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xx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有本级政府办公室、监察、政府法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等部门参加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和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考核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开方式合理便捷(通过政府网站、机关刊物、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等多种方式公开);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和依法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否完善、是否方便操作和及时更新;
4.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1.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用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第五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
(二)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自查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四)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
第六条 考核的方式:
采取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一)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考核内容于每年11月底前自行组织。
(二)专项检查由考核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制订方案,确定检查内容和被查单位,并按方案组织检查。
(三)综合评定由考核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年度政府网站评议结果、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具体量化标准按省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年度考核标准实施。
第八条 考核结果与政府机关年终工作考核挂钩。考核优秀的给予专项奖励,未达标的由本级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可按省上的业务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