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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防专项检查报道稿件(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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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防专项检查报道稿件(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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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消防专项检查报道稿件篇一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 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消防专项检查报道稿件篇二

最近各地发生多起火灾,给大家敲响了警钟。工地本身就是一个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尤其是受北方气候环境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提高警惕,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按照洮南市消防部门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尽可能避免人民生命财产和物资损失,自上而下开展消防安全自检和自查活动。工作情况的自我检查和自我评价如下:

1、建立和完善组织。消防安全负责人:xxx消防安全经理:xxx

2、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小组成员的分工,制定消防演习计划。

3、建立了工人生活区和项目经理办公区的安全管理制度,消除了生活用电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隐患。

根据县消防部门的精神,我项目部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了每日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月总结,并对施工现场的所有设施进行了全面的安全检查。同时,我们分析了检查结果,要求检查人员认真开会总结。真正做到心中有数,杜绝死角,杜绝一切隐患。具体检查内容包括以下主要项目:

1、施工现场消防通道等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2、消火栓、消防水带等消防设施、操作和消防设备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3、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操作是否符合规定;

4、施工现场室内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是否符合进场要求;

5、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操作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1、我项目部将消防安全纳入工人三级安全教育的必修内容,每月开展安全教育活动,通过安全教育加强工人的消防安全知识。

2、我项目部还对施工现场的关键消防部位进行了登记,并设置了明显的标志,提醒工人随时注意消防安全。

3、消防演习。建筑工人知道如何在火灾时自救的活动。

经过这一个月的努力,我们项目部的消防安全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经过消防部门的几次检查,我们也发现了几个隐患,我们项目部及时整改,得到了消防部门的认可。

当然,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继续努力,加强宣传,提高职工的消防意识;定期和不定期地,认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防止火灾永远在施工现场发生。

消防专项检查报道稿件篇三

近期,我市建筑工地连续发生三起临时轻型钢结构装配式活动用房火灾事故,虽未导致人员伤亡,但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为汲取火灾事故的教训,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高度重视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紧急通知》(成建委发【xx】714号)和《关于转发省住建厅的通知》(成建委发【xx】12号)文件精神,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机构、人员和责任。公司要定期组织专项检查,项目部要落实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安全工程师要每周带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安全员要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跟踪消除,确保消防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活动用房搭设管理。活动用房的设计、制作、安装、拆卸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程》(jgj/t188—xx)的要求执行,且符合《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临时轻型钢结构装配式活动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活动用房的安装应符合以下防火要求:

1、活动用房场地周边应设置消防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配置消防水源。

2、活动用房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危险源的距离不小于16米,食堂用房与宿舍用房应分开设置。

3、对于两层的活动用房,当每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时,应至少设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当每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且第一层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时,可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活动用房栋与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3。5米。

4、活动用房搭设不宜超过两层,其耐火等级达到四级要求,超过两层时,应按现行国家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5、活动用房墙板和门等装饰材料应满足防火要求。

6、活动用房每100平方米至少配备两具灭火级别不低于3a的灭火器,厨房等用火场所应适当增加。

7、活动用房电气线路安装,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一是所有用电线路应穿阻燃管明敷;二是灯具要与板墙保持安全距离,电线穿过彩钢夹芯板墙板,必须套瓷管或其它不燃的塑管;三是配电线路宜安装智能限电器,应将照明回路与插座回路分开,插座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三层或单栋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活动用房必须安装智能限电器。

(三)加强活动用房使用管理。

活动用房安装完毕后,正式使用前,应进行验收,并提供活动用房出厂合格证、安装竣工验收表、活动用房产品防火检验报告等验收资料。使用过程中,要加强人员教育,落实下列防火措施:

1、活动用房内禁止使用电饭煲、电炉、电热杯、电棒等电热器具。

2、活动用房内严禁电线乱拉乱接。

3、严禁在手机充电区域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活动板房不能用作危险品仓库、配电房。

施工单位要将消防安全教育作为施工现场“三级教育”的重要内容,全面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用火、用电、用气常识,使从业人员了解消防要求,增强消防意识,掌握消防知识,遵守消防规定,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积极开展群防群治,营造“了解消防、关注消防、参与消防”的社会氛围, 防范火灾事故发生。

决定在我市建筑工地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活动,活动时间为xx年4月至5月,用两个月的时间对全市在建工地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立即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重点对消防设备设施的设置、施工现场易燃物的管理、活动用房防火管理、临时施工用电安全、作业人员作业是否符合操作规程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排除,确保检查不留死角和漏洞。

各区(市)县建设局、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应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一是要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开展建筑工地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活动;二是要把好开工条件审查关,在开工条件审查时要对活动用房的相关设计、安装、验收、移交资料进行严格审查;三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要督促施工现场全面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发现火灾隐患必须当场督促改正,对整改不力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同时按照《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对因材料阻燃达不到要求而发生火灾的活动用房厂家进行公示。

请各区(市)县建设局、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5月31日前将建筑工地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活动总结报质安处。

消防专项检查报道稿件篇四

为切实加强我街道家庭旅馆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消除火灾隐患,有效遏制和减少火灾事故尤其是亡人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家庭旅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定政办函[20xx]15号文件精神,对街道范围内家庭旅馆开展消防专项整治:

一、动员部署

5月8日,街道安委会召开了家庭旅馆消防专项整治会议,传达了上级文件精神,制订了实施意见,成立了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副书记、副主任为副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明确了职责分工,统一认识,周密部署,同时明确整治时间、范围、标准和要求,为街道家庭旅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营造了良好的整治工作氛围。

二、全面排查

街道安委会对家庭旅馆整治工作,坚持以“突出重点区域、兼顾其他”的工作原则,公安协同配合。

6月份会同城东派出所对全街道辖区的家庭旅馆进行全面排查,并填写了《区家庭旅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登记表》,从中掌握了街道范围内家庭旅馆的分布、存在形式、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及整治重点等情况,根据排查,我街道辖区共有5家家庭旅馆列入整治范围,并普遍存在安全隐患为:

1、楼梯不符合要求;

2、厨房未与其它部位做防火分隔;

3、消防设施配备不到位;

4、部分走道顶部雪花板装修,耐火等级不足,隔层为木质;

5、楼顶楼设置储藏室;

6、安全出口小于米();

7、电线乱搭及未穿管保护。

8、隔墙石膏板、开窗和部分房间设置防盗窗。

9、柴油锅炉二楼设置。

10、楼梯平台(2-3)设置厨房。

同时对排查出来的消防安全隐患,建立了专门档案台帐。

三、广泛宣传,集中整治

街道、社区采取有效方式,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宣传家庭旅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普及防火常识、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消防专项检查报道稿件篇五

为贯彻落实贵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及办公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确保环岛商务中心的正常工作秩序,将所有消防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中。我公司全体员工按照《通知》要求,对环岛商务中心办公大楼进行了全覆盖的消防安全检查。现将此次安全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要求部门从上至下加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学习公司制定的《消防应急预案》,掌握灭火器和消火栓的使用,按照《消防应急预案名单》牢记各自的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电梯口张贴了温馨提示,做好了客户的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与广大客户一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杜绝火灾的发生。

1、每月与机关事务管理局、环岛派出所一起对环岛商务中心办公区域的防火重点部位,包括各种设备房进行定期的消防治安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都作了及时整改。

2、安排保安每天巡逻,提醒保洁员注意,一旦发现通道堆放有杂物,立即通知业主清除,保障通道畅通无阻。

3、安排工程部和消防监控室落实专人坚持每天巡检,并着重对楼内的灭火器、消火栓和消防泵等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灭火器、消火栓完好有效,疏散指示标识及应急照明设施运行正常。

我公司将以此次消防安全检查为起点,继续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努力为业主们营造出安全祥和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消防专项检查报道稿件篇六

一、对在消防工种中有突出贡献和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和晋级,提职。

二、对违反消防法规或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处罚。

三、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

1、防火工作年度考核为标兵、先进称号的单位。

2、防火工作被评为先进称号的个人。

3、制止违章避免重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有功单位和个人。

4、监测、检查及时发现早期重大火灾隐患,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或采取可靠措施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

5、热爱消防工作,组织参加防火安全活动,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同违反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做斗争。

6、认真贯彻消防法,开殿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防火责任人和专(兼)职防火工作人员。

7、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英勇顽强,奋不顾身,积极参加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xxxx元。

1、对存在火灾隐患有条件整改而不按《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按时整改的。

2、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工程及占道挖沟、暂设等未经消防审核、批准擅自开工和工程竣工后,未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参加验收而投入使用的。

3、埋压、圈占、损坏、擅自动用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设施器材被盗的。

4、不顾火灾危险性,盲目生产、施工、运输、贮存、动火及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用途的。

5、有章不循或无章可循造成一般火灾损失不足xxxx元的。

6、公共场所管理混乱发生火灾,尚未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损失的、

五、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责任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各工种及要害岗位人员在操作、管理中违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不履行职责的。

2、在禁止动火的单位、部位、岗位、地点、场所动用明火和吸烟的。

3、谎报火警、阻碍火灾扑救造成后果的。

4、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占用室内外防火通道,经通知不按要求整改的。

5、司乘、更夫、公共场所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及造成一般后果的。

6、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未经批准、私拉乱扯电器线路,使用电器采暖设施,违反用电管理规定的。

8、消防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9、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10、造成火灾损失10000元以上的,按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的10%,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或予以拘留。对失火单位防火责任人按直接经济损失5%进行处罚。

七、对防火安全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处1000----xxxx元罚款。

八.对矿业公司内部员工和单位的罚款,由消防部门出据《罚款通知单》,从单位工作款中扣出,作为消防安全奖励基金使用。

消防专项检查报道稿件篇七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四条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临时查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五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有《_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_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实施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强制执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四)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

(五)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有《_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九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四十条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_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_令第73号)同时废止。

消防专项检查报道稿件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_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消防专项检查报道稿件篇九

根据省、市、县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及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安排部署,按照“什么地方不放心、就排查什么地方”的原则和“工作标准不降、干劲不松、力度不减”的.要求,局党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行动迅速、认真谋划、扎实开展,成效明显。以坚决查找整治安全隐患为抓手,杜绝安全事故为目标,对局机关、局属单位和全县21所敬老院实施“全覆盖、零容忍、严政法、重实效”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将将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教育,夯实思想,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紧迫感和责任感

xxxx县民政局高度重视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及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始终把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民政工作的一项大事来抓。今年以来,我局分别召开了全局干部职工安全生产和安全保障工作会议四次。会上,原文传达学习了各级民政部门和县委、县政府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及安全生产大检查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并对安全生产和安全保障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全体民政人员要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和安全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民政部门面对的是困难群体、弱势群体和优抚群体,是服务人民群众的窗口,特别是在直接服务的孤、老、残、幼等特殊人群中,在事故来临时,自救能力较弱,要深刻认识民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殊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落实好各级会议精神。二是全县民政干部职工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安全生产和安全保障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对安全形势的分析,研究制定防范措施。三是明确目标责任。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安全生产和安全保障工作责任,明确责任人,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和安全保障工作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防范意识、安全认识,确保把安全生产和安全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细化方案,确保安全排查工作见实效

三、落实责任,加强检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按照省、市、县的安排部署,结合xxxx民政实际,我局先后及时制定下发了《xxxx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xxxx县民政局安全隐患暨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文件到23个乡(镇、街道)和局属各单位,并积极采取自查与督查相结合,整治与预防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是落实责任。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抓,业务科室和局属单位具体抓,干部职工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态势。二是组织自查活动。自活动开展以来,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及敬老院及时行动,全面开展了安全生产和安全保障自检自查、整改活动。三是开展专项检查。按照“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xxxx县民政局成立了11个督查小组,由局领导及班子成员带队,分别对23个乡(镇、街道)敬老院及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进行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四是排查整治安全隐患。重点对民政局办公楼、社会福利院、乡镇农村敬老院、救助管理站、救灾物资储备库、龙潭烈士陵园、火红烈士陵园、殡仪馆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设施进行了排查整治,对部分敬老院生活照明用电的电源线有破损的,及时进行了更换。对敬老院五保老人宿舍内堆放有柴草的,及时进行了移除,确保了安全事故的发生。五是切实加强预防。在局重点部位、重点站所安装了摄像头、报警器,在局机关更换消防水袋6套,设置20个灭火器,在救灾物资贮备仓库设置消防栓2个,灭火器8个,并成立了18人的兼职消防队,使消防安全做到了重点防范。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建立生产安全大检查长效机制为把安全生产大检查贯穿于民政全年,进一步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提高广大民政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一是充分利用会议、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形式,对开展安全生产和安全保障工作进行了广泛宣传,进一步营造了开展安全生产和安全保障工作大检查的良好氛围,使民政系统全体人员提高了开展安全生产和安全保障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在局办公楼、新大街悬挂宣传标语3条,真正做到安全生产常抓不懈、警钟长鸣。二是以“5、12”国家防灾减灾日为衔接,5月10日至16日,在公园、社区、乡镇,通过悬挂标语,开展讲座,发放传单,使广大群众了解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三是县民政局与23个乡(镇、街道)、局属各单位签订了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形成长效机制,把安全生产和安全保障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单位和部门,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确保了安全生产和安全保障有人抓、有人管的工作局面。

五、存在不足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尽管我局的消防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虽经大量的宣传教育,仍有少数人员防火意识还有待加强;二是民政消防队伍专业化水平仍待提高;三是安全方面专业人才缺乏。民政系统普遍缺少安全管理、安全监督及安全技术人员,还打不到持证上岗。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将在下步工作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一)承前启后,抓好整改。把深入排查整改民政系统安全隐患,堵塞安全漏洞,强化安全措施作为民政一项主要工作常抓不懈。认真落实管理职责,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切实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对已经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回头检查,逐一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监督隐患单位进行整改,不完成隐患整改绝不放过

(二)完善制度,强化责任。一是继续把消防工作纳入年度民政工作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二是进一步明确我县民政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三是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四是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切实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宣传,开展治理。一是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让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入消防工作,人人有责。二是继续开展不定期消防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对于确实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坚决责令其进行整改,杜绝火灾的发生。三是深入开展以敬老院、县社会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殡仪馆、烈士陵园、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等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

消防专项检查报道稿件篇十

民政消防安全工作是民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各个业务股室以及下属敬老院的生命安全。对于这项工作,我们从来不敢有丝毫懈怠与麻痹大意。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能坚持做到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将事故隐患减少到最低指数,最大可能的提供安全保障,确保民政工作不受影响。

一、高度重视,积极做好消防安全的宣传工作

只有思想上重视起来,安全行为才有保障。这是我们多年来的工作经验之一。为此,我们十分重视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上半年,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这项工作。

首先,局里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专门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人分管日常消防事务。领导小组坚持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分析问题讨论措施布置工作,局领导对包括敬老院消防安全在内的安全问题作了详尽的分析,并提出了许多需要注意的问题,要求各个股室和个人将安全牢记在心。

其次,组织单位全体人员观看消防画报,宣传消防知识,增强逃生技能。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消防宣传教育形式局限于拉几条横幅、贴几张标语、过于单调和表面化。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在确保搞好以上活动的同时,采取以广大职工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且在实际工作中“通过119”消防宣传日等活动,深入开展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经常开展图片、火灾纪实、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等的宣传,有效地提高了干部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二、注重消防投入,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及培训建设

从众多的火灾事故来看,完善消防设施是减轻火灾损失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本着“一分消防投入,十分安全回报”的理念,在积极工作、完善业务技能的同时,十分重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消防硬件投入。上半年度局里拨出专门资金对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进行了更新,保证各个楼层消防灭火器配置到位。在各乡镇敬老院内规定专门的消防安全制度,制作成文字版面宣传栏,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保证各个敬老院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其次加强全体人员的消防知识和消防器材使用培训,开展火场逃生、疏散演练活动,通过培训和演练,有效地提高职工的防患意识和应急、自救、逃生的能力。

三、组建消防应急防范队伍,积极发挥

四、开展检查整治,确保不发生任何消防安全事故。

为保障局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得到认真贯彻和落实, 确保局里管理工作目标的安全实现,单位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各股室在重大节日期间开展专项消防安全检查,通过整治消防隐患,不断增添消防设施,完善了消防责任制,努力确保不发生任何消防安全事故。

消防专项检查报道稿件篇十一

为切实做好夏季建设行业火灾防控工作,全面落实建设行业消防安全责任,根据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建筑工地夏季消防检查工作的通知》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决定从即日起至9月20日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夏季建设行业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特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综合治理”的原则,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切入点,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为核心,集中开展夏季建设行业火灾隐患专项整治。提高企业自我管理水平,夯实消防基层建设,增强火灾防控能力,确保夏季建设行业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重大活动期间不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有效预防和减少一般亡人火灾。

按照当地政府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方案部署,针对建筑施工、城镇燃气等重点领域,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临时用房彩钢板芯材防火性能。

(一)建筑施工

1、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2、施工现场作业区、生活区、仓库、活动板房等材料和彩钢板芯材是否满足a级不燃材料要求。

3、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配备和消防通道设置情况。

5、施工现场临时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情况。

6、电焊等明火作业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及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7、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及应急消防演练落实情况。

(二)城镇燃气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消防专项检查报道稿件篇十二

按照市政府要求,决定自 月 日至 月 日,集中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在全区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区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在公安消防大队设大检查办公室,对大检查活动进行具体指导和调度。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

此次大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区内的各大批发市场、商店、商场;

(三)招商引资企业;

(四)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五)批发市场和人员密集场所清理影响窗子、楼梯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的广告牌、铁栅栏等障碍物,违法占用消防通道,违法遮挡埋压、圈占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

(一)单位、场所或工程项目是否依法通过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未依法办理建审、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责令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要报经当地政府批准;

(二)单位是否按照规范要求安装了自动消防设施并正常运行,消防器材的配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未安装自动消防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年;自动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消防器材的配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 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罚款等处罚;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未达到要求而不需要改动建筑结构的,责令 日内改正;需要改动建筑结构的,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罚款、警告等处罚;

(四)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未达到要求而不需要改动建筑结构的,责令 个月内改正;需要改动建筑结构的,视情责令 个月至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责令责令停产停业、罚款、警告等处罚;

(五)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是否符合规定。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向当地政府写出专题报告,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易燃易爆场所内部存在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罚款、警告等处罚;

(六)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或具有火灾危险的娱乐场所内是否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违规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限期日内迁出;逾期不搬迁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七)重要建筑和场所,是否制定了灭火救援预案,并至少一次实战演练。未制定的,限期个月内制定并于年内组织一次演练;已经制定的,进一步修订、完善。

(八)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方面是否存在严重违法违章行为。一经检查发现,依法责令当场改正,并处罚款或拘留。

(一)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检查顺利开展。各级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活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迅速有效地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公安、消防、安监、教育、卫生、文体、工商、建设、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大检查和整治火灾隐患的合力。公安、消防部门及当地派出所的主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带队进行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靠上具体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以“铁心肠、铁面孔、铁手段”治理火灾隐患,确保检查发现一处,彻底整改一处。

(二)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严格执法程序。各级要把这次大检查与当前正在开展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结合起来,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保持高压的工作态势,规范执法程序,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督促彻底根治火灾隐患。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写出专题报告。要加大复查力度,隐患到期必须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必须进行处罚,不得擅自中断执法程序。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要报告当地政府依法决定,协调解决。

(三)加大检查责任倒查和内部监督力度,确保检查措施落实到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责任机制、火灾事故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检查标准和目标要求,分清检查责任。检查不到位、执法程序不完善、督促整改不力的,要严肃通报批评;造成火灾事故的,要实施责任倒查。一经查实有执法不作为,执法行为不规范、不完善,徇私枉法,放纵违法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以至法律责任。

(四)建立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积极接受群众举报和投诉。要按照“专人受理、迅速调查、严肃处理、及时反馈”的原则,建立完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引导群众积极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很抓群众举报的查处工作。对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确定专人尽快组织调查。凡是举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畅的,要在小时内核查。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要在 个工作日内核查。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切实做到有人举报、有人查处、有人监督、迅速消除。

(五)认真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加强实战演练。各级消防部门要将灭火救援预案的制定作为这次大检查的重要内容,除以当地公安机关名义委托公安派出所监督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制定灭火救援预案。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但未纳入重点单位范围的,也要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年内,公安消防部队要至少对每个单位的灭火救援预案进行一次实战演练,切实增强快速反应能力,提高灭火作战水平,及时、迅速、彻底地处置各类火灾和救援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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