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汉语词语,公文的一种格式,是指对上级有所陈请或汇报时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报告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司法调研报告篇一
经过一个多星期的劳动和学习,我觉得当时园子的主人选对了方向,其他人争着种植苹果和梨的时候他明智的选择了核桃,因为当地的交通和信息都相对落后,很多农产品因为运不出去找不到买家,价格低得可怜,甚至根本就卖不出去,而核桃可以储存一段时间,受交通的限制相对较小,更好的是近几年核桃价格很好,目前为止还是供不应求,因此我认为近几年核桃还是比较有前途的果树之一。
我来自农村,心中也放不下自己的家乡,另外我觉得农村的改革和发长对于现在的大学生来说应该是个难得的机遇,我们应该关注一下农村,或许在那儿我们能做点什么。
兴达果园是一个个体经营的果园,约有三十亩地,主要种植核桃,近一半的果树挂果,因为规模不是很大,圆中的工作也不是很多,只在工作较忙的时候才请几个短工帮忙,平时都只是园子主人张大爷一家亲自打理一切事务,但不知怎么的,园中果树长势不齐,有的大有的小,并且有一定的病害,因此效益不是很好。
以前园中的果树的株距基本一样,没有考虑到土地肥沃程度的不同果树会长得参差不齐,没有做到合理密植,导致现在园中果树有的相互争强阳光,有的地方果树小浪费了土地资源。这样下来果树的挂果量少且质量差,严重影响果园的效益。
张大爷介绍说:“每年都施用化肥,每到春季一家人忙不过来就请人来帮忙施肥,虽然每年花在施肥上的费用不少,但效果一直不是很好,果树起色不大,但树下的草到长得很好。原来以前他们施肥是把化肥撒在果树周围再锄一锄,这样做严重浪费了化肥而且还会污染环境,是不科学的,必须改进。
张大爷还介绍说:“近几年因为病虫害增加,果实的质量有所下降,幸好国家政策好,核桃种植户都领到了预防病虫害的农药,希望今年有个好收成。”是啊!农民劳动一年为的不就是有好收成。
首先张大爷安排我们施肥,他要求我们在树的周围撒上化肥后把地锄一遍。但是我觉得这样会造成化肥的严重浪费,大部分被草吸收,而果树则是缺肥,最后的结果是果树长得不好,果树周围的草疯长,即这种施肥的方法是错误的,应当改进。
我认为给果树施肥应当尽量施在树的须根较多的地方,因为植物吸收矿质离子主要是由跟毛区来完成的,须根主要就是根毛区,因此施肥就因施在须根多的地方,一般距树干一到两米左右,当然要看具体情况,不能生搬硬套,应该灵活处理,只要把化肥施在须根较多的地方即可。并且化肥应当适当深埋,一般要比草跟深一点,一以便果树能吸收到而草不能吸收到,具体深度也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因此我认为应该先给果树除草,除草后在施肥,施肥采用“坑施”,我想这样可以达到较好的效果。
我向张大爷提出我的看法并说明理由后,他同意今年试一试,如果效果好以后就用这种方法。
几天的劳动还真有点累,尽管我是个不折不扣的农民,毕竟很长时间没有进行这种高强度的劳动了。不过我们还是为我们高效顺利完成任务感到高兴,我还开玩笑说明年我还去果园帮忙。
施肥后我们有修剪果树,修剪果树—这活看起来简单,但要真做起来还真不容易,这里面有着许多学问呢!大家都知道核桃生长结果习性特殊,传统的修剪方法不能完全适用于核桃树上。目前核桃结果大树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于未修剪的荒长大树来说,主要是枝焦梢,内膛光秃、结果部位外移。其原因是:大枝过多,内膛缺少足够的空间供枝生长;内外枝条密集,内膛光照不良;枝条顶端优势强,下部的生长势力弱;混合芽顶生的习性加速了结果部位迅速外移;结果枝寿命短,连续结果3——5年生长势力变弱;栽植过密,肥水管理跟不上,加速光秃现象的发展。在搞好土肥水和病虫防治的基础上,核挑的修剪是优质高产的一个关键措施。
在很多季节都可以对核桃树进行修剪,方法也较多,可以参看以下方法,如果您有更好的方法也可以按您的好方法来操作,不要生搬硬套。
(一)修剪季节
1、秋前:白露——霜降(上/9——上/10,摘果后到落叶前半个月),秋剪促壮,宜剪弱树、老树、山上树。
2、夏剪:立夏枣小满(落花后到生理落果前),夏剪治旺,宜剪过旺不结果的树,核桃一般不采用冬剪,冬剪伤流严重,但对干旱缺水地区,也可以冬剪。
(二)、修剪方法
1、锯伤逼枝:核桃没有不定芽,隐芽是更新的基础。有的树隐芽在枝段的基部,有的在枝段中部和基部都有,所以对已经光腿的部位,要在光腿部位的隐芽上方锯伤深入木质部才能逼出新枝。逼出的新枝生长量因其基枝粗细及锯伤的深度而异,长的可达1——2米以上(这种方法可以用在光秃部位),若锯的很浅,只能长出不足30公分长的小枝,用这种方法可以在光腿部位达成结果枝组或培养出新的骨干枝。在早实性核桃上逼出的新梢,只要生长健壮,次年都能开花结果,有的早实性树的部分隐芽是混合芽,萌生当年就能开花结果,而晚实性树上萌生的新梢,需3年才能开花结果。
2、环锯:对于较大的非骨干枝,从隐芽上方环锯深达木质部,即能减弱该枝生长势,又能使下部长出小枝,以填充光秃部位的空间,其效果与锯伤逼枝相似,但作用更强烈,螺旋式对口环锯则更安全,一般枝粗5——10厘米的锯一圈,10——15厘米的锯两圈,两圈间距在15厘米左右,若间距过窄,锯的过深,枝条会枯死。
3、捏枝:内膛的新梢在未木质化前(6月份)把生长方向不合适的可以按到有空间的地方去,因为核桃枝条很柔韧且叶大而肥厚,对直径5——10厘米以下的枝,在夏季向下弯拉,就能使角度开张到需要的角度,无需棍撑绳拉。
4、疏枝:核桃疏大枝,宜自基部内低外高留个斜茬,这样外部就能长些小枝,以补充空间,不能留残桩,否则桩死成洞。
5、掰顶芽:核桃顶芽肥大,顶端优势强,往往形成大顶芽中条跑,成枝率低。在未发芽前掰去顶芽或发芽后掐去幼枝嫩顶梢,均能提高成枝率,形成紧凑的结果枝组。
6、剪嫩梢:在6月份修剪没有木质化的嫩梢,能使腋芽立即萌发,用这种方法促分枝,培养结果枝组,比短截木质化的枝条好得多。
7、换头回缩:核桃修剪主要用换头回缩法,很少采用短截,如果对大枝回缩时造成的伤口过大,就在目的枝之上留一个剪口枝,以保护伤口,或在剪口下留一个隐芽。
8、一年生枝留保护芽短截:核桃枝髓心空大,对一年生枝短截后,剪口下常要干缩一段使剪口芽生长不良,所以一年生枝短截时应在目的芽之上再留一个保护芽,紧贴保护芽短截,使保护芽能长出小枝,这样既避免剪口干缩,又保证了目的芽的长势。
9、小枝复壮三种方法:盛果期以后的大树每年产量主要靠健壮结果枝组连续结果,结果的弱枝不能继续形成混合芽,所以及时复壮果枝是争取连年丰产的途径之一;果枝连续结果几年后、长势就要变弱,目前在生产上常有弱了就剪去,但是在改善肥水和光照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修剪措施,就可以使弱枝复壮,其方法主要有三种:
(1)回缩基枝:若小枝着生的基枝是细长瘦弱的,从小枝着生部位上方剪断基枝,可以使小枝复壮。
(2)刻伤基枝:基枝如果粗大,从小枝上方锯伤基枝,深达木质部,即可使小枝复壮。
(3)短截单轴延长的小枝:有的小枝单轴向前延长形成了较长的马鞭枝,长势就弱了,如果小枝基部在1厘米以上,可在基部留隐芽重短截,再生新技;如果小枝基部是1厘米以下的细枝,短截后通常从基部不能再生出新枝,只能用回缩基枝或刻伤基枝的方法来复壮。
修剪果树是一门学问,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看法,必须经过不断的尝试,寻找最佳方法,不同的果树不同的地点采取不同的方法,要灵活运用。我们修剪了几天,也从中找到了一些感觉,希望以后还有这样的机会到果园中去,那里不但环境优美还可以学到许多东西。
虽然兴达果园规模不大,但是如果提高土地的利用率还是有可观的收入的,就目前而言,我认为选择恰当的时间方法修剪、合理施肥和合理密植是最有价值的,从长远的来看,可以发展生态果园,因为现在的农产品是否环保是否安全是十分重要的,价格上就会有很大的变化。
首先果树的修剪是果树管理的重要部分,就目前而言果园修剪果树主要选择在春季,但事实上修剪果树不一定在春季,秋季修剪是比较好的,这个时候水分充足,而且叶子上的许多养分还没有转移到树枝上,如果是还没有挂果的小树,可以选择在夏季修剪,这样效果可能会更好。另外云南气候温和,没有霜冻,因此选择在秋季修剪果树等到第二年春天,伤口已经愈合,有利于果树的生长。
修剪果树也是相当讲究的,幼树与结果树必须采取不同的方法。
幼树整形核桃树干性强,芽的顶端优势特别明显,顶芽发育比侧芽充实肥大,树冠层性明显,结合此特性,以采用主干疏层形为宜,且整形极易。其整形方法为:干高50—80厘米(若当年幼苗不够高,可待苗木生长一年后再整形),定植当年不作任何修剪,只将主干扶址),并保护好顶芽(若顶芽损坏,可选一壮芽代替),待春季发芽后,顶芽将向上直立生长,将其作为中心干,顶芽下部的5—6月选分布均匀生长旺的5—6个芽将萌发侧枝(其余芽不能萌发),5—6月选分布均匀生长旺的3—4个侧枝为第一层主枝,将其作新梢全部抹去。第二年按同样的方法培育第二层主枝,第二层保留2—3个主枝(与第一层相距60—80厘米),第三年选第三层主枝,保留1—2个主枝,与第二层相距50—70厘米。1—4年主枝不用修剪,可自然分生侧枝,扩大树冠。一般3—4年成形,成形时树高3—5米左右。
结果树修剪核桃进入结果盛期,树冠仍在继续扩大,结果部位不断增加,容易出现生长与结果之间的矛盾,保证核桃达到高产稳产是这一时期修剪的主要任务。因此在修剪上应经常注意培养良好的枝组,利用好辅养枝和徒长枝,及时处理背后枝与下垂枝。从结果初期开始,就应有计划地培养强健的结果枝组,不断增加结果部位。防止树冠内膛空虚和结果部位外移。进入盛果期后,更应加强枝组的培养和复壮。培养枝组可采用先放后缩和去背后枝,留斜生枝与背上枝的修剪方法。徒长枝在结果初期一般不留,以免扰乱树形,在盛果期可改造为枝组。背上枝要及时控制,以免影响骨干枝和结果母枝。下垂枝多不充实,结果能力差,徒耗养分,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然后是施肥,合理施肥可以大大提高果实的质量和挂果数量,如何施肥也是很讲究的,施肥最好是安排在秋季,因为施肥会损伤到树的根,如果在春季,果树就要发芽了,你去挖断它的根肯定是不利于当年结果的,如果在秋季施肥,虽然根还是有所损伤,但在冬天来临之前已经能长出许多须根了,因此在秋季施肥是最好的选择。
施肥可以选择农家肥和化肥,我更赞成施农家肥,如果没有条件施农家肥也可以施化肥,无论是化肥还是农家肥都应该采用“坑施”,要做到树能吸收到但草不能吸收到,避免出现树长得不好但草却十分茂盛的现象。如果有条件还可以用枯枝落叶来覆盖地表面,一方面枯枝落叶腐烂后可以作为肥料,另一方面还可以起到保暖的作用。
除了规范修剪和合理施肥外,合理密植也十分关键,土地较肥沃的地方株距和行距可以适当大一些,当然也可以长得差不多的时候再砍掉一部分,但这样有点浪费;而土壤相对较贫瘠的地方则可以密植,行距和株距应当小,以便长大后能充分利用土地合理密植是要和科学修剪相配合的,土地肥沃的的地方应当把它培养成高大的主枝型植株,而相对较贫瘠的地方主枝就不能太明显,甚至可以说没有主枝,这样的树不会太大,正好适应了土地贫瘠树长的慢这一事实。
合理密植的宗旨是尽可能的使土地被完全覆盖,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从而提高效益。只要能达到这一目的,不必拘泥于书本上或是其他地方的方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理的方法。
另外还应当适当增加果树品种,品种单一抗风险能力就弱,万一哪天核桃价格猛跌,那果园的收入就没法保障了。可以在空闲的地方或专门划出一快地方来试着栽培其他果树,如果以后需要了,你马上就可以种植,可以比其他人快一步,事实上赚钱也就是这一不步。小的经营方式的优点就是转型快,应该发挥它的优势。
现代的农村果园应当给人们卫生安全的形象,这样不但可以提高价格,还可以建立品牌,这是件很划算的事。要建生态果园就应该少施化肥,主要施农家肥和有机肥,可以模仿生态农业来建设生态果园。
近一个星期的劳动,虽然有些累,但学到了许多东西,有了以前没有的想法,我感到农村缺少专门的农业技术人员,特别是一些落后的农村,因为文化水平低,他们学习新技术的能力有限,许多技术在这些地方难以普及。在落后的农村,近几年有许多农民到外地打工,这是件好事,但也有他的缺点,他们到外地看到了别人发展了,也能挣点钱,但自己的家乡终究还是没有发展,他们要发展也十分艰难,因为没有有能力的人来带头发展。所以农村需要有知识的人,作为学生我觉得我们应该关注农村的发展。
在果园中劳动发现以前的有些做法是不合理的,这还是因为没有专门的技术人员指导,在林果业如此,农村其他地方同样如此。农村的确需要技术人员指导。以前高校毕业生都不愿意回到农村去,有的甚至认为回到农村是一种耻辱,再加上以前人们的观念是大学毕业了找份工作好好过日子,农村的工作显然不符合他们的要求,这样下来愿意到农村的高校毕业生就十分少,真正到了农村的就更少了,在农村作出较大贡献的简直就是凤毛麟角。在就业形式如此严峻的今天,避开争着到城镇上班的红海,寻找一片就业蓝海显得十分重要,这一片蓝海我门为什么不可以到农村去寻找呢?
在农村从头到尾都只做一个不折不扣的农村文员做的事当然没有意义,这也就正如有人所说的大学生到农村是大材小用。我认为大学生到农村是传播技术传播新思想新观念的,而不只是帮助写文件的,现在许多农村技术还很落后,而且乡镇企业很少,农村有这样的问题我们就应该努力改变它,高校毕业生不是去农村看风景,也不是去偷懒的,到农村严格的说是一种创业,是艰辛的,充满挑战的。农村乡镇企业少就应该努力去改变他。
我来自农村,深切的感受到了农村经济来源少的艰难,近几年核桃价格还比较高,并且目前为止还是供不应求,它是许多农民的重要经济来源,但随着价格上扬,无数的人大力种植核桃,根本没有考虑今后市场需求,相信不久它将由一片蓝海厮杀为一片红海。再加上病虫害日趋严重,种植核桃的风险就越来越大了,农村需要有知识有能力的人来领导,需要我们大学生来关注。
我从小就喜欢到果园玩耍,在那里我找到了童年的乐趣,也看到了农民的艰辛,他们一年的劳动换来的少量的收入只能解决温饱,要致富再用那最古老的方法太难了,我们应该和他们一起去寻找新的方法。
近几年国家注重发展农村,我们都很高兴,每一个农民都应该高兴,并且提出了生态农业。以前我一直梦想我能拥有自己的果园,把果园建成生态果园也是为实现生态农业的一部分,我希望能为此尽自己微薄的力量。
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我要在学好基本课程的同时多学一些农业知识,走向城镇是以前高校毕业生走的路,但今天已经与以前不同了,走向城镇早已成为红海的今天,我们还可以回到农村,回到农村我们不是去逃避就业压力,而是要去开辟一片就业蓝海,为农村的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力。
以后我还会经常回到农村、回到家里回到我热爱的田野和果园,到那里了解更多的关于农村发展的知识,了解农村发展的动态,我希望能在那里找到我的出路,看到农村的出路,也希望我的生态果园梦能够成为现实。
司法调研报告篇二
有关足球运动普及情况的调查报告
时间:暑假假期
地点:本地区
对象:各行业,各年龄段的人
范围:足球运动
主题:足球运动在本地区的普及情况
科考方法:填写调查问卷的形式
(一)、研究结果与分析:
1.男士对足球的热情较高男士对足球的热情较高
放男士问卷30份,女士问卷20份。调查发现,男士对足球喜欢的比例比较高有有18人表示喜欢足球,占男士的60%。女士有5人喜欢足球,占25%.
还发现其中学生中男生80%喜欢足球,女生有60%的喜好足球运动。就是说无论男生女生对足球运动的喜欢率较高。
2.喜欢足球运动的人趋于年轻化
调查发现30岁以上的人群喜欢足球的占20%。应该说对于中国这个人群能达到这个比例还是很好的,中国的国情就对他们的热爱项目产生很大的影响。年轻一代即30岁以下人群,对足球的喜爱比例比较高占80%。说明喜欢足球运动的人趋于年轻化。
3.喜欢足球运动的人多看电视直播比赛
喜欢足球的人群经常看电视直播比赛,一般是国内联赛,大部分球迷爱去现场看球,部分球迷因为种种原因只能看电视转播。几乎全部的足球热爱者喜欢看像欧洲四大联赛,欧洲冠军联赛等国外高水平足球比赛的电视直播。特别是他们喜欢的米兰,曼联,拜仁慕尼黑,皇家马德里等喜欢的球队的比赛
4.自发组织的比赛占多数
调查中发现,自发组织的足球比赛较多,而单位组织的比赛很少。问卷显示,单位组织的主要集中在学校和事业单位。场所也比较多放的在学校。分析原因,空闲时间较多的单位和学校有条件组织比赛,且组织的较其它单位多。学校场地因为不收费或收费较少,而成为比赛的主要场所。
5.对中国足球队的评价不容乐观
对中国国家足球队的评价态度有33%的人认为中国足球经过这么多年因该有所显著进步但是进步太小,表示不可理喻。有50%的人认为可以原谅,仅有27%的人认为值得鼓励。同时表明,他们对中国足球也是有愿望的。
(二)、结论:
一.国家对足球运动的推广和投资力度不够,当前的体制下不利于足球的普及与提高,城乡的足球投入有较大差距。
司法调研报告篇三
《_物权法》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_确定。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前置)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司法调研报告篇四
农村综合改革是农村税费改革进入取消农业税的新阶段,中央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体制机制保障和动力源泉所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改革的目标是调整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某些环节和方面,逐步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以及农民增收减负的长效机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xx市作为全省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市, 全市从20xx年8月开始启动三项改革。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项改革稳步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
xx市乡镇机构改革从20xx年下半年开始安排部署,经过考察学习、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制定报批方案、先行试点、全面推开、检查验收等各个环节,于20xx年3月底结束。改革后,乡镇机构运行平稳,乡镇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
一是科学界定了乡镇职能。将宣传落实政策、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等五项职能作为新时期乡镇的基本职能,通过明确乡镇政府的事权范围,理顺县乡、乡村关系,使乡镇政府行政效率明显提高,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快。
二是合理规范了机构设置。全市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统一设置“三办一所四站”,乡镇机构由改革前的2297个精简为1915个,精简率16%;乡镇编制由改革前的12505名精简为10051名,精简率19%;乡镇工作人员由改革前的13127名精简为8873名,精简率达到%。从长远的观点看,乡镇财政供养人员盲目增长可望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三是优化了乡镇人员结构。改革后,全市乡镇领导职数共精简470名,精简率28%;乡镇领导班子职数配备为5-7名,80%乡镇至少有一名女性领导;乡镇领导平均年龄由原来的岁下降为岁,乡镇干部平均年龄由原来的岁下降为岁;乡镇干部各层次学历结构有了一定提高。乡镇干部队伍正逐步向合理化、年轻化、知识化迈进。
四是妥善安置了富余人员。采用“拆庙养和尚”的办法,通过到村任职、自主创业、从事主导产业、提前离退、离职学习、辞去公职、直接进入农村工作服务中心等多种分流途径,全市共分流4290名。分流人员绝大多数能够理解和支持改革,在发展农村主导产业方面劲头很足。
五是逐步健全了管理制度。各乡镇在修订完善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对照新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了考核评价、社会保障及控制乡镇机构编制和人员增长等一系列长效机制,科学细化了乡镇机构职能和干部岗位职责,明确了乡镇干部的具体事权范围和工作职责,使政府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20xx年以来,xx市各级以贯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为核心,切实完善和建立起政府投入办学、各级责任明确、财政分级负担、经费稳定增长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了“减轻农民负担,促进教育发展”的目标。全市“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逐步健全完善,农村中小学的管理权限、教师的编制和工资上划县级统一管理,县级政府积极承担起对农村教育发展的主要责任,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成为保障农村教育发展的主渠道,不断加大财政投入,确保了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学校的正常运转,推动了农村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农村中小学校教育经费管理工作全面加强,“预算到校、拨款到校、核算到校、监管到校”的管理模式切实建立并不断完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全面实施,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初步建立,“两免一补”政策落实到位,惠泽全市80万农村中小学生,平均每个小学生年减210元、初中生年减免280元;农村中小学校布局调整稳步推进,各县区制定了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和教育中长期发展需求的布局调整方案,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城乡教师补充机制切实建立,教师交流力度进一步加大;教育资金监督检查工作不断加强,市县两级坚持每年春、秋季开学后对教育经费落实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完善公用经费和专户资金管理办法,有效促进了绩效评价体系的建立。
xx市于20xx年元月起,在全市1区9县200个乡镇实行了以“预算共编、账户统设、资金统调、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为主要内容的“乡财乡用县监管”改革。从运行效果看,加强了乡镇财政收支的监督管理,规范了乡镇财政的收支行为,强化了乡镇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进而维持乡镇的正常运转,使乡镇财政初步实现了良性运转。
一是切实调整了乡镇财政职能,将乡镇财政所职能定位为“九大职能”,通过积极落实,推动了基层财政职能的转变和工作机制的创新,增强基层财政服务“三农”的功能,使基层财政从“征收型”向“服务型、监管型”转变,在转变中提升财政管理水平。
二是规范了乡镇财政支出管理,各乡镇都成立了3-5人的民主理财小组,对单位发生的各项财务事项参与审核与监督,实现了资金管理上的阳光操作。
三是增强了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尤其是实行预算共编、资金统调和乡镇会计集中核算,有利于县级财政加强资金调度,有效地集中财政间歇资金,用于解决可能出现的乡镇资金紧张,体现了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的指导思想。
四是堵住了乡镇财政管理漏洞,通过加强乡镇人员、编制、帐户、票据、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基本实现了“四个管住”,即:管住乡镇乱收费、乱花钱、乱进人、乱举债。五是调动了乡镇发展的积极性,通过体制调整、利益驱动、奖惩激励等措施,激活了乡镇发展,调动了乡镇做大财政经济“蛋糕”的积极性,促进了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使县乡财政实力逐步增强。
全市全面实行了“村财村用乡代管”。对村级资金、资产、债权债务实行“专户管理、分村核算”的管理方式,由乡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集中核算管理。近年来,通过不断完善,村级财务管理逐步规范,民主理财制度全面推开,村级运转水平逐步提高,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建立,村级运转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一是资金安排分配到位。省财政从20xx年开始连续3年提高村级组织运转财政补助标准,市财政足额拨付到县区,县区财政按核定标准预算到村,资金拨付到乡镇“村级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是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各县区制定了村级组织运转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村组干部报酬、办公经费和报刊费,实行指标控制、定额管理、集中支付,优先保证村组干部报酬发放,并对村组干部实行“基础工资+奖励工资”的考核办法,把奖励工资与农村产业发展等结合起来进行考核,既调动了村干部的积极性,又解决了村干部报酬偏低的问题。
三是县区投入逐步增加。各县区在保证省定标准的前提下,程度不同地增加了对村级运转的财力补助,一些乡镇还从公用经费中挤出资金贴补村级运转,全市村级运转艰难的状况逐步出现好转。
四是监管机制切实建立。各县区将村级资金纳入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人大监督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行对乡镇领导、村干部任期及离任审计制度;县乡两级财政部门都成立有相对应的村级运转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拨付、核算、审核、监督为一体的管理机构,落实有专人管理;乡村两级积极推行了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提高了资金使用管理透明度。基于以上措施的落实,基本保证了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
我市各级认真贯彻执行中、省关于制止和化解乡村债务各项政策规定,牢固树立“还债就也是政绩”的理念,在全市建立起以“核实底数,控制增量,消化存量,目标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的激励考核机制。
一是锁定债务底数。县乡分别成立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机构,对20xx年以前乡村两级债权债务进行逐一审核,逐笔认定,挤掉水分,锁定底数,建立乡村两级债务台账,按照“化解一笔,销账一笔”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二是量化目标任务。各县区根据锁定的负债总量,结合乡镇实际,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区别对待,分年度确定债务消化任务,促进乡镇逐步消化“钢性”债务。
三是明确化解责任。乡镇党政一把手是化解乡村债务的直接责任人,把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作为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进行评价,作为乡镇领导干部升降去留的重要依据。
四是建立激励机制。大部分县区已设立化解债务奖补基金,专项用于兑现乡镇控制和化解债务的配套奖补。
五是严明工作纪律。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乡镇部门全力抓”的工作机制和县、乡、村三级债务监控机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从严规范乡镇举债审批管理,制止乡镇举债的随意性,从源头上加强控管。六是实施责任追究。按锁定债务,县区政府与各乡镇签订控制和化解目标责任书,纳入年度考核,与乡镇当年综合考核评先和党政“一把手”评优、任用等挂钩。对顶风违纪形成新债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以确保债务化解目标实现。
司法调研报告篇五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_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_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_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_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共和国森林法》、《中华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_规定。
第十八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_批准。
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_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政府审查同意后,报_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三条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_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_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
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_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_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_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_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_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
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
县、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_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_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_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并报_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_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_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_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_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政府审核,由县级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二条 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逾越职权、徇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1月1日起施行。
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12月27日_令第256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_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_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_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_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_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_有关部门编制,报_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_批准。
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_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政府审查同意后,报_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批准。
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
第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的具体办法,由_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_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
(二)规划期限;
(三)规划范围;
(四)地块用途;
(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第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_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
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一级政府通知下一级政府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三)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
(二)土地利用现状;
(三)土地条件。
地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经本级政府审核,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报_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土地调查规程,由_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_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_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_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
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政府审核,报上一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1次。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_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第十八条 县、乡(镇)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需要上级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后,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_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_批准。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后,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三十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
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19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1月4日_发布的《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司法调研报告篇六
调查目的:通过对目前农村情况调研和了解,希望能够引起重视,增强农村法制教育,使依法治国真正的深入人心。
调查方法:面谈,实际走访
调查地点:中和镇,中和街道
调查时间:__年12月28日—__年1月13日
从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通过宪法修正案将“_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第五条,从此,我国真正意义上实施了依法治国,时至今日,依法治国已经实行了十多年了。而起作用也巨大,影响也极具深远。以此同时,民主意思不断增强,人民更会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这些只是从全国的平均水平来看的,我们当然知道,现在的中国城市生活法制融入的很深,市民们读懂的运用法律。可是如果从基层来看,特别是从乡镇、农村、农民,来看的话,结果又会怎样了呢?秀山县也是一直都是紧紧围绕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深入实施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
一、调查内容
(—)法律意思有所增强,开始信仰法律
从我了解到的情况来看,现在很多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人们都在有形、无形之中有了一种意识,就是遇到纠纷、权利受到侵害时,会多考虑集中解决方法,而很多时候会想到运用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自秀山县的一位姓王得建筑工,他是农民工,年龄也比较大,50大几了,家里负担也比较重,还有个上大学的孩子要他供着,对于那种农民家庭,供一大学生是比较困难的,就靠这么一点工资,根据他说,也幸好现在建筑工资提高了些,因此还算不是很穷。到年末了,其工资还有被拖欠的,为了拿回拖欠工资,他们已经不像以前建筑工人那样,把建筑工地上的东西全部拿走,也不是像以前那样带了一大堆的人去跟老板闹事了,索回工资。而是,先跟建筑老板商议,交涉。之后见未果,就去找县政府,请求政府出面干涉要回了拖欠工资。当时,他们还有一种想法就是如果实在不行就是会去法院对建筑老板提起民事诉讼。基于这种认识我相信,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相信法律是解决争议,维护权利的重要方式,便开始信仰法律了。对这点我感到很欣慰,因为我们国家封建时间太长,受历史影响,人治色彩太浓了,能够树立法治意识已经很不错,即使不是很深。
(二)对法律知晓不够,认识不足
我就是来自农村的,所以对于农村生活还是有较深的了解。相对来讲是比较深入的,每次,我回家的时候,跟家乡那边的村民聊天中发现,他们基本是不知道什么多少法律,只是通过电视、别人讲的知道点法律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权益被侵犯时能够即使得到救济。就这样开始对法律有种崇拜感、高深感。是些很深奥的东西。一般村民是了解不到,知晓不多,当得知我的专业就是法学时候,再他们看来,那是个很好的专业,很有前途的。可他们并不清楚,法律其实就是调整社会普遍生活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规范。就是与他们生活有关,也是从他们的生活中抽象出来的用于指导以后的社会生活。而且,他们有很多人对法律的看法也很偏激,认为法律只是给有钱、有权势的人准备的,总结起来就是为有地位的人准备的,一般的农民根本就得不到什么好处,只要有钱,也只要给钱,就会有相对轻的结果,就能赢得官司,平头老百姓因为既没钱也没有地位,所以总是吃的哑巴亏,这种看法对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目标是中曲解,对法律认识不到位,这样对法制建设产生影响,偏离正常法治轨道,对我国深入实施依法治国产生不良影响。
(三)运用法律解决纠纷较少
基层人民,特别是广大农民虽然对法律有了一些了解,也知晓了一些法律知识,也稍微增强了法治意识。但是,真正会运用法律途径来解决的纠纷、维护自己的被侵之权的人很少,假期我去人民医院看望我一个以交通事故而造成右腿骨折的舅舅,在那骨科住院部,从其他病人中了解到,他们很多人是因为交通事故而造成的骨折。且有些家属也遇到这种情况,当我得知他们很多人为了要求行为人支付医疗费,很多要么就是通过联合亲戚朋友,强制威胁行为人赔偿,妖媚就是与行为人私下协商,或者有些怕事的根本就是自己全部支付所有费用。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私下解决,即私了。私了,地区解决起来更迅速,但是,这样的话容易引起打击报复,相互之间,由于威胁或者忍气吞声都容易引起一方的心里不平衡,容易引发之后一系列的不良潜在的影响,而且,私了,赔偿的数额很多要么具有敲诈性,要么就是让受害人受损。尽管如此,他们还是不愿意让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干涉。
(四)农民提起的诉讼少
我去秀山县人民法院了解到,现在法院受理的案件虽然在增多,特别是,民事案件增多,这说明人民越来越接受司法解决争议,人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增强。后来我才发现那些提起诉讼的原告很少有农民的,听法院内部人说就民事案件,农民提起诉讼比例不足民事诉讼的10%,基本都是些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一些收入相对较高的县城居民。这也说明了,农民中的法治建设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五)弄明对运用法律解决争议心存恐惧
经过多年的法治建设,广大农民虽然意识到了,可以运用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但是,在他们心中人仍就认为法律并不是煮好的途径,因为在他们看来,打官司容易引起对方的打击报复。因为在我们农民心中,一向喜欢得到心理上的平衡,也不管其他后果,所以特别是在对方或者对方的亲戚朋友,有些权势,会利用聚集众人暴力威胁,那势必对今后的生活引起不良影响。特别是现在咱门中国的党、政干部,由于其受严格监督,极易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到处鱼肉农民。同时还有个问题就是,当广大农民与政府有关部门闹矛盾,那么,农民处于弱势地位,而政府及相关部门又有一定的地方立法权,加上执法者的身份,那就是很强势了。可以通过给农民办理各种事情通过拖延,敲诈勒索等各种方式来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因为就与农民关系密切的还是政府,从出生到死亡都是离不开的,也正是在此,即使当时通过法律维护了权利,但是在以后就不好办了。会惹上更多必要的麻烦。
二、调查结果
(一)司法成本高,效率低
在我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很少由农民会运用法律来维权,原因可能是是因为他们不懂法,害怕法,也可能是害怕缠上国家机关,但zui主要的是费用问题,因为不懂法,所以如果真的要进行司法救济那么久的请懂法的律师,那么就得花费很多,而请律师,我们都知道,费用是比较高的。好像zui少也是总费用的百分之十以上。同时由于我国法律不是很完善,很多案件还多是谁告谁举证,因此花费的时间、精力很多,加之法律知识缺乏。同时,在农民看来就那些诉讼费用也是很高的,诉讼费用可能由于我国人口多,问题也多,而国家给予的经费有限,因此不能完全满足办案需要,可能多诉讼费用高有些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我国比较少,一个县就一个法院,一个律师事务所,少量的人在农村地区做法律服务者。据估计也就差不多十万农民就两法律服务者,五到七个司法工作人员。而且,因为案件多,各种旧案,新案都拖沓,堆积,办案效率地下,一般的民事案件至少需六个月,更甚至一年多之后才有结果也很正常。假期我去看我舅,因为交通事故,造成右腿骨折,因治疗花费大,家里条件不好,很多亲戚朋友凑齐钱进行治疗,当对肇事者要求赔偿时,肇事者只赔偿小额之后就没有支付。为此,就请律师打官司,但是,由于自己费用没有,又不好想大伙借时,律师便提议有律师提前按照一定比例支付一定资金给我舅先行治疗,而由律师进行诉讼,而对于胜诉而得到的赔偿就归律师所有。从上述可知,如果真的要运用法律来解决的话,那么就得拖延很久,对治疗就非常的不利。因为不能及时得到赔偿。有点远水解不了进火。
(二)观念上不愿打官司
在农村生活久了就会发现,现在的农村受传统的思想影响大,很多人都是排斥国家机关干预他们的生活,特别是司法机关干预他们的纠纷。我在叔叔上班的一名叫金达威饲料公司的工人中了解到,其实他们基本都是从农村来的,当问到他们对打官司的看法时,普遍的反应是他们都是害怕,在他们一向看来,打官司都是些不安分的人,感觉都是坏人似的,好像都不是什么好人,都是有错的。而且他们也根本就不想跟国家机关接触,有种对国家机关的恐惧感,而且农民还会感到他们在司法中地位卑微,认为即使有理由也很难站的住脚,也容易受其借用种.种理由敲诈。
(三)司法工作人员及相关法律服务人员素质不高
由于我国实行法治不久,很多司法人员专业素质不过关,很多都是中专生、高中生、或者一些干部只是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很多都没有接受正规的大学法学专业知识教育,因此他们中很多人,素质低,办理案件是容易出现错案,同时很多司法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也比较差,道德素质也比较差,没有站在公正的第三者的位置公正的依法审查,合理解决纠纷,相反很多人还利用职权,假公济私,以权谋私,把这种机会当作是发财机会,到处收受钱财。把法律要求的公正抛于脑后,给农民以很不良的影响。
(四)法律意识不深,对法律知之甚少
在农村那块,法制宣传不够,农民们对法律知道的很少,也很模糊,只知道些大概,而且很多也都市从别人那听来的,很多都是不准确的,没有深刻的法治教育,因此也没有形成很深刻的法治意识,很多农民遇到正义,首先想到的并不是用法律来解决,而是用比较惯常的手段,闹或者威胁,只有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会想法设法去运用司法解决。这就足以说明农民不了解法,也没有形成很深的法律意识。
(五)中国法治建设大背景
在我国,法制建设是在政府的推动下进行的,因此存在着集中明显特征,即是政府推进型、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型、法制观念缺失型。因此在政府推进型法治中,政府权力很少受限,这种情况在农村比较典型,很多的法治宣传都是由政府推进,而且很多的法治执行无形之中也让基层政府插手了;再者在政治体制改革中,权力制约问题还不完善,这更是阻碍了法制建设,而在农村,这种状态体现在政府与其他权力机关的权属不明确,职权错位;就法制观念来说,我国距西方发达国家大概相差3,而就硬件来说,和西方国家没有多大差异,科技的差别也很小,制度差别也不大。就比如“法律至上”的观点现在才提出,而人家几百年前就提出来了,这就是差距。再与我国农民的法治意识中,更是有距离。
(六)经济基础
在我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所以我们的法律本质的认识也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立场,采取阶级意志划分的。而根据马克思的相关理论的理解。阶级是有掌握一点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人组成的一个社会阶层,就为统治阶级,相反,则为被统治阶级。而在现实的中国,真正掌握大多数财富的那些认为人数不多的党,干部,以及相当多的富有阶层。而广大农民,收入少,自然也就谈不上统治阶级。这虽然是有些人的想法,但是呢,这对农民来说,就他们的切身体验来说,是很贴切的。即使这样,把党和人民,干部和人民割裂了开。因此,在经济基础都不牢靠的农民,很少有能有农民会真正运用法律,树立法制观念。
三、调查体会
为了真正贯彻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方略,深化法制建设,特别是加快基层,而关键又是农民那块。因为我国农民人数众多,我国整体提高法治水平是一个挑战。为此:
首先,我们得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渠道,提高他们的收入,增强农民阶层的经济基础,是他们可以有更多可以自由支配的财产,以便于他们负担各种司法费用,以及相关因为运用法律而产生的各项支付。
然后就是加强对从事司法工作以及与司法工作有关的服务人员的素质教育,是他们的服务水准更上一个台阶,更好的服务,具体说来,可以是,加强对司法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严格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准入和考核,招收大量受过大学专业法学教育的大学生入司法服务系统,充实整个队伍,注入新的血液;同时还得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他们思想、道德水平,使他们真正树立公正司法,为人民司法,而不是以权谋私。
还有,对司法机关进行改革和监督,加强管理,加大简易程序,降低司法成本。加快对旧案、积案的处理,在保证公正的基础上尽快结案,及时解决争议。
司法调研报告篇七
在国家经济增长放缓、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农村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容乐观,而农村儿童的教育和成长问题也引人关注。为响应学院鼓励大学生走入社会、进行社会实践的和国家鼓励大学生走进农村,帮扶农村的号召,国际商学院团总支特组织了此次以“关注农村发展,关爱农村儿童”为主题的暑期支教社会实践活动。
农村由于其自身经济发展相对不足、师资力量薄弱、教学基础设施不够完善以及对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局限,其教育水平发展相对缓慢,儿童的学习和心灵成长得不到足够的关注。针对这一现状,我支教团队特选取了菏泽这一具有代表性的城市,经过 2个小时的旅途展开了为期1个月的暑期支教社会实践活动。本次活动注重调研的延展性,并未局限于一村一镇的调研,而是采取辐射调研的方式,团员分批前往周边的区、县、乡、村地区经济发展状态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重点对农村教育的发展其情况进行了详细细致的调查研究。
通过1个多月的支教服务和调查活动和为期2周的信息整理工作,我团队得到了以下信息和结论:
(1)农村经济发展态势良好但仍存在诸多问题。
在政府的扶持和政策的指引下,菏泽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粮食产量稳步增加,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数量不断提高,农田水利会战成效显著,农村交通状况改善。但是由于自身条件的局限和相对薄弱的经济基础,菏泽地区的农村相比较其他地区农村的发展状态仍存在不小的差距。
农村教育得到发展,但发展速度缓慢,发展状态失衡。
1. 学校
在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下,农村中小学数量增加并且添置了相应的教学设备但是由于农村自身多方面的局限,学校能提供的教学服务力仍旧有限。
2. 教师
我们在支教活动中发现,农村中小学的教师工资普遍不高且大多为退休或年龄较大的中老年教师,虽然该部分教师拥有较为丰富的教学经验但是教学的热情和积极性普遍不是很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的质量和效果,并且这些教师教学现代化程度较低,即使学校在政府的帮助下引进了许多现代化的教学设备的情况下,由于许多教师对现代化社会的使用水平较低,现代化的教学设备也无法良好的发挥作用。同时,许多教师在从事教育工作的同时也在进行农业生产,精力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分散,为教学工作的进展带来了阻碍。更为重要的是,大多数的农村中小学严重缺乏音、体、美等从事素质教育的教师,很多农村的中小学的素质教育课程都由语文数学老师代课,甚至会出现为了应付上级教育部门的检查在课表中排出音、体、美等素质教育课程但并不进行教学的现像。这种情况严重阻碍了学生的素质发展,影响了素质教育在农村的推行和实施。
3. 学生
通过给农村儿童授课和家访我们发现,在义务教育普及的今天仍有相当数量的农村儿童因为家庭经济状况的影响不能正常的接受教育。而接受教育的儿童观念上也存在严重的偏差,对教育的意义和对自我发展的影响认识不清。在对农村儿童进行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儿童的心理成长状态并没有的到足够的关注。
1.农村经济状况研究分析
通过对菏泽农村的政府机关、当地农民调查访问我社会实践团队发现菏泽农村在当地政府的引领下健康发展,但是,由于降水分配不均,不少年份出现灾害性的天气,水利设施相对不足,导致农业生产受到了一定的影响。除农业生产外,农村民营企业发现相对缓慢,数量质量相对不高,而省里的资金支持基数可观,但分摊至各个乡村便显得均数不足,这些情况导致菏泽农村在近几年发展提速但仍与其他地方的农村存在一定的差距。
2.农村教育状况研究分析
学校在当地政府的帮助下虽然逐步走入正轨,但是受限于农村自身发展动力的不足、教师力量薄弱、当地人对对教育重视不足等多方面的限制,菏泽地区农村中小学的教学效果和质量往往不高,没能够真正的良好推行义务教育和素质教育。这种状态虽然受到了相关教育部门的重视,但相关解决措施不足,推行困难,需要长期的努力加以改变。
司法调研报告篇八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的现代化法治进程直接影响了我国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而现实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农民多数法律意识淡薄,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这一历史性命题面前,农民的法律意识无庸讳言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从总体上讲,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现状是以淡漠为其表象特征的。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然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人们不了解也不愿意了解法律,依然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解决问题,农村秩序的型构与维持所需要的具体素材是长期的乡间生活所供给的,诸如“族外交涉”、“差序格局”和“爱有等差”,除非万不得已,它一般不会主动邀请国家正式法律的介入。
与轻法意识“相映成趣”的是,在农民心中既“轻法”又“畏法”。这不能不说与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密切相关。众所周知,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法律的刑罚化,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最鲜明特色。这种传统法律文化反映到人们的意识观念上,导致了对法律的狭隘认识。时至今日,仍有老百姓把“被告”视为“罪犯”的同义语,而国家倡导法治,老百姓想到的并不是通过法治,实现权利,而是想到“严打”,要“从重、从快、从严”,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们对苛刑的畏惧心理。
“知足者长乐,能忍者自安”是我国广大农民的生活格言。在他们看来,遭遇不幸怨不得别人,而是自己的命苦。诉讼是道德败坏的表现,为好人所不耻。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人们诉讼观念已经有了很大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已经不再把打官司看作不光彩的事,遇到纠纷逐渐倾向于诉诸法庭。但是,仍然有相当多的人缺乏诉求意识,缺乏寻求法律救济的主动性。即使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他们也会采用“和为贵、忍为上”的方式来处理,宁可委曲求全,也不愿走向法庭,更不会主动自觉地寻求法律的保护。
通过观看电视节目,可以获得与自己的生活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种信息,及时把握环境的变化。监测环境是人们观看新闻节目的主要动机,但其他类型的节目也可以在不同程度上满足人们的这种信息需求,如收看家庭电视剧同样能够使人们感受到社会生活状况及其变化。现在社会上普遍关注的问题仍然是农民工权益的问题。由于法律意识的缺乏,使得一些农民工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并不知道自己应该怎样维护。无论是讨薪、合同的签订还是职业病的治疗上,农民工单薄的法律意识在面对这些问题上都显得苍白无力。但由于近些年来,这类法律报道的增多,我们可喜的发现类似这样的事件发生的没
有以前这样多,国家不断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保护工作,而农民也在大众传播中不断丰富自己,渐渐走上自己的维权之路。
2.提高执法者的素质,杜绝执法者在农村执法中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等现象。这些现象对农民正确树立法律意识有极大的危害。经过长期艰难的普法教育使农民形成的对法律的正确认识及信任,往往会因为一些错误处理或枉法行为而丧失。
3.重视司法执法的“示范”作用 通过正确的司法执法行为引导农民树立法律意识,使农民将法律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社会活动结合起来。
4.农村普法活动要有针对性农村普法活动应与农民所参与的社会、经济、生活活动相联系。在普法内容选择上,要尽量与农民的生活实际结合起来。例如,把农村比较常见的宅基地纠纷、邻里纠纷、借贷纠纷、继承和赡养纠纷、财产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处理办法作为普法的重点。在普法形式上,要改变过去灌输式的说教方法,应当采取以案说法、法制文艺表演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注意发挥电视、广播等直观性、时效性强的普法媒体的作用
5.发展市场经济,使法律成为农民生活的必需品。市场经济的突出特点是,独立的个人或利益集团得依市场、靠契约关系进行活动,市场、契约关系促使个人主体化、社会关系复杂化。这从两方面对培育农民的法律意识给予支持:一是市场经济打破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制,断绝了传统宗法习俗对人们道德观念的束缚,为人们的精神解放创设了社会条件。二是市场经济无时不把人们抛入复杂的社会交往中,
迫使人们时刻不得不考虑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自觉提高权利意识。基于此,只要我们建立起健全、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系,使其成为农村的主导性经济模式,也就具备了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社会基础。
6.增强国家法的亲和力。立法机关在指导思想上一定要树立起农民权利保护意识;在立法程序上要贯彻群众路线,让立法走向民间,走入民众;在立法技术上,必须考虑我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薄弱的法治传统,注意国家法是否与民众的习惯心理和行为合拍。唯此,才能有效地反映农民的呼声。
总之,要消除几千年来封建意识在农民思想中的积淀,使农民树立正确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对农民的法律教育就不能是一次性的。法制教育要在内容更新的基础上反复进行,使农民能够适应更发达的经济条件下的法制环境。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与其自身素质、社会环境都有直接关系。在改善农民学习、运用法律知识的外在环境的同时,要不断提高农民的自身素质。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注意将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科学技术素质、市场意识和法律意识结合起来。
司法调研报告篇九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取得惊人的发展速度和改革硕果的同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_农民_,这个特殊的称谓,从它的诞生之日起就注定与土地结下了深厚的情谊。1949年伟大的_的成立,使农民一改千百年来受剥削、受压迫的地位,彻底地作了主人。历史的年轮驶入改革开放的今天,农民的政治地位和生活状况已经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和提高。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初步得出了这些老大难问题: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村舍规划不合理。社会保障覆盖力度低,医保问题严重。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不同步,文化娱乐设施与人员匮乏。弃农转工转商过于迅猛,农地荒芜,农业产量下降。计划生育工作难度大,受教育程度低。相关农业科技人才缺口大。农村民主政治建设落后,干部群众关系冷淡。
集约化与粗放化孰对孰错?一直以来,关于中国农业发展方向都是一个引人注目的热点话题。显然,高新科技,高新人才是任何行业任何部门长盛不衰的关键,走集约化高效化也是每一个产业的希望所在。对于中国农业而言,通过发展集约化农业,还可以推动促进农业科技的发展,提高农业产量,在农产品附加值上做足文章。通过发展农业集约化,还可以大力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逐步从传统的农业经济向现代化的县域经济过渡。可是问题并不只有这些,中国的人口从来就是决策者们必须考虑的`问题。中国的城市化水平还很低,即使已经城市化的地方,其城市化程度也还很不令人满意。所以解决庞大农民队伍的就业和吃饭问题就是当务之急。
每年浩浩荡荡的打工队伍早已使各主要经济发达城市不堪其负,而农民工进城所带来的劳资纠纷,社会治安问题也不得不令人认真对待。所以大力发展农业经济,在农村就近安置庞大的就业大军非常必要。中国尽管地大物博,但可耕种土地少,利用价值高的土地少,在国家财力尚不足以负担农村全面社保医保之前,必须使农民安心待在农村土地上。或许精耕细作,小农经营数千数百年以来,一直是制约我国商品经济发展,制约城镇化水平,制约城乡贸易的重要原因,但是我们永远更加无法接受,广大农民再也无地可种,生活日益艰难,苦苦挣扎于生存线上。所以尽管城镇化,农业经济集约化是大势所趋,是我国农村发展的必由之路,但那些客观存在的具体问题说明着,粗放经营的小农经济仍然将是我国可预见的必然的痛苦选择。而在选择何种经济发展模式的背后,是不得不重视的老大难的人口问题。
尽管问卷中没有提到人口问题,但我仍然认为问题农村人口问题是一大关注点。对于人口问题,最生动的莫过于那个家喻户晓的公益广告。某记者采访一草原放羊娃。两人的一番对话耐人寻味。记者说:“你为什么放养啊?”小男孩说:“赚钱。”记者说:“赚钱为了什么啊?”小男孩说:“为了娶媳妇。”记者说:“娶了媳妇以后干什么?”小男孩说:“生娃。”记者说:“那生了娃,娃将来干什么啊?”小男孩说:“放羊。”由此可见,朴实的并没有更多全面细致考虑的生育欲望和计划,使得我国尤其是广大农村的人口形势非常严峻。多子多福,重男轻女,农村人口的增长还显得非常的畸形化,男女比例的错乱必将形成越来越严重的社会和伦理问题。但是,这一问题并不是短时期内形成的,中国的价值观点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朴实的生育目的往往是最为麻烦和难以解决的。对于农村而言,最重要的是要树立起正确的男女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
显然,一方面要积极普及法制意识,树立人权观念,对男女问题要有真正彻底的认识。男女是完全平等的,随便抛弃女婴不仅是不道德的,更加使严重的违法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另一方面,要做好更加细致和彻底的宣传。要讲究策略,必须要从小处着手,用心去做。对于农民家庭的开销,人均开支的变化要形成一个基本的规律化的报表材料,让农民真正感到,多子未必多福啊。作为现在的时代形势,完全是越生越穷越穷越生啊。所以减少生育,对农民自己是完全有利的。在我所调查的农村有一种以富买权的做法很流行。也就是孩子我要生,但是罚款你也可以拿去。我认为这是一种严重的司法歧视,从没有哪部法律认为交罚款可以使违法行为合理化!
这里不得不提的是农村的厕所建设问题,长期以来农村没有统一和清洁的厕所,尽管或许为农业生产提供肥料添了一些方便,但是肮脏不卫生的村容也是农业投资,农民提高生活水平的巨大障碍,所以,这里结合常州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建议:农村公共厕所要从无到有,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一些简易但是清洁方便的厕所,争取在未来的十年内,农村处处普及公共厕所,自家住房水冲式厕所比重为向95%发展。
根据调查,至少有七成的农民对于自己的收入非常不满,而且还把矛头直接指向了政府失职不作为,认为政府的转移支出不到位,农业支持不够是农业困境的重要原因。显然进一步加大农业投入事关全局,必须抓紧实施,在这个过程中,_仍然需要发挥更加重要的示范带领作用。促进农民增收是实现全面小康的难点和关键,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环节。建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为主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保障农民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同时建立非农用地市场化流转的合理价格机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分配中的分额。大力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增加收入。要加强对农民关于市场的引导,不仅要种植粮食,还要大力普及高附加值的农业经济作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民从社保中增加收入。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水平,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最终实现“农保”和“城保”并轨;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并通过政府保养或基本生活补助等形式,妥善解决好历年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加大政府对农村的转移支付力度,使农民从扶持中增加收入。必须有针对子女购得加强农业科技的普及,用科技的巨大力量驱散农村落后的阴霾。可是,农业科技的推广与普及遇上强大阻力似乎也是必然的。
可以说本次社会调查直接紧密相关的是农业科技状况与农民的精神文化状况,然而情况并不乐观。根据调查,拥有大专职高以上学历的不到百分之六,初高中约占总数的百分之七十,小学程度大约为两成,文盲半文盲率倒是比较低,只有约百分之四。在调查中,某位大叔的一句话颇有杀伤力,念书好的谁还种田啊?显然,在广大农村,文化知识的匮乏是很多方面不足的重要原因。正是科学文化知识的匮乏,使得农民普遍相信迷信,据调查建设房屋要看风水的超过了九成,可以说似乎不这样做,反倒是不正常的。大约八成的农民认为,能读书看报和写常用的应用文就足以应付生活了。知识的匮乏造成了农民普遍还不相信科学技术的力量,对于农业科技培训至少百分之57的人表示没有热情,甚至还有约百分之45的人认为农业科技的实际意义不大。
司法调研报告篇十
前言:在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的今天,养老问题成为我们日益关注的问题之一,老年人口的急剧增加使维权护老成为新世纪的一个社会性问题。二在老年人群中,农村老人约占80%,在农村,留守老人的晚年生活出现了几多不便,农村老人老有所养的问题比城镇老人更为严重。在当今金融危机的背景先,积极推动养老保险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对于改善中老人生活水平及移动内需等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而当前推行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是继农村低保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后的第三大农村社保制度,将使农民也能够和城镇居民一样享受基本同等的社会保障权益。此次调查,我们通过对农村相关养老保险情况的调查分析,展现了当前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实施成果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
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我们应该关注社会,了解社会,投身社会。老师要求我们在这个暑假期间做一些社会实践调查报告,于是我对我们村子老年人的养老保险问题进行调查。探究现阶段十点的新型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我在我的村子周围展开调查,我对部分老年人进行寻访调查,了解他们对新型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的认识以及自己的看法。
每天我都和乡政府的叔叔阿姨在去走访周边的老人,乡机关人要有两方面的不同,过去的劳农保较以前员告诉了我一些关于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基本知识,他们告诉我自从我国政府出台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后,全国已有25个省、305个县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
新农保较以前主要有两方面的不同:首先,筹资的结构不同。过去的劳农保主要都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一种自我存储的方式。新农保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结合是三个筹资渠道。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第二,劳农保主要是建立农民的账户,新农保在支付机构上的设计是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一部分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而基础养老金是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的。
此外,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几率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存储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养老金的待遇条件是只要年满十六岁的人就可以参加投保,一直投保到五十九岁为止,在此期间参保人员每年只需选择xx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这五个档次中的一种缴费即可,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当年龄达到六十周岁时即可开始领取保险资金。
在外面走访的两个多星期中,访问了不少的村子。寻访的人有老人也有中年人,参与养老保险的人中以40~50年龄段最多。调查发现有三分之一的人对养老保险知道比较清楚,而三分之二的人对其不太了解。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与度与普及度有待提高。根据调查的结果得知目前不买养老保险的原因中,村民目前的经济能力无法负担这一项占很大的比例,而又少数的人是因为不太了解农保的政策和制度不敢贸然参与,还有些人认为以后每月拿到的养老金比较少从而不远参加投保。而已经买了养老保险的人中,不少人是为了减少子女的负担才参与投保的,也有不少人是为了保证自己的老年生活,参保的人中大部分人都觉得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所要交纳的保险金额比较合理,他们觉得政府实行的关于农村的养老保险的一系列措施对于农民的切身利益比较有利,也有人有其它的原因。
虽然现在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着制度不完善、基金保值增值困难等问题,但也有人认为养老保险在农村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人们对于养老保险的预期很高。
通过我和叔叔阿姨一起走访的各个家庭得到了不少的收获,其中有位爷爷很高兴的对我们说:现在我们中国变的越来越好了,现在呀!我们不只不用交农业税,而且还给我们补贴,还给我们这些有年纪的老人发放养老金,以前都是没有的,可能补贴的资金不算很多。但至少可以减轻点家里的负担。他还说了很多话,大多都是关于国家政策怎么怎么好的话。
尽管养老保险制度有很多的好处,但却也存在某些不足之处。我国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制度的不稳定。有些人认为基金的保值增值困难,并且覆盖面积小,而且,从整体来看,大部分农村居民仍然延续了家庭养老的现状,只有少数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和商业保险等某一种或多种养老保险待遇。所以说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并不理想,农村养老保险现状急需改善。
虽然只是一个简短的实习,但我却更那些叔叔阿姨学到了不少。以前我只知道有农村养老保险这一项惠民的政策,从爸爸的口中偶尔听到有关养老保险的信息,但都是些表面上的东西,没有像这次一样那样深入的去了解有关养老保险知识,走访了不少的地方,我除了更详细的了解有关养老保险的信息,还了解了其他方面的事,因为走访了不少的地方,所以认识很多的人也了解了更多的事,他们还教会了我如何为人处事,他们对客人的热情感染了我,总的来说这次的实践收益匪浅。
司法调研报告篇十一
为深入了解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现状,切实推进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笔者利用在乡镇挂职锻炼的机会,采取走访、座谈、问卷等形式,对乡镇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主要措施及成效
在组织领导上,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xx”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由乡镇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机构和人员任成员,将普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普法工作与全镇总体工作统一安排,统一检查,统一评比,确保了普法工作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
在普法教育上,突出对重点对象的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对于乡镇领导干部、乡镇直单位负责人和村干部以规范依法行政行为为主,提高干部依法执政水平;对镇企业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商户依法经营意识;对普通党员、群众广泛深入开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教育,提高村民依法自治水平;对青少年学生加强交通、消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增强学生自我防范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在依法治理上,大力推进“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把法制教育、依法治村与“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地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全乡镇普遍实行了村民自主选举村委会,建立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农村基层干部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观念开始树立,农民积极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意识明显提高。
在活动载体上,普法工作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与法治实践活动相结合。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增强企业经营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公平竞争意识;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为农民和外出务工人员开展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社会热点、难点和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开展法治主题实践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开展“法律上门”服务活动,加大对弱势群体和经济困难人员的法律援助力度,受到群众的欢迎。
二、存在主要问题及原因
1、对农村普法认识不足,思想上有偏差。调查发现,当前农村中“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以及执法不公、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等不良社会现象依然存在,导致学法用法脱节,挫伤了农民学法的信心,给普法工作带来了消极影响;有的基层干部认为抓普法教育是一项“软”指标,既花钱又费力,积极性、主动性不高;有的则认为普法就是要农民守法,强调群众义务多,宣传群众权利少;还有许多基层干部群众对法律存在实用主义思想,遇到问题才想起来去找法律,不能做到事前学习和预防。
2、农村普法干部队伍力量薄弱,法律素质不高。乡镇司法所3人,专职工作人员不足,工作压力重;村(街、居委)普法干部全部都是由分管综治的村干部兼任,这些村干部主管工作多,完成镇、村中心工作任务繁重,对农村普法工作不以为然;不少村干部文化素质不高,自身法律学习不够,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宣传法律时,要么避而不谈,要么凭主观臆断,对复杂、疑难的纠纷更是显得束手无策,不知道依法该怎么办;有的在调解民事纠纷、处理村级社会事务时,涉及法律宣讲不到位,导致民事纠纷扩大和无序上访事件时有发生。
3、农村普法宣传手段和形式简单落后,亟待突破创新。除了进村入户散发些法律宣传品或是上集市设个法律咨询台之外,就是放广播,搞宣传栏、标语进行普法宣传,传统形式多而创新形式少;传统普法“被动式”的教育由于成本高,加上组织难已不受组织者和农民的欢迎;从调查情况看,大多数农民获取的法律知识主要来源于电视、报刊等媒体,如《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等法律新闻类节目,从其它方式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很少;大多数村(街、居委)法制宣传阵地建设薄弱,正常开展法制教育活动不多。
4、普法工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农民群众的需求。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各种新型矛盾逐渐产生,农民对学法用法有新需求,如在信访维稳工作中,面对个别“上访户”的诉求,法律宣传的技巧显得极为重要,这对乡镇农村普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农民经济意识的不断增强,农村多数青壮年外出打工或在企业就业,留守在家的主要是“老弱病妇小”,他们法律知识接受能力差,自我依法保护意识不强,导致普法教育组织难,时间落实难;加上镇流动人口多,组织松散,都增加了普法的难度。
5、农村普法经费没有保障,制约工作开展。司法所无专项普法经费,宣传活动经费要临时筹集,列支主要依附综治经费报销,数量少、效果差,完全不能保障普法工作的正常需要;村(街、居委)普法,没有经费,落实起来难,自然什么事也办不成。
三、工作建议和对策
针对农村普法调研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乡镇农村普法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建议和对策:
1、进一步更新农村普法观念,纠正基层干部群众对普法思想认识的偏差。党委、政府各级领导要从群众需要出发开展普法工作,真正把服务农民、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切实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农村普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逐步培养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价值的尊重和法律知识的追求,引导基层干部依法决策、按章办事;引导群众遵纪守法、依法维权和依法参与村民自治;要把普法与依法解决农民的实际法律问题结合起来,针对法治实践中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通过具体的参与法治实践活动,树立法治的权威,使人民群众养成崇尚法治的行为习惯。
司法调研报告篇十二
一、调查目的
科教兴邦,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是我们实现法制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和可靠保证,所以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对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更有着特殊的意义。本调查旨在通过对沈阳市内中小学生的法律意识情况的了解,探究我国城镇居住的未成年人法律意识现状,及时发现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上的漏洞和缺陷,进而提出可行性方案,为未成年人维权和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提供一些参考。
二、调查对象、方法与内容
调查时间:__年3月16日
调查地点:沈阳市白塔小学
调查对象:小学五年级2个班的同学(年龄9-12岁)
调查方法:问卷调查法、普遍调查法;
调查内容:共发放问卷81份,剔除不合格问卷3份,故78份问卷参与统计
三、调查结果与分析
1.您觉得法律重要吗?
认为非常重要,认为一般重要,0%认为不太重要,认为不重要
2.下列哪些法律是您所知晓的?(多选)
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公司法,合同法,著作权法
3.您觉得“违法”和“犯罪”有区别吗?
没有区别,是一样的概念 有区别,二者不一样
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大多数在城镇居住的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还是比较强的,这跟学校的法制教育及家长的普遍文化水平有很大关系。对各门法律的知晓度调查中,未成年人保护法占的比重最大为,说明在小学生心中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思想根深蒂固,学生普遍具有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比重第二大的《刑法》为,而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调整作用的《民法通则》,学生们仅有人表示知道该法律,这是受我国固有的重刑轻民的法律历史传统的影响。因为在一般人的概念中,一提起法律首先联想到的就是“抓人”跟“判刑”,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全面调整和对公民权利的全面保障作用没有充分认识。再者是与我们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的重点有关。近年来,由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日益严重,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对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最多的是《刑法》知识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注重的是义务与责任教育,强调的是守法观念,忽视了帮助孩子们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和了解法律的基本程序的教育,这种法制教育的偏差,不利于健全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其中令人可喜的是,在其他知晓率较高的法律当中,除了平时日常生活中可能被接触到应当知晓的《婚姻法》为,《环境保护法》也有四成的学生知道,说明近些年来,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大大提升,无论是政府的行政措施还是学校老师相关教育都把保护生态环境放到第一位,努力改善城市环境,尤其是沈阳市,从以前的白色垃圾漫天飞到现在马路街道各个角落整洁一尘不染,市民的素质显著提高,小学生如今有这样的环保意识实在让人可喜可贺。
4.“未成年人”是指多少岁以下的公民?
0%10岁以下 岁以下 岁以下 岁以下
5.我国实行的是几年义务教育?
三年 六年 九年 十二年
6.您觉得自己年满多少岁可以去打工挣钱?
0%12岁 0%14岁 岁 岁
7.请依次说出急救电话、报警电话和消防电话号码:
正确率(男生,女生75%)
上述这些问题考察的是小学生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了解程度。九成以上的小学生能够准确的说出“未成年人”的概念是指满18岁的公民以及18岁以上才可以被用人单位雇佣建立劳动关系获得劳动报酬,说明学生的公民权利意识和劳动权利意识的具体法律知识了解程度比较深。六成的学生知道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说明学生的教育权利意识比较强,但仍需提高。有的学生能准确说出三个紧急报警电话,且根据我调查的数据进一步分析,男生的情况要比女生好些。我认为实际的正确率应该再高一些,因为不排除学生没有仔细审题答错顺序的情况,所以对三个报警电话的调查,学生们的答案还是比较理想的。
8.在学校,老师可以对学生进行体罚吗?
不可以,这样做侵犯了我的权利
不可以,但是如果老师这样做了,我也觉得无所谓
可以,老师惩罚我们是为我们好
9.您觉得家长可以打小孩吗?
不可以,这样做侵犯了我的权利
不可以,但是如果家长这样做了,我也觉得无所谓
可以,父母当然可以打自己的小孩
10.老师或者家长偷拆你的信件、偷听你的电话,您觉得这样做对吗?
不对,这样做侵犯了我的权利
不对,但是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
对的,他们有权利这样做
11.如果高年级的同学向你要钱,你会怎么办?
当场反抗,不给他们
先给他们,事后告诉家长或者老师
给他们,事后就当做没发生过
12.如果你把别人打伤了,别人要求负责,这时你该怎么办?
不负责,因为我没有能力负责
父母负责,因为他们是我的监护人
13.经营者可以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吗?
可以 不可以
14.未成年人可以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吗?
可以 不可以
15.你曾经违反过交通规则吗?例如闯红灯
从来没有 (男:,女)
偶尔会,只要两边没车就会 经常,就算有车也会
16.父母可以任意支配孩子的存款吗?
当然可以,我的钱都是家长的
不可以,这样做侵犯了我的权利
不可以,但是我对此也没有办法
17.如果觉得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你会怎么做?
向同学或朋友述说 告诉老师或者家长,
向司法机关求助 默默忍受
18.您去超市的时候,如果工作人员怀疑你偷东西,可以搜你身吗?
拒绝 如果对方态度强硬,就只好接受
完全接受(男:,女:)
以上问题主要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上的对未成年人人身权、财产权、通信自由权、人格权等一些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提出的问题。调查结果基本接近我们预想的结果,但有些数据也令我们担忧。例如第10题中,五成的学生赞同老师在教育过程中体罚学生,而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管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在传统的教育过程中我相信体罚的情况在各个学校都会有,也不排除有其显著效果的可能,但是这种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伤害他们身心的教育方法必须得以整治。同理,家长在教育孩子的时候也不应该用体罚的方式,应该用更和善更文明的方式体现出成人的涵养以言传身教,因为社会在进步法制在健全,传统的教育模式中的糟粕必须抛弃,否则我们就称不上一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制社会。
《宪法》的第四十条规定_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也作出类似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在这道问题的答案数据中,的同学面对自己的通信自由权被侵害而无能为力,而有的同学则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因此在这方面,公民权利及未成年人的权利应该及时向学生们传达,以维护他们的权利。 在父母任意支配孩子的存款问题上,也有过半数的同学认为“当然可以,我的钱都是家长的”,只有的同学明确表示这样做侵犯了他们的权利。其实在现实中这种情况非常普遍,父母每日给孩子零花钱,使得孩子认为大人在金钱方面占有绝对支配的地位。依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因其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以,他们只能行使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否则,该行为无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为未成年人保管财产及制止未成年人不适当地处分财产。但是保管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支配,未成年人可以行使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因此父母不应该“剥夺”孩子的财产权,鉴于日常生活实际情况,我认为孩子通过赠与、继承、特殊劳动酬劳等得到的合法收入,监护人可以代为保管,或者在与孩子商量下共同处分其财产。
的同学认为应该当场在第13题中未成年人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时,
反抗维护自己的权利,的同学则表示先给他们,事后告诉家长或者老师。第二种同学的反应我们可以理解为“缓和、智取”的方式,因为未成年人在体能状况上属于弱势群体,硬拼的话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伤害和麻烦。选择当场反抗的同学的法律意识和与恶势力做斗争的勇气和胆量都让人欣慰,但是我认为遇到这种事情应该按照当时的实际情况智慧理性的去应对,至少应该保全自己的生命,其次才是财产,这样做不代表我们向恶势力妥协,我们可以事后求助家长老师或者司法机关,让有能力和权力的人惩治罪恶,调查中只有一名同学表示“给他们钱事后当做没有发生”我想这就需要学校家长尽到学生的教育责任,防患于未然。
关于经营者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和未成年人不能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问题,学生们都明确的知道并且能够遵守规范。关于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有的同学表示“偶尔会,只要两边没车就会”,女生的情况大大好于男生。我认为这个问题源于大人生活中的陋习,导致孩子也照猫画虎有这种侥幸心理,我们在生活中可能由于各种事情时间紧迫而违反交通规则,但是这种行为一代代的传播使未成年人也养成了乱穿马路乱闯红灯的陋习就得不偿失了,甚至一旦出现了交通事故人员伤亡就更悔之晚矣了,因此文明出行不只是一句口号,更是根治交通陋习,创建和谐交通的一剂良方。
关于超市搜身的问题,令我们惊讶的是,的同学选择完全接受,而且是男生居多,只有的同学表示坚决拒绝,这让我们不禁担心这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人格权的行为难道在孩子们心中成了合法行为?似乎小孩要用接受搜身来证明自己的清白,但浑然不知自己已被侵权。这个问题希望学校的老师以及家长及时给孩子灌输维权思想,例如可以通过调监控录像等方法证明自己,绝不要让违法之人有可乘之机,尤其是女孩,更应该警惕这种以怀疑盗窃为借口的搜身,伤害儿童身心健康。
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有的同学选择默默忍受,这个数据也让我们格外担心,即使是在学校在家里也会有孩子没在大人眼下活动的情况,老师有保护义务却也不能面面俱到,在孩子独自面对侵权的时候,这种默默忍受的消极态度不仅使自己的权利遭到侵犯,更使不法分子逍遥法外甚至助长其气焰使其屡次犯案,在平时的教育中,大人不能只教给孩子不做违法的事情,更要告诉他们面对罪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及在保全自己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和恶势力作斗争。总之,法律意识的灌输不单单是让孩子知法不犯法,更要懂法不受侵犯。
19.您从何种途径了解法律知识的?(多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