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体制问题的研究
乡镇体制问题的研究最近,我深入到**县,对农村乡镇工作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总的感觉,当前中央农村工作的政策深得民心,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的形势越来越好,农业、农民、农村的问题正在得到有效解决,相比之下,乡镇的问题更加突出,乡镇的工作更加困难,乡镇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农村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
乡镇问题,由来已久。其主要表现是:债务包袱沉重,财源税源短缺,政权运转艰难。
调查的**县,乡村负债达13.58亿元,其中乡镇本级6.76亿元,乡镇站所3.14亿元,村级3.68亿元。40个乡镇中,负债总额超过1亿元的1个,4000万元以上的6个,20xx—4000万元的10个,1000—20xx万元的14个,1000万元以下的9个。
农村税费改革特别是全面取消农业税以后,乡镇财源进一步萎缩,绝大多数乡镇财源税收很少,不少乡镇工业税收几乎是空白,乡镇公务经费严重不足,靠挪借资金和欠帐维持机关运转已是乡镇普遍现象。乡镇问题不是常德特有的问题,也不是哪一届党委、政府留下的问题,而是全国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普通存在的问题,极具普遍性、同质性。
究其原因,主要是现行乡镇体制中的问题和矛盾长期积累形成的。一是有限的财权与无限的事权之间的矛盾。
长期以来,乡镇作为一级政权在事权上是无限的,而与之相对应,乡镇的财权是有限的,在农村经济普遍不景气的情况下,县级政府“保县紧乡”的趋向明显,乡镇财力非常薄弱。脆弱的乡镇财政要承担一个完善的政府职能,必然导致乡镇步入随意举债、乱收乱支等恶性循环的怪圈。
二是小农经济的基础与庞大的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目前的乡镇,绝大部分都是以种植业为主的农业乡镇,还处在小农经济社会,农业的剩余有限,经济基础薄弱,而乡镇的机构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
小农经济基础与庞大的上层建筑长期形成强大的反差,积累了农村乡镇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三是工作的弹性与考核的刚性之间的矛盾。
从理论讲,乡镇作为一级基层政权,工作有一定的自主性和弹性范围。但从实践来看,乡镇工作实际上是没有弹性的,这主要是因为,上级政府对乡镇工作的考核是刚性的,以“政绩”论英雄,以考核论升降的用人机制对乡镇工作的影响巨大,比如教育“两基”达标、产业结构调整、乡镇企业发展、上交税费收取等各项任务都是硬指标。
作为乡镇负责人必须想方设法完成这些硬指标,从客观上引发了乡镇的短期行为,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浪费严重、劳民伤财,效益低下。四是干部的利益与农民的利益之间的矛盾。
由于乡镇财力有限,干部的利益得不到保障,长期以来,乡镇干部处于保障自己利益与维护农民利益的两难之中,两难选择的结果,往往是保障自己的利益优先。乡镇与农民争利的主要手段就是摊派举债,既积累了乡镇自身的矛盾,又引发了涉负案件、干群关系恶化等非正常现象。
由此可见,乡镇问题的本质是体制问题。破解乡镇难题,显然在现有体制框架内小改小调,空间越来越小,效果难以突破。
必须痛下决心,彻底改革现行乡镇体制,使乡镇脱胎换骨,再现活力。乡镇体制改革的直接目的,是要从根本上解决乡镇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财力衰竭、包袱沉重、运转艰难等突出问题。
我们不难发现,乡镇的这些问题归结起来,就是职能、机构、人员和效率问题。因此,解决乡镇的问题,推进乡镇体制改革必须在职能、机构、人员和效率上作文章、寻突破。
我感到,关键之策就是减事减人减机构。乡镇体制改革必须始终贯穿减事减人减机构这一主线,围绕这一主线细化改革办法,配套改革措施,乡镇的问题也就会迎刃而解。
当前,围绕这一主线改革乡镇体制,应遵循四条原则:一是标本兼治的原则。乡镇问题,积沉已久,“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改革乡镇体制应该立足治本,标本兼治。
治标就是对乡镇当前的问题从政策上进行化解,解决乡镇的燃眉之急;治本就是对乡镇今后的发展从体制上进行规范,建立规范有效健康运转的乡镇行政体制。二是转变职能的原则。
当前乡镇的很多问题,都是由于乡镇职能不清,乡镇政府越位、缺位、错位造成的,因此,推进乡镇体制改革应该从职能上着手,找准乡镇位置,明确乡镇事权,促进乡镇职能转变。三是提高效率的原则。
乡镇体制改革要有利于降低乡镇行政成本,提高乡镇运转效率。四是因地制宜的原则。
在具体的操作方式、财政体制的确定等各个具体环节上,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不宜强求整齐划一的单一模式,要注重实效,因地制宜。按照一条主线四条原则的基本思路,对推进乡镇体制改革,提出五条对策建议:
1、弱化乡镇职能。在加速向工业主导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农村经济也在被分解、吸附和调整,农村的人力、人才、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加速向工业和城市流动,可以预见,农村经济的自身发展不会发生质的变化,农村经济在整体经济中的比重只会下降不会上升,解决农民的问题只能靠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我们不要对乡镇特别是广大的农业乡镇赋予难以承受的经济发展和基础建设的重任与职责 。
因此,弱化乡镇职能,应该成为改革乡镇体制的一个基本指导思想。按照“市场能解决的,政府不干预,民间能负担的,政府不包办”的原则,合理界定乡镇政府职能,今后,乡镇的基本职能主要是三条:一是维护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二是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包括民政、治安、司法、共同生产事务、突发事件处置等政府职能服务;三是在体制改革中组织和支持各类经济、社会服务组织的发展,推动社会化服务。
这样,使乡镇成为一个只承担非专业职能的一般性政治、公益公共服务的微型机构,这也与“小政府,大社会”的行政体制调整趋向相契合,乡镇职能转变以后,减事减人减机构才有现实基础。当然,也必须看到,乡镇的职能弱化以后,乡镇的发展也会面临一些新的问题。
就当前而言,主要面临农村水利建设等公益事业谁来承担的问题。从职能和能力上看,农村大中型公益建设像水利建设、交通建设等应该由国家、省、市、县分级承担,在当前市、县财政也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应主要通过国家、省转移支付解决。
就我市特别突出的水利建设问题,我们也可以考虑由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比如开征水利建设税等途径解决,这是最理想的办法。至于农村小型公益事业主要通过村级“一议一事”筹资筹劳解决。
2、推进乡村撤并。随着乡镇职能的弱化,客观上要求对现有的乡镇村组建制进行调整配套,这也是农村税费改革以后综合配套改革的主要内容。
目前全国不少地方都在开展改革试点,省内的长沙县已经基本完成了这项工作。根据外地的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乡村撤并宜分两个层面进行,一个层面是撤并乡镇,另一个层面是适度合村并组。
关于撤并乡镇,可以考虑两个方案,方案一:并乡方案。就是根据实际对现有乡镇进行合并,扩大乡镇规模,在此基础上精简机构、精简人员、转变职能,科学配置乡镇的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一个基本的想法,就是将地域较小、管辖人口不足2万的乡镇,一律撤销合并,乡镇的参考规模确定在平均面积100—150平方公里、平均人口3万—5万人以上(山区乡镇平均人口3万以上,丘陵区乡镇平均人口4万人以上,平湖区乡镇平均人口5万人以上)。撤并后,全市乡镇建制总量预计比现在减少三分之一。
实施这一方案,能够在较大程度上精简机构和人员,减轻财政压力,壮大乡镇实力,并为推动小城镇发展,实施城镇化战略预留了体制空间。同时,这一设想符合国家农村综合配套改革精神,在实践中具有可行性,是我们改革乡镇体制最现实的选择方案。
方案二:撤乡方案。保留部分经济自主增长能力和财政实力较强的城镇,如城关镇和一部分老城镇,将其余大部分乡镇行政建制全部撤销,一律改为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称乡镇办事处,办事处党政机构合一,领导交叉任职,不再设人大、政协机构。
办事处的主要职能是受县级政府委托,代理部分社会事务管理职权,提供部分公共服务。这样,可以大幅度精简机构和人员,减少行政层次,降低管理成本,推进村民自治,符合市场经济发展方向。
但是这一方案存在可预期的弊病,比如,与现行的宪法、地方组织法有抵触的地方,分流人员多,人员安置难度大、成本高。因此,这一方案是一个立意高远的构想,是乡镇体制改革发展的取向,但马上大面积实施可能性不大,可以先选择一个县试点,后推广。
关于合村并组。当前,合村并组工作在全市不少地方正在开展或即将开展,合村并组以后,有利于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这是乡镇体制改革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合村并组比撤并乡镇矛盾更多,难度更大。主要是: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悬殊大,并村后群众的经济利益难以平衡;民间借贷的牵涉面大,并村后债权债务矛盾更加复杂;农村家族势力、派性观念,影响并村后的工作;村组干部的重新选举和精简,影响了部分农村操纵能力较强的人的利益;村名组名的重新改变,牵涉到群众户口本、身份证的变更,增加群众的经济负担,等等。
所以,合村并组,群众的积极性不一定很高。在这个情况下,必须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慎重操作,稳步推进。
一是要依法实施。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推进村民自治,并村方案由乡镇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政府批准实施。
二是要区划合理。尊重历史和现实,对地理相邻、水系相近、交通便利、规模较小的村委会,适度进行并村。
三是要规模适度。为方便群众和便于管理,撤并后的村规模可以考虑:人居对径距离3—5公里、人口3000—4000人左右。
四是要整体撤并。合村并组应为村组成建制整体合并,以减少资产、债务纠纷和矛盾。
合村并组以后,依法选举产生新的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实行交叉任职,每个村保留村干部3—5人,组干部实行兼任或推选片干部。
3、精简机构人员。农村税费改革以前,乡镇干部一半以上的人员和精力是收取税费,税费改革以后,特别是全面取消农业税以后,很大一部分乡镇干部无事可干,乡镇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现象更加突出,精简机构和人员尤为紧迫。
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可考虑分四个步骤:一是精简领导职数。这一作法,不少地方作了探索,比如,湖北咸安在乡镇体制改革中,通过精简乡镇领导职数和党政交叉兼职达到精兵简政的目的,效果较好。
他们的基本路子就是实行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合一改革”模式。实行“四合一改革”以后,乡镇领导职数由过去的21—23名,减少到9—13人。
根据我市的情况,可以考虑所有乡镇领导实行党政交叉任职,党委书记兼任乡镇长和人大主席,副书记兼任副乡镇长,乡镇不设政协机构和职数。按照乡镇人口、财政收入和面积三项综合指数划分乡镇类别,将乡镇分为
一、
二、三类。一类乡镇配备党政领导11人: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7名,党委委员3名;二类乡镇配备党政领导9名: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6名,党委委员2名;三类乡镇配备党政领导7名: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4名,党委委员2名。
二是精简乡镇内设机构和人员。按乡镇职能,乡镇机关内设六办,即党政办公室:负责乡镇党委和政府工作协调、机关日常运转;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农村共同生产事务管理和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包括司法、稳定、安全生产等;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民政、社会保障服务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协调;财经管理办公室:负责财政税收的综合管理和协调。
每个办公室根据乡镇实际情况核定行政编制2—3名。三是精简乡镇站所机构和人员。
将原属于乡镇管辖的七站八所分为两类,中介服务性一类的“站、所”,全部推向市场,具有一定行政职能、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解决的“站、所”,进行撤并整合,整合以后,可设3个站,即农技水管站、动物防疫站、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站,林区乡镇可以考虑设立林业站,根据乡镇大小,每个站配备事业编制2—4名。乡镇机构人员精简后,每个乡镇财政供养人员控制在40人以下,比现有人员精简50以上。
四是分流富余人员。乡镇机构精简以后,乡镇党政领导,按组织程序任命或选举,机关站所工作人员,在现有人员中实现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富余人员进行分流。
分流人员区分三种情况,对行政编制人员(公务员),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工龄达到30年以上的,鼓励提前退休;年龄较大的,比如男55岁、女50岁以上的,实行内退或歇岗;年龄和能力适宜的,下派到村级组织任职;鼓励干部辞职,自谋职业。对事业编制人员,实行一次性“买断”,彻底置换身份。
对临时人员全部清退。
4、调整财政体制。乡镇问题的核心是“钱”的问题。
解决“钱”的问题,在财政体制上存在一定空间。可以从三个方面着力,第一,完善财政分成体制。
按分税分享、向县乡倾斜的原则,完善财政分成体制,在国家、省、市、县、乡财力配置比例中,财力适当向县乡两级倾斜,提高县乡财力所占比重,这也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要求。第二,改革财政管理体制。
根据乡镇财力情况,按照确保基层政权运转和强化农村公共服务的要求,可以实行两种管理模式:一是比较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主要是在经济比较发达、财政收入规模500万元以上、财力增长能够满足自身支出需要的乡镇实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履行相对完善的政府职能。
二是县直管乡镇的统收统支型财政体制。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小于500万元的乡镇,可比照国库集中收支的管理办法,其财政收入直接上缴县国库,支出由财政统筹安排,保证乡镇政府正常运转资金需要。
乡镇农田水利、道路交通等公益事业发展,由县级政府量力而行,统筹考虑。第三,推行公务消费货币化改革。
对乡镇公务消费,能够货币化的,一律货币化,严格核定标准,包干到人,堵塞支出漏洞。目前,**县在乡镇对交通费、接待费、通讯费等公务消费实行货币化改革,效果很好。
改革后,乡镇原则上不再保留公车,乡镇现有车辆一律由县财政统一上收,公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返还给原乡镇,用作消赤减债专项资金。
5、化解乡村债务。债务问题不解决,乡镇就不可能走出困境。
化解乡村镇债务,总的原则应该是,制止新债,摸清底数,分类处理,逐年消化。一是管好源头,制止新债。
制止新债,是消赤减债最现实最有效的措施。制止新债,关键是要管住源头;管住源头,重点是要管住上级政府,上级政府要减少对乡镇一级的行政约束。
要带头转变政府职能,不该管的事坚决不管,更不能让乡镇去管,把乡镇的事减下来;决策的各项中心工作、事实工程等要有明确的资金来源渠道,专款专用,不留缺口;不切实际的达标升级和考核活动,要坚决取消;不准脱离实际向乡镇下达税费收入任务,杜绝垫税、抵税、买税等现象。同时,也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的管理,推行报刊征订限额、村组干部兼职、村组接待费结零等制度,严禁乡村举新债。
二是摸清底数,清收债权。全面组织债权债务清理,按债权债务发生时间、形成原因、约定利率、还本付息等情况,建立台帐,划清正常债务和不良债务,核销虚假债务。
按照“依靠法律、依靠政策、依靠群众”的原则,加大债权清收力度,对群众尾欠的历年老税费,特别是税费改革以后发生的税费尾欠,采取“张榜公布、公开评议”的办法,以村为单位组织群众评议债务人有没有偿还能力,经公开评议,对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可以先挂帐,对有偿还能力的依法依规限期清收。三是严格政策,分类处理。
对乡镇有效债务,实施分类处理,主要通过五条途径处理:各级豁免一部分,县对乡、乡对村分级视情况豁免以前年度拖欠税费款、周转金借款,减轻乡村包袱;依法处置一部分,分清乡镇企业欠款和政府欠款,企业所欠银行贷款由企业偿还,企业无力偿还的按《破产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筹资偿还一部分,对乡村两级的民间借款,通过拍卖乡村集体资产和林地、草地、水面等资源偿还,同时,可以考虑建立消赤减债基金,对乡镇超收分成收入由县级财政设立偿债专户,用于偿还债务;政府挂帐一部分,对各种公益性建设欠款,乡村确实无力偿还的,允许先挂帐,待时机成熟时予以偿还;国家消化一部分,对农村教育“两基”达标形成的欠帐,由国家、省财政适当补贴,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再贷款,建议国家延长还款期限,豁免贷款利息,以帮助乡镇渡过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