办案机关收集、调取,并说明申请的内容和理由。如碰到只能自行收集的,也必须得先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而且还要书面说明申请理由、附上证据的内容以及调查的提纲。

三、必要的诉前沟通能规避不必要的执业风险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要及时持律师证到办案机关查阅、复印案卷材料,同时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委托书(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通知)、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如果会见的是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被会见人的,还要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的申请。律师如果收集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有不在犯罪现场以及诸如精神病人这些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证据,应当及时跟办案机关联系,提交相应的证据。

辩护律师在办案时如发现有关的证据确属于规定的非法证据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排除申请。在提出申请时,还得提供该据所涉的人员、地点、时间、内容、方式等线索以及材料。同样,律师在办案时认为要是发现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执业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反映,这些也最好是书面的。要是在会见时,遇到被会见人申述其受到诸如刑讯逼供的非法取情况的,辩护律师就应当及时用拍照、录音、笔录等方式记录下来,适时向驻所检察人员或主管机关反映。

总之,“小心无大错”,刑事辩护律师除了要具备强大的胆魄,还必须要怀着“如履薄冰”的心态,这样才能在办案时更踏实,更理直气壮。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相关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