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查字典论文网 >> 打车软件违约责任问题研究

打车软件违约责任问题研究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5-07-29 11:01:36
打车软件违约责任问题研究
时间:2015-07-29 11:01:36     小编: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智能手机使用量不断上升,移动客户终端的服务渗透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打车软件的广泛使用是必然,但其存在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却引人深思。本文意图对移动支付背景下打车软件使用过程中所出现的出租车违约问题进行研究,为当下“打车软件"的法律规制实践提供个人之拙见。

一、打车软件违约现状

打车软件所产生的新型的客运合同有别于以往传统的客运合同,乘客和出租车司机是采用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方式交换打车信息、订立客运合同,乘客通过文字、语音等文本及数据形式将用车信息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发送到打车软件信息平台上,要约生效后,出租车司机若打算接单,按下接单确认键时会将自己姓名、车号、联系电话发送到乘客手机上,上述信息到达乘客手机客户端时承诺即生效,司机到达指定地点等候即为合同履行中。

笔者认为,打车软件违约行为可表现为:

(一)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是指合同当事人客观上失去了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已经不可能再履行合同义务。在打车软件违约过程中表现为,由于当事人客观上失去了履行出租车合同的能力,如由于出租车突然故障、出现违章被扣留一定期限内不可使用等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乘客方面由于临时的变故不能到达约定地点或不再需要使用出租车等情况。

(二)拒绝履行

拒接履行,又叫给付拒绝或履行拒绝,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后,合同一方当事人客观上能够履行合同义务,而主观上却在无抗辩事由的情形下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打车软件使用过程中例如,司机接单运输合同成立之后,在指定时间司机或乘客并未出现于指定地点,另行选择乘坐其他车辆或接送其他客人,让另一方空等。

(三)延期履行

延迟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本应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却由于缺乏正当理由,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未能履行,造成履行在时间上的延迟。《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在打车软件中可能表现为,延迟发车、延迟到达, 而此时间是由于司机为了多载一个客人或乘客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而导致的等。

二、打车软件违约责任分析

现在对于移动支付背景下的打车软件运营反映出来对于这样一个新事物的发展,单纯从一个部门是无法解决的,比如打车软件违约问题,就适合从私法领域结合多个部门法进行探讨。

(一)打车软件违约责任特点

第一,打车软件违约责任以客运合同成立为前提。笔者认为,打车软件违约责任与一般合同违约相同,以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为前提,当事人之间形成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合同无效,合同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举例而言,比如乘客使发出要约,司机接单客运合同成立,司机与乘客联系之后发现不满足合同成立条件呢,解除了合同,符合履行自治,那便不存在违约问题。但是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打车软件运用,司机可以单方面取消所接订单导致合同不成立,对此应该对打车软件司机单方面取消订单的条件进行限制,司机随意单方面取消订单也视为违约,保证司机与乘客之间的公平。

第二,打车软件违背违约意思自治原则。合同最大特点即为意思自治,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涉及合同各方面问题行为进行约定,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具有法律效力。打车软件通过这一平台使得司机和客户之间可以突破原本固定的格式合同条款,于乘客上车之前就进行一番协商,关于这一部分必须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进行,乘客以自愿作为前提,可以选择接收合同约定的程度。

(二)打车软件违约责任承担形式

我国在合同法中使用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归责原则。传统合同中,守约方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而打车软件中操作起来颇为费力,乘客可以再发出一次订单,令周围司机接单到指定地点并将此情况向平台运营商反映,第三方运营商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指派车辆接送弥补错误,再者乘客也可直接在附近拦车乘坐。此时原接单的司机补救措施便是让其他司机代为接送。

三、结语

移动支付背景下,打车软件的兴起是必然,其方便了大家的生活,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由于其起步晚,发展模式的不健全,仍有许多问题亟需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本文期望为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立法的滞后及针对网络交易活动中的违约责任问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所导致交易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在发生违约行为时无法辨别违约形态、无法找到适合的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的情况,选择合理的违约责任形式,帮助选择移动支付背景下打车软件订立客运合同的当事人有效的解决合同违约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促进这样一个新模式的有序发展。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相关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