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基层纪检机构履责难的成因与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始终把反对腐败当作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不断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开展反腐倡廉的新路子。面对比较严重的腐败问题,党中央提出了坚决惩治腐败的要求,并把工作侧重点放在如何遏制上。党的十五大以后,党中央审时度势,提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继续严厉惩治腐败分子的同时,加大了抓源头、治根本的工作力度。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紧紧抓住了反腐倡廉工作的关键,对于进一步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党的执政地位,无疑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应运而生并逐步得到完善,其部门和各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相应予以建立。但目前这些机构的运行状况和作用发挥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特别是这些机构履行职责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
一、人员缺位导致机构运转不畅
虽然科以上建制单位设有纪检监察机构,但无专人办公;有些单位虽配有纪检监察干部,但被其他行政事务缠绕,无精力履行职责;处级以上建制单位虽配有1-2名纪检监察干部,但按照《纪检监察办案程序》,无法行使案件调查、讨论、审理等法定程序,致使业务难以合法开展。就我们药监系统而言,市以下仅在同级党组中设一名纪检组长,无纪检监察室内部领导职数,也无明确的业务职能。因此其基本工作也无法开展,纪检监察机构形同虚设。
二、业务不熟制约职责履行
随着腐败分子手段越来越高明,高层纪检监察机关对一些重要课题展开了研究和实践,有效地遏制了腐败的滋生和蔓延。但是,我国当前在纪检干部的培养和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上相当滞后,不但没有建立专门的纪检监察学校,而且尚没有高校开设纪检监察专业,纪检监察干部无法受到系统专业教育,都是半途转型而来,先天不足。特别是岗前业务培训机制不健全,纪检干部是否培训,因系统、因单位而异,在制度上没有刚性规定,造成新上岗的纪检监察干部业务不熟悉,一定时间内不能正常开展工作,难以有效履职尽责。
三、体制不顺导致监督乏力
目前,县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已成为专门监督机关,处级纪检监察机构也已实行派驻,而县以下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尚未实行派驻,不具备独立性,纪检组长的位别低于党组成员,在体制上就导致对党组成员以上干部的监督乏力。我们药监系统属垂管部门,基层党组成员同级纪检监督作用更弱,所以造成许多县级局党组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缺失。陷入“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境地,对党风、政风和工作是百害而无一利。
四、创新不足导致监督效率不高
目前,基层的纪检监察人员监督手段单
一、形式单调、方法简单。一方面缺乏对纪检监督规律探索的激情,另一方面在监督的方式方法上因循守旧。案件来源靠群众举报,防范机制靠自我约束,违纪处理同级的靠上面,下级的靠党组。纪检监察干部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工作被动,监督成效不明显。
五、制度缺陷导致监督不力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度体系经过理论--实践--理论--实践的不断完善,已基本形成科学、有效、系统的制度体系。但是现有的监督制度在实际中硬性指标少,执行的强制手段不够,有些制度的落实执行还要靠干部本身的自愿性和党性,否则难以完全执行到位。
从以上的现实情况来看,要及时、有效地改变基层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现状,必须要抓紧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深化体制改革
改革的重点首先应放在建立具备职能独立的纪检监察机构上;其次是对基层的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应实行上级党组或地方党委派驻制;再次是要配足配强一支基层纪检监察队伍,且在人、财权不受同级制约。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
基层纪检监察机构要借助制度推进年活动,建立健全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基础上,实行权力分解,变集权为分权。国家还应抓紧干部监督的立法,使干部监督迈上法制化轨道。使纪检监察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是健全监督机制
主要是健全“以权制权”机制。实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作,纪检监察干部不参与行政分工,强化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制约,认真解决“监督不到,监督不了,监督无效”的问题。其次是实行岗位责任具体化,使人人都能对应一个具体的责任;实行内涵细微化,不搞空洞的、泛泛的责任要求,建立科学的层级清晰的责任体系。再次是严格责任追究,赏罚分明,建立明确的“买单制”。让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买单”。确立一种良性的责任导向,增强干部的责任心,提高干部的责任意识。
四是创新监督理念
主要是建立平等、客观、开放的 沟通渠道,实现“零距离沟通”。当然,沟通不等于把违反廉洁自律的问题抹掉,搞私下交易,而是真正让被监督者消除对监督的误解,客观地正视存在的问题,真正地使“零容忍”理念落实到位。“零容忍”理念就是将不良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从而避免姑息养奸,以防止事物发生质变,真正做到防微杜渐,保护干部。
五是强化业务培训
在没有建立纪检监察专门学校或设置独立专业时,各级党校要积极承担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的任务,应将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的师资力量、经费保障、教材编印等列入到规划和计划中,让每个走上纪检监察岗位的人员均得到一定课时的专业培训。确保纪检监察队伍的专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