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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28 00:15:30
浅析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
时间:2023-08-28 00:15:30     小编:

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法》立法获得了的任意解除权,但是实践中却出现了双方约定了“不可单方撤销委托合同”相关条款的情形。究竟如何认定该条款的效力,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不同法院或司法机关在对合同中约定此类条款进行认定时,意见也不尽相同。本文对于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进行一个探讨,对合同的约定条款的效力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委托合同的定义及特征

委托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基础,而委托合同是双务、不要式、诺成、有偿或者无偿的合同,基于双方当事人彼此信任而建立。委托合同就是约定双方当事人委托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委托合同设立则建立委托关系。委托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劳务合同。委托合同有直接委托和间接委托两类,无论哪种委托,均具有某些特征:如,一,委托合同订立的基础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赖。委托人选定他人作受托人为其处理事务,是以对受托人的信任为出发点。而受托人接受委托也离不开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如果双方当事人互相并不信任,委托关系也无法建立。二,委托合同的目的是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的委托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特定的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所追求的结果。[1]我国学者观点认为委托处理的事务包括法律事务和非法律事务,除个别行为,如婚姻登记,都可以进行委托。一旦双方当事人丧失了相互信赖,委托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法律亦赋予了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自由。

二、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从而确立了委托合同双方的任意解除权,该权利实际上是委托合同当事人所特别享有的一项权利,属于一种单方撤销权。无论是有偿委托还是无偿,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无论是否有约定期限,也不论所委托事务的进行到何种程度,委托合同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2]

另外,委托合同也存在单方不能撤销的例外情况:一是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之后,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有继续处理受托事务的义务。二是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在委托人做出善后处理措施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采取消极的保存行为或积极的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以履行必要的义务。[3]

委托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与《合同法》总则规定的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有所不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不需要条件与前提,只要一方当事人不再信任对方当事人即可以提出解除合同,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到达对方当事人即可解除合同。而我国《合同法》的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则需要一定的条件,一种是由于违约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一种是因为不可抗力、情事变更等外在原因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不论何种原因都遵循了合同的平等原则。而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则更体现了合同契约自由的精神。

三、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的效力

法律实践过程中,常会出现双方当事人通过格式合同的形式限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任意解除权的情形。案例常见于房地产代理销售过程中为维护受托方的信赖利益签订的一类“不可撤销的”委托代理合同。A某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销售独家委托合同,约定:李某独家委托某房产中介公司出售其坐落在某处的房产,独家委托期限1年,在委托期限内,不得擅自取消该项委托;如果A某违反前述约定之义务,或在委托期内存在任何反悔不再出售等行为,导致房产中介公司介绍的买房客户无法按时与其成交,均A某违约,此时A某须支付违约金,以解除双方之承诺。而在委托期限内,A某又告知该房产中介公司经理,其拟解除售房之委托,即行使《合同法》规定的任意解除权。而后房产中介公司则向法院提起诉讼,称A某违反了委托书中独家委托期内,委托方不得擅自取消该项委托条款之约定,要求A某按约支付违约金。[4]而双方的争议就在于,该“不可撤销的委托”条款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几种情况。对于该条款的有效性,目前学界和实践中尚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是肯定说,该观点认为约定条款有效,该观点认为任意解除权属于一种权利,权利不同于义务,可以被放弃,因此这种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条款。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或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条款,才应被视为无效条款。该约定并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继续履行也并不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只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变化,从而认为该条款有效。并且,由于合同是双方合意达成的协议,那么在约定不可单方撤销条款时,根据合同的自由平等原则,一方应是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的,而另一方也是基于自己的受益而同意对自己任意解除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也宜认为该约定条款有效。[5]第二种则是否定说,该观点则认为约定条款无效。委托合同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信任一旦丧失,合同将难以继续履行。而这一特点则被法律立法化为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该观点认为限制或限制任意解除权的约定违反了委托合同的根本属性,合同条款无效还存在着限制相对方的主要权利或是违背特定的合同属性而被认定为无效。任意解除权,由委托合同的属性而来,也是双方当事人被法律所赋予的一种权利,不得由当事人约定限制。因而,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约定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四、结语

现实司法实践判例中,对于该类约定“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的情形,不同法院法官也基于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和相关法律的适用,作出的判决也不相同。对于该类委托合同的公正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因此,在认定不可单方撤销的限制任意解除权的问题上应该慎之又慎。我国《合同法》410条对于委托合同的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对于合同法总则部分来说属于特别法,该法条可以看作是任意撤销权“无因性”的法律依据,只要委托合同成立,委托人和受托人即获得任意撤销权。但是,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出现不可单反撤销的委托合同的情形,对于该类合同的认定,还需进一步细致立法,但是,不能一刀切,既要防止权利被滥用,也要对契约自由原则进行一定的限制。如,规定何种情况下可以设立不可单方撤销条款,当设立该合同后,也应当给予当事人在一定情况发生时可以冲破合同约定,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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