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心得篇一
作为法官,要有自己的基本道德底线,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二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第三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
第四条 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第六条 法官应当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但是,法律规定不公开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第七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第八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九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避免主观偏见、滥权和忽视法律等情形的发生。
第十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
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差别,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第十一条 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
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
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十二条 法官对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关的措施和裁判应当依法说明理由,避免主观、片面地作出结论或者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 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
(二)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三)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 法官除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外,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
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
第十五条 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第十六条 法官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如果认为生效裁判或者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院院长报告或者向有关法院反映。
第十七条 法官根据获得的情况确信,其他法官有可能或已经违反法官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有可能或已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向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反映。
第十八条 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不得因个人的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
第十九条 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
(一)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事务,提高诉讼效率;
(三)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时间,注重与其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共事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监督当事人遵守诉讼程序和各种时限规定,避免因诉讼参与人的原因导致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延误。
第二十二条 法官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予以执结。
第二十三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二十五条 法官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第二十六条 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
第二十七条 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水准,应当与他们的职位和收入相符。
第二十八条 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
第二十九条 法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财产。
第三十条 法官必须向其家庭成员告知法官行为守则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并督促其家庭成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二条 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并做到:
(二)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一)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带徽章,并保持整洁;
(二)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
(三)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
第三十四条 法官应当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十五条 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的深刻理解。
法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第三十六条 法官有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教育培训,树立良好的学风,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识,提高驾驭庭审、判断证据、制作裁判文书等各项司法技能,具备审判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专业能力。
第三十七条 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
第三十八条 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十九条 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第四十条 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
第四十一条 法官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
第四十二条 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法官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
第四十四条 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
第四十五条 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四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指导、监督本院法官遵守本准则。
第四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和法警,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心得篇二
法官要有自己的道德底线,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是人民法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xx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法院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重大举措。这里我谈一下有关《准则》的几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识到为中国的法官建立一套科学、完整、严格的职业道德准则对于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于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制定《准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江关于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重要思想,既是新时期党的建设和各项工作的行动纲领,又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总的指导思想,更是每一个法官衡量自己是否合格的基本标准。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人民法院的法官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任命选举或任命。人民法院和法官肩负着保护人民、打击罪犯、维护正义、保障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重任;从“三个代表”的角度讲,就是为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用法律手段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坚定地站在国家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努力做到公正司法、勤勉敬业、廉洁奉公等。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到,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和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就是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制定《准则》是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的需要。从各国的实践来看,约束法官的基本方式不外乎三种:一是刑事责任,二是纪律责任,三是职业道德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法官的刑事责任、纪律责任已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肆但对职业道德责任的规定相对较弱。根据我们对国外的情况了解,世界上已有不少国家已经制定了法官的职业道德准则,即使没有制定成文的职业道德准则的国家也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严密的职业道德约束机制。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法制建设的发展,党和人民对人民法院和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这些要求不少集中表现在司法职业道德方面。因此,制定统一、系统的《准则》,对于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制定《准则》是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维护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法官良好形象的需要。法官队伍建设的两项重要内容是作风与素质问题。法官的作风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体现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而法官的素质主要体现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等方面。在法官的素质结构中,政治素质是核心,业务素质是保障,道德素质是基础。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近年来,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对法官队伍的作风与素质有不少反映,认为法官队伍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中不少集中在法官的职业道德问题上。实践证明,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对于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因此,制定《准则》,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维护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坚持正确的理论指导。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体现现代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理念,分析法官队伍的现状,总结经验教训,将司法职业道德规范和机制建立在科学的理论基础之上。在《准则》制定工作即将结束的时候,适逢党的xx届六中全会召开。起草小组认真学习了六中全会文件,并以六中全会文件作为标准,对以往的起草工作进行了检查,并对《准则》作了进一步修改。从整体上看我们的起草工作所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与六中全会精神是一致的。
其次,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我们首先对我国的司法职业道德现状进行了分析和评价,认真研究了人民群众对法官队伍的要求和期望,对制定《准则》中存在的难点问题也进行了研讨,确定了我国的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基本落脚点。同时,我们还认真研究、借鉴了各国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公正、独立、平等、司法效率、司法外活动约束等问题的职业道德规范。凡有利于提高法官素质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就合理地予以吸收。必须指出,由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在政治制度、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等方面存在差异,法官职业道德方面也有不同。应当说,从中国实际出发和借鉴国外经验始终都是《准则》起草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
再次,充分考虑和体现法官职业的特点。在《法官法》实施》前的几十年中,从事审判工作的司法人员一直是作为国家干部整体的一部分,在选任、管理等各方面,都与一般公务员相同。因此,对法官在法律方面和职业道德方面的约束也没有注意体现出区别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特点。《法官法》实施后,特别是随着近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法官职业逐步建立和成熟起来,法官职业的特点为社会所认识和承认,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也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之一。中国的法官职业最重要的特点表现在其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居中对诉讼案件作出裁判,确保司法公正。为指导、监督法官忠实地履行其司法职责,并充分发挥法官职业的特有作用,我们在充分注意和体现我国法官职业的特点的基础上,制定了严格的职业道德标准。
制定《准则》,是肖扬院长今年三月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作出的庄严承诺,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年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但是,完成《准则》的制定只是完成了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和作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我们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抓好这项工作。《准则》发布后,全国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准则》是指导人民法院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党和人民、国家和社会对法官的期望和要求的集中体现。而把这些要求落实在行动上,使之成为法官自觉约束其行为的标准,将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所有法官长时期的重要任务。与法律规范不同,职业道德规范是自律性规范,其贯彻落实主要靠法官个人自律和法官职业整体的自律,包括法院的管理。下面,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学习、贯彻《准则》提出几点要求。
(一)认真学习和理解《准则》的精神。今年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开展了“一教育三整顿”ce作,有些法院这项工作已经基本结束,有些法院还正在进行。全国法院要结合xx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和“一教育三整顿”ce作,组织全体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准则》,全面理解《准则》中所提出的各项要求,把学习、贯彻《准则》提高到人民法院作风建设、队伍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高度上来。
(二)对照《准则》查找差距。在学习的基础上,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从思想上、工作上对照《准则》找在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和差距,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整改计划和措施。除个人查找差距外,还应当以庭、室为单位,找出本单位抓职业道德建设方面的差距并制定整改措施。
(三)加强职业道德实施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职业道德考核制度。根据《准则》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负责指导、监督本法院法官遵守职业道德准则。这是《准则》实施的基本机制,是《准则》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保证。各级人民法院要大力加强制度建设,使《准则》真正发挥作用。同时,各级人民法院要在法官考核内容中增加“职业道德”的项目,并把这一内容放在重要位置,使之制度化、经常化,从而建立全面、系统的法官职业道德的考核机制。对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的投诉,要认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人民法院今后很长时期内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的重要的纲领性文件,是人民法院贯彻xx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具体措施。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官职业道德水平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体法官的努力,更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监督。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心得篇三
一要提高政治素质,努力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必须始终保持对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坚定信心。要继续深化对“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近提出的“对党的事业忠心、人民利益忠心、宪法和法律忠心”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的认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地在法律审判与法律执行、法律监督实践中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
二要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做“强化法律审判、法律执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自觉实践者。要准确把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对法院工作的要求,既要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又要善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维护人民权益。
三要提高执法能力,努力做社会公平正义的勇敢扞卫者。要坚持学习,自觉学习,既向书本学习,又向群众学习,努力提高认识和把握大局、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认识和把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水平。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四要加强作风建设,努力做廉洁执法的身体力行者。要始终保持高度的廉政意识,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恪守职业道德,保持清廉本色。要增强主动接受人大、政协、人民群众及社会团体监督的意识,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多些读书学习,少些交际应酬,远离灯红酒绿,加强自我约束,不断增强对各种腐朽思想和行为的免疫力。
五要坚持与时俱进,努力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院制度的改革探索者。要以“勇立潮头、敢为人先”的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只要是有利于更好地为大局服务、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群众根本利益、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执行法律的办法措施,就要积极地探索、大胆地尝试,推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法院制度。
六要保持良好精神状态,努力做人民法院事业的积极推动者。要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脚踏实地,兢兢业业,团结进取,“察实情、说实话、鼓实劲、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扎扎实实做做好工作,努力搞好自己的审判工作,做一个清正廉洁人民满意的好法官。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心得篇四
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包括丰富法官职业道德知识,强化法官职业道德意识,自觉塑造法官职业道德品质等内容。丰富法官职业道德知识,是法官进行职业道德修养,不断提高自身道德品质的前提和基础,身为法官,其职业道德知识越广博,越丰富,其个人道德修养的根基就越深厚,越牢固,遵循职业道德要求的自觉性就越强。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是法官职业道德修养的重要内容,因为法官职业道德的意识的修养的实质,就是实现法官个人职业道德品质的塑造和培养奠定思想基础。塑造职业道德品质是法官职业道德修养的归宿,是法官通过职业道德意识和司法行为品德方面的自我陶冶、锻炼及完善,使之成为稳定的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
一是必需忠诚于国家,忠实于法律,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法官的权力由国家授予,是人民赋予,所以法官必须忠实为国家、为人民服务。法官行使司法权从根本上讲要符合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要达到这样的要求,归根结底就是必须忠实于法律。法律是国家和人民意志的体现。一个法官,如果不能忠实于法律,而只是唯上、唯权、唯命从事,那他就根本不配做法官。他只能算是一个庸官、糊涂官,抑或是贪官、赃官!法官必须崇尚法律,视法律为生命,奉行法律,捍卫法律。
二是要具有良好的职业技能和丰富的学识。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国家和社会对法官都有特别的专业技能要求。法官的职业技能,包括法律规范的熟知程度,法律思维与推理能力,理解法律规范的水平,掌握法律与运用法律的能力,逻辑思维以及较好的文化功底等等。这诸多方面的职业技能的优劣,决定着法律运作过程及其结果的质量和效率,体现着法官的司法水平。
三是要有刚直不阿,清正廉洁的法官品格。法官的职责在于判断是非,分清曲直,伸张正义,惩恶扬善。这一切不能不取决于法官自身的正直、清明、廉洁。人们会说:优秀的法官就是正义的化身。法官自身必须具备追求正义的良心和品德,把公正司法作为法官的神圣使命。
四是要具备勤勉敬业精神。法官在履行其职责时,应当是敬业、勤业的典范。法官的具体工作,烦琐复杂,没完没了。因此要求法官必须始终静下心来,知难而进,扎实工作,十分细心地去审查每一个事实,化解每一个矛盾,解决每一个问题。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心得篇五
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包括丰富法官职业道德知识,强化法官职业道德意识,自觉塑造法官职业道德品质等内容。丰富法官职业道德知识,是法官进行职业道德修养,不断提高自身道德品质的前提和基础,身为法官,其职业道德知识越广博,越丰富,其个人道德修养的根基就越深厚,越牢固,遵循职业道德要求的自觉性就越强。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是法官职业道德修养的重要内容,因为法官职业道德的意识的修养的实质,就是实现法官个人职业道德品质的塑造和培养奠定思想基础。塑造职业道德品质是法官职业道德修养的归宿,是法官通过职业道德意识和司法行为品德方面的自我陶冶、锻炼及完善,使之成为稳定的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
一是必需忠诚于国家,忠实于法律,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法官的权力由国家授予,是人民赋予,所以法官必须忠实为国家、为人民服务。法官行使司法权从根本上讲要符合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要达到这样的要求,归根结底就是必须忠实于法律。法律是国家和人民意志的体现。一个法官,如果不能忠实于法律,而只是唯上、唯权、唯命从事,那他就根本不配做法官。他只能算是一个庸官、糊涂官,抑或是贪官、赃官!法官必须崇尚法律,视法律为生命,奉行法律,扞卫法律。
二是要具有良好的职业技能和丰富的学识。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国家和社会对法官都有特别的专业技能要求。法官的职业技能,包括法律规范的熟知程度,法律思维与推理能力,理解法律规范的水平,掌握法律与运用法律的能力,逻辑思维以及较好的文化功底等等。这诸多方面的职业技能的优劣,决定着法律运作过程及其结果的质量和效率,体现着法官的司法水平。
三是要有刚直不阿,清正廉洁的法官品格。法官的职责在于判断是非,分清曲直,伸张正义,惩恶扬善。这一切不能不取决于法官自身的正直、清明、廉洁。人们会说:优秀的法官就是正义的化身。法官自身必须具备追求正义的良心和品德,把公正司法作为法官的神圣使命。
四是要具备勤勉敬业精神。法官在履行其职责时,应当是敬业、勤业的典范。法官的具体工作,烦琐复杂,没完没了。因此要求法官必须始终静下心来,知难而进,扎实工作,十分细心地去审查每一个事实,化解每一个矛盾,解决每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