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真实的美真实的美篇一
其实那些故事就算他们不说出来,我们也明白个大概。
在那些恋爱交织的故事里面,有多少人又能够保证自己情感清白?我知道当他们的执念变成了自己的信念的时候,也许无论是谁在旁边规劝都不会起到任何作用。不撞南墙不回头,说的也正是他们这种人的存在。
也许当我们内心情感空白的时候就不会有那么多复杂的想法,更不会惹出那么多麻烦,因为在我们看起来生活状态就是一人吃饱全家不饿,不会有什么感情复杂,更不会有什么暧昧对象,我们就是这样简单的存在。可是在你看来其他人都是情感的附庸,他们不知道未来究竟会过什么样的生活,但是却敢于珍惜当下。
也许他们并没有做好任何的准备,就匆匆步入婚姻的殿堂,甚至结婚生子。生下孩子之后却又不知道该如何去拿出高额的费用来支持孩子的长大的和教育。其实无论他们有什么样的理由,在我们看来都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因为这对于孩子来说根本就不公平。
将来有的事情现在未必就会存在。将来不会担忧的事情,现在可能早就已经变成了担忧的事。
我们不能总是拿着未来的期待影响现在的生活,但是却不能把现在的生活责任全都挪到未来去承担,这好像有人总是喜欢提前消费,入不敷出那是他们的常态,可是也有人告诉过我们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他们无论做了什么样的事情总要为自己的行为作出负责,担当责任。
当然那才是我们的现实生活有点残酷,带着点辣椒水的味道。也许偶尔的时候还会像一盆冷水从头顶浇灌下来,也许有时候会有五雷轰顶的错觉,但是这才是最真实的人生啊!
真实的美真实的美篇二
大千世界,繁花似锦。在这个美好的时节中,我们将如何的展示自己,这个世界中,如何演绎自己的角色!角色的不同,也就会有不同的责任。时间在干煸,我们在逐渐成长,走向成熟!相信,我们的初心依旧,相信我们依旧选择真实!这个世界根本不需要我们刻意的去做伪装,因为伪装不会长时间,伪装并非是我们真实的自己。真实的自己最重要。相信,最初的自己依旧在!
这个世界中,何必去刻意的伪装自己?那样的自己将会生活的怎么样?那样的自己是真实的自己吗?伪装的那么善良,但真实的她是什么样子呢?人前一套背后一套,这样的人,我们会喜欢吗?这样的演技只会让人感到恶心!恶心到没有人会喜欢他!它就像是一只供人欣赏的猴子。何必伪装,何必在意。坏人终究只是坏人。即使在伪装,但却永远改不了自己真实的一面。唯一能够改变的也许只有自己了的行动了。何必伪装,伪装的面目揭开后,将会甚是难看!自己将会什么都没有了。做最好的自己,愿时间在变,我们依旧选择真实!
即使我们的真实一面怎样的差劲,但这都是我们美好的一面,即使我们不够好,不够优秀!但我们终究是有优点的!每个人都有不同的优点和缺点,但只要改变,但只要认真。只要努力。相信真实的我们会更加的优秀!
每个人都不是完美人,但我们要尝试变化,尝试变得更加的完美!如果在真实和伪装之间选择,我将毫不犹豫的选择真实,因为真实的我们才是最好的!
何必伪装,伪装久了就会不认识真实的自己!
选择真实,试着变得更加优秀才能战胜自己!
真实的美真实的美篇三
;近日,各大媒体竞相报道了广东省肇庆四会法官莫兆军涉嫌玩忽职守一案(以下称莫兆军案),该案的主要案情是:原告李兆兴持被告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张妙金等四人亲笔书写的1万元借条(后被证实是受胁迫)向四会法院提起诉讼(下称借款案)。庭审中,被告张某等四人称此借条系在第三人冯某用刀威胁之下出具的但事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亦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该案承办人莫兆军据此判令被告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并计算利息,张妙金不承担还款责任(其在借据上的签名系张小娇代写)。判决书生效后,三被告既未上诉亦未申诉,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张坤石、陆群芳夫妇在四会市人民法院正门外服毒自杀。为此,肇庆市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逮捕了莫兆军,并向肇庆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莫兆军的行为是依法办案还是玩忽职守,是否构成犯罪,大家众说纷纭。姑且不论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如何,笔者试从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结合该争议的民事案件谈谈民事案件的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有关问题。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审核认定是其中的核心。《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3款: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此条规定比较抽象,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审判人员往往依靠直觉和经验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再者,当事人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时,为了还事实的本来面目,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人民法院往往依职权调查证据并将此作为定案依据。案件的客观事实无法查明的时候因虑及错案追究而不敢迳行判决,由此而产生强行调解之风的流行和推广。由此,当事人缺乏诉讼的风险意识和举证责任意识,而将败诉的原因归于法院的调查不力,造成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对立。因此证据法律效果的不确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容易滋长腐败,不利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和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
一、客观真实在我国诉讼制度中的地位
1、建国以来,我国诉讼制度中确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真实。《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以事实为依据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尊重事实,把案件的客观事实包括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对他们法律关系争议的真实情况作为定案处理的根据。
2、客观真实的理论依据是我国长期以来所奉行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该认识论认为:物质(存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物质(存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存在)具有能动作用。人类具有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可以通过自身的实践而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因此,将此思想引入审判实践即形成了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与刑事诉讼的标准相同,即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
二、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的弊端
首先,它违背了诉讼证明的相对性原理。认识活动的相对性和诉讼证明的特殊性,决定了诉讼证明在多数情况下达不到证明结果与案件客观事实完全一致的程度。从认识论上说,唯物辩证法认为,客观世界、客观事实是可以认识的,但这种认识的完成需依赖于人类实践活动的不断发展,不断深化,在特定的条件、特定的时间周期内所进行的认识总是具有相对性的。这是我国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参照前苏联的民事诉讼模式制定的,它体现了很强的职权主义的特征,人民法院可在当事人的诉讼实体内容外广泛收集证据,并依此作出裁判。其次,它影响诉讼实践的原则和效率。往往要求法官不切实际片面追求确实充分。为保证每一个案件所裁判确认的事实与案件的客观事实完全一致,法官不得不担负起调查取证的义务,以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这种证明要求带来诉讼模式上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极度强化诉讼中法院的职权主义倾向,尤其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没有举证积极性,未能尽到举证的责任,结果往往过多地由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形成所谓的当事人动嘴、法官跑腿,法官调查、律师阅卷的现象。由此会带来的问题就是当事人会把败诉的原因直接归于人民法院的调查不力,这样亦加重了人民法院的责任,使得办案效率低下,案件久拖不决,给法官提出了难以达到的要求,亦显然不符合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主题。
三、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关系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要正确理解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关系。追求法律真实的时候并不是排斥客观真实,因为二者之间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受到其自身特定历史时期的局限而不可能绝对地分毫不差地再现案件的原来面目,客观真实仅仅是我们追求的理想化目标,但并不是在所有的案件中都要不顾客观条件的限制和程序正义的要求而一味片面追求客观真实。在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许多法官因错案追究制而不敢裁判,这实际上是违背了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法理。
随着时代的发展,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越来越不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下称《规定》第63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判决”。它第一次明确了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此外,《规定》强化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和规范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能,规定了人民法院依调查收集证据的几种情形,由此正式确立了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而非此前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进而以此作出裁判。《规定》第15条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仅限于: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此外,第16条规定:除本规定第15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在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证据但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衡量。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则可以认为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这一事实作出裁判。如果通过证明力的比较仍无法对争议事实作出认定,争议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审判人员应当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作出裁判,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法官不得以证据不足以反映案件的客观真实而拒绝裁判,而应以现有证据来认定争议事实,不应无限期地调查。
四、莫兆军案与法律的冲突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在民事案件中,根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莫兆军所审的借款案中,原告李兆兴举出被告张坤石等四人借款事实并附其欠条,而被告仅做口头驳斥并不能举出证据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来看,此时举证责任已转移给被告方,既然被告不能举证理应承担对已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依《规定》第76条规定判决被告败诉。法官莫兆军对“借款”案的审理是适度的,恰当的。纵观该民事案件发生的全部过程,被告原本是有很多机会行使救济,如在受胁迫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于一审判决后上诉、申诉,而其恰恰放弃了自己的权利采取极端的做法从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在“莫兆军案”中,检察机关在两被告服毒身亡后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起诉莫兆军实质上是把依法应由被告承担的败诉风险转变为法官必须证明案件客观真实的风险。法官在判案中不能查明客观真实就有可能犯玩忽职守罪,如此一来有谁还敢去办案?退言之,法官即使依职权请求公安机关调查(不管法官的中立性),在两被告未服毒身亡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未必肯介入,李兆兴亦未必能如实供述。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不可能也无法对涉案的争议事实的客观性进行调查,法官判案应当也只能追求程序上的公正,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法审查判断证据,最终对所形成的法律真实作出判决。关于“莫兆军案”的审判虽无结果,但即使判其无罪亦对其人身及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如果法官依法办案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不说是中国法律的悲哀。这就使人想到人大代表的人身权利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特别保护,而法官的合法权益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来保护,即使法官由于能力和认识水平的偏差办错案,还有二审及申诉途径来救济,本案中检察机关指控莫兆军犯有玩忽职守罪的做法事实上是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一种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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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问你,什么最美。你也许会说,山清水秀是美丽,容貌宜人是美丽,才华横溢是美丽,其实,真实也是一种美丽。
罗纳尔多还是一名普通的球员时,他觉得自己的暴牙很丑,训练时,总会下意识地把嘴紧闭。这样,他不能大口呼吸,精力也不集中,不能充分发挥潜力。细心的教练发现了这个问题,跟他谈话,鼓励罗纳尔多张开嘴,忘掉自己的暴牙,之后他的潜力充分发挥,成为一名足球明星。
球迷们说过,他们觉得罗纳尔多的暴牙很酷。这说明真实也是一种美丽,我们不需要掩盖事情的真相,既然它已成定局,你又何苦浪费心思去掩盖,要知道,有时候,真实是很美丽的,只是我们没有发现而已。
雅典奥运会上,用风一样的速度重新书写中国田径史的运动员刘翔,何尝不是美丽的,他曾这样坦言:“我歌唱得怎么样自己知道,如果我没有跑出12秒88,你以为真的会有人愿意包装我成为歌星吗?”多么真诚的话语!面对他,我们能说他不美丽吗?许多相貌出众的歌星无法跟他相比,因为他是真实的,朴素的,没有任何包装如此真实,距离我们是这样的近,只是我们没有发现而已。
也许你的相貌平平,也许你没有华丽的衣裳,或许你才疏学浅,但是只要你是真实的,那一定是美丽的。没有人说小偷是美丽的,因为他们虚假,他们就像是在黑夜活动的老鼠,不敢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这样的人生不是美丽的人生。真实的美丽让我们心灵踏实,让我们的脚步厚实有力,真实的美丽让我们挺起胸膛走路。真实让我们不畏惧,勇往直前,让我们变得神气活现。
不管世事如何变化,我依然选择真实。因为你发现了真实,你就发现了美丽。因为真实的就是最美丽的。
真实的美真实的美篇五
我今天早上7点起床,洗漱完毕后,开始吃早饭,然后穿好衣服,上学去了,在学校,我上着一节又一节课。
中午放学回家已是打开电视等待着中午饭做好,吃完中午饭后,去电脑上写写文章,看看动画片!到2:00时穿好衣服上学去。
下午回来直接到我的书桌前拿出作业写,等饭做好了,放下书本,关闭电灯,去吃饭,吃完丰盛的晚饭以后,继续写作业,如果作业里面有查资料的作业,我会打开电脑,查查资料,然后收拾书包i,打好墨水,开始在电脑上看作文,玩游戏,聊聊天。
到9:00了!关闭电脑,来到床前,把台灯开开,拿出作文书,或者是在学校借到的书或漫画拿出来,看到把书放下,关闭台灯。
这样,我的一天就过去了,虽然这一天过的普通,平淡,但是我觉得这一天我过得非常的有意义。
真实的美真实的美篇六
冬天,门外很少听到动静。家里,白色的地砖上是淡灰色的印痕。苍白的节能灯刻在地砖里,我想靠上去取个暖,但触摸到的是纹丝不动的地砖。
晚饭时,一锅结成冻的鸡汤端了上来,我爱吃木耳,在锅里挑来挑去。
“这块好。”妈妈说,并夹了上来。
一定也是这样,流尽了血的腿中抽去血管,除去脂肪,白色的肌纤维暴露在世界上。可能骨端还有软骨连接着小腿,另一端则又连接着髋骨。
咧嘴,将肌纤维一片片吞下……剩下骨头,遗弃在路边,散出恶臭。
但这些,在我有生之年不会发生,人类还在文明状态。只有人杀鸡,人杀羊,人杀狗。人追熊,人吃牛,人捕狼。
我死了,也就化成灰烬,散成小分子,降解了。
菜市场里,鸽子们挤在笼子里,它们咕咕叫着,每天几百只鸽子送到市场,每天几百只鸡鸭鹅被宰杀。它们小小的眼睛又警觉又惶恐又忧心地望着周围。它们是否明白自己被宰杀的命运?在开水中除毛,除了羽毛和软毛,原本青蓝紫靛的色彩全部变得毫无意义,黄色的皮一抽一抽,这是临死前的抽泣,这是它们挣扎着想活下去。它们再简单的大脑也有欲望:活着。
动刀了,我的心一怔又一怔,那鲜红的血液,那宰杀的无情和有力都在破坏我与禽类的感受。那血溅在路上,像是溅在我心上,用流水冲洗,血淡了,像是心头的哭泣,让宰杀成为一种走向黑暗,走向幕后的悲哀,并且没有人想起,在吃白净的肉时。
内脏呢?该扔的扔,该吃的卖。这里上演的是加强版的丛林法则。现代社会,丛林法则更高效了。
如果我真的是一棵草,一年生,每年都会走向一次死亡,死亡之后便不再是我,我就退出了舞台。
如果我是一棵人类眼中的杂草,那我将被连根拔起,挣扎干死。但我其实本应有我的生存,因为有了人,我成了阶层之下的植物。
而人类却在地球上改变着一切。人类社会不遵从丛林法则,相比之下,人是个多吃多占者。阶级也并非本来就有,是人为分成的阶层。
人的欲望有许多,但都应在“活着”的根本之上。
幻想固然美好,但这是种高级的伪装。木耳只是素食伪装荤食,只不过是用某种美好纹饰自己。在人类社会里,安逸享乐是懒于变革的伪装,改善生活是多吃多占的伪装。