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党代表大会常任制 人民主权 国家主权 分权制衡
中国共产党的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 & Sovereignty of the People)与国家主权(National Sovereignty & Sovereignty of the State)[简称“两种主权”,以下同]相统一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特征,是她能够夺取国家政权并代表人民实行政治统治的重要党性原则。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中国共产党何以能够对人民主权与国家主权特征作出制度性安排?包括中共在内的国际共运史表明,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创造的政治领导制度和政治运行机制。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通过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可以达到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政治目标,因此具有人民主权的特征;通过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又可构成她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有效控制国家政权的重要工具,以达到执政的政治目标,因此具有国家主权的特征。
一、两种主权的本质区别与内在联系
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是其实施政治领导的政治制度,也是保障实现政治领导地位的运行机制,它与两种主权都有密不可分的关联。不搞清楚主权的政治学概念,以及人民主权与国家主权的本质区别和内在联系,实难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来揭示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奥秘”。
可见,两种主权的区分虽然隔断了主权的抽象性之内在统一性,但也为人们把抽象主权的神性专利重新划归人民名义之下,起到了重要的启蒙作用。马西利乌斯(Marsilius of Padua)对人民主权学说进行了系统理论梳理:“尘世主权如果不是上帝透过教皇授予的,这主权来自何处?马西利乌斯的回答将是,‘来自人民’。” [8](p169)他特别强调,制定法律的权威必定来自人民,这是唯一且至上的,人民主权不可能以任何形式转让给包括政治统治者在内的任何世俗实体,包括个人和机构;而世俗政治实体获得的主权只不过是人民主权的委托与授予,即不是在先的权威。[9]这些政治智识清晰地划分了主权的抽象性与具体性之本质区别,表明了抽象主权的不可控制性与具体主权可控制性的重要政治原则。
二、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两种主权特征
中国共产党掌握着当代中国的国家主权,其政治合法性来源于“主权在民”的“人民主权”。但是,人民主权的抽象性与不可分割性决定了执政党只能竭诚做到这一点,但不能全部替代甚至置换出“人民主权”。因此,只要执政党还志在巩固与维护自身掌握的国家主权及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政治权威——这是任何一个执政党的最高利益所在——她就必须分权制衡国家主权以保障人民主权的实现。从理论上可看也,马克思主义政党能够以其无与伦比的人民性与先进性,把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确立为分权制衡国家主权借以保障实现人民主权的科学政治制度和完善运行机制。
可见,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均从两种主权的政治规定确立了她在中国政治统治中的人民性与权威性特征,表明了她在中国享有无可争辩的人民主权与国家主权政治地位。
三、实现两种主权的政治功能
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两种主权特征是与她开辟的有别于其他形式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紧密地连接在一起的,只有通过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制度形式与运行机制,她才能建立起人民性与权威性相统一的新型国家政权。
列宁(Владимир Ильич Ленин)第一个认识到党内权力分权与制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他提出,党的中央委员会应成为党的决策机关,同时,党内还应设立一个执行委员会,是执行机关。他强调,要建立一个与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使它“享受独立的权力”。按照列宁的设想,执委会是一个执行机关,纪委是一个监督机关;监督机关和执行机关都向对其授予权力的党内权力机关负责,中央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同时向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列宁在向俄共党的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中指出:“我党中央全会已有发展成为党的一种最高代表会议的趋势。它现在平均每两月至多开会一次,至于日常工作,大家知道,则由我们的政治局、我们的组织局、我们的书记处等等以中央委员会的名义处理。我认为,我们应当走完这条已经走上的道路,把中央全会完全变成党的最高代表会议,每两月开会一次,有中央监察委员会参加……我们的中央委员会就会同中央监察委员会一起最终走上这条道路。” [27](p374)“党的最高机关应当是代表大会,即一切有全权组织的代表的会议,这些代表作出的决定是最后的决定。” [28](p154)列宁思路非常明确,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三方权力有机分权与制衡,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在执掌国主权时必须分权制衡思想的重要表现。而其后由于斯大林奉行“个人崇拜”式的高度集权政治制度和运行机制,基本上否定和抛弃了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党的领导变成了个人领导;因此,党不仅离人民主权的政治合法性越来越远,而且最终也丧失了对于国家政治生活的政治领导权即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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